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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5課
    經文如下: 羅:3:21-4:25 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 3:24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3: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3:28 所以(註: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3:29 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 3: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什麼呢?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夸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夸。 4:3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註: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20 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 4:21 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註: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分享: 律法以外中的律法是指那些認為按律法所行就可以得救的人們所遵守的律法,即摩西律法,被教條恪守律法的猶太人(即法利賽人)所守的律法,即以守律法而認為可以得救,可以稱義,即律法是法利賽人信心的神,即信守律法就可以得救,可以稱義,而不是以信心產生的信被神稱義,以神信神的。但這裡並不是說,只信不行也可以的嗎?不是的。信心帶出新的生命,是與主耶穌同在,即與主耶穌同行,我們的信心本是主耶穌活在我們的心裡,所以這信心真實的,因為神是信實的,神是真實的,人是虛謊,這樣就會借着真信心帶出神的義,即為神做美好的見證,即所行被神喜悅,被神悅納,被神稱義,被神賜獎賞與冠冕。相反,法利賽人,即恪守律法人的猶太人,卻是用立功之法的,即為了得到那被救的益處,為了得到那獎賞而去遵行摩西律法的。就象保羅講的,做工的得工價。為老闆打工,得工資的回報。為守律法,得那稱“義”人的榮耀和得救的印證,即“割禮”。而我們因着信耶穌是彌賽亞的信心,是不貪圖恪守“法利賽人”所得的從律法來的權柄,而我們完全把主權交託給神,因主耶穌與我們在生命里的同行,我們的所有決定和行使的不是出於對律法的恪守,即可以用信心而帶出的新生命成全律法,堅固律法。不象法利賽人,不分人心,而只認律法的儀文。所行所恪守的律法是以律法為神,以律法無人心的謹守實則破壞的了神的律法。但這種以信心成全律法和徇情枉法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徇情枉法是違反公義和公平的。違反公義和公平,是違反神的屬性的,公義和公平是神的屬性。因為神用忍耐的心,寬容人所犯過的罪,這是赦免的本質。世上的法律,人如果犯了行為上的罪,必要受到相應的懲罰。而在心裡的良心上對神有虧欠,那神是赦免人在人性上所犯的罪的神,即神借保羅之言告誡我們,也是叫我們曉得,在神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在良心上所犯的罪性,是可以憑着信心,即信耶穌為我們的不義付上的代價而被神的兒子拯救,而被聖父稱為義人。卻不能因着所遵行的律法而帶出來的行為,而被神稱為義。(按相信律法而行不犯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得獎賞而遵行人們不是法利賽人,只是世人眼中的好人而已,如果不信耶穌基督為神的兒子,雖然是好人,卻仍是罪人,不能神稱為義人。) 我們被神稱為義人,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存在心裡的信心。而神愛我們是無條件的愛我們的。神稱為我們是義人是有條件的,即以信心為條件。神借保羅之言告知我們,世人在神的眼裡都是罪人,沒有一個義人,一個也沒有。而神要稱人為義人,即人要有相信神的信心為前提的,即人信了神,信了耶穌為我們的罪釘了十字架,耶穌是神的兒子,是無罪的,為我們的罪付上了代價,洗去我們的罪,所以我們要是用信心領受神的無條件的大愛,同時符合了稱義的條件下而被神稱為義人,與世人都是罪人,沒有一個義人,是指在神的眼裡,沒有一個義人,而我們被稱為義人,並不是因為我們是真正的義人,而我們還是罪人,只是我們的罪被主耶穌寶血遮蓋,我們信神,信主耶穌是神的兒子,來世為人,被釘十字架,是神設立為世人的贖罪祭,這樣我們被神稱為義人,稱為義人,並不是說,我們是完全的真正的義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沒有一個義人,沒有一個真正的不用洗去罪人而本身就無罪的義人,而耶穌是無罪的,因為耶穌是神的兒子,是三位一體的神的一個位格,聖子。我們只有以信心為條件被神稱為了義人的,這是唯一一條可以解決我們的罪的之法,即保羅講信主之法。 這裡保羅舉了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為例。就更加清楚信心是什麼,我們要憑着什麼樣的信心,就象亞伯拉罕那樣的信心,有了這樣的信心, 將被神稱為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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