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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起訴媒體、天價索賠,算不算打壓新聞自由?
   

  在美國目前左右嚴重撕裂的政治環境下,這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話題。川普的支持者說,美國法律保障程序正義,每個人都有起訴的權利;川普的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高成本的法律戰本身就是一種對新聞自由的打擊,無論法律程序如何,其目的和效果都值得高度警惕


  老高按:三個月前,我曾推薦英國資深媒體人魏城的文章《特朗普試圖摧毀美國的“第四權力”》。雖然我出門旅遊在外多日,不少地方網絡信號相當不穩定,但竟然讀到了魏城在其公眾號發表的新作《特朗普天價起訴《紐約時報》,能否勝訴?》,深感他抓這個話題抓得好,既具有媒體人的敏銳,又具有學術人的嚴謹。特此再轉載於此,與各位分享。


  特朗普天價起訴《紐約時報》,能否勝訴?

  魏城,魏城看天下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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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文件顯示,美國總統特朗普9月15日對《紐約時報》和該報的四名記者、以及出版商企鵝蘭登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提起了訴訟,索賠至少150億美元,理由是誹謗和損害名譽。
  據報道,特朗普是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一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的。
  特朗普對《紐約時報》的訴訟,提到了該報的一系列報道和評論,其中包括一篇在2024年總統大選前發表的社論,這篇社論稱他不適合擔任總統。
  特朗普對企鵝蘭登書屋的訴訟,則涉及這家出版商2024年出版的一本書,書名為《幸運的失敗者:唐納德·特朗普如何揮霍其父的財富並創造了成功的假象》(Lucky Loser: How Donald Trump Squandered His Father’s Fortune and Created the Illusion of Success)。
  特朗普在美國時間9月15日提交給佛羅里達州這家法院的訴狀中寫道:“被告惡意出版了這本書和這些文章,明知這些出版物中充滿了對特朗普總統的令人厭惡的扭曲和捏造。”
  儘管特朗普在同一份訴狀中同時起訴了《紐約時報》、該報的四名記者以及企鵝蘭登書屋,但《紐約時報》和企鵝蘭登書屋是兩家完全獨立的公司,《紐約時報》由紐約時報公司(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擁有和運營,這是一家上市公司,但其股票的控制權主要由奧克斯-蘇茲伯格家族(Ochs-Sulzberger family)通過特殊股權結構掌握,企鵝蘭登書屋則是一家大型圖書出版公司,由德國的媒體巨頭貝塔斯曼(Bertelsmann)全資擁有。

  特朗普在擔任總統的第一任期和第二任期內多次起訴媒體,包括自由派媒體和保守派媒體。根據公開報道和法律文件,特朗普起訴過的媒體或相關實體包括:
  《紐約時報》:特朗普不僅在第二任期提起了150億美元的訴訟,此前也曾因這家自由派報紙關於他財務狀況的報道起訴過該報,但該案被駁回,法院還要求他支付對方的律師費。
  《華爾街日報》: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因這家保守派媒體關於他與傑弗里·愛潑斯坦關係的報道,對該報及其所有者、著名右派傳媒大亨默多克提起了索賠金額至少100億美元的訴訟。
  CBS:特朗普曾起訴CBS的母公司派拉蒙全球公司(Paramount Global),指控其新聞節目《60分鐘》對採訪前副總統卡馬拉·哈里斯的片段進行了惡意剪輯。該案已和解,派拉蒙同意向特朗普的總統圖書館支付1600萬美元。
  ABC新聞:特朗普曾起訴ABC新聞及其主持人喬治·斯蒂芬諾普洛斯(George Stephanopoulos),該案最終以和解告終,ABC新聞同意支付1500萬美元。
  《得梅因紀事報》(The Des Moines Register):特朗普曾起訴該報及其民意調查機構,因為其一份民調預測他將輸掉2024年總統大選在愛荷華州的關鍵投票。

