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莫深平,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白沙镇那谭村民委员会莫屋村15号。 身份证号码:450525194606105576。 联系电话:0086-779-5311656、13557296793(转) 上诉人不服(2010)合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作出裁定撤销(2010)合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应依法对上诉人莫深平的起诉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 合浦县白沙镇那谭小学经过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同意,于1997年9月20日和11月30日先后向上诉人莫深平借款人民币三笔,分别为10500元、7000元、6000元,总金额合计为23500元,双方约定月息前两笔按2%计,后一笔按1.5%计。 其后经上诉人多年多次追偿,至2010年1月1日止,那谭小学尚欠上诉人借款本金12800元及该款的利息33249.35元。 2010年2月1日,上诉人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判决合浦县那谭小学和合浦县教育局共同偿还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给上诉人。 合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先是口头回答上诉人说该案因为是起诉学校单位的不能立案,在上诉人强调如果不依法予以立案即依法控告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他们的违法行为后,他们又说先收下起诉材料找那谭小学的校长周锐谋商量叫其还款即可。 2010年3月3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2010)合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认为“起诉人因合浦县白沙镇那谭小学欠其借款向本院起诉,该借款属于合浦县中小学校‘两基’建设欠债范围,县政府已对该类案件成立了合浦县中小学校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类债务的清理工作,起诉人与那谭小学的欠款纠纷宜由合浦县中小学校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清理。据此,本案暂不立案受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莫深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2010)合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是违背国家法律的裁判,是肆意侵害人民权益的表现 1、上诉人认为,合浦县人民法院的(2010)合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述辩解理由是极端错误的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上诉人认为,合浦县白沙镇那谭小学欠到上诉人的借款本息,明显是属于“借贷关系”的民事纠纷,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案的四方面条件的,现该《民事裁定书》以“该借款属于合浦县中小学校‘两基’建设欠债范围,县政府已对该类案件成立了合浦县中小学校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类债务的清理工作,起诉人与那谭小学的欠款纠纷宜由合浦县中小学校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清理”为由,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明显是故意曲解法律,恶意作枉法裁判,是“人民”法院无法无天的表现。 3、上诉人认为,那些案件法院有权立案审理,那些案件法院没权立案审理,是由法律说了算,不是由管辖法院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说了算。上述裁定书用“宜”字代替严格的法律规定,足见其执法的随意性及没有公平正义的良知,有意帮助政府部门逃避拖欠农民债务的法律责任。 4、上诉人认为,本案说白了就是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政绩、各项的面子工程及某些人的回扣等,大举向民间借债,大量挪用农民的资金,大兴土木地搞各项工程建设,致使地方财政已经严重无力清偿长期拖欠农民的各种工程款和借款等。地方人民法院曾依法立案审理不少此类案件,也作出了许多“庄严”的判決,但若索涉到“人民”政府部门的欠债,那些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找回自己权利的当事人,却拿到一张“废纸”的判决,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血本无归反送交各项诉讼费用给政府。 本案也不例外,地方政府虽然成立各种名堂的“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但面对政府的巨大欠债,钱从那里来还,他们也不会学孙吾空能有三十六变,把巨额的金钱变出来。因此,他们采用的手法就是拖、压、欺、哄、堵,把应当及时还本计息清偿的债务所谓分期分批分上十年二十年还清,每年归还10%且只归还本金(即使计息也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而不按双方约定的民间借款利率计);与当地法院合伙勾结由法院出面违背良心与法律拒绝此类案件的立案审理,立案审理的又以各种借口不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就是此特色。法院对外宣称“县政府已对该类案件成立了清理整顿债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类债务的清理工作”是骗人的鬼话,是政府联合法院戏弄法律玩弄权术欺骗百姓的丑恶行径。请那些手中掌握人民赋给他的权力的法官应当明白,是人民养育了你们!你们不应当反而坑害人民!助桀为虐! 中国政府有四万多外汇储备,经常把大量的物资无偿赠送给北朝鲜,能把整个北朝鲜都供养起来,大量免除非洲许多国家的债务及无偿支持非洲国家的建设,但却无力偿还拖欠本国人民的各种债务,难道中国政府没有钱还债? 中国老佰姓是诚实理性的,面对欺骗欺压迫害,大多数都是选择理性、平和、非暴力、合法的抗击形式,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但也有象上海杨佳的“勇士”),但号称为“人民”的法院却千方百计地连这条合法的道路都给堵死,请问你们究竟欲把老百姓逼到何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2010)合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明显与《民诉法》的规定不符,明显是以权压法,违背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声明的许诺的主持正义、严格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治国的立法和执法精神。其以法律的名义违背法律的规定,侵害老百姓的利益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是以老百姓的血汗来装饰其伟业面子的丑恶行为。 为此,上诉人依法特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能严格执法,给国家给人民树立形象和威信,给人民看到希望,作出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该案,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盼。 此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莫深平,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白沙镇那谭村民委员会莫屋村15号。 身份证号码:450525194606105576。 联系电话:0086-779-5311656、13557296793(转) 受委托人:杨在新,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086-13517898996(北海)、15078867819(南宁)。 委托人莫深平因与合浦县白沙镇那谭小学和合浦县教育局借款纠纷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一案,依法特委托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律师为其二审诉讼程序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杨在新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全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本案的立案法律事务,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本案所有的法律事务。 委托人: 受委托人:律师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