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文明世界司法體制之你有保持沉默憲法權利裁決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 司法獨立是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普世價值的核心精華所在。司法獨立是制衡權力的最佳武器。 沒有了司法獨立,就必然產生獨裁暴政。驗之中外的獨裁暴政國家,從不知什麼是司法獨立,因為古今中外的獨裁暴政頭子,全是只認拳頭不認法,或根本就不知法。 美國的司法獨立體系享譽全球。美國的司法獨立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經過先賢們兩百餘年艱辛的努力成果。 在美國,上至總統下至市民,無人膽敢干涉司法,觸犯者必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論之。在聯邦法典里,妨礙司法公正罪屬於刑事重罪,在位總統如果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在美國憲法黑紙白字明文規定下,就足夠成為被彈劾下台的法理基礎。 在美國最高法院數百件地標式的裁決中,有兩件裁決不僅改變了美國的司法倫理和體系,也進而被所有文明社會所跟進,因而導致整個文明世界的司法制度改良: 第一件:是1963年的政府必須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律師協助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第二件:是1966年保護刑事嫌疑犯憲法權利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aranda v. Arizona)》。 兩案的被告都是刑事犯,前者是偷竊犯,後者是強姦犯。但在蒙眼的司法女神眼前,衡量的不是他們的個人背景,而是他們所代表的憲法權利,而這種憲法權利正是任何文明社會締造普世價值不可或缺的主要因素。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是一件改變整個美國司法面貌與體制里程碑式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於1966年6月13日以5票同意4票反對作出裁決,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譜下了精彩絕倫的一章。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下,有兩種途徑可以把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一種是州際,一種是聯邦。州地區法院上訴至州上訴法院後,始有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的權利。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聯邦地區法院上訴至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後,始有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權利。有了向美國最高法院遞狀上訴的權利,並不意味就會被接受。美國最高法院拒絕接受宗教、政治、羅曼蒂克、動物索賠與已經有判例的案件。 最少需要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有被立案的可能。美國最高法院立案稱為調卷令狀(writ of certiorari)。在嚴格的立案標準下,每年在湧進美國最高法院上萬件的上訴案件里,僅有七十餘件左右被接受立案,被拒絕受理的案件,以州最高法院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讞。 在《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後,美國司法界多了一個米蘭德化(Mirandized)的專有名詞。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中,硬性規定了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前,必須要宣讀《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及時提醒其五項美國憲法權利: 第一: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第二:如果你放棄保持沉默的權利,任何你所說的和做的,可以用於法庭上作為對抗你的呈堂證據; 第三:你有請自己的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 第四:如果你沒錢聘請律師,在審訊前會如你所願,會為你指派一名免費律師; 第五:你如果決定沒有律師在場,現在就回答任何問題,你仍有權隨時中止,直到與你的律師談過話。 《米蘭達警告》又稱《米蘭達權利(Maranda rights)》《米蘭達主義(Maranda Doctrine)》《米蘭達定律(Maranda rule)》,在司法公正、兩造平等、未經審判不得入罪、法院裁決前嫌疑犯是清白無罪推論等現代文明司法倫理下,這是一種司法人員拘捕或審訊嫌疑犯前必須執行的法定程序。 美國法律嚴格規定,法院不得審判包括刑事案件在內任何不合正常司法程序的案件。如果司法人員在拘捕嫌疑犯時,不按正常司法程序向嫌疑犯宣讀《米蘭達權利》的話,法官會以不合正常司法程序為法理拒絕審理,在《美國憲法》規定一罪不得兩罰的法律之下,嫌疑犯極有可能會逍遙法外。有些州在執法人員拘捕或審訊未成年嫌疑人時,自動讓嫌疑人保持沉默,以免增加法律上的糾紛。 新澤西、內華達、俄克拉荷馬和阿拉斯加四個州,還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人時,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必須要附加一句 :“我們不能給你一位律師,但如果你希望有的話,法庭會為你找一位免費的律師。” 由於地理環境的關係,德克薩斯、新墨西哥、亞利桑那與加利福尼亞四州,許多刑事嫌疑人不是美國公民,所以這些州的司法當局,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前,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要附加一句 :“你如果不是美國公民的話,你有權在回答提問之前與你自己國家的領事館聯繫。” 加利福尼亞、德克薩斯、紐約、伊利諾伊、華盛頓、維吉尼亞、賓夕法尼亞、佛羅里達、南卡羅萊納、北卡羅萊納等州,為了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國際標準,其司法部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或審訊刑事嫌疑人時,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要附加上兩句 :“你明白了每一條的權利嗎?請在心裡記住這些有關的權利,你現在要與我們談話嗎?” 《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美國司法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1993年,經過數十件司法挑戰,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同意利用《威斯羅 訴 威廉斯案(Withrow v. Williams)》來檢討《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帶來的時效性,但立即受到四個全國性警察組織、五十位卸任美國聯邦檢察官的強烈反對,一致上書美國最高法院,要求維護《米蘭達警告》的傳統性與憲法性。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裁決,直接影響到美國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序。美國陸軍《統一軍事法典第31款》規定,嚴格禁止自證其罪,其預審程序更要求嫌疑犯簽署《陸軍3881表格》認可已經被告知所控罪名,不得自證其罪的憲法權利。海軍與海軍陸戰隊亦要求嫌疑犯必須簽署同樣的表格,並拒絕接受任何的口頭認可。 《統一軍事法典》是1775年6月30日,第二屆國會通過的69條《陸軍司法管理條例》,一百七十五年後的1950年5月5日,國會始通過全案,1951年5月31日,哈利.杜魯門總統將之簽署成符合現代化的法律。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賦予美國公民不得自證其罪與律師協助的權利,《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裁決,把上述兩條修正案的精神實踐化與制度化。整件《米蘭達警告》是圍繞着人性尊嚴與司法倫理兩大主題發展而成。人性尊嚴體現在於不受客觀環境影響,而人人俱有維護個人利益的權利,司法倫理追求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展示約束官方權力與公平審判。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其法理與精神源自英國。1215年,英王約翰.拉克蘭德(John Lackland)簽署了《大憲章》,除了限制王權外還賦予英國公民兩大權利: 第一是:沒有議會代表不必交稅權利;第二是:人民享有陪審團裁決權利。 美國的基本法律體系承自北美殖民地,北美殖民地的法律體系承自英國,保護嫌疑犯權利的概念原始於此。歷史學家稱《大憲章》為《自由憲章》。 1787年,喬治.華盛頓在費城憲法大會上的發言,後來成為《美國憲法》主要精神的頭十條《權利法案》,其法理亦源於《大憲章》。 《大憲章》精神是美國國會在1791年12月15日通過頭十條《美國憲法修正案》的法理基礎,《美國憲法修正案》頭十條修正案亦被簡稱為《權利法案》。 1856年,美國著名油畫家朱尼厄斯.斯特恩斯(Junius Brutus Stearns)代表作之一《政治家華盛頓在憲法大會上》,喬治.華盛頓手持的文件就是《大憲章》,英國大陸司法體系對美國司法體系的巨大影響,於此可見。 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的一生,是充滿了暴力和犯罪的一生,也是光怪陸離的一生,雖然他的事跡改變了美國的司法體制,但卻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尊重與肯定。 