  美國歷史上確實有過卸任總統起訴媒體的例子,但極為罕見;美國歷史上還沒有在任總統成功起訴媒體的例子。
  1913年,西奧多·羅斯福曾經在卸任總統後起訴過一家小報,指控這家小報報道他酗酒。他贏得了訴訟,但最終只獲得了6美分的象徵性賠償。
  另外一些美國總統,如約翰·亞當斯曾通過《煽動叛亂法案》將記者監禁,理查德·尼克松則有他的“敵人名單”,但他們通常沒有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從歷史角度來看,特朗普無疑是起訴媒體最多、索賠金額最高的在任美國總統,此前幾乎沒有總統(無論在任還是卸任)像他這樣頻繁且大規模地利用民事訴訟來攻擊媒體報道。

  那麼,特朗普以天價索賠的方式起訴媒體,算不算打壓新聞自由呢?
  在美國目前左右嚴重撕裂的政治環境下,這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話題。特朗普的支持者說,美國法律保障程序正義,每個人都有起訴的權利。特朗普的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高成本的法律戰本身就是一種對新聞自由的打擊,無論法律程序如何,其目的和效果都值得高度警惕。
  值得指出的是,特朗普提起訟訴時,並不考慮被告媒體的意識形態色彩和政治傾向,而是針對無論任何色彩的媒體對他的批評,例如,他既起訴自由派媒體《紐約時報》,又起訴曾經給過他大力支持的右派媒體大亨默多克旗下的保守派媒體《華爾街日報》。
  一些相對獨立的媒體專家認為,特朗普對媒體進行的天價法律戰,主觀上是為了窒息批評他的媒體,客觀上也達到了震懾被告媒體和其他尚未批評過他的媒體的效果,可以視為對新聞自由的壓制。
  確實,天價訴訟對新聞自由的負面影響是極為巨大的。
  首先是“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當媒體面臨數額巨大的潛在賠償時,即使最終可能勝訴,漫長且昂貴的法律訴訟過程本身就可能造成巨大的財務負擔。這會促使媒體,特別是規模較小的獨立媒體,為了規避風險而選擇自我審查,減少或放棄對有爭議性或可能引發訴訟的報道,尤其是那些涉及政府或權勢人物的監督性報道。
  其次是財務破產風險:即使對那些“不差錢”的大型媒體,索賠額高達百億美元的訴訟,也有可能讓其面臨破產風險,這迫使這些媒體在報道時更加謹慎,甚至可能放棄對政府的批評。
  最後是法律武器化:這類天價訴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尋求真相或彌補實際損失,而是作為一種懲罰和恐嚇的工具,目的是耗盡媒體的資源,並向其他媒體傳遞一個信息——批評的代價是巨大的。法律界把此類以天價訴訟壓制公共參與或輿論批評的做法稱為SLAPP(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美國很多州已經有反SLAPP法,目的是阻止濫用訴訟壓制言論。

