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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元理 38.“以暴制暴”的实然正义定位
   

 

道德元理 38.“以暴制暴”的实然正义定位

 

从法律的止恶功能出发,水到渠成地推出的,另一个结论是:法律实施这种功能的基本手段,在于“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亦即采取暴力手段,对违法者施加不可接受的伤害之恶,试图达到双重的目的:一方面对违法者从事了,不可接受的恶行做出惩罚,另一方面阻止其他人,效仿他们的榜样,从事类似的恶行。

 

事实上,汉谟拉比法典的,头一条原则,就是有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民间通称“同态复仇”,甚至极端到了,不考虑最初的施害,是不是个意外事件,一视同害地对应规定:“毁别个之目者,毁其目”“断别个之骨者,断其骨。”

 

现在文明得多啦,不再搞这样子的,绝对均等主义咧,可法律尤其刑法的硬核因素,依然是针对人伦冲突中,造成不可接受之恶的种种罪行,施加会给罪犯们,带来不可接受之恶的种种惩罚,妥妥的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不是?

 

法律实施的这个特点,经常遭到某些人的应然质疑,认为即便靠着以暴制暴,达成了正义的目的,它本身作为手段,也是不正义的。本系列不在,规范性的维度上,自然也不打算,做出应然的证成,只打算从实然视角,辨析一下,它对谁有正义性,对谁木有正义性,赞成和反对它的见解,又各有些神马理据,嗯哼。

 

源头上讲,法律上的以暴制暴,来自个体间的以暴制暴,如同霍布斯阐释的,自然法那样子:“运用武力或机智,控制一切能够控制的人,直到没有力量危害自己。这样子做,没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度,所以一般是允许的。”

 

撇开机智不机智的事儿不谈,运用武力控制别个,不让他危害自己,正是典型的以暴制暴;再考虑到“先发制人”的语义,它甚至主张:单单怀疑李四想要,实施暴力危害的情况下,张三就有理由,出于自我保全的义务,抢先一步诉诸暴力,把李四给干趴下喽,明显有唯动机论的诛心嫌疑,不是?

 

36篇曰过了,这样子的主张,尽管有个,“没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定词,还是蕴含着,益己主义的应然立场。不过呢,它也因此折射出,一个简单的事实:对制暴的主体而言,以暴制暴的行为,肯定是正义的;否则的话,他怎么会想要做呀?

 

然而哟,事实的另一面是:被制了的李四,无论他是不是真有,暴力危害张三的念头,也无论是不是,已经付诸实施了,都会觉得张三的以暴制暴,属于不正义,理由么,和张三一样一样滴:我先下手搞你,是正义之举;你先下手搞我,是不正义之举。是为贴上了,“丛林”标签的“自然状态”。

 

于是乎有了个人层面,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性答案:以暴制暴的做法,对于制暴的一方来说,肯定是正义的;对于被制的一方来说,则是不义的,从而构成了林鸟效应的典型表现:对于同一个人际行为,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评判,嗯哼。

 

无需说,这样子的以暴制暴,哪怕只是有限地发生在,随便哪个团体内,达不到每个人,对每个人都干架的普及程度,也是没法接受滴;尤其考虑到,它还可能连锁式地绵延下去:你杀了我爹,我把你杀了,你儿子再把我杀了,我儿子又把你儿子杀了……直到其中的至少一家人,全都死光咧,才算个完,情况就更是如此咧。

 

所以哈,即便原始末期的小氏族,身为首领的酋长,也不可能允许成员们,采取这样子的有限循环,大搞以暴制暴,而会在多数人的支持下,动用暴力加以干预:你杀了我爹,属于不义,要承担伤害别个的相关责任;他因此代表氏族,判你死刑,从而诉诸官方式的以暴制暴,既中止了我个人的以暴制暴,同时又严正警告了,所有的氏族成员(当然也可能不包括,他本尊的子女们,你懂滴,亲):各位切不可,随意杀害无辜;否则的话,掉脑袋的惩罚,就在这等着你们呢。节哀。

 

这样子的做法,又会受到怎样的评判呀?首先呢,酋长以及大多数,不情愿随便被人杀死的氏族成员,大概都会觉得,这样子的以暴制暴,既惩罚了杀人的罪犯,又制止了没个头的血亲复仇,维系了可以接受的氏族秩序,所以足够正义……

 

其次呢,我和我的亲人,虽然可能觉得,没能手刃杀父的仇人,有点小小的不解气,但这样子的以暴制暴,毕竟让你受到了,相当严厉的惩罚,还免得俺们亲自动手(万一打不过你,岂不是更糟哇),所以灰常正义……

 

最后呢,你的亲人,以及少数心太软的成员,即便承认了你杀人不对,却可能保留异议:这样子的以暴制暴,也太残忍了吧,居然无情地剥夺了,一个人活着的基本权益;要知道,你可是咱们的,温馨祥和大家庭中,一个不可分割的成员吔,为啥不能“以爱制暴”,通过对你的教化关怀,让你意识到杀人不对,从而浪子回头金不换,重新做人当钻石啊,不是?

