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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的兩大基石:財產權和自由權
   

文明社會的構建,離不開兩大核心基石:一是個人擁有完整可靠的財產權,二是人不能作為財產,即每個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自由權。廣泛而言,個人不能有任何的身份依附關係。比如說,作為子女,就必須服從父母。依附關係,實質上就是依附者就是支配者的財產。 

17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對此貢獻良多。洛克的《政府論》深刻地闡述了財產權的重要性。他提出了自然權利的概念。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自由、平等且獨立的。每個人都擁有“對自己人身的所有權”;亦即,一個人的身體、勞動以及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首先且最根本地屬於他自己,他人無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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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進一步指出,儘管上帝將地球及其所有資源賦予人類共同享有,但通過勞動,個人可以將公共資源轉化為私有財產。當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與自然物混合時,他就將其從公共領域中分離出來,使其成為自己的財產。例如,採摘果實、耕種土地,這些行為都賦予了勞動者對其成果的財產權。這不僅為財產權提供了道德基礎,也強調了個人努力在財富創造中的核心作用。

對洛克而言,財產權的範疇遠不止物質財富。廣義地的理解, “財產”包括“生命、自由和土地”。這意味着,一個人的生命、人身自由本身就是其最根本的財產。因此,任何侵犯個人生命或自由的行為,都等同於侵犯其財產權。這一觀念為後世的自由主義思想奠定了基礎,並強調了個人權利的不可侵犯性。 

財產權是洛克政府理論的基礎。他認為,自然狀態雖然不是無法律狀態,但卻是一個不方便的狀態。每個人都必須保護自己的權利,沒有公認的法官在因自然法的具體適用而產生的爭端中,解決關於權利的爭執問題。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人們決定訂立契約,各人通過契約賦予社會以建立政府的權利,由政府執行自然法,來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和自由權。因此,每個人都服從多數人做出的決定,遵守由人民的代表制訂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不得侵犯人的基本權利,亦即財產權和自由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樣,政府的權力就受到了限制。 

如果政府未能履行這一職責,甚至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人民就有權反抗並重新建立政府。這便是洛克“革命權”思想的精髓。這些思想被寫進美國的《獨立宣言》之中,成為了美國獨立和革命的依據。但《獨立宣言》也勸告人們要對革命採取慎重的態度:“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復自身的權益。”。只有到了無可救藥、忍無可忍,沒有其它的辦法時才應當發起革命。“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都同意亞里士多德的這一觀點:人是社會動物,從來沒有生活在沒有社會,沒有權威或政府的自然狀態之中。最先的權力機構或政府,不是人類有意識地通過社會契約建立起來的,而是與家庭一樣自然發展起來的。但是,人對於政府的優先性,即人是第一性,政府是第二性的,政府的控制權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這些信念是根據政治倫理學,而不是基於人類早期歷史。北美殖民地人民建立的權力機構則擺脫了人類以往的歷史束縛,是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的。這早在首批殖民者到達北美大陸之際,簽訂的《五月花號公約》中就埋下了種子。

北美殖民地從英國統治下擺脫出來,不僅是獨立,還是一場革命。這不僅體現在其目標上,建立一個自由的政體;更重要的是體現在過程之中。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據民主原則從事他們的革命行動。由各個殖民地代表組成的大陸會議是獨立和革命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民主的多數原則進行決策,而武裝力量要服從大陸會議的決定,最高指揮官由大陸會議任命和撤換。這便是法國大革命、俄國十月革命、中國的辛亥革命和中共革命最關鍵的區別。所有這些革命的目標都非常美好,但革命力量的組織架構卻是專制的。這決定了這些革命成功後,完全不可能兌現它們提出的那些美好目標。 

這也是一場革命是否真是爭取自由和民主的檢驗標準。不要看它提出的目標和口號,而要看革命力量的組織原則和架構,是民主的還是專制的。 

但也必須指出,美國建國之初,面臨着一個巨大的現實矛盾:在宣揚自由與平等的崇高理想的同時,卻普遍存在着殘酷的奴隸制度。只有部分人擁有財產權和自由權。顯然,奴隸既沒有自由權,也沒有財產權,更沒有參政權。只有擁有一定財產的男性白人才有公職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在獨立戰爭時期,十三個殖民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奴隸制。特別是南方各州的種植園經濟,嚴重依賴非洲奴隸的無償勞動。這些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可以被買賣、繼承、抵押,甚至被隨意處置。他們不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更被剝奪了對自己身體、勞動乃至生命的財產權。 

