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中國的官,就一定貪?官員如何自證清白?最近 youtube 《案中之問》視頻下面,反覆出現一種評論: “中國的官一定是貪官。” “不貪就當不了官。” “沒查到,不代表沒貪,只能說明藏得深。” 這種判斷,聽起來像是在批評現實。 但如果放進一個具體刑事案件里,就會變成一個無法走出的死循環。 查到了,是貪。 查不到,也是貪,只是藏得深。 本人賬戶沒有,就說親屬賬戶。 親屬賬戶沒有,就說海外資產。 海外也沒有,就說還沒查到。 這樣一來,一個官員還有沒有可能自證清白? 這不是替官員辯護,也不是否認腐敗存在。 腐敗當然應該查,貪官當然應該辦。 但一個具體案件,不能靠身份直接定罪。 如果一個人只要是官,就已經被貼上“貪官”標籤; 如果所有查不到的結果,都能被解釋成“藏得更深”, 那證據還有什麼用? 一個受賄案,最終要回答的,不是他是不是官,而是: 錢在哪裡? 誰收受? 誰控制? 誰取得? 這些問題,不能被一句“他是官”帶過去。 在原國家開發銀行國開金融副總裁受賄案中,問題也正出在這裡。 經手巨額資金,查不出一分錢個人好處; 個人賬戶沒有對應流入; 住處搜查沒有發現所謂受賄款; 也沒有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收受、控制、取得。 可是裁判認定中,兩個民營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卻被寫成了當事人的個人受賄款。 關鍵理由之一,就是一個人說: “我是替他收的。” 於是,這個人被放進了所謂“白手套”的位置。 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也被轉換成了當事人的個人受賄款。 但真正要問的是: 白手套是說出來的,還是證明出來的? 不能因為一個人自己說“我是替他收”,他就當然成了白手套。 也不能因為裁判寫一句“代為收受”,企業資金就當然變成個人受賄款。 如果要認定“白手套”,至少要證明: 是誰安排他收? 他替誰收? 錢由誰控制? 利益最終歸誰? 有沒有轉交、代持、支配、處分的證據?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回答,所謂“白手套”就不是證據鏈,而只是一個標籤。 一句“他是官”,不能代替證據。 一句“他是白手套”,也不能代替證據。 前者是社會偏見里的身份定罪。 後者是裁判認定里的標籤定罪。 一個在評論區。 一個在判決書裡。 但背後都是同一種邏輯: 先有結論,再找解釋。 可以質疑官員,可以批評腐敗,也可以對權力保持警惕。 但刑事定罪不能取消證據。 如果他有罪,就拿出證據證明他有罪。 如果證據證明不了,就不能用身份、推定和標籤補上。 否則,一個官員永遠無法自證清白。 一個具體案件,也永遠擺脫不了先入為主的結論。 《案中之問》想追問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個具體案件,到底應該看身份,還是看證據? 身份不能代替證據。 推定不能代替事實。 標籤不能代替證明。 口供不能補成資金鍊。 歡迎關注 YouTube 頻道 《案中之問》。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問 讓真相被看見, 讓證據被重視, 讓依法治國的原則,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中。 先看證據,再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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