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邦並非完人。但是如果中國能夠推行他所力主的政治改革,他的錯誤完全可以被他所推崇的制度加以修正。
今天看到博主陳家梁子的雄文“胡耀邦平反冤假錯案,何為冤假錯案”,不禁為之叫好。叫好之餘,有續貂的衝動。 首先是這一段:
“如果說中共革命時期產生胡耀邦這樣的領導人是小概率事件,那麼中共建政後,在官僚體制中,就不可能產生如胡耀邦這樣的高層領導人。胡耀邦這樣的人,如果在官僚體制中,早就被淘汰出局了。” 大多數讀者可能都知道為什麼,但是作為一個過來人,我“總結”一下無傷大雅。
如果非一把手是“胡耀邦”,一把手找個藉口把他趕下去甚至送進監獄,實在是易如反掌。 如果一把手是“胡耀邦”,底下的貪官們三人成虎,一口咬定他是壞官。而一把手的上司大概率也是不同程度的貪官,早就想把他除掉。把他趕下去甚至送進監獄,亦非難事。 文章最後對冤假錯案的異同進行了總結,我再補充一下自己的見解。先照抄原文。 “但何為冤案,何為假案,何為錯案?三者有什麼區別?官方從來沒有明確的解釋。邏輯上,冤案要麼是假案,要麼是錯案。沒有必要都列出。也不會為了修辭或念起來順口而這樣措辭。我理解,三者雖然在邏輯上不是完全獨立的概念,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冤案是指受害人受到嚴酷迫害的假案或錯案,受害人被迫害致死或遭到嚴酷摧殘和承受深重苦難。假案指缺乏證據而被定罪,但相比之下,遭的罪不那麼重;錯案指有些事實根據,但以後來的標準不應當定罪,也是相比之下,遭的罪不那麼重。” 冤案顧名思義,就是無中生有,莫須有,著名的有岳飛,竇娥冤等。 假案就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但是辦案人員一意孤行(比如聶樹斌案),或者辦案人員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彭宇案)而違法判案。 錯案基本同意原文所述。 一個正常的社會,法制社會,應該杜絕冤案,減少假案。錯案一旦發生,應該馬上糾正,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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