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油管上有多個賬戶播出了一本大戲,199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庭審原第38軍軍長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六個多小時的庭審視頻,從開庭介紹出庭各方人員,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是全場的實況全過程,裡邊出現次數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審判長大校軍銜的話:被告徐勤先,所以以此作為本篇的題目。 該片的信息量豐富,介紹了國務院發布戒嚴令之後軍委部署北京軍區司令部下令所屬各個軍以及北京衛戍區出動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數規模,其中對第38軍的命令(要點:是命令,不是指示!)由軍區政治委員、副司令員以及作戰部長等多人向徐勤先軍長當面下達,說明是政治局常委決定、軍委鄧主席同意的、軍委楊副主席向軍區下達的。向徐軍長下達命令之前還傳達了軍委領導對軍區介紹的當時的嚴峻局勢和採取戒嚴措施的必要性。這些信息分布在公訴人、被告人、幾位證人的書面或口頭表述之中。 嚴重的問題出現在徐軍長被要求給第38軍軍部用電話傳達戒嚴命令時,徐表示出動野戰軍荷槍實彈前去首都地區執行任務,要面對好人壞人混雜在一起,無法執行,並提出這樣大的事要經過黨、政府、人大等的最高層開會決策後發布命令更妥。徐表示即便是命令傳達到部隊,他本人不參加行動。公訴方、證人、被告人等人雖然用了不同的表述,但最後在用詞上未能達成一致,被告人翻來覆去地說,僅僅承認是有不同看法,就是不肯承認其行為是‘違抗軍令’。當然,在最後的法庭辯論環節,是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直接交鋒,也完全把事實搞清楚了,是不是採用‘違抗軍令’的表述,已經沒有什麼法律意義了。 其實核心問題只有一個,就是作戰單位對軍令有沒有權力做選擇性執行。再延申一下,軍隊應不應該執行針對國內問題的武力行動。這兩方面都涉及到軍令的嚴肅性,這是一個不應該繞過去的問題,徐軍長也始終不敢正面針對這個問題。 徐勤先在軍區下達命令的會議上還提到另外一個話題,稱戒嚴這件事如果執行,也許會立功,也許會成為歷史罪人。公訴人在辯論階段就尖銳指出,被告人此話屬於為個人利益做精心盤算,以筆者看來這當然屬於抗命的一個動機,並不是抗命行為本身,也不會成為定罪的依據。 雖然這件事已經過去了35年之久,當年的熱血青年也已經退休半退休甚至有不少人已經吃了大席了,當年的襁褓嬰兒也已經成長為社會主流了,中國以及周邊地區也發生了滄海桑田一般的變化,但這道坎還是有不少人過不去,仍然念念不忘也許歷史會給個說法。 什麼說法?不就擺在眼前嗎?哪裡還有其它更靠譜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