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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製度的歷史經驗
   

探索——中國式社會主義的探索(三)

 

【按:按:本文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朋友於1984年所作。蒙一位老幹部欣賞和薦引,曾於1985年呈送中南海體改辦。一介草民,人微言輕,但爾後二十多年的改革實踐,證明了觀點的正確。由於時代的局限,他對時弊的批判用了很溫和的語氣,有的內容也難免過時或略顯不足,但重讀仍覺可資借鑑。為尊重原作,未作修改抄錄如下,以饗讀者。山脊匹夫只在每章的文後另加評語。】             

 

第三章   分配製度的歷史經驗

 

1. 當今的分配製度

工資改革已經議論了很久。首先應該肯定眼下為改變“吃大鍋飯”的狀態而制定的各種辦法,諸如獎金、浮動工資之類是有積極意義的,但還不是根本的改革,可以說是一種過渡辦法。在某些單位試行承包或計件工資,這對小生產的管理很有效,對大生產往往有困難。總之目前還處在摸索的階段。

工資改革本質上就是分配製度是改革。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一種按勞分配與按需分配相結合的制度,同時工資只是分配的一小部分。也就是說一個職工或幹部從社會獲得的報酬實際上遠遠超過他所所拿到的工資。許多人還不認識這一點,其實只要與西方國家對比,或與個體戶等非國家職工對比就很清楚了。

在西方,一個人拿到工資以後首先要交稅(所得稅及地方稅等,退休金也是以終身交付的稅金為依據的),大抵占工資的三分之一。然後要交房租水電,各種各樣的保險費,大約又占三分之一。剩下的才是真正自己能支配的錢。而我們的工資只是相對於最後這一部分。除工資之外我們從社會獲得的報酬還有免稅(免除了向國家應盡的義務)、低房租(相當於獲得比房租高很多倍的房租補貼)、公費醫療、退休金、其他社會福利以及由於低工資而形成的(生活必需品的)低物價政策所帶來的好處。目前我國人民生活水平雖然很低,工資比發達國家低十倍至幾十倍,但一個拿一百元工資的職工,在西方拿三至五倍的工資也不能達到同樣的生活水平。因此工資的差別不能衡量生活水平的差別。

其次,與個體戶相比也很清楚。有人看到有些個體戶月收入超過二三百元頗有牢騷,但若讓他退職去單幹卻不願意。因為他很清楚得到一個正式職工的位置比之較高的工資更為有利。

對於高幹,還有其他形式的報酬(常被稱為特權),諸如免費療養、專用別墅、汽車、由國家供給的廚師、保姆、司機、專職保健護士,以及用國營牌價(實質是低價)購買群眾難以買到的緊俏商品(包括副食品)。

可以說,所有國家職工都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權,而高幹的特權更多。

近年來,我國的分配形式更為複雜。除了工資以外,還有獎金或浮動工資、保健費(比以前面廣)、各種津貼補助、年終分紅或提成、以及名目繁多的福利和獎勵。

除此之外,職稱本身也是一種報酬形式。因為它不僅聯繫着名譽,也直接聯繫着利益。諸如提級、分房以及各種隨之而來的特權。由此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出現了如此名目繁多的職稱(許多是資本主義國家都沒有的),且許多名稱名不符實。

再者,這一兩年在一些事業單位,允許職工(尤其是知識分子)兼職,當顧問,以及允許搞開發、諮詢,而獲取現金。說的粗俗一點是“撈外快”。最初的意圖也許是充分發揮知識分子的作用,讓低工資的知識分子得到一點補貼。然而撈外快之風迅速蔓延,早已不是什麼業餘活動或額外勞動,已衝擊了正常工作,衝進各個部門,並且已經衝進部隊裡面去了。與外單位協作,尤其是服務性的協作,名義上不要小費,實際上比索取小費要價更高。這類半合法半非法的“外快”,事實上已成為分配的一種新形式。花樣繁多,極其複雜。

近年採取的各項措施雖然對取消平均主義,促進生產有好處,但就分配製度而言是更複雜了。多年來,複雜的分配製度嚴重地影響了工作效率。各級領導,尤其是基層領導,每月都耗費大量的精力去處理直接或間接與分配有關的問題,如提級、評獎、分房、福利等等,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扯皮的事情,使他們不能集中精力去抓生產或科研。在職工之間這也是經常的話題,並且常常是影響團結的因素。

當然我們不能指望分配製度能在短期內改過來。但是有一點是值得強調的:複雜的分配方式絕不是先進的方式。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工種有不同的工資類別,當然也是一種複雜性,但那不是最本質的東西。

 

2. 從供給制到特權

現行分配製度的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前實行的供給制無疑是正確的。毛主席和普通戰士穿一樣的衣服,與百姓共甘苦,真正體現了共產黨員的廉潔、平等、無私,與國民黨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在群眾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解放以後,我黨成為執政黨。當初雖然還很貧窮,但與延安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幹部,特別是高幹,獲得較優厚的待遇是應該的,也是無可非議的。這時黨內有識之士提出應該結束軍事共產主義的供給制,改為薪給制,從現在看,這是完全正確的。

