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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43.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3.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澄清了奥斯丁,怎样先区分了,实证、实然、应然三个东西,然后一个不留神,又把它们弄混了,放到一口锅里乱炖的稀里糊涂,也就能够解开,“恶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今天还在困扰着西方学界,特别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啦。欢呼。

 

《法理学的范围》第五讲末,奥斯丁又谈起了,实然与应然的区别:“法的真实存在是一回事,法的好坏优劣是另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某种预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某种法只要实际存在,就是法,哪怕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说它与我们的标准不一致——我们正是靠这个标准,赞许或非议它。”

 

靠着实然与应然之分,这段话几乎已经让,谜底跃然而出了:恶法非法”是说,人们在应然层面厌恶某种法,觉得它违反了自己的正义标准,因此认为它不是,道德上正当的良法;“恶法亦法”是说,只要某种法真实存在,哪怕人们在应然层面厌恶它,觉得它是道德上不正当的恶法,它照样是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法,嗯哼。

 

不仅如此。接着还反驳了,“与神性法抵触的人定法,木有约束力,也不是法”的观点:“这种观点纯属胡说。最有害的法律,即便与上帝的意志冲突,也是并持续是,法庭强制实施的法。假定某个行为,无害甚至有益,却被掌权者用死刑予以制止,那要是我做了,照样会受到审判和处罚。……从创世到今天,任何法庭里,都没听说过,以神性法作为辩护或上诉理由,取得成功的情形。……普遍地宣称:所有与上帝意志矛盾的恶法,全是无效和不可忍受的,是在鼓吹无政府主义。”

 

不用讲,奥斯丁在此批判的,为了彰显自然法的至高无上,不惜否定恶法,也是拥有实际约束力的实证法的见解,实然层面的确站不住:除非坚持心想事成、梦想成真的“应然即实然”态度,否则的话,不管我怎样依据,我认同的规范性正义理念,比方说自然法,断言某种实证法,对我木有约束力,它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通过法庭等国家机器,暴力他律地施加在我身上,让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这个意思上说,我对这种实证法拥有的,实际约束力的严词否认,只是我内心里的,某种应然诉求,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实然事实。也因此,自然法理论,在这方面的致命缺陷,就是凭借“恶法非法”的应然评判,否定了“恶法亦法”的实然存在,妥妥的把头埋进沙堆里,不肯直面不如意现实的鸵鸟政策,嗯哼。

 

相比之下呢,奥斯丁把实然与应然分开,最重要的理论意义之一,就是帮人们消除,这种将内心欲求,当成外界现实的虚幻想象,冷静地承认:“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梦想不见得都能成真”,这类虽然残酷,但又回避不了的人生实况。

 

他有一次甚至指出:“一个‘合法’的政府,倘若木有‘实际’成立,就不是一个严格意思上的政府,而只是一个……(就言说者而言的)‘应然’的政府”,由此不仅在法律领域,而且在政治板块,全都背书了《人性逻辑》64篇,围绕人性问题,得出的那个实然结论:真的不见得全善,善的不见得全真,不是?

 

不过哈,如同常见的那样子,奥斯丁虽然爬上了百尺竿头,却没能向前更进一步,反倒矫枉过正,走向了“实然即应然”的另一个极端,忘了自己精辟指出的,那个关键点,结果又把水给搅浑咧:承认某种实证法,真实有效的事实,只意味着我们,在实然层面,用“不考虑其好坏”的方式,不对它展开规范性的评判诉求,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应然层面,也应当用“不考虑其好坏”的方式,无条件地服从,它的实际约束力,乃至把这种有效的约束力,看成道德上正当的予以接受。

 

换个方式讲哟:我们在实然维度,承认某种我们不喜欢的法,如同我们喜欢的法一个样,也是实证法,只是承认它在现实生活中,如同后者一个样,对我们实际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并不等于我们在应然维度,也承认它对我们的约束力,如同我们喜欢的法一个样,既好又正当,所以应当无条件服从。

 

相反吔,倘若将奥斯丁强调的,实然与应然之别贯彻到底,只能得出下面的结论:无论我们在实然维度,怎样坦率地承认,某种违背我们正义理念的法是实证法,都不会妨碍我们在应然维度,依据我们的正义理念,把它评判为不正当的,提出否定它的规范性诉求,乃至在现实生活中,反抗它的实际约束力——这一点无疑可以说是,奥斯丁把实然与应然分开,另一层最重要的理论意义啦,嗯哼。

 

细究起来,导致他在这方面,误入歧途的首要原因,还是在于没看到,需要联结事实与价值的枢纽效应,以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分,在实然与应然之别中,起到的关键作用:一方面,我们只有纯粹基于求知欲,才会在实然层面承认,某种实证法的实际约束力;另一方面,我们只有基于道德需要,才会在应然层面指认,它符合我们的规范性正义理念,因而我们应当尊重它的权威,服从它的约束力。

 

否则的话,即便我们在实然层面承认了,某种实证法的实际约束力,乃至在应然层面,基于其他非认知需要——比方说,活下去的实利需要,忍受了它对我们的约束或惩罚,但在应然层面,还是会基于道德需要,拒绝承认它的正当性,甚至诉诸我们的正义理念,展开辩护或上诉,试图反抗它的约束或惩罚——哪怕这种反抗,从实然视角看,最终木有成功……

 