至今尚有許多的社會學家都拿他來做研究的對象。埃內斯托.米蘭達一生所犯下的傷天害理勾當罄竹難書,他被治安當局所起訴的罪行就有偷竊、搶劫、強姦、綁架等數十件各種刑事案件。 埃內斯托.米蘭達於1941年3月9日在亞利桑那州梅瑟(Mesa)出生,他的墨西哥裔背景和破碎的家庭環境,使他自小就是一個充滿了麻煩的問題兒童,五歲喪母、父親再娶、同胞失和、和繼母無法相處、與父親反目成仇、導致埃內斯托.米蘭達個性變得傲慢而怪癖。 十三歲那年就讀八年級時,埃內斯托.米蘭達就開始犯下了入屋偷竊的罪行,突顯他既懶惰又貪婪的本性。次年埃內斯托.米蘭達被阿拉巴馬州兒童法庭以暴力搶劫罪,送進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關押一年。剛從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釋放出來不到一個月,就發生了一件意圖強姦案件。 1956年6月的一個炎熱午夜,埃內斯托.米蘭達在外面遊蕩完畢,在回家的路上,他看見一位鄰居女性裸體睡在床上,體態撩人,他色膽包天,竟然偷偷擰開大門,靠近該名正在夢鄉的裸女,脫光了衣服就鑽進被窩去,結果還來不及施暴,就被那名裸睡婦女及時回家的丈夫堵住在現場。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賊膽奇大無比,居然全身赤裸摟着那名被嚇得魂飛魄散的婦女,躺在床上,毫無懼色地等待警察的到來,結果他又被遣送回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一年。 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對埃內斯托.米蘭達起不了任何教育作用,使他犯罪的膽子更大,離開監管學校後,他覺得梅瑟這個小地方已經乏味了,於是一張車票把他帶到了浮華世界的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 享受浮華世界的生活是要付出金錢代價的,而剛到洛杉磯的埃內斯托.米蘭達最為缺少的就是這種代價,為了解決這種代價,他決定冒險犯難再搶劫一次,作為他在這個新環境發展人生的起點。 幸運之神好像不太眷顧這個年輕的犯罪者,他暴力搶劫的罪行很快就被洛杉磯治安當局偵破,在等待出庭受審期間,埃內斯托.米蘭達愛躲在暗中偷看別人在家的性愛活動的窺陰癖者老毛病又突然發作,當他正在全神貫注地欣賞時,一名早就對他留了意的警察,靜靜的站在了他的背後,用槍柄敲疼了他的肩膀。 結果兩罪並罰,雖然洛杉磯市治安當局對於他的暴力搶劫罪行提不出有力證據,但偷窺他人隱私的罪行卻是難逃罪責。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法庭在把他關押兩個半月後,認為如果加利福尼亞州沒有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話,可能會更安全點,於是下令將他驅逐出境,勒令他永遠不得再次踏進加利福尼亞州邊界。 埃內斯托.米蘭達覺得他如果換一下大環境的話,可能會出現人生的轉機,所以他參加了美國陸軍。在部隊裡前後不到十五個月,就因為他的窺陰癖者老毛病連連發作,部隊的長官命令他必須去接受心理醫生的輔導,但埃內斯托.米蘭達只作了一次檢查就不願再去了,陸軍只得將他開除軍籍。 離開美國陸軍後,埃內斯托.米蘭達開始更加地自暴自棄,他四處流浪,也四處被拘捕,四處坐牢 : 在德克薩斯州因為流浪罪坐牢,在田納西州納什維爾(Nashville)因為偷汽車罪坐牢,由於他開着偷來的汽車穿州過市,結果被法官將他關在俄亥俄州智利庫特(Chillicothe),和加利福尼亞州郎普(Lompoc)的聯邦監獄中一年零一天。 一年零一天的刑期,是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公眾辯護律師替他向法官求情求回來的。 《美國監獄法》規定,刑期在一年以下者沒有減輕刑期的優惠,刑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以每年享有五十四天假日的刑期優惠。比如說刑期是一年的話,那麼受刑人就要坐足一年的刑期,如果是一年零一天的話,實際刑期大約只是十個月左右。通常來說,只要不是十惡不赦的案件,美國聯邦法官都會在這個量刑上有所通融。 坐了牢獄出來後,埃內斯托.米蘭達的人生好像歸於平靜,他在聯合菜果公司找了一份搬運貨物的職位,勤奮地工作起來,埃內斯托.米蘭達與一名有着兩個小孩子、還是別人妻子、年齡比埃內斯托.米蘭達大八歲、叫做特維拉.霍夫曼(Twila Hoffman)的女人,同居在一間窄小的房間裡,過着夫妻般的日子。 埃內斯托.米蘭達也以她是自己妻子的名義介紹給鄰居和朋友。兩人育有一個女兒克利奧帕特拉.米蘭達(Cleopatra Miranda)。 在大家覺得埃內斯托.米蘭達是一個好同事好丈夫時,1963年3月13日凌晨時刻,刑事警探卡羅爾.庫利(Carroll Cooley)和威爾弗雷德.楊(Wilfred Young),將他帶回警局,請他協助調查一件強姦搶劫案。 誰也沒有想到這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會演變成為一件改變整個美國司法制度的劃時代大案。 假名帕特里夏.威爾(Patricia Weir)是一名十七歲的白人少女,性格溫和,但有着精神缺陷病,智商只有十二歲的程度。說話邏輯顛倒、思維混亂、甚至在警察局辨認罪犯嫌疑人時,無法正確地指出誰是強姦自己的嫌疑犯。 帕特里夏.威爾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市中心的派拉蒙大戲院小吃部工作,1963年3月2日這天,戲院正在上演描寫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史詩式電影《碧血長天(The Longest Day)》,由於電影太長,戲院員工們必須加班,等到散戲後,處理完了例常的工作才可下班。 帕特里夏.威爾離開戲院時已經是深夜十一點,她由兩名同事陪着搭公共巴士回家,兩名同事在半路上需要換車,剩下帕特里夏.威爾獨自一人,她按照以往的回家路線,在她家的馬利特區(Marlette District)大街下車,再步行回家,由於已經是深夜時刻,整個馬利特區大街上,空空蕩蕩,沒有行人。 早就將帕特里夏.威爾盯上的埃內斯托.米蘭達,將車子停在半條馬路的前面,然後下車迎着帕特里夏.威爾走來,當兩人平肩擦過時,埃內斯托.米蘭達突然發難,用手將帕特里夏.威爾的嘴捂住,用刀子頂住她的脖子,警告她不得聲張,否則就將她刺死! 埃內斯托.米蘭達將帕特里夏.威爾強行按進自己的車子裡,用繩子把她的手腳綁住,拉到鳳凰城郊外二十英里外的沙漠地帶,將她暴力強姦。 獸性發泄後,埃內斯托.米蘭達又將她身上僅有的四塊錢搶走,用她的外套蒙住她的頭,駕車返回市區,在距離她家半英里之處,將她推下了車,然後開着車子快速地消失在夜海里。 這不是埃內斯托.米蘭達第一次用同樣手法犯下的強姦案,在此之前他有兩次意圖強姦未果的前科。 第一次發生在1962年11月27日晚上8:30,在鳳凰城一間銀行停車場上,突然出現的埃內斯托.米蘭達,用刀子頂在一位下晚班的年輕銀行女職員脖子上,開着她的車子進入一條橫巷,開始向她性侵。 銀行女職員見他把刀子收起來後,大膽反抗,不肯就範,埃內斯托.米蘭達知道難逞,搶了她手袋中的八元後,下車拔腿狂奔。 第二次發生在1963年2月22日晚上9點,埃內斯托.米蘭達在鳳凰城電話公司樓下,又用刀子制服了年輕女職員,拖進車子後就扯她的衣服,驚嚇之下,不由大聲高呼求救,埃內斯托.米蘭達見到事情敗露,連錢都來不及搶劫,就飛奔而逃。 一個禮拜後,有了兩次試圖強暴婦女失敗的經驗,色膽包天的埃內斯托.米蘭達改變了犯罪的策略:準備了自己的車子和繩子,終於成功地在帕特里夏.威爾身上得了逞。 強姦案件在鳳凰城來說,是一種常見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帕特里夏.威爾被埃內斯托.米蘭達強姦那一年,就有一百五十二件之多,比之前一年增加了20%,到了1963年,暴力強姦案在鳳凰城開始嚴重失控,一年之內暴增33%,到了1970年,暴力強姦案是1963年的兩倍。 美國聯邦法律並沒有懲罰強姦罪犯的條例,各州自定有關的法律。全國強姦、虐待與亂倫互聯網(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資料指出,美國每年有二十一萬三千餘件性侵案發生,44%的受害人是十八歲以下的少女,60%的性侵沒有報案,66%的罪犯是受害者的熟人,30%的罪犯是受害者的朋友。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和社會風氣下,檢察官很難將強姦嫌疑犯定罪,根據統計,在十六件強暴案件中,有十五件罪名不能成立。 帕特里夏.威爾在凌晨2:08分抵達家門,哭訴經過,悲憤的家人立即報警處理,並送至醫院做例行檢查,取得她體內的精液樣本存證,醫生發現帕特里夏.威爾的身上沒有任何因為掙扎而應有的瘀傷,也沒有應她的請求出一份醫學證明,說明在她被強姦前是一位處女。 鳳凰城刑事警探根據帕特里夏.威爾的描述,全力在全城尋找一名年齡大約二十七、八歲,身高五尺十寸,短黑捲髮,體重一百七十五磅左右,說話沒有外國口音,開着綠色福特車子,貌似墨西哥裔的男性。 鳳凰城的警察不必用太多的力氣,就將嫌疑人的矛頭,指向了罪案累累的埃內斯托.米蘭達。 帕特里夏.威爾很快恢復了正常的生活,唯一的改變,就是下班時由她姐夫來接回家。1963年3月9日在接她下班時,發現了一部與帕特里夏.威爾描述極度相似的綠色的1953福特帕卡德(Packard)車子,不停地在她工作的地方徘徊,像是在等人,他抄下了車牌,交給了警察。 警察按照檔案記錄,找到車牌DLF-312綠色1953年的福特帕卡德車子,車主是特維拉.霍夫曼,一名有兩個孩子的白人女性,根據鄰居們的描述,已經不知道搬到哪裡的男主人,完全吻合強姦案件嫌疑人的各種條件,更重要的證據是當他們搬家時所開的貨車,上面印有聯合菜果公司的招牌。 在郵政局資料的協助下,鳳凰城的警探毫不費力地就找到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新家,在進屋將他拘捕歸案前,一名警探繞過前屋,在屋後找到那部DLF-312的綠色福特車子,隔窗望之,捆綁帕特里夏.威爾的繩子還一動沒動地結在後椅子的沙發上。 1963年3月13日,在鳳凰城警察局二號審問室里只有三個人:警察卡羅爾.庫利、威爾弗雷德.楊和埃內斯托.米蘭達。 兩名警察沒有提醒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憲法權利,也沒有告訴他有尋求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更沒有告訴他為什麼會被拘捕。 兩名警察一坐下來,就直截了當地開始向埃內斯托.米蘭達盤問有關他強姦帕特里夏.威爾的細節。 在短短的兩個小時內,兩名警察與埃內斯托.米蘭達達成了認罪協議:埃內斯托.