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協議、有履行,為什麼最後卻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從《習近平法治文選》看原國家開發銀行國開金融副總裁受賄案里的證據追問 一筆發生在企業之間的款項,究竟屬於正常商業往來,還是屬於某個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收受的受賄款,應當依據什麼認定? 是依據已經簽訂的協議、實際履行過程、利息支付、項目運行、資金贖回和分配記錄,以及司法會計鑑定? 還是主要依據有關人員事後的兩份口供? 這正是這起受賄案中,一個無法迴避的證據問題。 一、有協議,也有實際履行 從現有材料來看,相關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並非沒有書面依據,也並非只有一筆無法解釋的轉賬。 其中,借款有協議,到期以後有展期手續,借款期間還有利息支付。 基金投資同樣有協議,有項目實際運行,資金有贖回,也有相應的分配記錄。 從合同簽訂,到實際履行,再到資金最終運行結果,每一個環節都有可以核查的客觀記錄。 此外,相關資金的經營管理和實際流向,還有司法會計鑑定予以反映。 合同存在。 履行記錄存在。 資金記錄存在。 司法會計鑑定,也存在。 這些客觀證據,都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二、一句“給”,一句“替收” 然而,裁判認定所依據的另一條路徑,卻來自兩份關鍵口供。 一方稱: “這些錢是給當事人的。” 另一方稱: “這些錢是我替當事人收的。” 一句“給”,一句“替收”,原本發生在企業之間、有協議、有履行、有資金運行記錄的商業款項,最終卻被認定成了當事人個人收受的受賄款。 可是,口供中的說法並沒有改變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 合同沒有改變。 實際履行沒有改變。 資金運行記錄沒有改變。 司法會計鑑定所反映的情況,也沒有改變。 那麼,兩句話,怎麼就能推翻一整套客觀證據?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從何談起? 《習近平法治文選》第83頁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進入庭審的案件應當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 當口供與合同、實際履行、資金記錄和司法會計鑑定發生正面衝突時,裁判選擇相信口供,也就意味着否定了這些客觀證據所反映的事實。 但這種選擇建立在什麼依據之上? 為什麼兩份口供可以被採信? 為什麼與口供相衝突的合同、履行記錄、資金記錄和司法會計鑑定,沒有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得到解釋,那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從何談起? 四、為什麼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這起案件需要追問的,並不是口供能不能作為證據。 真正的問題是: 當口供與一整套客觀證據發生衝突時,裁判為什麼最終選擇了口供? 有商業協議。 有實際履行。 有資金運行記錄。 還有司法會計鑑定。 為什麼到了裁判這裡,卻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下一篇,我們繼續追問: 這兩份決定案件走向的口供,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形成的? 它們是否有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 其真實性、自願性以及取得過程,是否經過了應有的審查? 案中之問|先看證據,再下結論 歡迎繼續關注《案中之問》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問
我們希望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持續追問,讓更多人看見這起案件,也讓全面依法治國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之中,讓每一個案件都能夠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也期待更多人的關注與傳播,讓真相早日被看見,讓應當得到審查的問題真正進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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