可惜薪給制未能認真執行,使其逐步完善。供給制被認為是共產主義的萌芽,體現了按需分配,不但應予保留,還應逐漸增加其比重。實質上是認為共產主義不必以物質極大豐富為前提。58年更企圖“跑步進入共產主義”。

這種左傾路線在分配問題上的表現是:一方面實行了低工資、低物價和無稅收(無私人所得稅等)的政策,並認為這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另一方面是制定了各級幹部的不同待遇標準。這是供給制的延伸和提高。說得尖銳一點,這個“標準”包含了給予不同等級以法定的不同特權。

應該承認,現階段要完全消滅等級和特權是不可能的。各級幹部得到不同的物質待遇也無可厚非。問題是用什麼分配形式更好。三十多年的實踐證明,現階段實行的按勞分配與按需分配相結合的制度(可能有人認為不是這種制度)弊多利少。按需分配與人口政策是矛盾的。特權的存在嚴重影響黨群關係。現在很少群眾議論低物價無稅收的優越性,而對低工資的埋怨情緒,和對幹部特殊化的非議卻屢見不鮮。不能說這都是群眾中的平均主義的流毒。由於情況和需要的不斷變化,根據按需分配原則制定的待遇標準也常常失去了它原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特權雖然很明顯是一種法定的報酬,但卻反映了一種含糊的價值。首先“標準”有很大的伸縮性,受惠者是否包括親屬也很難劃清。這種“含糊性”使紀檢會面臨很大的法治上的困難,所以能抓住的違法的人數遠少於群眾頗有非議的幹部人數。

總結幾十年的經驗教訓,重新審查一下我們的分配製度,看來是必要的。

 

3. 住房問題

住房是當今人民生活中最尖銳的問題之一,也是供給制帶來的最複雜最棘手和群眾最不滿的問題之一。根本的弊病有三。其一是無視價值法則,目前的低房租只是一種象徵性的收費。實質上是工資以外的報酬形式,或者說享受了房租補貼。住房愈寬享受的補貼愈多。目前北京普通樓房的造價是每平米二三百元,市價為五百元。以最普通的二居室套間計,住房面積二十幾平米,建築面積五十平米,如按市價二萬五千一套。以貸款利息計月租也在二百元以上。若考慮稅收、折舊、維護、保險、低價等則會更貴。而實際房租只有幾元。其二,分房標準在解放初期是以按需分配(或供給制)的思想制定的。而“需”的根據是級別及家庭人口。但隨着住房日益緊張,“標準”已無法實施。並隨着幹部子女成年組成新的家庭,以及其他許多複雜情況的出現使“標準”的漏洞越來越多。其三,房產的單位所有制使分配更為複雜。這三個弊病都是供給制派生出來的。

現實生活中住房的不合理現象和荒誕的具體事例太多,無需贅述。

住房的特權雖然幾乎所有國家職工都有(只是程度不同),卻比其他特權更引起群眾的不滿。群眾對國家的困難是能理解的,但憤慨的是拿國家的房子“走後門”和把這些特權擴大到幹部子女。然而,幹部看到子女結婚無房豈能不管。群眾說工作了二十年還不如二十歲的年輕人。處理這類矛盾非常困難。儘管群眾意見很多,紀檢會能抓住的違法典型並加以懲罰的只是極少數。原因是制度本身就有太大的“靈活性”。

 

4. 論稅收

我國一向以沒有個人稅收而自豪。現在應該用兩分法來看這個問題。其實國家收入不管以什麼名義取得,歸根結底是人民創造的。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的義務。名義上不納稅其實是弊多利少。例如:

* 幹部、知識分子、工人都不納稅,唯獨生活水平最低的階層農民要交農業稅,(現在還加上個體戶),這不是太不合理了嗎?

* 公社集體生產的糧食,大部分以稅收和低價交售國家,實質上是交了重稅。而自留地的勞動產品全部歸己,實質上免稅。那麼公社的大生產縱然管理很好,也難以與自留地的收益競爭。(目前的責任制可以說是調整了稅收關係。)

* 目前城市一些個體勞動者(如木工),比同樣工種的國家職工收入多得多。儘管後者擁有較先進的機械,生產效率高,但產值大部分上交國家,等於交了重稅。而個體手工勞動者(還有的無執照)卻免稅或低稅(相對而言)。這種名義上的免稅政策是保護了落後的生產方式。

* 工業企業中由於低工資無稅收的政策,工資在成本中所占比重不高,能輕易盈利,從而缺少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刺激。其他行業也有同樣問題。

* 外資或合資企業的職工,享受了較高的工資,向國家盡的義務較少,但同時又享受了與其他公民從社會獲得的同樣的好處。對外籍職工或應聘來華的工作人員這種優惠尤為突出。此外合資企業只吸收那些年富力強的勞動者,而國家卻要包下全部老弱病殘。國家負擔這部分人口,等於給外資無形的補貼。

可見,形式上不納稅的政策並不見得合理,沒有反映經濟規律,不利於提高生產率。

 