米蘭達同意承認強姦了帕特里夏.威爾的罪行,司法部同意放棄了他同時犯下搶劫罪的追訴權。 一場改變美國司法面貌的劃時代審判,在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Maricopa)法庭上拉開了序幕。亞利桑那州檢察官拉里.特羅夫(Larry Turoff)的證人,有帕特里夏.威爾、卡羅爾.庫利和威爾弗雷德.楊,還有最為重要的是由埃內斯托.米蘭達親筆簽字的《認罪書》。 由於埃內斯托.米蘭達身無分文,耶魯.麥克法特法官(Yale McFate)指派阿爾文.摩爾(Alvin Moore)為他的刑事辯護律師。 通常來說,這種法庭指派律師都是一些剛從法學院畢業出來的新手,他們既無人際關係,也缺少案件來源,最好的方法就是到法庭登記為義工律師,作為爭取經驗和開展業務的新起點。 但是阿爾文.摩爾的情況有點兒不一樣,他在接受整件案件只收一百元服務費的法庭指派律師時,時年已經七十三歲,處於半退休狀態中,軍事檢察官出身的阿爾文.摩爾並不需要新的案件,這位以辯護強姦案件著名於世的名律師,到法庭登記為義工師,完全是為了幫助窮苦無靠的犯罪嫌疑人來伸張正義。 在阿爾文.摩爾處理過的三十五件強姦案件中,他只輸過一次,在這之前他已經有許多年不再過問司法界的江湖恩怨了。 耶魯.麥克法特法官是一位正值而多才多藝的人,律師、薩克斯管演奏家、歌手、古典音樂愛好者、認證寶石學家、珠寶製造商、木匠、藝術家和詩人。 耶魯.麥克法特法官擔任亞利桑那州法官長達三十五年。他福祿雙全,子孫滿堂,他和結婚五十八年的妻子桑德拉.麥克法特(Sandra McFate)有三個女兒、三個孫子,五個曾孫子。 耶魯.麥克法特於1909年5月10日在亞利桑那州撒切爾(Thatcher)出生,2006年1月28日病逝亞利桑那州坦佩(Tempe),享年九十六歲。 埃內斯托.米蘭達強姦案件預定在1963年5月14日開庭。在開庭前兩日,阿爾文.摩爾向法庭呈交動議,說他將以精神錯亂為法理根據,作為全案的辯論法理依據。 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Ernest William McFarland)立即裁決,案件延期至1963年6月19日,以便法醫對埃內斯托.米蘭達進行醫學鑑定。 神經科和心理科醫生們的報告顯示:埃內斯托.米蘭達雖然有點兒神經問題,但是絕對擁有接受審判的能力。 阿爾文.摩爾改變了他的辯護策略:從檢方的殺手鐧---埃內斯托.米蘭達簽署的《認罪書》和整件司法程序上來挑戰檢方。 阿爾文.摩爾首先向法庭提出動議,說這份《認罪書》是他的代理人在被威嚇的環境下強逼簽署的,因而不得作為呈堂證據,更不得允許陪審團閱讀,以免影響其判斷的公正性。 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不同意阿爾文.摩爾的意見,下令不但可以將這份《認罪書》作為呈堂證據,也允許陪審團閱讀。 這份《認罪書》是置埃內斯托.米蘭達強姦案件於死地的致命傷,阿爾文.摩爾所剩下的唯一鬥爭武器,就是亞利桑那州司法警察人員在拘捕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操作程序,因為美國司法倫理規定:法庭不得審理不合操作程序的案件。 在初審庭上,阿爾文.摩爾將亞利桑那州警察卡羅爾.庫利傳到證人台上,挑戰她的《認罪書》成果來源。 阿爾文.摩爾單刀直入地問 :“在拘捕和審問前,你有沒有依法向我的代理人提出他有關憲法權利的警告?” 卡羅爾.庫利被這個突然而來的問題,弄得有點兒狼狽,但很快就恢復了鎮靜 :“有的。在《認罪書》的封面上印有《認罪書》數字,在埃內斯托.米蘭達簽署前我曾經大聲向他宣讀過一次。” 阿爾文.摩爾緊緊逼着她說 :“我問的是在你拘捕嫌疑人和要嫌疑人簽署任何的《認罪書》之前,你從來就不在事前警告嫌疑人其憲法保障權利的,對嗎?” 阿爾文.摩爾回頭告訴由九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和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說,美國最高法院《基甸 訴 維賴特案》的判例指出,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時,有權利邀請自己的律師在現場協助,有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 因此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治安當局已經嚴重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憲法保障權利。 阿爾文.摩爾提出的挑戰是整件案子的核心問題,而在這個核心問題上,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治安當局是完全沒有達到美國憲法要求的。 陪審團用了五個小時,達成了埃內斯托.米蘭達強姦與搶劫罪名成立的結論。 1963年6月27日,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判處埃內斯托.米蘭達各罪入獄二十至三十年,分期或同期執行。 阿爾文.摩爾向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1965年之前,不像其他多數州採用普通、上訴與最高法院三級制,亞利桑那州只有兩級制,因而由普通法院直接上訴至州最高法院。 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清楚地知道,只要宣判下來的結論不是阿爾文.摩爾所要的,那麼戰場將會肯定會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去:尤其是在自由派當權的時代,在大量的民權判例前提下的前景難以樂觀。 在經過了十八個月的漫長研究和考慮後,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作出了對這件充滿了爭議性案件的裁決:埃內斯托.米蘭達敗訴,維持原判。 亞利桑那州大法官歐內斯特.麥克法蘭在撰寫裁決書時,解析十大法理說: 第一:埃內斯托.米蘭達在被拘捕和被審訊時,並沒有主動要求律師在場協助; 第二: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相信這份《認罪書》是被告自願簽署的,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拒絕相信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認罪書》是來自強迫的; 第三:埃內斯托.米蘭達有着許多次的犯罪、拘捕和審訊經驗,自然知道自己的應有權利是什麼; 第四:亞利桑那州法律非常注重每一名刑事嫌疑犯的憲法權利,但是亞利桑那州法律並沒有規定和要求,需要主動地為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費的公派律師服務; 第五:埃內斯托.米蘭達是一名刑事慣犯,必須要負擔起他自己的辯護費用,而亞利桑那州人民沒有義務,為那些十惡不赦的刑事犯們埋單; 第六:美國最高法院的《吉迪安 訴 維賴特案》判例,並不適用於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 第七: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法庭與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的司法審判程序,完全合法正當和正確; 第八: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允許陪審團參考埃內斯托.米蘭達之《認罪書》裁決,完全合情合理,毫無錯誤之處; 第九:歐內斯特.麥克法蘭法官已經提醒過陪審團,他們是有權不看這份被告的《認罪書》,或者如果認為這份《認罪書》是沒有價值的話,他們有權將之否決掉; 第十:基於以上法理,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決:否決被告之上訴,維持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法庭原來的裁決不變。 埃內斯托.米蘭達在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Florence)郊區的重型罪犯監獄裡度過了兩年的艱苦日子,每天只有見到陽光一個小時的日子,使他覺得要設法改變一下現狀,但周邊的厚高石牆,有如一張天羅地網,插翅難飛,而想通過越獄來獲取自由,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埃內斯托.米蘭達在新聞報紙上,看到了全國各州對美國最高法院《吉迪安 訴 維賴特案》裁決,有着混亂不同的解釋後,他忽然觸類旁通,得到了靈感,他寫了一封信,給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聲稱冤枉,請他們協助自己平反冤情。 沒有任何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律師認為埃內斯托.米蘭達是冤枉的,但全都同意鳳凰城治安當局,已經違反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憲法權利。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正為了全美各州對《吉迪安 訴 維賴特案》裁決的混亂解釋而煩惱,極欲物色另外一件突出的案件,讓美國最高法院再來一次清清楚楚的劃一解釋,來平定《吉迪安 訴 維賴特案》裁決帶來的灰色地帶矛盾,於是雙方一拍即合,成就了一件劃時代的司法大案。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決定藉助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要美國最高法院就《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中不得自證其罪條文和《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中,嫌疑犯有律師協助權利條文,作出更清楚和更明確的裁決。 前亞利桑那州檢察官、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亞利桑那州分部義工律師羅伯特.科科倫(Robert Corcoran)與阿爾文.摩爾取得聯繫,詢問他願不願意出面將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阿爾文.摩爾告訴羅伯特.科科倫說,他堅定不移地相信,鳳凰城的警察確實已經違反了《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所賦予埃內斯托.