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日本高市政權通過“反間諜法”全面監視公民和戰爭準備(四)”(詳見附後“相關鏈接”) 日本高市政權通過“反間諜法”全面監視公民和戰爭準備(五) ■民眾為奪回言論自由發起的訴訟(9) 4名日本大垣市民因遭受岐阜縣警方大垣署公安警員監視、情報收集等侵犯人權行為,於2016年12月21日向岐阜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即“大垣警方監視市民違憲訴訟”。原告及律師團在訴狀中稱,本次訴訟將直接拷問日本社會自由與民主的應有樣貌,並作出如下陳述。 ◆◆關乎日本社會自由與民主主義的相關問題 “警方在全國各地,於民眾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管理民眾的各類信息,還可依據警方自身的判斷使用這些信息,甚至將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其表面藉口是‘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真正目的實則打壓反對國家、大企業各類項目的市民運動。” “即便不存在具體案件、不存在現實危險,監視行為也已提前開展,也就是在市民運動這類表達活動被事前壓制之前,就提前實施監控。” “在這樣的‘公共領域’之中,必須充分保障市民之間自由交換意見的權利。這是民主社會得以存續的根基。民主政治絕非僅僅讓公民通過選舉選出議員即可。倘若公民之間無法自由交流觀點,便談不上形成民主的決策。 當包含警方在內的公權力對這類開展意見交流的場所實施監控時,自由的觀點交流便會銷聲匿跡,民主機制無法正常運轉,最終民主政治運行流程也會遭到破壞。這並非《日本國憲法》所設想的狀態。本次訴訟,關乎整個日本社會的共性問題。” ◆◆持續遭受監控的不安、發聲的重要意義……四名原告當事人的訴求 本次訴訟的四名原告進行了意見陳述,相關摘要刊登在捍衛言論自由協會發行的《新聞》刊物上。以下摘錄了各位原告訴求的核心內容: 三輪唯夫:“現已查明,警方將搜集到的個人信息透露給民間企業,藉此扼殺反對運動的苗頭,致使上鍛治屋地區居民遭到孤立;還向外散播不實信息,把我為守護自身生活採取的行動歪曲成反社會、過激行為,以此對大眾進行誤導洗腦。警方聲稱與企業交換信息屬於‘常規警務工作範疇’,可一旦認可這種做法,全體國民的心聲與行動都會遭到壓制。” (同一原告):“警方開展信息搜集與監視活動,會不斷壓縮言論自由的空間。戰後七十餘年逐步建立起來的民主制度將出現倒退,民主國家根基岌岌可危。我堅信,唯有保障言論自由,人們才能開展溝通探討,匯聚眾人的智慧,引領人類走向正確的道路。這場訴訟,正是為奪回發聲的權利、也就是所謂‘言論自由’而發起的抗爭。” 松島勢至:“公安部門把監視我們獲取的信息主動交給開發企業西泰克,並非信息意外泄露,而是警方主動提供。美其名曰交流意見,實則向該企業灌輸我們是過激群體的印象,刻意製造恐慌情緒,本質上就是在傳授打壓市民運動的手段。” (同一原告):“風力發電設施規劃選址就在我家後山。一旦建成風機,會產生各類危害,尤其是低頻噪音污染,屆時這片區域或將不再適合居住。為守護我自己以及周邊居民的生活與生命安全,我們才組建學習交流會,可我們這樣正當的行動,為何要遭到警方監視?” “1995年,我發起成立‘要求停止建設德山大壩協會’,結識了岐阜縣各地諸多環保活動人士,也和全國各地的居民運動、市民運動建立了聯繫。親身經歷後我才明白,主動行動就能收穫值得信賴的夥伴。”(近藤百合子) “警方長年累月、持續不斷地對我實施日常監視,還隨意濫用搜集到的個人信息。……(中略)對不合理的事發聲、號召身邊人一同行動,本是民主主義最基礎的權利。可警方卻直言,把持這類態度的人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實施監視就是他們的常規工作。這一點我絕對無法原諒。我要求警察廳與岐阜縣警察警備公安部刪除所有與我們原告相關的信息。”(同上) “我的個人信息從何時起、通過何種手段被調查,警方又留存了哪些相關內容?不難想象,相關信息除了交給西泰克公司,還被輸送至其他機構反覆使用。為獲取我的相關情報,警方的監視視線恐怕早已投向我本人、家人、工作單位以及眾多友人。說實話,我如今活得十分壓抑煎熬。”(船田伸子) “這件事並非過去的舊事,侵害行為至今仍在持續。我因公安警察的行為人格權遭到侵害,終日活在恐懼之中,擔心自己今後會一直被監視,個人信息不斷被搜集、存檔、利用。我認為此事不只是我們幾名當事人的問題,更是侵害所有與我們相關之人人權的行為,因此下定決心提起訴訟。”(同上) ◆◆警方方面對案件事實全程緘口不言 原告方在岐阜地方法院的審理中如此主張:公安警察對市民實施監視、收集信息的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言論自由等權利的違法、違憲行為。 另一方面,作為被告的岐阜縣(警方)一方雖承認大垣警署警員曾與西泰克公司員工會面,但對其餘相關事實一概不予承認或否認,也未提及信息收集的目的、實施方式等具體細節。 在此基礎上,被告僅主張,依據《警察法》第二條第一項中“警察負有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職責”之規定,相關信息收集與信息留存行為具備合法性。 該主張與《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下述規定之間存在巨大矛盾:“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以不偏不倚、公正中立為宗旨,嚴禁濫用職權,做出侵犯《日本國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與自由等行為。” 對市民開展監視、收集信息的行為本質上屬於濫用職權,會侵犯《日本國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與自由,但相關方面始終未就這一問題作出任何說明。 ■名古屋高等法院判決公安警察對民眾實施監控、收集信息的行為屬於違法、違憲(10) 4名遭岐阜縣警方大垣署公安部門監視、情報搜集的當事人作為原告,以岐阜縣為被告提起“大垣警方市民監視違憲訴訟”。岐阜地方法院於2022年2月21日作出該案判決。 ◆◆監視、信息收集行為侵犯隱私權與言論自由 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警方將收集到的個人信息提供給企業的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構成違法,判令向每名原告賠付55萬日元。由原告及支持者組建的市民團體“守護言論自由之會”發行的《大垣警方市民監視違憲訴訟資料集》(2022年)記載,該一審判決作出如下認定: “任何人都享有其個人信息不得被隨意提供給第三方的自由”,因此“該類利益或權利屬於作為人格權(憲法第13條)之一的隱私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時,“結合憲法第19條保障公民思想與良心自由的規定,與思想、信念相關的信息,在隱私信息中具備極高的保護必要性”;即便本人對外公開過相關內容,涉及其參與市民運動等相關信息,也屬於保護優先級極高的隱私信息。 但一審地方法院並未認定警方信息收集行為本身違法,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刪除個人信息的訴求。 原告方隨即向名古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2024年9月13日宣判的二審高院判決認定,公安警察開展信息收集、向外提供信息的行為侵犯公民隱私權、言論自由等權利,具備違法性與違憲性,判令向每名原告賠付110萬日元,同時支持原告刪除個人信息的訴求,責令岐阜縣銷毀相關信息。這是日本法院首次認定公安警察收集個人信息的活動違法,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原告勝訴判決。此後岐阜縣於同年10月2日放棄上告,由審判長長谷川恭弘作出的名古屋高院二審判決正式生效。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作為人格權依據的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權)“同樣保障個人不受隨意收集、保管個人信息的自由”,並認定“原告等人的相關活動屬於和平性質”,警方開展信息收集的行為“同時違反保障集會、結社、言論等自由的憲法第21條”,認可該行為具有違法性(《朝日新聞》2024年9月14日晨報)。 判決還針對警方肆意開展信息收集的行為指出,該行為“既無法律予以約束,也不存在第三方監督機構”,並斷言“警方內部的自我約束機制完全失效”。關於相關信息的刪除事宜,法院認為這些信息“存在今後被對外提供的風險”,責令該縣警方予以刪除(同上報道)。 原告之一、現年72歲的大垣市寺院住持松島勢至表示:“針對地區相關問題發表意見本是理所應當之事,社會不該變成民眾正常發聲就會被警方視作危險分子的模樣。這場守護民眾生命的維權運動終於得到認可,我十分欣慰。”(同上報道) ◆◆應當對公安警察的活動施以法律約束 “大垣警方監視市民違憲訴訟”律師團團長、岐阜協同西濃法律事務所律師山田秀樹,在捍衛言論自由協會發行的《新聞第32號》(2024年10月8日刊)中指出,名古屋高等法院本次判決的意義在於“認定公安警察過往開展的相關活動不符合憲法規定”,並作出如下總結: “公安警察以往打着‘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幌子,在不存在犯罪發生風險、不存在現實危險的前提下,將參與市民運動、居民運動的特定民眾列為監視目標,長期、持續地在未取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秘密收集、保管個人信息,有時還會出於自身便利隨意使用這些信息。本次判決認定此類行為違背憲法相關規定。” “判決首先點明了市民運動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與重要價值,針對被告岐阜縣提出的主張(‘群眾運動’除群眾團體發起的有組織活動外,還存在一類風險:經由社交網絡號召後,短時間內聚集遠超主辦方預期的參與者,演變為大規模且無序的群體性活動)作出評判:‘若採信該套主張,當下所有市民(群眾)運動幾乎都會被劃入此類危險範疇,最終等同於將全部市民運動視作隱患,進而認為有必要收集相關信息、實施監視’。判決明確指出,無差別地將市民運動及其萌芽階段視作危險對象,持續收集信息、開展監視的行為,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保障的集會、結社、表達等各項自由權利。” “法院認定大垣警方開展的情報收集等行為目的違法,支持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與個人信息刪除申請。” “此前,公安警察的相關活動實際上長期處於不受約束的狀態。這份判決明確指出,今後必須對其實施完善的法律規制。為此,我們需要制定具體法案,明確情報收集的目的、手段、管理方式、保存期限、銷毀流程以及負責監督的第三方機構等相關細則。我們計劃參考各國相關案例,持續推進相關調研工作。” 原告之一近藤百合子在勝訴判決下達後,發表了如下感言,重申提起違憲訴訟的意義(引自發聲自由守護會《第32期通訊》): “名古屋高等法院的判決對社會運動、市民運動給予了正面肯定,明確指出公權力將民眾運動視作敵對對象的行為違憲且違法。憲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憲法保障國民享有的自由與權利,國民須通過持續不懈的努力加以維護’。得益於律師團、支援者以及眾多民眾,我們持續不懈的努力終於收穫了成果。”(未完待續,下轉“六”,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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