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得沸沸揚揚的“亮證姐”事件有了處理結果。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決定對違法行為人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平息了民眾對此事的爭議。最近官方對若干公共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中,這件事總算讓公眾信服了。 此前,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調查組對當事人的身份和事件的通報應該屬實。“亮證姐”侯某某不是公職人員,所亮證件為其丈夫的消防執法證。侯某某與發生爭執的李某某是未出五服的鄰村表親。同車的侯某某的父親認得李某某,並知曉李某某的家庭住址。

但這件事也反映了一個深刻的變化。那就是即使在宗親和熟人關係比較密切的農村,權力對宗親關係的解構和破壞也是相當嚴重的。 兩個當事人未出五服,也就是說兩人至少同一個高(外)祖或曾(外)祖。所謂“五服”,古時指參加葬禮時穿的五種喪服,根據與死者親疏程度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喪服制式不同。分別是斬衰(cui)、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斬衰為兒子和未出嫁的女兒為去世的父親,母親為去世的長子所穿戴,關係最親近。儒家搞的東東,特別的嚴格與細瑣,沒必要搞得那麼清楚。總之,每隔一層,親近關係就降一等。因而,“五服”就用來指代親疏關係。 一般而言,農村以宗族相聚而居,相互之間都沾親帶故。相互之間的交往遵循上下有別,長幼有序。第一條規則看輩份,輩份低的聽輩份高的,輩份低讓輩份高的。其次看年齡,相同輩份,年齡小的聽年長的。這兩人不知誰的輩份高,如按過去的規矩,兩人會車時,那就是輩份低的給輩份高的讓路,年紀輕者給長者讓路。 但中共建政後,把權力下沉到了農村基層,農村社會的人際交往規則就發生了重大變化,加入了權力因素。權力高於宗親關係,第一規則就變成了有權還是沒權,權大還是權小。然後才是論輩份和長幼。有權者比無權者更有優先權,權大者比權小者更有優先權。在“亮證姐”和他父親的意識中,管你是不是未出五服的表親,我有權,你無權,那就應該你讓給我讓出通道,讓我先行。 然而,無論是按權力還是按親疏來處理人際關係和建構社會秩序,都是與文明社會的平等規則相違的,應當被拋棄。實際上,中國社會仍然是一個儒家社會,仍然按儒家的尊卑有等和親疏有別來處理人際關係和構建社會制度及秩序。只是過去權力的管轄領域沒有現今廣,沒有現今深和強。皇權受技術手段的限制,管控能力沒有現今強,皇權下不了鄉。近現代以來,解構宗親家族本身沒有錯,錯的是以權力去解構宗親家族。權力解構宗親家族或許比不解構宗親家族更糟糕。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