  至於特朗普天價索賠起訴《紐約時報》能不能成功,在前特朗普時代、甚至特朗普1.0時代,可能很難成功,但在特朗普2.0時代,情況卻很複雜,很難有一個肯定的答案。
  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特朗普2.0時代之前,美國法院似乎可以輕易援引另一個涉及《紐約時報》的判例,判決特朗普敗訴。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個民權運動團體的廣告,批評地方政府官員使用暴力手段和非法途徑壓制民權運動。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縣警監沙利文在一個州法院提出了誹謗訴訟。沙利文稱,該廣告關於蒙哥馬利縣警察局行為的陳述是失實的、誹謗性的。初審法庭做出了有利於沙利文的判決,要求《紐約時報》賠償沙利文50萬美元,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支持初審法院的這一判決,全然不顧《紐約時報》的這期報紙在蒙哥馬利縣只發行了35份的事實。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投票結果一致推翻了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決,並指出:此案誹謗成立的前提是沙利文能表明《紐約時報》在刊登這則廣告時明知該內容失實,且對事實真相漠視,即對沙利文有”實際惡意”。
  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意義深遠,它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即誹謗案件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被告媒體明知報道是假的,或者罔顧報道真偽。由於原告承擔了極重的舉證責任,而且證明一個人的內心活動較為困難,所以,此類案件極少會勝訴。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原告是公眾人物或公職人員,要在誹謗案中勝訴,必須證明被告在發表有關言論時知道該陳述是假的,或對真相持“魯莽漠視”(reckless disregard)態度。換句話說,單純寫錯事實或有疏忽並不足夠,必須證明媒體當時帶有“實際惡意”。
  特朗普這次起訴《紐約時報》,是否能滿足“實際惡意”要件,是否會被駁回,或在庭外和解,目前仍未可知。
  美國佛羅里達在州法中確實有反SLAPP條款,但特朗普這次起訴《紐約時報》,是在佛羅里達的一家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的,聯邦法院會自動適用佛羅里達州的反SLAPP嗎?情況很複雜,因為美國在聯邦層面還沒有全國統一的反SLAPP法,聯邦法庭對是否在聯邦案件中適用州反SLAPP法存在分歧。
  《紐約時報》很可能會在早期提出基於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駁回動議,並且會考慮引用佛羅里達州的反SLAPP法,以求快速駁回特朗普的訴訟和索賠;但聯邦法院是否接受佛羅里達州的反SLAPP法並不確定,因為司法轄區與法官的適用傾向決定性很強。即使這家聯邦法院最終允許適用佛羅里達州的反SLAPP法,訴訟本身已經造成了時間與費用成本,這就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大額索賠還可能促成庭外和解,即使《紐約時報》在法律上未必有任何過錯。換言之,法律保護(如前述的沙利文判例、反SLAPP法等)的存在並不能完全消除訴訟對媒體的實際壓力。

  還有人認為,如果特朗普在初審法院完全敗訴,他可以上訴,如果他上訴失敗,他還可以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鑑於特朗普在最高法院提名了幾個大法官,使最高法院明顯偏向保守派,又鑑於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許多支持特朗普的判決,最高法院可能會在這宗特朗普訴《紐約時報》的案件中不當偏袒特朗普。
  實際情況可能更為複雜。
  誹謗案進入最高法院的門檻很高。大部分誹謗訴訟會在地區法院或巡迴上訴法院就被駁回(因原告無法證明“實際惡意”),最高法院一般不會接收所有上訴,而是只在有“重大聯邦法律問題”或“需要統一法律解釋”的情況下才會受理。
  如果特朗普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那麼,案子要麼會被拒絕受理(certiorari denied),要麼只會聚焦於某個法律原則,例如是否應當推翻或修改《紐約時報》v.沙利文判例確立的“實際惡意”原則。
  特朗普任命了三位保守派的大法官(戈薩奇、卡瓦諾、巴雷特),從而使最高法院在意識形態上形成了穩固的六比三的保守派多數(6–3),這確實意味着在涉及行政權力、宗教自由、部分選舉爭議等議題上,保守派陣營常常占上風,但在涉及新聞自由和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上,分裂並不總是“意識形態劃線”,例如,在《紐約時報》v.沙利文判例之後的幾十年裡,自由派和保守派法官都曾共同支持過強化新聞自由的判例。
  當然,保守派大法官中確實有人長期批評《紐約時報》v.沙利文判例“過度保護媒體”,比如托馬斯大法官、戈薩奇大法官都曾寫過意見,暗示願意“重新考慮”。這意味着如果特朗普這次訴《紐約時報》案真正上訴到最高法院,它可能被作為挑戰沙利文判例的契機。
  然而,由於特朗普本人是當事人,而他提名的法官又坐在台上,如果法院最終作出對他明顯有利、甚至推翻沙利文判例的判決,公眾觀感會極強烈地傾向於“這是偏袒”,哪怕法官是出於長期的憲法理念。
  但特朗普2.0時代讓一切都充滿了不確定性。最近多起涉及特朗普的案件走到最高法院,最初人們都認為特朗普會敗訴,出乎預料,最後,最高法院卻做出了有利於特朗普的判決。

  (作者曾在英國多家知名媒體擔任資深記者、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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