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巨额取得,一边房贷断供? 追问一个普通人也能看懂的事实反差: 一边,是裁判认定巨额取得。 一边,是个人按揭房贷断供。 这两个事实放在一起,为什么会对不上? 在裁判认定中,当事人被认定取得巨额利益。相关资金被纳入个人所得评价,并形成巨额收受认定。 如果只看这个结论,似乎会让人产生一个直观判断:当事人已经取得了巨额财富。 可是现实中出现的,却是另一幅图景。 当事人的个人房产,并不是一套无债资产。 它是一套正常按揭购买的个人房产。 有贷款。 有月供。 需要持续偿还。 后来,因为房贷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提起诉讼追偿,个人房产面临处置风险。 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直接的反差: 一边,是巨额取得。 一边,是房贷断供。 一个是裁判文本里的大额认定。 一个是现实生活中的小额断供。 如果巨额利益已经归入个人,为什么一笔自己的按揭房贷,却无法继续偿还? 这不是复杂计算。 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反差。 一个人如果已经取得巨额个人利益,那么一笔按揭房贷,通常不应成为无法跨过去的现实障碍。 尤其是这笔房贷对应的,不是额外消费,也不是新的资产扩张,而是已经购买的个人房产,是需要按期偿还的正常贷款。 可是现实并没有显示出“巨额财富已经进入个人”的生活结果。 现实显示的是: 房贷仍在。 月供仍在。 还款压力仍在。 逾期后,银行进入诉讼追偿程序。 这就需要回到一个基础问题: 裁判认定中的“巨额取得”,到底对应什么事实? 钱在哪里? 取得在哪里? 个人实际支配在哪里? 如果相关资金真的已经进入个人,并形成个人可以实际支配的财富,那么这种财富为什么没有体现在最基本的私人债务偿还上? 如果没有体现,那么“个人取得”的事实基础又在哪里? 当然,一个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很复杂。房贷断供本身,并不能单独证明什么。 但在一个已经被认定“取得巨额利益”的案件中,房贷断供至少构成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反差。 这个反差应该被看见,也应该被解释。 因为裁判认定不是孤立的文字。 它最终会进入一个人的现实生活。 如果裁判认定一个人取得了巨额利益,而现实中这个人连自己的按揭房贷都无法继续偿还,那么,裁判文本中的“巨额取得”和现实生活中的“房贷断供”之间,必须有一个可以说清楚的解释。 不能一边认定巨额取得,另一边又让现实事实完全对不上。 大额认定,小额断供。 一边巨额取得,一边房贷断供。 取得若已成立,断供从何而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