正因为对此拎不清,区分了实然与应然的奥斯丁,才会同样走进了,“把实然当应然”的死胡同,不仅从某种法,属于实证法的前提出发,直接推出了,它有效并正当的结论,而且不分青红皂白地断言:拒不服从“恶法”,就是无政府主义。

 

他还有一段话,扭曲得更严重了:尽管依据流行的看法,“一切有害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但事实上,法律本身又是正义的标准。按照某种法律,违反它的行为就不正义,哪怕按照另一种更权威的法律,这个行为是正义的”;所以呢,人们参加陪审团,或是当法官的职责,“只是实施这片土地上的法律,不是伸张自己,当下关注的正义或公平。”评论前辈霍布斯,有关“法律不可能不正义”的命题时,他同样指出:要是在实证法的意思上来理解,这是个“无可辩驳的真理”。

 

这些严重颠倒了,正义与法律关系的说法,在上下文的关联中,已经会导致“有害即正义”,这种把效益原则,给掐死了的自相矛盾,再放到更广泛的语境里,更是让人哭笑不得,因为前一篇说过,奥斯丁本尊,也曾基于效益原则,斥责了当时英国的实证法,明确规定的对殖民地征税权,从而隐约透露出,他想伸张自己,当下关注的正义理念的应然诉求,几乎是公然打了,“法律不可能不正义”的脸。

 

问题很简单:要是照他的论证,这条授权对殖民地征税的实证法,不仅当时具有实际的约束力,而且本身还是正义的标准,他有什么理由以及资格,严厉抨击它呢?再从更一般的视角瞅,要是照他的论证,“恶”的实证法,也有“正义”的约束力,他岂不是只能,无条件地绝对服从,所有违背效益原则的实证法,压根就不应当,凭借“永恒正义”的效益原则,对它们提出任何批评啊,不是?

 

不错哈,奥斯丁精辟地指出:“正义或不义,都是内涵相对而多变的术语。”可是呢,他没意识到,它俩在特定语境里,依然具有确定性:就某种实证法来说,一方面,立法者以及支持者,的确会将它当成“正义”的标准,并宣布违反它的行为,都是“不义”的;另一方面哦,把它视为“恶法”的反对者,却会依据他们认同的“正义”理念,比方说:奥斯丁自己也木有推翻,反倒字里行间多有肯定的,自然法或神性法等,断然否认这一点,并宣布违反它的行为,才是“正义”的。

 

所以呢,倘若把实然态度贯彻到底,我们就理应同时承认,两方面的事实,既指出“恶法亦法”,及其拥有实际约束力的一面,也指出反对者,凭借“恶法非法”的评判,拒绝服从“恶法”约束力的一面,却不可像奥斯丁那样子,不加辨析地将实证法,对立法者才有的应然内涵,强加给反对者,断言它对反对者来说,同样构成了“正义”的标准,因为这种混淆,恰恰遮蔽了事实的另一面:反对者是因为,不肯将这种实证法,视为“正义”标准的缘故,才把它定位成“恶法”滴,嗯哼。

 

这样子观,能让奥斯丁,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在“恶法亦法”的问题上,摆脱困境的唯一途径,就是依据他给出的清晰区分,把包括恶法在内的,一切实证法的实然一面,仅仅归结为:人们尤其法学研究者,在认知领域,纯粹基于求知欲,指认它们的事实存在,及其在生活中具有的约束力,而把自己的非认知需要,统统悬置起来,不对实证法的好坏对错,展开应然的评判诉求,却不可像他犯糊涂后,所做的那样子,一笔勾销了这种区分,转而依据“实证法就是正义标准,应当服从”,这种把实然当应然的扭曲预设,将恶法的实际约束力,也评判成道德上正义的。

 

换个方式讲哈:恶法亦法”的命题只是说,恶法之“恶”,在实然层面被悬置了、不予考虑,因此属于实际施行的“法”,并不是说,恶法之“恶”,在应然层面也被悬置了、不必考虑,人们应当像服从“良法”那样子,无条件地服从,恶法的实际约束力。毋宁讲,人们在实然层面,承认了恶法是法,并不妨碍他们在应然层面,依据自己的规范性正义理念,拒绝服从恶法的实际约束力,不是?

 

总起来讲两句:奥斯丁自觉清晰地区分了,实证法的实然与应然维度,从而在人类思想史上,头一回精辟地回应了,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质疑,十分接近于,找到它的谜底,由此做出的原创性贡献,怎么推崇或许都不为过。

 

可是吧,由于没抓住,两类不同需要之别的要害,他却功亏一篑,未能将这种区分贯彻到底,反倒在许多问题上,又将实证、实然、应然三个概念搞混了,不仅声称:实证的就是实然的,而且宣布:应然的效益原则,就是实然的科学真理,甚至断言:实证法的实然效力,就是应然的正义标准,结果正确地揭示了,实然视角下,恶法是法的一面后,又荒唐地遮住了,应然视角下,恶法有恶的一面。

 

于是乎,这些低级的逻辑失误,就让前途原本相当光明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潮,滑到万劫不复的泥潭里啦,诱导着傻兮兮的后继者们,沿着不仅实然概念上混来混去,而且扭曲了应然正义感的,错误道路越走越远,尤其陷入了,不惜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必然关联,也要证成恶法约束力的悖论,最终毫不犹豫地,一举将自己升华成,西方学界排名第三的草台班子。至于具体情况么,且听下面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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