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前提,从小学生自杀谈起
前几天,中国一个小学生自杀了,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在学校里,班级在老师的带领下,采用了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其去留问题,结果是班级里,26票的绝大多数赞同这个小女孩要回家一个星期,不能上课,由家长代为管理。这个结果一出来,当天,这个小女孩就自杀了。
这件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间接谈到了民主这个敏感的话题。难道是民主的投票方式有问题吗?是学校的老师和学生在滥用了民主权力吗?是他们歪曲了民主的本意还是他们没有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是民主制度本身有问题吗?是小女孩的心理有问题吗?
认为学校滥用民主的观点认为,学校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有什么权力去决定一个学生回家?也就是剥夺其受教育权一个星期?这种质疑当然是对的,而且,老师在投票前,只给了学生两种选项,有如做选择题,一个选项是小女孩还可以呆在学校上课,要检讨,一个是回家一星期,结果是大多数的学生选择了让小女孩回家。小女孩犯的错误是在学校与别人打架,估计人缘不太好。
中国人现在也开始吸收西方的民主的思想了,并已经开始将其运用于社会中了,如这个学校就开始提倡学生的自我管理。只是,中国人到底是如何理解民主的?民主难道仅仅就是投票吗?是一人一张选票吗?这就是民主吗?学生的自我管理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因此学生的民主权力当然要受到制约,因为他们还没有健全的理性与判断力,他们的民主权力仅仅应该在很小的范围内,如组织社团活动等,他们当然没有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上学和不上学这样的大事。如果老师赋予了他们这种权力,那就是老师越权了。
因此,这个自杀事件表现出了两面,一个是小学生滥用民主权力,一个是老师为什么要下放权力给他们。
民主权力的核心或前提是一个公民社会要有一部宪法。任何范围内的民主权力都不应该违宪。小学生投票决定一件事,好像是很民主,但这个行为本身违宪了,因为宪法规定人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力,那么,谁可以剥夺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呢,即便是仅仅一个星期?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决定其他人的受教育权吗?当然不可以。
另外,这个老师有什么权力将这样大的事情的决定权下放给小孩子呢?而且也不是什么民主,因为这个老师只给了两个选项。这种下放民主权力的做法,使我们很快就联想到了中国的文革时期,那个时候是有一个所谓的民主存在的,就是大民主。比如,学校的学生是可以不上课的,也是可以打老师的。学生不上课肯定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学生打老师更是违背的法律和宪法。可是,那个时候有人说,学校的主体是学生,学生的民主权力就是要自治和自我管理。这也是现在那个学校要孩子们自我管理的一个借口。可问题的关键是,高中以下的学校的学生是成年人吗?他们不是成年人,那么他们的理性和判断力都有问题,他们如何可以自我管理呢?
我们看西方的高中以下的学校,那里的孩子可以自我管理,甚至管理学校吗?当然不可以。学校是由学校的董事会(school board)来管理的,而董事会是由学校的老师和一部分的家长组成的,他们都是成年人。学生是可以给老师和学校提意见,但是他们不可以直接管理学校。可中国在文革的时候,那些的初中高中的学生,就可以自己管理学校,甚至可以打老师,所谓的造反有理。这就是滥用民主权力。
民主权力是公民的权力,可是,什么是公民是有限制和前提的。孩子们没有成年,根本就不是民主意义上的公民。
西方的民主制度是有一些的前提的,一个是要有一部宪法,而制定宪法的前提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前提是地方的自治,自治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人”的存在,这个“人”是要有理性,要有能力,要负责任,有自由意志的人,要有一定的教育水平的,从基督教的理解来看,这个人是有一定的神的形象在的。因此,主权在民的思想的背后,是要有这样的“人”存在的,否则,这个人如何会有这样大的权力呢?可以选举议员,和选举最高领导人呢?
如果我们看西方的民主制度建立的历史,就会发现,他们的民主权力的下放是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的,就是说,他们的民主从来都不是一下子就是所谓的全民的民主。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民主,是贵族的民主,也就是说,只有罗马公民才有民主权力,有投票的权力,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力。而谁是罗马公民呢?当然都是有一定地位和财产的人,罗马的大量的奴隶是没有公民权的,罗马军队新征服的地方的人,如犹太人也是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后期的罗马帝国的皇帝下放了一部分的罗马公民的名额,扩大的罗马公民的数量。这种制度本身,看起来不是全民的民主,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一个奴隶连自己都不自由,也没有受一定的教育,当然没有健全的理性与自由意志,他们又没有财产,而没有财产,也就意味着没有责任,一个没有理性和责任与自由意志的人,如何会担负起选举与制定法律的责任与重任呢?