米蘭達的憲法保障權利,也堅定不移地相信如果將這件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話,是會得到平反的。 但是由於年齡、健康、精力和體力,已經力不從心,不允許他再工作下去,但是他願意從旁協助,來完成這件世紀大案。 羅伯特.科科倫找到了鳳凰城最大型的羅卡和林頓律師樓(Roca, Sciville, Beauchamp & Linton)的約翰.弗林(John Flynn),他願意受理這件大案,他邀請同事約翰.弗蘭克(John Frank)聯手辦案,兩人聘請彼得.貝爾德(Peter Baird)作為自己的副將。 約翰.弗蘭克是一位著名的民權律師,從上世紀 50年代開始,在把種族隔離政策送進歷史垃圾爐的道路上扮演了一個主要的角色。他是律師、實踐者、法學教授、歷史學家、思想家、法學家、更重要的,他是一位時代批判的獨立知識分子。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有兩件最為重要的劃時代大案,一是1965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一是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案》, 約翰.弗蘭克都曾經全程參與。 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案》中,約翰.弗蘭克是主打律師瑟谷德.馬歇爾的法律顧問,參與起草瑟古德.馬歇爾在最高法院的辯論終結陳詞稿業務。 此案一舉把美國公立學校中種族隔離政策的毒樹連根拔起,拉開了種族隔離政策在美國社會全面崩潰的序幕。 瑟古德.馬歇爾也因此案而成為美國的司法英雄,為自己日後。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史上的首位黑人大法官,鋪墊下紮實的根基。 在《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中,約翰.弗蘭克厘定了全程的辯論策略與司法倫理,不僅改變了美國的司法體系中自證其罪標準,也影響了文明世界二十五億人民的司法觀念與行為準則。 約翰.弗蘭克謙虛地告訴約翰.弗林說 :“此案將使你一舉成名,我已經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多次了,就由你出面主打好了。”其廣闊的心懷,於此可見。 約翰.弗蘭克在亞利桑那州的劉易斯與羅卡律師事務所(Lewis and Roca)為執業律師時,有兩位後來成為社會精英的女同事,一位是瑪麗.施羅德(Mary Murphy Schroeder),一位是珍妮特.納波利塔諾(Janet Ann Napolitano)。 瑪麗.施羅德後來出任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院長,珍妮特.納波利塔諾曾任亞利桑那州司法部長、兩任州長與第一位美國國土安全部女部長。 2012年《福布斯雜誌》推崇珍妮特.納波利塔諾是世界上第九位最有權勢的女性,《紐約時報》曾高價評論她“極有可能在2016年成為第一位女總統 ”。 約翰.弗蘭克在耶魯法學院教書時,在刻意培養下,他的黑人得意弟子阿洛伊修斯.希金波坦姆(Aloysius Leon Higginbotham)後來成為了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在約翰.弗蘭克的六十二年律師生涯中,撰寫了十一部巨著,其代表作有二: 第一本是《美國法律:徹底改革議案(American Law: The Case for Radical Reform)》; 第二本是《大理石宮殿:美國最高法院與美國人的生活 (Marble Palace: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Life)》。 約翰.弗蘭克於1917年11月10日在威斯康辛州阿普爾頓(Appleton)出生,於2002年9月7日在亞利桑那州斯科茨代爾 (Scottsdale) 謝世,享年八十四歲。 約翰.弗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都不相信埃內斯托.米蘭達是無辜的,他的確是與帕特里夏.威爾發生過不正常的性關係,因為所有的證據都顯示不出任何暴力成分在內,所以他們寧願不相信他曾用暴力來強姦過帕特里夏.威爾。 美國聯邦檢察官出身的約翰.弗林覺得這已經無關重要,因為大量的犯罪記錄已經清楚無誤地說明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人品,他是律師,不是牧師,他沒有義務也沒有興趣去研究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個人德行和操守。 約翰.弗林最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向美國最高法院證明:鳳凰城警察在拘捕與審訊時,有沒有違反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天賦保護權利。 約翰.弗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的美國最高法院上訴請願書只用了九頁紙、兩千五百個字就寫好了。 這份上訴書的要點,除了說明鳳凰城警察違反了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天賦權利之外,還指出了整個案件,最為重要的主要論點是: 第一:刑事嫌疑人有否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和可以允許律師,在旁協助審訊的憲法權利? 第二:警察是否有義務要在審訊前,必須通知刑事嫌疑人其應有的保持沉默和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運氣奇佳無比,1965年6月18日,在遞狀後的幾個星期,就接到美國最高法院秘書處的上訴立案通知書。 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受理這件大案的同時,另外有三件類似的案件,也在同期遞交進來,於是九位大法官決議將之合議審理之。另外三件合議審理案件是: 第一件是:《韋斯托弗 訴 美國案 (Westover v. United States》;第二件是:《維吉拉 訴 紐約州案 (Virgera v. State of New York》;第三件是:《加利福尼亞州 對 斯圖爾特案 (California v. Stewart》。 三件刑事案的聚焦點全在司法人員在向犯罪嫌疑人詢問口供,獲取證據時,是否在事前有否告知嫌疑人其憲法權利。 這件充滿了爭議的案件,通過法庭之友途徑,引起了正反雙方的激烈文字爭辯。 反對方面,以全國地區檢察官協會和全國州檢察官協會為主,贊成方面則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為主的民權團體。約翰.弗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的美國最高法院上訴書備忘錄只有九頁紙,但是湧進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正反意見書卻有七百頁紙多。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6年2月28日和1966年3月1日,兩次開庭審理萬衆矚目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出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是:托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七位是: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 第八位是: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九位是:亞伯拉罕.福塔斯(Abraham Fortas)。 亞利桑那州派出了司法部長達雷爾.史密斯(Darrell Smith)和司法部副部長加里.納爾遜(Gary Nelson)出庭應戰。 達雷爾.史密斯是亞利桑那州自1965年至1968年間的第十六任司法部部長,卸任後由加里.納爾遜繼任,成為亞利桑那州自1969年至1974年的第十七任司法部部長,由這個陣容,可以看出亞利桑那州對此案的重視程度。 1966年2月28日早上開庭,在九位穿黑袍子的大法官面前,約翰.弗林利用他僅有的三十分鍾時間,扼要地論述着亞利桑那州鳳凰城警察在二號審訊室,對埃內斯托.米蘭達審訊前,沒有主動地通知他可以擁有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律師在場協助的憲法權利,這嚴重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他的憲法保障權利。 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聽得有點兒不耐煩,突然打斷他的話說 :“閣下根據哪一條《美國憲法》條款來推定一名刑事嫌疑犯,可以在審訊時有權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有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 約翰.弗林一連舉出三條《美國憲法修正案》條文來支持他的理論。 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皺着眉頭,邊聽邊搖頭,還沒有等到約翰.弗林把他的理論全部說完,就諷刺他道 :“閣下的意思不是在告訴我說,一名刑事嫌疑犯在警察局審訊室里被司法人員審訊時,有權要求設立一個陪審團來旁聽吧?律師在那種情況下,能夠有什麼作用呢?” “不是的。”約翰.弗林假裝沒有聽明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的譏諷,他繼續正色地告訴坐在棗紅色窗簾前的九位大法官說: “在警察局審訊室設立陪審團是沒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埃內斯托.米蘭達在被拘捕和被審訊時,知道了自己有保持沉默權利和要求律師在旁協助的話,他就不會被強逼簽署下那份《認罪書》,也就不會被法庭根據他的《認罪書》而判決罪名成立。 像埃內斯托.米蘭達這種情況,他既不富有,也沒有文化背景,更缺乏明確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在那種情緒化的環境下,如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治安當局,在事前預先通知了他的《美國憲法》保障權利,那就不可能會發生那種簽署《認罪書》的狀況了。” 