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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泉案庭審記錄2 |
| | 郭泉案庭審記錄2 請看博訊熱點:警察、官員惡行 (博訊北京時間2009年8月25日 首發 -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 14:00 審:現在繼續開庭,公訴人繼續舉證。 (博訊 boxun.com)
公:勘驗檢查記錄:證實證人電腦中的聊天記錄,印證被告人傳播民主先聲。 審:被告質證。 郭泉:光宣讀未出示,我要看一下原件,對傳播民主先聲無異議,但關聯性還是沒有證據。 辯:電腦里有“民主先聲”不能證明指控。有文章不能證明有發展黨員。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勘查記錄六份:牟昊向郭發送黨歌,憲法等,並被打開收看。證實:牟昊是以黨員身份發送的。 辯:被告人要求看證據原件,法庭應先回應一下被告、讓不讓他看。 審:公訴人出示原件給被告看。 辯:境外網絡境內看不到,所以沒有危害性。發送歌曲不構成犯罪,“境外發布”說是郭的指示沒有證據證明。 郭泉:勘驗記錄只能證明牟昊和我有聯繫,不能證明我讓他發送到某地,如有證據請出示,很多文章我沒見過,不能證明和我有關聯。 公:被告人還發破網軟件,所以說看不到不是事實。關聯性我們會在辯論中提出。黨歌創作是牟昊等人自認為是新民黨員的情況下根據郭的要求所為。公訴人舉的證是在網站上出現的。 辯:自相矛盾。發的人不再要破網軟件。郭泉指示他人建黨支部黨小組完全沒有見到證據。 審:繼續舉證。 公:網聊記錄證實被告人委任黨員,發展黨組織,指導地方黨員活動。 審:被告人有何異議? 郭泉:我要一份一份質證,很多證在這之前沒有向我出示過,我要看聊天記錄。 第一份,和飛龍在天聊天,發給他民主先聲第127篇,由於他提出了武裝黨,所以他超越黨章,不能成為黨員。 第二份和徐雪峰,不能證明有推翻政權的想法,應提供監聽錄音。 第三份和王喜強的,不能證明我對他提供過顛覆的文字材料。 第四份和許雪峰的,談的和新民黨無關,當時沒有新民黨黨章。 第五份和牟昊的,沒有相關證據的話,華夏之聲與新民黨沒有關係。立憲公投問題也沒有提過,歌曲我沒有幫他,也未傳過,都與我無關。公民維權抗暴宣言沒見過,也超出了新民黨黨章,這些超越的東西我沒接觸過。 辯:“競選總統”這個空的職位,在未來要做什麼,沒什麼可指責的,“調皮”二字說明是個玩笑。臨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提到新民黨是多個鬆散的維權組織,於2004年成立,2007年更名,我們不知它從哪得出的結論。且從這麼厚這麼多的聊天記錄里到底哪些是犯罪行為,應明確指出。 審:不用再說了,已經明確過了(反覆說)。 辯:我抗議法庭打斷,剝奪我的質證權利,我對後面兩份證據還沒有質證。 審:(對抗議不作回應)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向“走四維權工作室”匯款的銀行憑證、證人證言、書證,證明新民黨黨員交特殊黨費。 審:被告人質證。 郭泉:新民黨黨章禁止交黨費,特殊黨費是直接匯款給維權人員,在四川地震中中共也有特殊黨費,直接匯給紅十字會。這些是事實,,但不是犯罪事實,不同概念。 審:辯護人質證。 辯:一個人號召大家替別人捐款,是犯罪事實還是做好事?他自己不拿一分錢,這樣的善舉被指控為犯罪事實,顛倒了一般善惡觀念。他並沒有說是“繳納”,而且說確認是08年入黨的黨員。而“走四方”工作室本身沒有否定共產黨的目的,郭泉只是號召別人去幫助別人,這是值得表揚的行為。如果是黨費,所有黨員都應交,如果是捐款,則不是犯罪行為,公訴人的證據混浠了善惡美醜。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摘要宣讀“藍色革命運動”文章,“七日在家革命”文章 審:被告人質證。 郭泉:念的斷章取義,我要閱後把重要的讀出來 審:法警把文章交被告人。 郭泉:運動形式:“日常性的和平藍色運動”,沒有讀,“藍色物品是什麼”也沒有讀。文章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意思和表述,不能證明。“七日在家革命”也沒有這種表述,公訴人沒有讀重要的一句話,“我希望胡溫當局能審時度勢,自行政改,和平過渡到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民主政體”。看不出我有要顛覆國家政權的話語和意思表示,所以,沒有相應文字加以證明。 審:辨護人質證。 辯:公訴人身上有藍領帶,能說是顛覆國家政權嗎? 公:我抗議。 審:辯護人直接說明問題就行了,注意語言。 辯:身上有藍色的物件只是宣傳理念,不是可以證明犯罪。這個運動提倡民主,共產黨本身也宣傳民主,郭泉無非提出了人民有權選擇執政黨,這就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嗎?不能證明。目前不承認我們有專制,郭所說的都是空的,怎麼構成犯罪了?公訴人直到現在也沒有說郭泉的哪篇文章是反對人民當權的,應當結合文章的宗旨來看,沒有發現能證明本罪的。 公:辯護人人身攻擊,公訴人表示抗議。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根據刑訴法規定公訴人有權質證,審判長應當允許。 審:繼續舉證。 公:證人證言:證明七日革命的策劃。證實證人看過這二篇文章,策劃二個活動的目的。 審:被告人有什麼異議。 郭泉:意見很大,夏瑋女士讀的證言只能證明他們讀過我的文章,他們自己的觀點是他們自己的意見。另外請給我看一下。 審:上午都給出示過。 