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證姐”受到了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總算對公眾有了一個交代。 廣西防城港公安局防城分局8月5日對她下達了《行政處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對她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看了《行政處罰書》,對有句話大惑不解。《行政處罰書》寫道,“爭吵期間侯某某順手在其駕駛的車輛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執法證’並向對方駕駛員要‘亮證’”。 《行政處罰書》有必要將她“亮證”過程寫得這麼詳細嗎?公安機關又是怎麼知道她是順手?執法證是放在車輛扶手箱位置?只能是侯某某的自述,並沒有無利害關係人的旁證。為何公安機關要採信她的證詞並寫入處罰書呢? “順手”二字明顯是為侯某某開脫。暗示侯某某“亮證”是臨時起意,並非將老公的執法證有意放在車內,以在遇到衝突時仗權欺人,並非一貫如此。甚至可能是他老公無意將執法證遺留在車內,她靈機一動,才出此大招。 看來,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對她的處罰還有多有包庇。對其行政拘留5日 的處罰也是按最低標準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行政處罰書》也沒有公布她的姓名和所在單位,這是必須要公布的信息。反而公布了無過錯當事人的姓名和車輛信息。處理非常有欠公正。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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