約翰.弗林提高了音調,在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第四次打斷他的演講到來之前,說出了整件案件的關鍵法理: “抱歉,我無意在此爭論。我認為最為重要的,是要論定什麼是權利,尤其是《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賦予的權利,除非有人知道了這些憲法權利,不然,我的委託人不可能得到任何的協助。這正是我要說明精確的觀點:唯一能夠向他適當地,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的人,就是律師。” 約翰.弗林的法學修養與辯護風采,無疑在此案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亞利桑那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加里.斯圖爾特(Gary Stuart) ,在他的《米蘭達(Miranda)》書中讚美他說: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兩位辯護律師約翰.弗林與約翰.弗蘭克是亞利桑那州司法界最傑出的律師,用不了多久,《米蘭達權利》議題,就成為全國司法界的焦點所在,許多亞利桑那州的司法精英,每天追蹤案情的發展,更成為互相辯難的熱門話題。 在那個巴里.戈德華特(Barry Morris Goldwater)與約翰.羅得斯(John Jacob Rhodes)得勢的時代,亞利桑那州的保守風氣,並不想把米蘭達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的十位律師,在三天庭期內,用了七個小時的時間,輪番在法庭上陳述,並回答了九位大法官的疑問,法庭記錄長達七百頁紙。 約翰.弗蘭克決定請約翰.弗林出面,為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辯護。此事在亞利桑那州之外幾乎沒有什麼人知道。他在法庭上的激情而專業辯論,使他贏得了尊重。 約翰.弗蘭克那些直率、誠懇而自信的演講風采,使人難以抗辯,他是一位誠摯、謙虛而無懈可擊的人。不需要什麼遠見,僅僅用誠懇的語言,平淡地說出心底的意見。 約翰.弗蘭克撰寫的法理,加上約翰.弗林不看講稿,但明白易懂的演講技巧,產生了強大的說服力。四十年來,司法界無不把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的勝利,歸功於約翰.弗蘭克的精彩演講,譽他是十位改變你生活,但你對他卻是一無所知的人之一。”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顯然對約翰.弗林所指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認罪書》是違反美國憲法說法有所懷疑 : “那裡有強迫嗎?根據你的說法,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認罪書》是強迫出來的,不是有人用手槍頂住他腦袋,命令他簽字吧?” 約翰.弗林依照約翰.弗蘭克撰寫的備忘錄指示,冷靜而平淡地辯道 : “《認罪書》不是暴力威脅出來的。他是被要求交出一些本來屬於他,但他自己卻對之一無所知的憲法權利。這個難題,最為明顯不過了,如果埃內斯托.米蘭達的《認罪書》不是強迫的,美國最高法院為什麼會審理此案呢?” 約翰.弗林在他僅有的三十分鍾時間到來之前,用這句話來結束他的辯論觀點 : “美國最高法院必須要儘快採取必要的行動,來保護美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因為各州的立法,實在是拖延而緩慢地,通過立法來保護人民的憲法權利了。” 約翰.弗林已經把想表達的意見全部都說完了,講台上的小紅燈還未亮,正想把剩餘的幾分鐘,補充點意見,卻被厄爾.沃倫院長的話打斷了思路: “約翰.弗林先生,閣下是否想說,假設在警察審問這位年輕人時,警察對他說:你是一位很好的年青人,我們不想傷害你等等,我們是你的朋友,你只要承認了這件罪行,我們不會起訴你,立即允許你回家。這種取證的形式,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5修正案》的權利保證條款呢?在技術上來說,這種在文件上看不到的行為,算不算是強迫吧?” 講台上的小白燈亮了,這個訊號告訴約翰.弗林,他只剩下兩分鐘的發言時間。還未來得及回答,厄爾.沃倫院長咄咄逼人的挑戰又來了: “我假設閣下又在想說,這依然是《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權利保證條款範圍之內的事情,是不是?” 在小紅燈亮起前,約翰.弗林堅定地回答道 :“是的,這正是被廢而不用的《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權利保證條款範圍之內的事情。” 約翰.弗林還想補充幾句溫和的言詞,以免觸怒這位即將退休的老院長,但被三K黨出身的雨果.布萊克大法官不友善話語打斷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權利保證條款是適用於所有的美國人嗎?” 約翰.弗林利用最後的發言機會回答說 :“那肯定是在保護有錢的、有教育的、堅強的美國人,有錢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有教育的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堅強的人知道如何來抗拒警察的審訊。” 講台上的紅燈亮了,依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庭規,不論是否把話說完,必須立即停止。“謝謝庭上。”約翰.弗林拿起備忘錄,離開講台,結束了一段影響整個文明世界的劃時代雄辯。 加里.納爾遜代表亞利桑那州司法部來表達其觀點,他告訴那九位大法官說 : “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不是什麼《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案件,不是什麼《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案件,也不是什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案件,而是一件簡單而普通的強姦和搶劫案件,埃內斯托.米蘭達的長期犯罪記錄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地方警察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之前,要預先通知其憲法權利的話,那麼不但為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上帶來困擾,還將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一種嚴重的威脅,何況《美國憲法》並沒有作出如此要求治安人員的特定條款,鳳凰城的警察並沒有使用暴力去取得《認罪書》。” 這個說辭立即受到亞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的質疑 : “我們假設警察已經通知了上訴人所有的憲保障條款,在閣下的法理觀點看來,在什麼時間和用什麼方法去通知上訴人?是在審訊前?審訊後?還是在上訴人同意簽署《認罪書》之後?這是否全是些無關重要的程序呢?” 加里.納爾遜知道自己已經被逼進了死胡同,但不直接回答說 :“如果是假設的話,那是應該在審訊前的恰當程序。“ 這是間接承認鳳凰城的警察的確已經違反了埃內斯托.米蘭達憲法要求的權利保護條款,案情自此急速傾斜。 亞伯拉罕.福塔斯顯然不滿意這種法理,於是繼續追問道 :“閣下是否同意,上訴人在被警察審訊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保障權利?” 敗態畢露的加里.納爾遜,又說出了一段幾近混雜無章,使幾位大法官皺起眉頭的說辭 : “我必須進一步指出,鑑於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神經狀況與教育背景,他並不是一般的普通人。我們已經給他超出他應得的權利,我的意思,除了通知他有權得到律師協助那一點之外,他沒有律師,也沒有人拒絕給他律師,他也沒有要求需要律師的協助,在我看來最大的可能是埃內斯托.米蘭達自己已經知道了有關的權利,事實說明沒有必要向他提供律師的協助。” 筆者從閱讀大量有關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專著中發現,絕大部分的法學家與政論家都同意,亞利桑那州司法部派出了最不勝任的加里.納爾遜到美國最高法院去抗告,是一個錯誤的決定。 加里.納爾遜並不是唯一的失敗律師,亞利桑那州司法部請出了杜安.內德魯德(Duane Nedrud),代表全國地區檢察官協會出庭助陣。 杜安.內德魯德是以全國地方檢察官協會之友(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身份,出庭為亞利桑那州搖旗吶喊,擂鼓助威的,但是杜安.內德魯德才疏學淺,不堪重用,一出場就砸了鍋,不用幾分鐘,接二連三的碰了厄爾.沃倫院長的硬釘子,無法不低頭敗陣下來。 杜安.內德魯德一開口就猛烈攻擊約翰.弗林的法理,引起了多位大法官的反感,他說 : “如果我們講究富人與窮人之間的公平,那是一件有價值的議題,但是如果我們講究警察與罪犯之間的公平的話,那我們就處在危險之地了。 我要提醒庭上的是,我們不是在講究警察對抗罪犯而是公民對抗罪犯,同樣道理,我們不講究陸戰隊對抗越共而是美國對抗越共。 如果這就是目標的話,那麼所有的警察,將再難以運用傳統的審訊技巧,把罪犯送上法庭。” 厄爾.沃倫院長打斷杜安.內德魯德西部牛仔式的法理說 :“假設嫌疑犯沒有律師,但通知你說,他在與你談話前需要有律師在旁協助的話,閣下如何處理?” 杜安.內德魯德被逼回答說 :“如果嫌疑犯沒有放棄律師協助權,要求有律師在旁協助的話,我想他應該得到一位律師,州政府是應該為他提供一位律師的,但我不認為我們應該主動地鼓勵他有律師在旁協助。” 厄爾.沃倫院長並不滿意這種歪理,進一步嚴肅的質問杜安.內德魯德說 :“你為什麼說我不認為我們應該主動地鼓勵他有律師在旁協助呢?難道律師都是一些使人討厭的傢伙嗎?” 杜安.內德魯德意識到自己犯了大錯,極欲掩飾,但卻弄巧成拙,越描越黑 :“在我們的司法體系裡,那些辯護律師老是想為罪犯開脫---哎,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那是他們的工作。” 