郭泉:上午我沒有看過任何一張紙,旁聽的應該也清楚,質證是什麼,如果宣讀的是A,實際是B,那我有權利看一下證據,不經過被告人看證據,是有悖於法律的。 審:你已經發表意見,沒有必要了。 郭泉:我作為刑事被告人有權看證據。 審:本庭意見已經明確。 辯:被告人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請審判長不要為了抓進度使庭審走過場,請尊重和採納我的當事人的合法請求。 審:(合議)不是所有證據都有出示的必要。 辯:請先將郭泉的要求記錄在案。請公訴人在宣被告供訴和證人證言時先說清楚是公訴人的歸納還是原話。證人說的郭要推翻一黨專政的制度,如果解釋為社會主義制度,那就是錯誤的解讀。郭泉代理維權的目的是什麼,是善意幫助還是其他目的,不應由他人加以猜測。至於推翻政權的指控,我要再次聲明,黨和政權還是有區別的,還是請公訴人將指控的證據具體指明,不要歸納總結,按刑訴法的規定,還是請公訴人講清楚證據和指控犯罪之間的關聯性。 審:繼續舉證。 公:被告人以往的供述:證明策動維權人員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審:被告人質證。 郭泉:終結獨裁是共產黨自己終結,不是其他人使它終結。經濟體制改革,我九十年代是在體改委工作的。體制的問題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問題。宣讀的關於維權的文字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我是告訴維權群體是體制的問題,如果多黨競選的話就沒有體制上的問題了,有意見會有民意代表代陳。就此根本不能證明我有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的目的和行為。 審:辯護人質證。 辯:還是請公訴人告訴我們你念的頁碼,老是用自己歸納的語言來表述,這不叫舉證。 辯:這一節的指控只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是經濟制度,郭泉對維權群體說的話邏輯上得不出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結論 公:申請質證。郭告訴維權人的目的就是讓那些人幫助自己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辯:反駁,還是沒有說: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區別 審:繼續舉證。 公:證人證言:證實借維權之名,達到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審:被告人質證。 郭泉:證人證言中所說電話中的內容,沒有電話錄音佐證,是一面之詞體制出的問題,九三年以後出的問題就是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文件,在93年出台的。公訴人認為體制改革就是社會主義制度是錯誤的,體制改革中共提了很多年了。這些人的話說,就說是我說的話,這是沒有依據的。 審:辨護人質證。 辯:葉海俊證言,說郭的話口氣不像郭,革命是指民主革命; 陳斌證言,郭的話有“還權與民”; 王士明證言,“換掉體制”不是指社會主義制度; 劉法進的證言,也只是一次電話,且有明顯誘供的痕跡; 張樹斌證言,內容上沒有違法的內容,政治維權要向人大反映是合法的; 劉海林證言,同樣內容上都合法; 趙國卿證言,同樣內容上都合法; 黃永生證言,證明郭泉針對的對象是共產黨行為,不是社會主義制度。 如沒有電話錄音佐證,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公:多名證人證明郭告訴他們是現行制度問題,公訴人認為可以證明,“沒有錄音”。不需窮盡一切證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 辯:換體制不是換制度 審:繼續舉證。 公:全案證據 一、搜查證據:物證,電腦,手機。 二、發案經過,委託偵查書。 審:被告人質證。 郭泉:除了物證外,都是程序材料,不持異議。 辯:“誹謗社會主義制度”“插手維權”“政治維權,”由此得出顛覆國家政權罪,邏輯不通、前言不搭後語,不足為證。 他個人的經歷也值得我們深思,因為發表一此言論被撤銷教授職務調整到資料室,開除盟藉、遭受打壓。 審:被告是否需要舉證。 郭泉:都交給律師了,有很多文章是對我有利的。 審:辯護人是否有證據需要提交法庭? 辯:有《歷史的先聲》,由汕頭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證據來源合法,其內容我們與郭的“民主的先聲”作了一個對照表,提交給法庭。 審:可以(收) 辯:念表格【目錄】、【說明】。 審:其他的? 辯:第二部分證據,提交《民主先聲》文章篇號: 新民黨性質:72、88、135、200、300 新民黨目的:52、53、57、79、84、92、340 和平在家革命:82、71 藍色民主運動:61 證據第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冊、 毛澤東選集1—4卷、 鄧小平文選1—3卷 江澤民文選1—3卷 胡錦濤講活話一份 黨校教授文章一份 南大教授文章一份 審:對照表中《歷史的先聲》與本案事實無直接關聯,主要是《民主先聲》的文章,《選集》和文章與本案沒有實質性的關聯,沒有當庭出示的必要,可以庭後再提交。 辯:這些是本案郭泉僅有的證據,法庭不能未審先定與本案有關無關,我們認為是有關的,應當作為證據,證據應當庭出示,不是庭後私下再交。 審:我們會充分認真研究辯護人提供的文章。被告人有何異議? 