欧洲中世纪的民主也首先是贵族的民主。比如英国的《大宪章》,是贵族与王立约。后来在文艺复兴以后,民主的权力下放到了城邦与城市的市民阶层,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如瑞士城邦的公民。但这些城市的市民和公民,也仅仅是男人,而且也必须是有一定产业的男人,没有产业的男人,如流氓无产者,是没有公民权的,女人也没有,小孩也没有。
然后,随着教育的普及,西方世界在一次大战的时候,妇女才慢慢获得了选举权。而黑人,那个时候还是没有公民权中的选举权的。后来,黑人达到了那个公民的水准,才给你公民权。移民也是如此,要经过若干年之后,还要考试,才有公民权。
为什么西方世界的民主权力是逐渐扩大的?换句话说是非常的谨慎的?民主权力的扩大不仅仅与平等思想的普及有关,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个公民是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公民是要有能力,有理性,能独立思考,是有自由意志的人,也是有一定财产和负责人的人,当然也是受一定教育的人。这样的人,才能建立自治,首先是个人的自治,即自由意志,然后才形成社区的自主与自治,然后是镇里的自治,然后是市里,州里,国家。这样,才能形成那个宪法。而个人和地方自治的所有的民主权力都不是建立在违宪的基础上的。
当我们将民主的权力下放给一个做奴隶的人,下放给流氓无产者的话,是什么结果?那就是鲁迅小说中的那个阿Q,就是法国大革命,就是暴民的统治,就是多数人的暴政,就是那个大民主,那个没有宪法约束的民主,不负责人和没有理性的民主。这样的民主的结果,一定会在所谓人民的名义下最后产生一个独裁的统治的。
中国人在开始建立民主制度的时候,不要忘记那个宪法,首先要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宪。可是,现实是,中国人几乎都忘记了自己的国家还有宪法的存在,为什么?因为党和政府的法令经常是凌驾在宪法之上,然后也经常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结果是大家都习惯于违宪,也就不把宪法当回事,因为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无数的法规在,即红头文件在,那个红头文件朝令夕改,根本不管什么宪法,于是,就变成了党治和人治,党和个人可以决定法律,宪法就是一张废纸而已。
所以,我们回过头看那个老师,她就可以凌驾在宪法之上,可以自己做主下放权力给小学生,让他们越权去投票,去决定另一个孩子的命运。非常的可怕。这绝不是真正的民主。
中国人其实很习惯于一人一票,因为共产党在江西苏区的时候,建立了苏维埃的政权,那个时候也是有民主的,农民也是有选票的,只不过那个选票可能是豆子。在延安的时候,农民就是将豆子投到一只碗中,来决定一些事情。谁的豆子多,谁当选。只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上级要派人来监督这个民主选举,候选人也有上级的授意。如果有上级监督和授意的话,其实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们看非洲的许多国家也号称是民主国家,他们也是一人一票,可是,他们的所有的选举都是在西方人的监督之下。这难道是民主吗?当然不是。法律的监督是另外一回事。蒙古人当年搞了一个脱离中国的全民公决,他们有监督,而且还是记名投票,这样的全民公决是民主吗?当然不是。还有现在伊拉克人在美国刺刀下的民主,这是真正的民主吗?当然不是。
中国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呼声非常的高,为什么?就是因为中国人现在变得有一定的财产了,有房子有车了,有点钱了,也有一定的自由了,因此,中国人现在才有点像一个公民那种人的样子了,即有理性,有自由意志,有责任的人了。以前,在全民所有制的单位里的人是我们说的那个意义上的公民吗?不是。因为单位里的人基本就是奴隶。你没有自由,你的工资,你的房子,你的医疗,你的福利,你的地位,你的婚丧嫁娶,你的一切都是被控制在单位中的,那么你如何能不同意单位领导的意见呢?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来选什么人吗?不可以。农村的公社也是如此,农民几乎就是拴在土地上的奴隶。解放前的农民还好一些,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房子和自己的地,因此共产党的政策必须要争取他们,还不敢乱来。
所以,当一个人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意义上的人的时候,投票是民主吗?不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投票制,政协也有投票制,可是,那个没有公民意识的倪萍代表说,我从来不投反对票,这样的人,不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她可以投票,有投票权又有什么用呢?
当一个国家有宪法的时候,并且大家都拿宪法当回事的时候,都不做违宪的事的时候,当每个人都是那个真正的公民的“人”的时候,民主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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