這種“人作為財產”的制度,與《獨立宣言》所宣揚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形成了尖銳的矛盾。開國元勛們深知這一矛盾,但為了維護新生的聯邦統一,他們選擇了妥協。 

奴隸制的存在,導致了美國社會的嚴重分裂和對立,北方人民純粹從基督教教義和道義出發的“廢奴運動”風起雲湧,持續不斷,加之南北的經濟矛盾,最終導致了19世紀中葉的南北戰爭。這場戰爭不僅是為了維護聯邦統一、經濟平衡和發展,更是為了解決奴隸制的道德危機和制度衝突。林肯總統在葛底斯堡演說中強調,美國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所有人生而平等,這再次呼應了《獨立宣言》的理想,並為廢除奴隸制提供了強大的道德支撐。廢除了奴隸制,百年之後,美國才比較完全地兌現了《獨立宣言》所許下的承諾。 

南北戰爭結束後,一系列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才真正開始為所有美國公民奠定了財產權和自由權的基石: 

    第十三條修正案(1865年):正式廢除了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除非是作為對犯罪的懲罰。這一修正案從根本上消除了“人作為財產”的法律基礎,確立了所有人的自由權,使得每個人都擁有對自己人身的所有權。

    第十四條修正案(1868年):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並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任何州都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這一修正案旨在保障前奴隸的公民權利,並將其擴展到所有公民,確保了財產權和自由權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

    第十五條修正案(1870年):禁止任何州基於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是奴隸的身份而剝奪公民的投票權。雖然在實踐中,南方各州通過各種手段(如人頭稅、文化測試等)繼續限制黑人投票,但這項修正案在法律上為所有男性公民爭取政治自由權邁出了重要一步。 

這些修正案的通過,標誌着美國在實現“文明社會兩大基石”的道路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它不僅廢除了奴隸制,使得“人不能作為財產”成為普遍原則,也為所有公民,無論種族,在法律上確立了擁有財產權和自由權的基礎。雖然種族歧視和不平等在廢奴後仍然長期存在,但法律框架的改變為後來的民權運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反觀中國社會,從古到今,都未能確立財產權和自由權這兩大基石。在皇權統治下,天下所有的土地根本上都歸皇帝所有。只是皇帝的控制手段有限,才不得不讓臣民擁有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所有人都不同程度地受君權、父權和夫權管束,依附於這些關係。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個人無權對自己的事務做出決定,自由權受到很大的限制。 

而現今,長期以來實行以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為主體的財產制度,儘管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在實踐中,私有財產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而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難以有效保障集體成員的權益,財產的實際控制權集中於少數管理者手中,實際上是“官有”。 

其次,在自由權方面,個人的權利受到相當程度的剝奪和限制。洛克所強調的“人對自身的所有權”以及由此衍生的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雖然寫進了憲法,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這種限制不僅體現在政治權利上,也影響到個人在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的自主選擇。個人無法充分行使對其自身和勞動的自由支配權。 

為何西方逐步地實現了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而中國在接觸到這些概念之後卻一直未能實現呢?原因在於私有財產與自由本來就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只是在西方古代,西方人認為財產權和自由權只能由一部分人所有,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這個資格。因而有自由人和奴隸的分別。而基督教引入了基於每個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所有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理念,從而使得財產權和自由權從少數人逐步擴展到多數人。從男性擴展到女性,從白人擴展到黑人,不分性別和種族。財產、自由、平等於西方而言,是從少到多的過程。 

而中國文化中沒有私有財產和自由的概念。除了皇帝,其它人都沒有私有財產和自由。嚴格說來,皇帝也沒有。皇帝也可以被暴力推翻,喪失財產和自由。近現代中國雖然表面上提出了自由民主的口號,但目的是強國。結果發現,還是專制的手段才能將了中國人組織起來,自由民主就僅僅成為一個裝飾了。這確實很難,因為財產權,自由民主這些東西,於中國是從無到有的過程,比西方從少到多要難得多。加上中國的體量這麼大,就更難了。 

總之,以財產權和自由權來衡量,中國社會離文明還比較遙遠。在構建一個充分保障個體權利的文明社會方面,中國仍有漫長的道路要走。只有當財產權和自由權得到普遍、平等且可靠的保障時,社會才能真正實現公正、穩定和繁榮。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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