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莫深平,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合浦縣白沙鎮那譚村民委員會莫屋村15號。 身份證號碼:450525194606105576。 聯繫電話:0086-779-5311656、13557296793(轉) 上訴人不服(2010)合立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依法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作出裁定撤銷(2010)合立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責令一審法院應依法對上訴人莫深平的起訴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 合浦縣白沙鎮那譚小學經過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的同意,於1997年9月20日和11月30日先後向上訴人莫深平借款人民幣三筆,分別為10500元、7000元、6000元,總金額合計為23500元,雙方約定月息前兩筆按2%計,後一筆按1.5%計。 其後經上訴人多年多次追償,至2010年1月1日止,那譚小學尚欠上訴人借款本金12800元及該款的利息33249.35元。 2010年2月1日,上訴人依法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審理,判決合浦縣那譚小學和合浦縣教育局共同償還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給上訴人。 合浦縣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收到上訴人的起訴狀後,先是口頭回答上訴人說該案因為是起訴學校單位的不能立案,在上訴人強調如果不依法予以立案即依法控告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他們的違法行為後,他們又說先收下起訴材料找那譚小學的校長周銳謀商量叫其還款即可。 2010年3月3日,合浦縣人民法院以(2010)合立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作出裁定,認為“起訴人因合浦縣白沙鎮那譚小學欠其借款向本院起訴,該借款屬於合浦縣中小學校‘兩基’建設欠債範圍,縣政府已對該類案件成立了合浦縣中小學校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類債務的清理工作,起訴人與那譚小學的欠款糾紛宜由合浦縣中小學校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清理。據此,本案暫不立案受理。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對莫深平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二、(2010)合立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是違背國家法律的裁判,是肆意侵害人民權益的表現 1、上訴人認為,合浦縣人民法院的(2010)合立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的上述辯解理由是極端錯誤的明知故犯的惡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上訴人認為,合浦縣白沙鎮那譚小學欠到上訴人的借款本息,明顯是屬於“借貸關係”的民事糾紛,依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是符合立案的四方麵條件的,現該《民事裁定書》以“該借款屬於合浦縣中小學校‘兩基’建設欠債範圍,縣政府已對該類案件成立了合浦縣中小學校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類債務的清理工作,起訴人與那譚小學的欠款糾紛宜由合浦縣中小學校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清理”為由,認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明顯是故意曲解法律,惡意作枉法裁判,是“人民”法院無法無天的表現。 3、上訴人認為,那些案件法院有權立案審理,那些案件法院沒權立案審理,是由法律說了算,不是由管轄法院根據自己的需要自己說了算。上述裁定書用“宜”字代替嚴格的法律規定,足見其執法的隨意性及沒有公平正義的良知,有意幫助政府部門逃避拖欠農民債務的法律責任。 4、上訴人認為,本案說白了就是多年來地方政府的官員為了政績、各項的面子工程及某些人的回扣等,大舉向民間借債,大量挪用農民的資金,大興土木地搞各項工程建設,致使地方財政已經嚴重無力清償長期拖欠農民的各種工程款和借款等。地方人民法院曾依法立案審理不少此類案件,也作出了許多“莊嚴”的判決,但若索涉到“人民”政府部門的欠債,那些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找回自己權利的當事人,卻拿到一張“廢紙”的判決,贏了官司卻輸了錢,血本無歸反送交各項訴訟費用給政府。 本案也不例外,地方政府雖然成立各種名堂的“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但面對政府的巨大欠債,錢從那裡來還,他們也不會學孫吾空能有三十六變,把巨額的金錢變出來。因此,他們採用的手法就是拖、壓、欺、哄、堵,把應當及時還本計息清償的債務所謂分期分批分上十年二十年還清,每年歸還10%且只歸還本金(即使計息也只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而不按雙方約定的民間借款利率計);與當地法院合夥勾結由法院出面違背良心與法律拒絕此類案件的立案審理,立案審理的又以各種藉口不予以強制執行,本案就是此特色。法院對外宣稱“縣政府已對該類案件成立了清理整頓債務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類債務的清理工作”是騙人的鬼話,是政府聯合法院戲弄法律玩弄權術欺騙百姓的醜惡行徑。請那些手中掌握人民賦給他的權力的法官應當明白,是人民養育了你們!你們不應當反而坑害人民!助桀為虐! 中國政府有四萬多外匯儲備,經常把大量的物資無償贈送給北朝鮮,能把整個北朝鮮都供養起來,大量免除非洲許多國家的債務及無償支持非洲國家的建設,但卻無力償還拖欠本國人民的各種債務,難道中國政府沒有錢還債? 中國老佰姓是誠實理性的,面對欺騙欺壓迫害,大多數都是選擇理性、平和、非暴力、合法的抗擊形式,走法律途徑依法維權(但也有象上海楊佳的“勇士”),但號稱為“人民”的法院卻千方百計地連這條合法的道路都給堵死,請問你們究竟欲把老百姓逼到何處?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2010)合立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明顯與《民訴法》的規定不符,明顯是以權壓法,違背中國法律和中國政府聲明的許諾的主持正義、嚴格執法、公正廉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治國的立法和執法精神。其以法律的名義違背法律的規定,侵害老百姓的利益是對中國法律的褻瀆,是以老百姓的血汗來裝飾其偉業面子的醜惡行為。 為此,上訴人依法特向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能嚴格執法,給國家給人民樹立形象和威信,給人民看到希望,作出裁定,責令一審法院立案審理該案,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為盼。 此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莫深平,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合浦縣白沙鎮那譚村民委員會莫屋村15號。 身份證號碼:450525194606105576。 聯繫電話:0086-779-5311656、13557296793(轉) 受委託人:楊在新,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0086-13517898996(北海)、15078867819(南寧)。 委託人莫深平因與合浦縣白沙鎮那譚小學和合浦縣教育局借款糾紛不服合浦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一案,依法特委託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在新律師為其二審訴訟程序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楊在新律師的代理權限為: 全權代理,即代為調查取證,代為本案的立案法律事務,出庭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等本案所有的法律事務。 委託人: 受委託人:律師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