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中国的官就一定是贪官?抄家抄不出来,就一定藏在海外? 一个人只要有官员身份, 被查了,就是应该? 被判了,就是活该? 抄家抄不出受贿财物,就一定是把钱藏到了海外? 海外也查不到,就一定说明藏得更深? 如果是这样,结论还需要证据吗? 海外账户,查出来了吗? 没有。 境外房产,查出来了吗? 没有。 境外公司、股权,查出来了吗? 没有。 隐藏资金、海外资产,查出来了吗? 还是没有。 可有一种逻辑却是: 查到了,就是贪。 查不到,就是藏得深。 再查不到,就是藏得更深。 这样的结论,永远无法被事实推翻。 因为结论早已定下: 不是没有,只是还没有找到。 可如果“没有证据”也能被解释成“更会隐藏”,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被这样认定。 只要先说一个人有罪,之后查不到钱、查不到资产、查不到受贿所得,都可以归结为“藏得太深”。 那证据还有什么意义? 那世界不就乱套了吗? 没有证据,不能成为有罪的证据。 查不出海外资产,也不能反过来证明海外一定藏着资产。 怀疑可以成为调查的起点,却不能成为定罪的终点。 一个具体案件,最终仍然要回到事实和证据: 有没有海外账户? 有没有境外房产? 有没有境外公司、股权? 有没有隐藏资金? 有没有能够对应所谓受贿款的境外财产? 如果都没有查出,就不能靠一句“藏得更深”,把不存在的证据补出来。 你认为: 查不到海外资产,能不能反过来证明,只是藏得更深? 欢迎关注、订阅、转发和留言。 让更多人看到这个案件,让事实和真相传播得更远,也让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 欢迎前往 YouTube 频道: 《案中之问》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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