厄爾.沃倫院長並不準備就此放過杜安.內德魯德 :“律師的專業不就是挺身而出為委託人辯護的嗎?” 杜安.內德魯德軟弱地回答說 :“是的,先生。” 厄爾.沃倫院長堅定地要杜安.內德魯德回答問題 :“只僅僅為了替委託人辯護,閣下就認為律師都是一些使人討厭的傢伙嗎?” 杜安.內德魯德狼狽不堪地回答說 :“院長先生,我並沒有說律師都是一些使人討厭的傢伙。” 在1966年3月1日最後的聽證時,約翰.弗林與約翰.弗蘭克的辯論策略,成功地把九位大法官對案件的辯論焦點,全部集中在《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如何詮釋之上,這個演變使所有在場的人,無論是兩造的律師還是旁聽的觀眾,都有一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感覺。 最後一位出庭發言的,是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瑟谷德.馬歇爾,他代表美國政府就本案發表其憲法立場聲明。瑟谷德.馬歇爾直截了當地告訴那九位大法官說 : “美國政府在對於執行和保護美國人民《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基本上不可讓渡的權利立場上是堅定而清楚的。美國政府支持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和被審訊前,警察有預先通知刑事嫌疑人有關其憲法保障權利的義務和責任。”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是瑟谷德.馬歇爾的拿手戲和殺手鐧,在他一生處理過無數的民權案件中,幾乎絕大部分的法理就是來自《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公平。 拜倫.懷特大法官要瑟谷德·馬歇爾澄清美國政府的立場 :“如果嫌疑犯告訴司法人員說,我沒有律師在場協助的話,我將不作任何回答時,是否意味着審訊應該立即中止?” 素以注重個人權利聞名於世的瑟谷德.馬歇爾,堅定地回答說 :“絕對是的,法官閣下。” 這位美國民權英雄的法理觀點,使得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連連點頭,微笑而退。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規矩,不會立即作出決定,但是由法庭上的氣氛與瑟谷德.馬歇爾的堅定態度上來觀察,亞利桑那州看來是肯定的輸家。 1966年6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就《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作出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埃內斯托.米蘭達勝訴,亞利桑那州敗訴。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在美國最高法院中形成了極大的意見分歧,投同意票的五位大法官是厄爾.沃倫、雨果.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倫南和亞伯拉罕.福塔斯,投反對票的是約翰.哈倫、波特.斯圖爾特、拜倫.懷特和湯姆.克拉克。 湯姆.克拉克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是具有代表性的,他對案件中同意某些意見,但同時也反對某些激進的看法,在他投下反對票後的意見是 :“沃倫法院走得太快太遠了。” 約翰.哈倫大法官則擔心長此下去,美國最高法院終會走向一條不歸之路,他借用前常務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的名言,來警告全體同仁們說 :“這個法庭如果不停地在憲法之殿上增加樓層的話,最終必然導致倒塌的後果。” 拜倫.懷特大法官是堅定的全案反對者,他認為美國最高法院如此地草率地增加憲法權利,即使連英國的《習慣法》在內,亦是毫無事實為法理根據的,因此,他宣布對於這件有辱人類尊嚴的案件對後世的影響,他將不負任何責任。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凡是具有重大爭議案件,由院長親自執筆撰寫裁決意見書的傳統,厄爾.沃倫院長親自撰寫的裁決意見書中,標出了送達基本法理原則 : 第一:基於《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的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強逼刑事嫌疑人自證其罪; 第二:在執法人員審訊時,如果刑事嫌疑人聲明要保持沉默時,審訊必須立即停止; 第三:在沒有律師在場協助,又沒有刑事嫌疑人書面放棄其憲法保障權利情況下取得的《認罪書》,不得在法庭上採用為呈堂證據; 第四:除非刑事嫌疑人,在無拘無束的環境下自願說話,否則有保持沉默的憲法保障權利。 厄爾.沃倫院長繼續寫道 : “為了確保無誤地執行《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基本不可讓渡的保障權利,特在此立下一個叫做《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的標準以供全國執法人員採用 : 任何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之前,必須要向之大聲宣讀 :‘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你如果放棄沉默的權利,現在所說任何的話,可以在法庭上用為對抗你的證據,你有聘請律師協助你的權利,如果你沒有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法庭可以為你提供免費的律師,閣下明白了這些權利嗎?’ 在審訊拘留的嫌疑犯前,必須清楚地告訴其有權保持沉默,其所有的談話內容均可以作為在法庭上指控他的證據。嫌疑犯在被審問時,有權利與律師諮詢 要求律師從旁協助的權利,如果嫌疑犯是貧窮的話,政府必須指派代表他的律師。” 這就是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改變文明世界司法制度的著名《米蘭達警告》《米蘭達定律》《米蘭達權利》的歷史與法理淵源。 1966年6月14日,《紐約時報》在頭版以“美國最高法院為警察審訊嫌疑犯的權力加上了勒馬繩(HIGHT COURT PUTS NEW CURB ON POWERS OF THE POLICE TO INTERROGATE SUSPECTS)為標題說 : “除非用證據說明了已經完成了嫌犯規定不得自證其罪的程序,否則所有口供不得作為呈堂證據。” 《米蘭達警告》的裁決充滿了爭議性。理查德.尼克松在1968年總統大選中,曾利用《米蘭達警告》裁決事件為武器,攻擊民主黨對犯罪態度的軟弱,並揚言當選後,將提名一位“比較對警察更公平的人”接任即將退休的厄爾.沃倫院長。 理查德.尼克松言而有信,上任後第一年就提名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執掌美國最高法院。 理查德.尼克松又提名哈里.布萊克門(Harry Andrew Blackmun)為大法官---兩位都是公開反對《米蘭達警告》的司法精英。 羅納德.里根總統任內八年,曾盡全力要廢除所謂礙手礙腳的《米蘭達警告》司法程序,但因反對聲浪過大而告敗。 美國最高法院維護《米蘭達警告》裁決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2000年最高法院第十六任院長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在《迪克森 訴 美國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裁決書中強調說 : “本庭拒絕否決《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案例,因為《米蘭達定律》已經深植警察司法作業程序當中,成為我們國家司法文化極其重要的一部分。” 美國最高法院不僅拒絕推翻《米蘭達警告》,更不容許任何拐彎抹角地跨越《米蘭達警告》的行為。 2004年,一位密蘇里州警察在玩弄法律遊戲,在不向嫌疑犯宣讀《米蘭達警告》前,先取得嫌疑犯簽署了《認罪書》,再向嫌疑犯宣讀《米蘭達警告》。 被定罪的嫌疑犯不服,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得到裁決無效的勝利,是為著名的《密蘇里州 訴 塞伯特案(Missouri v. Seibert)》。 2000年4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在接受新聞記者採訪時說 :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是美國司法界的里程碑,把一個無辜的嫌疑犯關起來,並沒有達到對抗犯罪的效果,這也是《美國憲法》不允許嫌疑人自證其罪的精神所在。” 《米蘭達警告》的威力是巨大的,是跨越國界的,美國推行《米蘭達警告》的成果,影響了幾乎所有自由法治的國家,紛紛效之。 至今《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自由法治國家司法體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歐盟、德國、法國、荷蘭、以色列、西班牙、新西蘭、瑞士、菲律賓、泰國等,相繼跟進,孟加拉與烏克蘭把這種基本人權寫進憲法。 香港法律規定在拘捕或審訊嫌疑犯時,可使用英語、粵語、國語宣讀 :“除非閣下自願,否則沒有義務說任何的言語,如果說話會成為呈堂的證據。” 基於《米蘭達警告》衍生的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同時要求司法當局在執行拘捕與審訊嫌疑犯時,必須達到六大準則: 第一:在行動前必須具有充分的證據;第二:其證據必須是可信的;第三:在扣押嫌疑犯之前必須具有可信的證據;第四:審訊必須在可信的證據範圍之內進行;第五:審訊必須由政府司法人員為之;第六:政府司法部門必須向刑事嫌疑犯出示其可信的證據。 美國首都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沃倫.伯格,公開譴責美國最高法院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在他審理的案件中完全藐視這個判例,87%的類似上訴案件在他的法槌下維持原判。 沃倫.