郭泉:辯護人提供文章可以證明我的文章沒有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之前領導人都講過相關的民主選舉的意見。公訴機關沒有法律文件證明多黨競選的主張是顛覆國家政權。兩者之間沒有法律連接的話,審判機關應該中立裁判。 辯:請給我十分鐘,公訴人舉證從九點半到下午四點半,給我們十分鐘舉證總該有吧。 審:辯論中可講,不作為證據。 辯:我們有權提供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不採納是法庭的權利,但不應當不允許我們舉證。 審:合議庭再次明確表示,領袖著作可以在辯論中講,合議庭會充分的關注並研究,但不能作為證據。 辯:請求複議,控罪的依據是文字,中共領袖的文章也是文字,辯護人有權提供領袖的文章與郭泉的文章作比較,為什麼連提供證據的權利都不給。請合議庭明示,不允許作為證據提出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審: 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才是證據,辯護人提的材料不符合可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所以沒有必要提交。 辨:請記錄在案,我們提出抗議。 我要提交全國人大網站關於國家權力機關的材料。證明黨不屬於國家政權。胡錦濤主席的講話,黨校教授的文章和南大教授的文章、 審:都無關聯,不作為證據。 辨:那請記錄在案。 郭泉:我律師提供的一方面是我自己的文章,另一方面的是文獻。應一併記錄在案。 審:法庭調查結束,下面法庭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我們就被告人郭泉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1.被告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切充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證據、展示了被告人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郭泉撰寫的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和證人證言、及電子勘查檢驗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 2.證據鍊表明被告人郭泉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或其他方法,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被告人不顧憲法中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撰寫大量的文章在互聯網上傳播,對我党進行惡毒地攻擊、組織新民黨、自任代主席。發展黨員和組建新民黨地方黨部,以達到他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3. 社會危害性和引發的社會思考 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目共睹,是抵賴不掉的。被告人在想當總統的誘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訓是及其深刻的,對其家庭也造了莫大的傷害。我們希望被告人郭泉能認罪伏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請法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適當刑罰。 審:被告人自我辯護。 郭泉:前面講得夠充分了,請合議庭仔細閱讀《民主先聲》相關文章篇目,我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組建新民黨沒有法律限制條款,新民黨的宗旨,性質,不是向公訴人說的那樣。競選是由第三方投票,由選民決定執政黨。不能把執政黨與國家政權劃等號。反對、批評執政黨不是顛覆國家政權。 我提出的“七日在家和平革命”、“藍色民主運動”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相反是敦促中共自上而下地走上多黨競選的政改道路。 “借維權之名”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與事實嚴重不符,維權書裡是完善社會主義制度,請合議庭全面閱讀我的文章。 只有我做的事的事實依據,沒有犯罪的事實依據。請找出法律連接,沒有就請作無罪判決。 審: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國法律,我們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權益,人格尊嚴,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特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郭泉試圖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如果指控一介書生試圖以和平方式來推翻擁有幾百萬軍隊和警察,擁有核武器的世界強國的國家政權,顯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國家政權難以和平顛覆,郭泉涉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顛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將對象倒置,引申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無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況是擁有數百萬軍隊的國家政權。 