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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
   

                                                  

                                               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



保守派活動家查理·科克遇刺,是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權的挑釁,為主流社會價值觀所不能容忍。但也有一些不和諧的聲音,甚至為刺殺叫好,令人駭然。

如一華裔女學生說,她支持政治謀殺,理論依據是M的思想;對資產階級反動分子,就是要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這個女生的言論在道德上是要受到譴責的,在憲法和法律上卻難以入罪。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限制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 的法律;

不得剝奪人民 和平集會、請願 的權利;

同時保障 宗教自由。

美國最高法院的二個判例對言論自由的底線做了釋疑。具有法律效力。

1. Brandenburg v. Ohio (1969)

案情概述

案件涉及 Clarence Brandenburg,他是三K黨成員。

在一次集會上,他發表演講,言辭激烈,帶有種族主義色彩,並暗示可能對政府進行報復。

俄亥俄州依照當時的刑法,以“提倡暴力推翻政府”為由判他有罪。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推翻定罪。

裁定:政府不能僅僅因為某種言論主張暴力或違法行為就加以懲罰,除非這種言論 “旨在煽動即將發生的違法行為,並且很可能導致此類行為的發生。”

這確立了所謂 “即刻違法行為煽動測試”(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意義

大大強化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護。

確立了標準:只有在言論直接、立即煽動違法行為時,才會失去保護。

使得單純的仇恨言論、激烈政治演講仍受憲法保護。

2. Texas v. Johnson (1989)

案情概述

案件涉及 Gregory Lee Johnson。

他在達拉斯一次抗議活動中焚燒美國國旗,以表達對政府政策的不滿。

根據德州法律,褻瀆國旗是犯罪,他因此被判刑。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以 5:4 裁定 Johnson 勝訴。

法院認為:焚燒國旗是一種象徵性表達(symbolic speech),屬於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

政府不能僅僅因為社會大眾感到冒犯或不快就禁止這種表達。

意義

確立了“象徵性表達”同樣受到憲法保護。

強調言論自由包括不受歡迎、冒犯性的表達。

引發激烈爭議,但成為美國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的重要里程碑。

兩案聯繫與意義總結

Brandenburg v. Ohio:劃定了限制言論自由的明確底線——只有“直接煽動即刻違法行為”才可處罰。

Texas v. Johnson:拓寬了受保護的言論範圍,確認“象徵性行為”也屬自由表達。

兩案共同體現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極大程度上優先保障個人表達自由,即使這種表達具有攻擊性、冒犯性或極不受歡迎。

因此:

純理論層面的宣揚(例如在課堂、文章中論證“必須消滅資產階級”作為歷史學/政治學論述):通常屬於受保護的政治言論(除非含有具體即時的煽動要素)。按 Brandenburg,僅是“抽象倡導革命/暴力”往往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具體號召、點名、時間地點、並指示如何去殺/組織去殺:滿足“有意圖”“即刻性”“高度導致違法的可能性”三要件的話,就構成不可保護的煽動,並且可以按教唆、陰謀、真實威脅等罪名起訴。

如果這是政府政策(比如法令剝奪某階級的言論自由、授權處決):那不僅違憲(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abridge”言論自由),而且直接觸犯諸多其他憲法原則(程序正當、生命財產保護等),屬於根本非法和可訴的政府行為。 

特朗普 2020 年 1 月 6 日的情況

特朗普言論內容:

他在集會上呼籲支持者“走向國會”、“像地獄一樣戰鬥(fight like hell)”,並持續宣稱選舉被竊取。

隨後的結果:

大量支持者衝擊國會大廈,造成中斷選舉認證、人員傷亡。

爭議點在於:

意圖:是否有明確證據顯示特朗普意在煽動非法入侵國會,而不是“和平抗議”?

即刻性:支持者確實在演講後立即行動。

可預見性:特朗普是否應當知道這種言論幾乎必然會引發暴力?

4. 法律與政治結論的分歧

法律角度:

很多憲法學者認為,特朗普的言論接近 Brandenburg 標準,但是否“直接號召違法”存在灰色地帶。若嚴格按照司法慣例,可能還不足以構成刑事上的“煽動”。(這也是為何司法部在是否起訴特朗普時非常謹慎。)

政治角度:

國會在第二次彈劾中指控特朗普“煽動叛亂”,但參議院最終未達定罪門檻。

目前為止,該事件的結論是:

特朗普 2020 年 1 月 6 日的言論 處於第一修正案保護與違法煽動之間的邊緣地帶。

從法律上講,是否達到 Brandenburg 所要求的 “即刻、必然的違法危險 (imminent lawless action)”,仍有爭議,法院可能更傾向保護言論自由。

但從憲政實踐和政治責任角度,他的言行已被廣泛認定為對民主制度造成嚴重威脅,並構成“顛覆政權的即時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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