伯格公開高調的反《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演講,引起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注意,奠定了他日後被提名為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的意識形態基礎。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裁決,在警界產生了極度負面的評價,波士頓警察總長埃德蒙.麥克納馬拉(Edmund McNamara)的看法具有相當的代表性,他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給所有的警察每人一記耳光 :“罪犯審判不再是追求真相而是追求技術錯誤。” 儘管心懷不滿,但在強大的司法公信力震撼下,美國聯邦、州級和市縣級的執法人員,全面開始執行這個新的裁決,在拘捕或審訊刑事嫌疑人之前,必須向其大聲宣讀《米蘭達警告》。 這個美國最高法院刑事司法程序上訴案件的裁決,為美國的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開啟了嶄新的一章,也為美國的司法歷史展開了一個新的紀元。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劃時代裁決,固然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大事,但也觸怒了許多保守派政客,後來成為美國歷史上唯一沒經人民選舉而幹上了總統、時任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的傑拉爾德.福特,就是最好的例子。 1996年,傑拉爾德.福特參議員憤怒於所謂美國最高法院裡自由分子的所謂亂審亂判,在國會裡面發動保守勢力,快速地通過了一條編號為《美國法典第3501號法案》的法律,指定美國各地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類似的法律要逐案單獨審查,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刑事犯嫌疑人自願招供認罪的話,可以無需律師在場。 《美國法典第3501號法案》是通過了,美國總統也將之簽成正式法典了,但是大家都心中有數,只要是有人將之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話,在《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面前,絕對是凶多吉少,難逃被裁決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精神而全面作廢的命運。 所以當時的司法部長珍妮特.里諾(Janet Wood Reno),靜靜下令全國美國聯邦檢察官,不得採用這條馬蜂窩的法典。 《美國法典第3501號法案》被法學家們稱為《冬眠法典》。這條美國法律,由產生時開始就已經因為先天不足而名存實亡。 據筆者所知,好像從來沒有任何美國聯邦檢察官引用過這條法律,因為誰都不想在《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巨大判例威力下,再去趟這一潭子自討沒趣的渾水。 美國國會對《米蘭達警告》裁決的反應是激烈的。1968年國會通過了《1968年街道安全與犯罪綜合法案(Omnibus Crime and Control and Safe Street Act of 1968)》,其第3款規定在五大前提下《認罪書》可以作為呈堂證據: 第一:在嫌疑犯被拘捕後六個小時之內的談話;第二:嫌疑犯知道自己為何罪而被拘捕;第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權利,任何談話或許作為呈堂證據後的談話;第四:嫌疑犯已經自己知道有律師協助權利之後的談話;第五:在有律師協助情況下的任何談話。 美國最高法院借《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建立一個更高的保護人權標準:法庭不得接受任何違反憲法原則而獲取的犯罪證據。 在這個大原則下,任何的轉彎抹角的美國國會立法,只是失意政客製造博眼球的鬧劇,都將沒有任何實際的效果。 埃內斯托.米蘭達在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重型罪犯監獄的電視裡,看到自己勝利的消息之後,認為自己的春天來了,他把鬍子剃得乾乾淨淨,洗了個好澡,打電話吩咐家人準備好慶功宴,要在回家後好好地瀟灑瀟灑一番。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父親曼努埃爾.米蘭達(Manuel Miranda),精選了一瓶上等威士忌,採購了一些埃內斯托.米蘭達喜歡的菜餚,準備在家裡與出獄的兒子慶祝勝利。 可是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重型罪犯監獄長,遞給埃內斯托.米蘭達的不是出獄書而是上庭令:亞利桑那州並不準備就此放人,而是在不採用他那份《認罪書》為呈堂證據下,重新開庭審判,何況他的搶劫罪名刑期還沒完,埃內斯托.米蘭達是不可能就此出獄得到自由的。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不允許司法部一罪兩罰(Double Jeopardy),在法院裁決或評審團裁決被告無罪後,即使又發現了足可導致定罪的新證據,亦不可再度起訴或審判。 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裁決埃內斯托.米蘭達是有罪或無辜,裁決的是他因為沒有得到憲法權利保障下的公平的審判,因而亞利桑那州法庭需要重新開庭審判。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犯罪故事,有如一場高潮迭起的肥皂劇。中國朱子《治家格言》中的逢訟必凶名言,在這裡又找到了一個現成的例子:埃內斯托.米蘭達在坐牢期間,居然自不量力與在監獄外面正在與他辦理離婚的妻子特維拉.霍夫曼,打起爭取女兒撫養權的官司。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下,任何法官都不可能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一位正在坐牢的刑事犯,何況埃內斯托.米蘭達雖然是特維拉.霍夫曼的事實婚姻妻子(Common-Law wife),但卻不是新生嬰兒的父親。 離婚的起因是由埃內斯托.米蘭達挑起來的。1963年3月13日,在埃內斯托.米蘭達被拘捕後三天,特維拉.霍夫曼去探監時,埃內斯托.米蘭達對她懺悔,承認的確是有計劃地強姦了帕特里夏.威爾 ,“因為我實在是太喜歡她了!” 埃內斯托.米蘭達還要特維拉.霍夫曼去轉告帕特里夏.威爾,如果她願意放棄控告自己的話,他願意娶她為妻。 特維拉.霍夫曼並沒有到帕特里夏.威爾家去傳話,而是把這個致命的秘密隱藏在心底。 在兩人為了女兒撫養權而翻臉後,特維拉.霍夫曼為了申請離婚,為了得到女兒的撫養權,也害怕出獄後的埃內斯托.米蘭達會追究誰是女兒父親的困局,她到亞利桑那州司法部長羅伯特.科爾賓(Robert Kennth Corbin)辦公室,揭發了這個秘密,並願意出庭作證,指控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強姦罪行。 第二次重審時,法庭沒有為埃內斯托.米蘭達委任律師,因為約翰.弗林就是他最好的律師。 1967年2月15日,在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一年後,埃內斯托.米蘭達又被放在法庭被告台上,而這次的主要控方證人,就是埃內斯托.米蘭達自己的事實婚姻妻子,剛剛產下一位女嬰的特維拉.霍夫曼。 這個改變又發生了一次憲法問題:在司法倫理前提下,一位妻子可否出庭指證自己的丈夫?這個議案又折騰到美國最高法院,可是埃內斯托.米蘭達的運氣並不是每次都那麼的好:美國最高法院拒絕接受立案。 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法庭陪審團,一致裁決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強姦、綁架和搶劫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又將他判處監禁二十至三十年。 1972年12月,坐滿了三分之一的監獄刑期,在被亞利桑那州假釋局拒絕了四次後,埃內斯托.米蘭達終於走出了監獄,得到了他多年以來夢寐以求的自由。 出獄後的埃內斯托.米蘭達,靠着自己僅有的那點兒所謂名人效應,居然想出了一個吃飯的方法:印了一些寫着《米蘭達警告》文字的名片,加上自己的親筆簽字,售價一塊五毛錢,倒也生意興隆了一陣子。 名人效應過後,埃內斯托.米蘭達很快地又被現實打回原形,他繼續胡搞、繼續亂來、繼續酗酒、繼續吸毒、又被警察繼續拘捕了幾次、甚至於連駕駛執照都被法庭吊銷。 糟糕的是,由於埃內斯托.米蘭達的醉酒駕駛新罪行,違反了亞利桑那州監獄假釋條例,於是又被治安當局拘捕,並再度關進監獄一年。 出獄後,埃內斯托.米蘭達在鳳凰城的低等酒吧間、低級旅館裡瞎混了幾年,整日遊手好閒,好吃懶做,醉生夢死,吸毒嫖賭。 1976年1月31日,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拉安瑪普勒酒吧(La Amapola Bar)里,與醉酒的墨西哥裔非法移民埃塞奎爾.莫雷諾(Ezequiel Moreno)、費爾南多.薩莫拉(Fernando Zamora)打牌賭博,懷疑埃塞奎爾.莫雷諾作假騙錢,發生口角,引起肢體衝突。 埃塞奎爾.莫雷諾接過費爾南多.薩莫拉遞過來的六寸長匕首,朝着也是醉酒的埃內斯托.米蘭達身上連刺多刀,然後奪門而逃,不知去向。 警察在拘捕費爾南多.薩莫拉時,在場的人全都聽見那位警察,一邊為兇嫌帶上手銬,一邊大聲地念《米蘭達警告》。 選擇了保持沉默的費爾南多.薩莫拉被保釋出來後,立即從人間蒸發,再也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估計是潛逃回墨西哥去了。 埃內斯托.米蘭達有兩刀是致命傷,一刀在肚子,一刀在胸膛,被送到附近的撒馬利亞慈善醫院(Good Samaritan Hospital)急救時,已經停止了呼吸,結束了他三十四歲十個月二十二天的傳奇生命。 埃內斯托.米蘭達謀殺案,從來沒有在法庭上被提起過,時間一久也就不了了之,白白被暴徒刺死的埃內斯托.米蘭達,經常成為人們茶餘飯後唏噓的話題。 改變一個傳統觀念尤其是要改變一個全民遵守的司法概念,是一件極其艱難之事,改變一個制度更是難上加難,尤其是改變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更非一朝一夕可成,往往需要數十年、甚至於幾代人的努力始見成效。 