因此,不僅理論上無法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行為上也不能顛覆。這個罪名顯然是無法用和平的方式來觸犯的。而郭泉一介書生,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一人對13億人,以一介書生對抗數百萬雄兵的核國家,顯然是不可能的。公訴人可以說,本罪是行為犯,不論結果,但是,如果這個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我們說不構成犯罪。郭泉寫的新民黨黨綱中明確寫明,不用武力,不建軍隊。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2、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郭泉並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 3、和平方式無法顛覆國家政權,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導的是競選方式,並無武力顛覆之意。 第二、社會主義制度內涵是一種發展中的內涵,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其主張也是社會主義的一種,都是社會主義範疇,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和行為。 1、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斷變動中的制度,從建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一直在變化發展。 2、郭泉民主先聲文章主張的內容也稱是社會主義制度,只不過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傳社會主義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之罪。 3、社會主義制度內涵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 第三,和諧社會不應該搞文字獄,郭泉的主張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郭泉提倡的多黨競選本身不違反人民民主專政原則,多黨競選也可以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形式,是人民選擇執政黨的不同方式。 2、黨不是國家政權,反對共產黨法律上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反對執政黨“壟斷執政”的方式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4、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但是,選擇執政黨的權力在於人民,郭泉所說的多黨競選在理論上和人民民主專政不相違背。 5、提倡多黨競選即使錯誤,也只是理論上的問題,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寫發布的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文章、所謂非法組織新民黨、積極發展黨組織和成員的行為並不存在,郭的行為屬於言論、結社自由範疇,其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1、首先,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一個綱要文章,且內容並不違法。 2、郭泉沒有非法組織政黨的行為。 3、新民黨不是一個有組織的政黨。 4、在中國國土上,組黨未必犯罪。 第五,指控郭泉通過互聯網策劃民主革命藍色運動,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動。這些都是涉及宣傳所謂民主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民主藍色革命運動只是一種理念,並不違法,不構成犯罪。 2、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個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 第六,起訴書指控郭泉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既沒有事實依據,邏輯上也是錯誤的,維權維護的是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維權不會推翻社會制度。 