5. 分配製度改革的設想

如前所述,現行工資實質上是總報酬中扣除了稅和福利基金等之後的剩餘部分。我認為不如反過來,先將報酬全部以工資形式償付給職工,然後再一一扣除,同時取消一切特權(當然直接的公務需要不在此列),並減少一切非工資形式的報酬。

將每人現有工資提高三至五倍,對高幹可以提高十倍或更多,具體倍數視以下扣除而定,以保證不降低現有生活水平。但不應包括其成年子女。目前各種形式的補貼相應取消。

所有公民都應按工資比例(例如30%)繳納所得稅。其他收入也相應交稅。退休金統一由國家稅務局支付,也可以委託銀行辦理,而不由單位或社隊支付。金額應以一生所交總稅額為參考,以最後十年的月平均納稅額為計算基數。現行制度是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計算基數。

城市居民還應繳納居住稅。並包括三個月以上的臨時戶口。稅率可因城市而不同,一般大城市應高於小城市,因為國家對城市居民所提供的服務遠多於農民。包括城市治安、交通、城市開發和文化服務等。以此可以減緩城市人口的壓力。

有私人房產者應繳納房產稅(或租地稅),因為地是國家的。一般低於房租。但某些特殊地段根據國家需要可通過地方立法徵收高額租地稅,以利於徵購或徵用。農村建房占地(包括宅旁受影響的耕地),都應徵收高額租地稅,應比同等面積的耕地的農業稅高几倍,以抑制濫占耕地。但在山地等非可耕地建房,稅可減免,以資鼓勵。工廠農場占用耕地,可相似處理。

房租應大幅提高,一般至少十倍以上,以符合價值法則。並全部由若幹個房產公司經營。按企業方式納稅,以盈利擴建新房。取消房屋單位所有制。這樣可減少房屋需求壓力,並有利於合理調配。

實行強迫或半強迫的醫療保險,由國家統管。國家職工可由工資中直接扣除,非國家職工以付費形式參加。由於工資提高,現行醫療收費標準勢必相應提高,但由於有醫療保險,並不影響職工的健康保障。

在扣除以上部分後,職工實得的工資大抵與現有工資相當,一般將高於現有工資。對於低於現有工資的,可以按“保留工資” 的形式存在,或以減稅的方式記入納稅檔案,使之不低於當前生活水平。隨着升級將保留工資沖銷。對於高於現工資水平的,國家暫時無法兌現,可稱為“期待工資”,可隨着工資改革,限期逐步兌現,使職工有盼頭。在兌現以前也可以按繳納了超額稅金的辦法記入個人納稅檔案,而在領取退休金時得到一定補償。

作為過渡時期的補充辦法,可在發工資的同時按級別發放房租卷用以繳納房租。房租卷是有價證卷,有使用期限,不得塗改或轉讓(直系親屬除外)。並設立房產銀行加以管理,也可以附屬於人民銀行或稅局。所持房租卷不足以交付房租時應以現金交付。超過應付房租時,可在富餘的卷上簽署轉讓給直系親屬(但只限於一次,即接受轉讓者不得再轉讓)。最後餘下的房租卷可在年終結轉至超額稅金賬下。當完成過渡時,房租卷就可以取消。

以上改革的好處是明顯的。企業的工資成本增加會刺激提高勞動生產率,並有利於專業化;國內外工資差距減小;減小住房壓力;減小人口湧向城市的壓力;有利於國家合理用地;取消特權和減少報酬形式的複雜性有利於減少人民內部矛盾;有利於取消人才單位所有制;有利於縮小國家職工和非國家職工的差別;有利於人才流動及幹部更新。

當然這種改革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由於工資增加,勞動密集的行業成本上漲,如服務行業。形象地說,像理髮、油餅之類要漲價。這會引起整個社會價格構成的巨大波動。同時國家對行政、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的開支要增加。但這些波動都是使之合理化。應該看到現行的廉價醫療服務及勞動服務等是不合理的,正如糧食的低價是不合理的一樣。

當然,這一改革的工作量很大,不可能很快完成,還需要與體制改革分步驟地配合進行。建議不妨在一個中小特區試行。

 

2009年山脊匹夫評註:二十年的改革實踐,已經摒棄了供給制的思想,實行了住房商品化,開徵了所得稅,這一切是向正確方向前進。但是遺憾的是,始終沒有實現報酬一次付清的原則,目前仍然存在大量的灰色收入,尤其嚴重的是三大弊端:福利分房,公車私用,公款吃喝旅遊。涉及當權者利益,積重難返。福利分房還在進行, 還在制定住房標準。尤其是政府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一方面賣地招商,另一方面又為自己建房(不收或少收土地費用,因而以比市價低得多的房價分配給政府機關的公務員)。有的地方官員已經多次“分得”住房,一次比一次獲得更大的住房面積。模糊的灰色的報酬是導致腐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公車濫用比開放前更嚴重,許多地方處級幹部就配公車。國防大學張召忠將軍說每年公車的開支超過了軍費。而公款吃喝已成頑疾,成為飲食行業的一大支柱,每年公款吃喝旅遊開支數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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