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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革命不同於“中國意義”上的革命,此革命非彼革命】
美國獨立被後人稱作是“革命”,但美國獨立和其它國家的革命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完全不同。法國大革命是階級革命,是資產階級聯合平民推翻貴族階級的革命。
美國獨立沒有階級之爭,就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北美殖民地脫離英國的運動,是分裂,不是革命。
在獨立過程中,參與者有富人和平民,有豪門貴族。運動的領導者是社會上層,是南方農場主和北方的律師和商人,他們掌握着殖民地的實權。他們要獨立,是為了保護已有的權力,追求更大的利益。
從“憲政”的角度看,美國獨立的確是一場革命,它的發生是因為英國政府單方面違反了它與殖民地人民訂下的法律,獨立運動把北美殖民地的制憲權力從英國手裡交給了殖民地人民;
從國家和政府理論上來說,它更是一場革命,此前絕大多數國家政府變制的正當性,不是來自宗教就是源於傳統。只有美國獨立的正當性來自法國的啟蒙運動和洛克的國家理論,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獨立是一場革命。
從此以後,人們就可以自創國家理論,不管它是烏托幫式的,還是理想主義的,只要能鼓動起民眾,國家建制就可以改變。
因此,美國獨立給了十九世紀以後的所有的國家革命一個正當理由。不過,革命並不意味着進步,因為如果美國不獨立,奴隸制會提前半個世紀被廢除,印第安人的處境也會好得多。
美國獨立不是官逼民反,而是民逼官反。這場民逼官反運動的火種由三個波士頓人點燃,他們正是亞當斯兄弟(Adams Brothers)和約翰·漢考克。
馬塞諸塞(Massachusetts)是英國在北美的第二個殖民地,但土地貧瘠,當地人大多經商。殖民地地域廣大,人口增長快,是經商的好地方。最熱門的生意是把英國的商品運到北美,再把北美的原料運過去,利潤豐厚。馬塞諸塞這樣的商人很多,其中以漢考克家最富。托馬斯·漢考克(Thomas Hancock)的父親和哥哥都是牧師,托馬斯從書鋪夥計做起,靠經商成為北美首富和波士頓議會的召集人,是當地最有權勢的人,他還自學成了哈佛學院教授。托馬斯沒有子女,哥哥去世後,過繼了侄子約翰,托馬斯才有了後代。
一七三七年,約翰·漢考克出生於馬塞諸塞的布瑞翠,七歲時父親去世,叔叔托馬斯收養了他。約翰和波士頓的富家子弟一樣,先進拉丁學校,再入哈佛。約翰畢業後就幫叔叔打理生意,一七六零年起他長住英國。一七六四年,托馬斯因病去世,約翰回到波士頓,成了家族的繼承人,是為北美首富。約翰和叔叔一樣被波士頓議會推舉為召集人,是波士頓最有權勢的人。家庭富裕,受過最好的教育,又有着長期的貿易經驗,約翰的前途不可估量。不過這時的約翰已不滿足作一個單純的商人了,他還要用他錢袋謀取天下。
接管家產後的漢考克面臨的第一件事是公司稅務。一七六四年英國國會批准了《食糖法》,該法禁止北美從國外進口甜酒,對進口糖和各類奢侈品徵稅。海關和英國軍隊嚴格執行《食糖法》,英國官員持有空白拘留證,有權搜查有疑點的民房。英國政府和人民覺得這個稅法很公平,因為英國和殖民地在稅務上應該一視同仁。一七六四年,英國人要依法納稅,殖民地人民就不必,殖民地的自治程度可想而知。
殖民地人民不但不繳稅,還從英國的敵人法屬西印度群島進口糖,因為那裡的糖比英屬西印度群島的便宜。為了貪便宜而資敵,英國人覺得這些北美商人既唯利是圖又忘恩負義,英國國會為此而立法對從法屬西印度群島的進口糖徵稅,並且要認真執行。當時英法七年戰爭剛結束,法國戰敗,英國國庫也幾乎耗盡,只有英屬殖民地得到了好處,他們得到了俄亥俄河沿岸的開發權。英國國會議員們認為大家要一起負擔戰爭,所以要對殖民地的進口糖徵稅。