首先,郭泉對維權人士說的,只是希望通過多黨競選,解決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如前所說,這種理論並不會導致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其次,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郭泉在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時會有些言語涉及到共產黨,但是,往往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的獨裁行為,如前面所說,既然,中國共產黨沒有搞獨裁,對着空氣打拳,有什麼所謂損害?其次,政黨不等於社會義制度。 第七,根據刑法第105條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者、及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該是組織犯罪(即有組織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個人分身乏術,單人根本就無法構成本罪。 如果說新民黨是一個眾多黨員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那麼為什麼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個人,其他的黨員為什麼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長、審判員: 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歷史是後人寫就的,法官的職能是依法審判,依照的法律是現行的憲法、法律。我國刑法105條,法律規定非常明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才構成犯罪。郭泉的理論只反共產黨的所謂“獨裁專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會主義制度,提倡由人民選擇執政黨,其行為不滿足犯罪構成四要件,完全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合議庭法官要依據事實證據內心確認被告人郭泉構成犯罪後才能判刑,如果有悖於法,是迫於某種行政的指示或壓力做出錯誤判決,法官對人民、對歷史、對自己都是應當負有責任的。 審:公訴人有何答辯意見? 公:答辯如下: “沒有電話錄音”已說明不再重複。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四個構成要件:主體合格、主觀故意、客體郭的行為侵害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制度、客觀方面郭撰寫了大量的文章攻擊、污衊憲法確認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共產黨居於人民民主專政的核心,體現了歷史進步的必然。其提倡多黨競選僅僅是犯罪手段之一,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不可能夠堅持社會主義制度。 審:被告人,還有什麼意見? 郭泉:公訴人的發言法律上空洞、事實上也空洞,沒有說明法律對多黨競選的連接。同罪同判,同案同判,在其他同案犯未歸案情況下不符合這個原則 公訴人說我內心有這樣的目的,這只是他們的推斷。 審:辯護人還有什麼新的辯護意見,重複的就不要再說了。 辯:針對公訴人的答辯意見,補充以下無罪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是郭泉寫了347篇民主先聲文章發到互聯網上,成立新民黨、提倡二個運動,幫助維權。郭泉文章的核心是反對共產黨的一黨獨裁,主張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實現民主社會主義。控方控罪首先要釐清國家與政黨之間、政權與民權之間的關係。憲法規定一切權力歸人民,這就是憲法確立的主權在民原則。執政黨只不過是人民委託管理國家的受託人,執政黨本身不產生任何政治權力。就像一個小區、權力歸業主,業主選舉業主代表大會來行使權力。業主代表大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來代為行使管理小區各項事務的權力,道理是一樣的。為什麼公訴人就要把執政黨與國家、政權劃等號呢?反對了執政黨就是顛覆國家政權,這不是和文革時期反黨就是反革命一樣荒謬嗎? 毋庸諱言,郭泉或許是一個走在時代前面的人,卻並沒有失去理智,從庭審看,相反條理清楚,曾經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論無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我們在歷史教科書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時代前面的人都會受些誤解,譬如孫中山作為先行者,當時被滿清政府通緝,中國共產黨的創建者李大釗、陳獨秀被當時政府定罪。歷史告訴我們那些將先行者定 罪的人,都已經把自己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前車之覆,後車之鑑。 76年以前國民黨指控陳獨秀危害民國罪時,國民黨的御用文人說:反對並圖謀顛覆國民黨者,即為反對並圖謀顛覆國家,即為危害民國,亦即為叛國。”