 

说白了,如同文明国度的,法律式以暴制暴,是从原始氏族的,官方式以暴制暴,发展而来的一个样,现而今的文明人,对法律式以暴制暴的不同态度,也是从氏族成员的,这些不同态度,演变而来的;唯一的差别或许在于:由于“文明,太文明了”的缘故,心太软的人儿们,眼下貌似越来越多啦……

 

事实上,刚步入文明时代,咱儒家就表达过,差不多的心太软态度,因为子曾经曰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明确将依据仁爱展开的德政,高高地凌驾于,依据正义展开的刑政之上。

 

至于他热情倡导亲亲相隐,部分的动机也在于:哪怕老爹攘了羊杀了人,可让他坐牢受苦,甚至没命掉脑袋,对孝子来说,于心何忍啊,所以就得帮他,隐瞒罪行,协助潜逃,让刑政的以暴制暴,找不到目标。不好意思吔,亲,实然看,许多儒人都有左均倾向,基于血亲情理的这种心太软,是个重要的活水源头

 

西方的类似心太软,也有它的文化基因,就是耶稣讲的“爱仇敌”,直接与远古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唱反调:“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要是说有啥子区别,似乎主要在于,这种以爱制暴,基于神人之情,而非父子之情:“他让阳光照好人,也照坏人,降雨给义人,也给恶人。”

 

与法律式的以暴制暴比,情感式的以爱制暴,无疑占据了某种制高点,所以当前才受到追捧,以致“去政治化”“去国家化”之外,还呈现出了“去法律化”“去刑罚化”的相关趋势,越来越接近于,共产主义木有政府的,乌托邦主旋律咧,嗯哼。

 

一般讲,赞同以暴制暴的见解,主要基于下面的理据:首先呢,惩罚之恶是对犯罪之恶的直接报复(尽管不一定是,量上的等恶交换):既然你给别个带来了,不可接受的伤害之恶,你就理应为此承担,推卸不了的伦理责任,遭到不可接受的惩罚之恶。其次呢,惩罚之恶是对犯罪之恶的间接警示:它不仅能让犯罪者心存余悸,下次再犯罪的话,得好好掂量,而且还能用杀鸡给猴看的方式,同样诉诸伦理责任的途径,以儆效尤地震慑效仿者,阻止他们也去作恶。

 

另一方面,撇开不想让犯了法的亲人受苦,因而出于亲情偏爱的那些人不谈,单就旁观者而言,反对以暴制暴的见解,主要基于下面的理据:首先呢,以暴制暴的报复,本身就是一种伤害人的恶,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唯有无疆的大爱,才是纯洁的善良,连一丢丢的恶都木有。其次呢,如果说以爱制暴,往往收不到止恶的实际成效,以暴制暴的做法,同样没瞅见完美无暇的止恶成果,因为搞了那么多惩罚,甚至包括剥夺违法者的生命,也木有彻底杜绝,现实中的所有犯罪,不是?

 

应然视角的评判,留到《正义启明》里谈,此处只从实然角度,指出一点:赞同的见解,不仅基于这样那样的正义底线,而且承认了它的决定性效应,因而能够贯彻到底,木有硬伤(虽然的确没法达成,完美无暇的止恶目标);相比之下哦,反对的见解,尽管听起来高大上,却无视了人伦冲突的严峻存在,取消了施害者本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否定了正义底线的决定性效应,几乎可以说是,一种无正义、没底线的主张,嗯哼。

 

问题在于,赞同的见解主要站在了,直接和潜在的受害者这边,认为对不义的施害者,施加惩罚之恶,一方面是对受害者,被侵犯了的权益,表达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施害者必须承担,侵害别个的相应责任,借以阻止他们,继续从事侵害别个的犯罪行为,如同自作自受的自主责任,能够阻止某人继续从事,伤害自己的不正当行为那样子;倘若阻止不了呢,再对他们施加,更严厉的惩罚之恶就是了。

 

相比之下哈,反对的见解主要站在了,直接和潜在的施害者这边,即便承认了他们,犯下了令人厌恶的罪行,依然罗曼蒂克地主张,他们不必为此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而我们也只需,用纯善无恶的关爱体贴,感动融化他们,那颗冷酷残忍的心;倘若感化不了呢,再对他们输送,更浓郁的无疆之善就是了。

 

结果喔,这样子的见解,不仅完全遗忘了,受害者遭到的不义侵害,选择性地无视了,他们本应得到保护的权益,而且一笔勾销了,强制他律的正义标准,在维系人伦秩序方面,不可缺少的底线效应,看起来是用自愿自律的德性之爱,消融了严峻的人伦冲突,实际上却掩盖了,施害者作下的不义之恶,妥妥的用德性消解正义。

 

说穿了,哪怕直接的受害者,大爱无疆地宽容了施害者,要求放弃对他的以暴制暴惩罚,照样等于用德性消解了正义,否定了潜在的受害者,亦即每个有可能,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本应得到的正义保护,不是?

 

不怕啰嗦一回:本篇的实然分析,放之四海地适用于,任何承认正义的规范性立场,无论希特勒式的,还是斯大林式的,或是丘吉尔式的,因为它们统统要求,采取以暴制暴的措施,维系自己坚持的正义底线。相比之下呢,反对以暴制暴的见解,则拒绝凭借任何正义底线,实施以暴制暴的惩罚,仅仅承认德性大爱的决定性效应,所以差不多等于木有,自己的正义底线,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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