過去,漢考克每年用兩千英鎊來賄賂稅吏就夠了。現在按《食糖法》,漢考克每年要繳四萬英鎊稅金。四萬鎊在當時的是很大一筆錢。弗吉尼亞的紳士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就是因為娶了擁有價值三萬鎊土地的寡婦瑪莎,進入了上流社會。於是,漢考克決定不繳這筆錢,還要公開抗稅。
漢考克通過走私來逃稅,但一七六五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印花稅法》。該法規定報紙、執照、租約和法律文件都貼印花票。由於稅額不大,全部用於殖民地,英國分文不取,稅法輕易就在英國通過了。可是,北美殖民地一致反對,《印花稅法》激怒了北美的律師、教士、商人和種植園主。對漢考克來說,走私不靈了,因為貨單合同都要繳稅。但漢考克從中看到了殖民地集體抗稅的機會。漢考克煽動組織北美的各種勢力,成立了反對進口商品協會和自由之子社。殖民地與英國的貿易銳減,忿怒的民眾走上街頭,燒毀印花票,逃稅成了公開抗稅。
漢考克看準了民意,一再扇動當地人民抗稅。他繼續走私以逃避關稅,組織民眾公然抗稅。還通知倫敦的生意夥伴,只要印花稅不撤,就不付貨款。倫敦的商人們只好加入抗稅行列。殖民地通過民選議會控制當地財政,當地政府用的是當地人繳納的稅款。
各殖民地為了對抗英國,建立了一項納稅原則:納稅和政府動用稅款必須由民選議會認可。官員們的薪水來自當地稅款,動用稅款和發放官員薪水的權力在民選議會手裡。如果殖民地當局與議員作對,民選議會就不發薪水。於是,總督們和當地官員對倫敦的命令陽奉陰違,不敢和當地的民選議會對抗。
波士頓是馬塞諸塞和新英格蘭的中心,漢考克是北美首富,也是新英格蘭最有政治勢力的人,漢考克利用議會與總督對抗,不斷擴大自己的影響力。一七六六年漢考克入選馬塞諸塞法庭,一七六八年入選馬塞諸塞議會。以後的兩年裡,議會年年推薦他入上院,因為他的反英傾向,被總督否決。
抵制英國商品的運動,讓英國商人很難受,他們遊說議會,於一七六六年廢除了《印花稅法》,修改了《食糖法》。北美人民很高興,又從英國進口商品了,貿易恢復正常。可對英國來說,問題並沒有解決。一七六七年,英國財政大臣查爾斯·湯森制定了《湯森法》,要通過增加對北美的貿易稅來減輕英國的稅務負擔,對運往殖民地的紙張、玻璃、鉛條和茶葉徵稅,想用稅款來供養殖民地官員和駐軍。他還授權殖民地法庭簽發空白拘捕票。合法化了當地人民痛恨的搜查令。
《湯森法》在波士頓執行時,引起了當地人民的反抗,他們圍攻毆打海關人員。英國為此派遣了兩個團的軍隊。一七六八年英軍一到波士頓,就逮捕了漢考克。罪名是走私。總督自信有足夠的證據,能把這個走私抗稅的總後台繩之以法。可幾個月後,漢考克就出了監獄,對他的各項指控因證據不足而取消,只是沒收了一條貨船。總督赫恰森極為惱火,漢考克走私抗稅鐵證如山,可就不能給他定罪。官方律師鬥不過被告律師。漢考克雖然有錢,可以雇最好的律師。但他的律師一文不收,他和漢考克的關係不是金錢能買到的。只要是漢考克的案子,官方出多少錢也請不到他。漢考克能有恃無恐,就是因為這個人能為他所用。
漢考克的辯護律師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兩個約翰的交情不一般。他們是小時候的鄰居,父親都是牧師,他們從小就是好朋友。亞當斯後來也進了哈佛學院。畢業後,亞當斯又去學習法律。亞當斯的律師做的非常好,到了為漢考克辯護的時侯,他已是馬塞諸塞最忙的名律師了,在抗稅這件事上,他們是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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