76年過去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不應該再重新用這個荒唐邏輯,中國共產黨有本事贏得民心打敗國民黨,辯護人相信,應當能超越這個“反黨即叛國”的荒謬結論!76年前的辯護詞今日仍具現實意義,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辯護人不禁為之深深遺憾,感到悲哀。 綜上,辯護人認為,郭泉是無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歷史將一定會做出公正評價!像林昭、李九蓮、鍾海源、張志新、遇羅克那樣。我們不希望歷史的悲劇重演。 (第一輪辯論見辯護詞) 審:第一輪講過的不要重複了。 辯:憲法規定人民有監督的權力和言論自由的權力,人民沒有讓渡這些權力給執政黨,郭泉發表的文章沒有構成犯罪。就單個人是無法觸犯105條第一款的。 辯:請公訴人不要迴避,請指明合法建黨的方式,港台黨是否合法? 公訴人沒有正面回答,黨是不是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不屬於黨。請論證反對黨就是顛覆政權?是要用邏輯來證明。不用暴力也能顛覆國家政權?請舉例子,古今中外的都行。毛主席說槍桿子裡出政權,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 郭提倡的到底危害了誰?危害了共產黨的利益,不是人民的利益,所以還是要用邏輯來證明。 郭泉說的對不對不關鍵,關鍵只看他做了什麼。 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一回事,朝鮮勞動黨是否是社會主義制度? 沒有同案犯追究共同犯罪,不公平?適用法律也錯誤。 綜合今天一天的庭審,郭泉的目的是推翻共產黨的一黨獨裁,沒有危及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判他有罪不符合國家今天改革開放30年的國家地位,希望法庭依刑法合法裁判,不依憲法序言裁判。 請合議庭根據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本着對得起自己良心的原則,依法裁判。 審:公訴人是否還要發言。 公:二輪辯論沒有新的觀點,只補充一點,說刑法105條第一款是多人犯罪,辯護人顯然是沒有正確理解。其他沒有什麼了。 審:焦點明確,主觀故意,犯罪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有沒有新的觀點? 公:沒有。 郭泉: 公訴人說我有暴力傾向的字眼,其實我用的詞是共產黨宣言裡的,犯罪故意方面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多人犯與單人犯,我認為應同罪同判,他們是學習法律有偏差。 辯:本案還是在證據質證上的問題,法庭過予追求速度,程序上有瑕疵,等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最後陳述。 郭泉:1、本人文章中從未提出過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相反是捍衛國家政權,捍衛社會主義制度。有明文可查。 2、我研究中未發現主張“多黨競選”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 3、我不認為公民沒有權利組建黨派,不屬於違法行為,毛澤東“十大關係”中提出,人民內部矛盾關係,我認為黨和人民是內部矛盾,不是敵我矛盾。 4、網上策劃二個活動,“罷工”沒有法律禁止公民不工作的權利,不違法憲法曾有過的罷工權,現缺了一項,但沒有法律禁止。 幫助維權一事,公訴人按照所謂證人的證言、他們認為我有主觀的目的,但沒有證據。我的十四份維權報告沒有提到推翻社會主義,相反我提醒他們什麼是社會主義。 5、1946毛澤東文章就提出了多黨競選(毛選二版卷三1079頁),六十年來後提倡多黨競選是否成罪一直沒說清楚。我認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多黨競選是為執政黨尋找統汁學依據,第三方選擇與顛覆國家政權是不同的來自第三方的選票。獨裁依據的是強權。 記得諾貝爾獲獎者李政道先生在中國學生問到:“中國可能在20年內獲得諾貝爾科學獎,您是怎麼認為的?”時,並沒有直接回答,而是說了下面這段話:“在一個集權國家,想要科學獲得偉大的創造性思維和卓越的成就,是極其困難的。” 我還想起了日本作家村上春樹在2009年耶路撒冷文學獎頒獎會上發言的一句話,他說:“我在高牆和撞向高牆的對象之間,我選擇站在雞蛋的這一邊。……這個高牆就是體制,對象就是那些被體制戕害的無畏抗爭的人。” 我想我超越村上春樹先生的一點,就是他作為文學家,描繪並支持那些“雞蛋”,而我作為社會學家不只站在雞蛋這一邊,我還直接選擇做了一隻勇敢的“雞蛋”。 這樣的選擇,我很自豪。因為我深切地知道,我的言行有一樣最重要的支持力量,那就是“統計學依據”。 審:經過一天對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泉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的公開審理,現已審理完畢,由於案情重大需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擇日宣判。宣布休庭。 [博訊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博訊 box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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