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中,全面的裁決種族必須,如今都快半個世紀了,但迷戀種族隔離與黑白分校的南方的種族主義分子,依然在叫囂着這是什麼白人只要“隔離但公平”就不算違憲,因而白人至上主義者就有“選擇的憲法權利”就是最佳的例證。 這是錯誤的,種族歧視是屬於觸犯美國刑事法律範疇,《美國憲法》並不允許任何人有選擇犯罪的權利。 1966年6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就《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作出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後,全國議論紛紛,但美國最高法院堅定地維護美國公民憲法權利的決心是不容置疑的。 《奧羅斯科 訴 德克薩斯州案》裁決出爐時,約翰.哈倫大法官就感概地說 :“時光的流逝,並沒有使本來就不健全的《米蘭達定律》得以隨心如意,譴責這些違憲的行為完全是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與極其恰當的使警務工作更值得讚美。”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出爐後,全國一時間難以適應,就像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的後遺症一樣,陰奉陽違者有之,故意藐視者有之。 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奧羅斯科 訴 德克薩斯州案》《俄勒岡州 訴 馬蒂亞森案(Oregon v. Mathiason)》與1983年的《加利福尼亞州 訴 貝赫勒案(California v. Beheler)》三案,將《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漏洞填補後,全國司法治安界才真正開始認真起來。 不出二十年,《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劃時代判例,不僅被幾乎全球的文明司法體系接受並齊齊改良,如今已經成為全球各文明社會,推動普世價值時不可或缺的主要組成部分。 《奧羅斯科 訴 德克薩斯州案》與《俄勒岡州 訴 馬蒂亞松案》《加利福尼亞州 訴 比赫萊爾》三案,有着類似的模糊法理,因而美國最高法院借《奧羅斯科 訴 德克薩斯州案》澄清了《米蘭達定律》。 此案不是美國最高法院裡程碑式大案,但為重申美國法院不得審理不合正常司法程序案件的司法原則,立下一個強大的判例。 殺人者逍遙法外似乎是一件使人無法接受的悲劇,但在法學家眼裡卻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兩害取其輕,寧願使罪犯嫌疑人擺脫法律制裁,也不得破壞司法原則,是為沒有選擇的必然之惡,是為寧可錯放也不冤判的四方文明司法原則。 雷耶斯.奧羅斯科(Reyes Arozco)是來自墨西哥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貧窮居民,臨時住在一所供膳寄宿處,靠打零工維生。 1966年1月5日,雷耶斯.奧羅斯科約了一位女朋友到埃爾法萊托咖啡館(El Farleto Café)墨西哥餐館吃晚飯。 飯後聊天時,有一位叫約翰.埃利奧茨(John Elliotts)的白人男士走過來,用語言調戲他的女友,並辱罵雷耶斯.奧羅斯科是墨西哥男妓(Mexican Grease)。 兩人開始嚴重口角,導致要到餐館外面暴力解決問題。約翰.埃利奧茨一出門,就朝着雷耶斯.奧羅斯科臉上揮了一拳,把他擊倒在地,雷耶斯.奧羅斯科爬了起來,一語不發,拔出隱藏在腰間上了膛的手槍,朝着約翰.埃利奧茨的腦袋就是一槍,由於是近距離,結果一槍斃命。 雷耶斯.奧羅斯科殺人後驚慌而逃,立即離開現場返回自己的家。所謂的家,其實就是寄宿處的一個床位,但在法律的眼裡,那就是一個受到憲法保護的家。 為了消滅行兇證據,雷耶斯.奧羅斯科把衣服和手槍,全丟進屋後的洗衣機里清洗,機器啟動之後就返回自己的床位睡覺。 凌晨四點,達拉斯市武裝警察查爾斯.布朗(Charles Brown)與三位警察夥伴依照情報消息,找到了雷耶斯.奧羅斯科的住處。 敲門後,女房東開門,被告知要找雷耶斯.奧羅斯科後回答說 :“他在裡面,但裡面還有其他的客人,可否明早再回來?” 警察回答說不行,必須現在就進去。四位強行進入私宅的警察,叫醒了正在熟睡的雷耶斯.奧羅斯科,就在床邊,首先問他剛才有沒有到過埃爾法萊托咖啡館?當他回答是時,其中一位警察迫不及待地宣布他已經被拘捕了。 四位全副武裝警察在拘捕雷耶斯.奧羅斯科時,沒有向他宣讀《米蘭達權利》,因而他並不知道自己擁有保持沉默、律師協助、談話可為呈堂證據等憲法權利。 警察問雷耶斯.奧羅斯科是否擁有手槍?如果有的話,現在手槍在哪裡?他回答說有,現在戶外的洗衣機裡面。警察在洗衣機里找到了手槍。彈道檢驗的結果,與死者腦袋裡的子彈完全吻合。 雷耶斯.奧羅斯科被帶回監獄,控以二級謀殺,罪名成立,被判二至十年監禁期。 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雷耶斯.奧羅斯科的律師以四位警察違反了《米蘭達定律》司法程序、違反了《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賦予的不得無理搜查權利、《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賦予的不得自我入罪權利為法理,提起上訴。 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拒絕了雷耶斯.奧羅斯科的上訴,維持原判。 其法理是《米蘭達定律》案例與本案無關,埃內斯托.米蘭達是在被拘捕後在警察局審問室進行,當然需要律師協助,而雷耶斯.奧羅斯科是在自己家裡的床邊上,主動提供有關案件訊息的。 雷耶斯.奧羅斯科槍殺調戲他女友的約翰.埃利奧茨時,距美國最高法院頒布《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後不到三年,全國還沒有完全適應,而且《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的5比4勉強裁決,也沒有得到法學界的應有尊重。 雷耶斯.奧羅斯科提出上訴的主要法理,是無論在地區法院或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律師都曾多次盤問警察,在拘捕雷耶斯.奧羅斯科時有否拘捕令與搜索令?有否宣讀嫌疑犯的憲法權利?三者都是否定的。 當美國最高法院接受雷耶斯.奧羅斯科的律師查爾斯.泰斯默(Charles Tessmer)的上訴時,全國的法學界立即意識到《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即將引導美國司法界進入一個嶄新的新紀元。 1969年2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取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護。 德克薩斯州司法部長克勞福德.馬丁(Crawford Martin)率領五位副部長級、德克薩斯州司法精英朗尼.茲維納(Lonny Zwiener)、諾拉.懷特(Nola White)、霍桑.菲利普斯(Hawthorne Phillips)、羅伯特.弗勞爾斯(Robert Flowers)與威廉.格珀特(William Geppert)出庭抗辯,口頭辯論由朗尼.茲維納負責。 1969年3月25日以6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德克薩斯州敗訴。是為著名的《奧羅斯科 訴 德克薩斯州案》。 代表雷耶斯.奧羅斯科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的律師查爾斯.泰斯默,是一位德州著名的刑事犯罪專家,他於1968年出版的《刑事庭審策略(Criminal Trial Strategy)》,成為許多刑事律師的主要參考書之一。 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在裁決意見書中說 : “上訴人雷耶斯.奧羅斯科,被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法庭裁決惡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至十年,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庭確認之,並拒絕上訴人認為罪名成立的證據,是違反《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權利保護法理。 在謀殺案件庭審時,呈堂證據的來源是被告居住地的床邊,就在那裡進行刑事犯罪的取證工作,但是沒有告知被告他有權保持沉默,回答質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現場協助,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政府可以為他提供免費律師等的憲法權利。 這在《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書裡,已經明文規定下來了。 德克薩斯州司法部辯稱,由於取證不是在警察局的詢問室,而是在被告住家的床邊,因而《米蘭達定律》並不適合此案。 事實的確如此,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審問是在警察局與外隔絕的詢問室,並沒有提出該普及至任何詢問地,但在1968年的《馬西斯 訴 美國案(Mathis v. United States)》中已經裁決,只要在詢問時不允許自由離開,即視之為被刑事拘捕,其詢問行為視之為正式取證,因而必須依着正當司法程序進行。 毫無疑問《米蘭達定律》完全適合本案的取證狀況。在埃內斯托.米蘭達案件裁決前,本庭曾慎重考慮過各種因素,並取得大多數大法官的同意。在這裡已經無需再做任何無謂的辯論。我們無意擴大《米蘭達定律》的範圍,但會遵守既定的維護憲法權利原則,因而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必須推翻。” 《米蘭達定律》已經成為舉世公認無可取代的普世價值,亦是維護文明社會所有公民憲法權利的重要法理。任何法學家都難以想象,如果在文明社會裡沒有《米蘭達定律》的話,那將會是一個什麼樣子的司法體系,什麼樣子的世界!至少在可見的未來,《米蘭達定律》不會有萎縮更不會有被挑戰推翻的可能。 高勝寒 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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