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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惡法助中國買春者性侵幼女 zt
   真是可悲之極 一條惡法助中國買春者性侵幼女 搜狐博客 核心提示: 2009年2月28日,在法院宿舍樓一個門上倒貼福字的房間裡,法官楊德會先後和兩名女生發生了性關係。後來,他被指控兩條罪——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 鄧飛

2009年2月28日,在法院宿舍樓一個門上倒貼福字的房間裡,法官楊德會先後和兩名女生發生了性關係。後來,他被指控兩條罪——嫖宿幼女罪和強姦 罪。

這名有十餘年“買春史”的資深法官幾乎成功逃脫懲罰,他被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激起中國社會的軒然大波。在檢察院、媒體和互聯網合力圍堵 下,二審法院改判其嫖宿幼女罪成,獲刑6年。

互聯網歡呼這是一場值得慶祝的艱苦拉鋸戰。

但有評論稱,這場戰爭的背後是一個法 官卑劣心靈、一個法院系統玩弄法律和中國法律存有一條客觀上幫助買春者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惡法——如何保護我們的未成年女孩安全而免遭性侵害,是文明社會一 個最基本的保障,卻在現時中國深遠沉重。

一個庭長的荒淫日

今年45歲的楊德會是富源縣法 院行政庭副庭長,住法院住宿區2棟3單元601室。他畢業於雲南大學法律系,至今未婚,性生活主要依靠他的侄女帶來的各類女生。

侄女叫楊麗 萍,家在富源縣中安鎮一個村莊,父母種地,閒時在縣城裡打工補貼家用,母親在賓館收洗被單,父親則打建築零工,而楊中學輟學後,來到縣城一位親戚的餐館裡 打工。

地處雲貴接壤處的富源是一個盛產優質無煙煤的縣城,貧富差距巨大,色情業熾。今年21歲的楊麗萍變成街頭流鶯中的一員,並逐漸向“管 理者”過渡——她和一名叫李心愛的好友開始在網吧、溜冰場四處尋覓更年輕或貌美女生,然後供應給她的顧客。

2009年2月,楊在一家溜冰場 找一個叫小文(化名)的初一女生搭訕,並誘騙她去一個好地方玩,隨即控制了她。27日17時許,楊麗萍將小文帶到富源縣寶盛酒店,一何姓男子向楊支付 200元後,小文被強拖到309房間,問她願不願意和該男子發生性關係,小文說不願意,楊、李兩人當即甩小文耳光,稱“我就不信打了你脫不掉”,小文不得 不哭着脫光衣服上床。

2月28日13時許,楊、李兩人帶着小文來到楊德會家,收取了200元,在衛生間裡等待事畢。但小文不肯脫衣,楊要她 們倆做小文的工作。

楊、李兩人走進臥室,威脅說“你是想天天做,還是想做了這次才能回家”,小文害怕,只得順從站在一邊的楊德會。

當 天正是小文14歲零21天。

另一名受害女生叫小靜(化名),念小學6年級,家住富源縣城邊緣的一個社區居委會。28日晚,小靜打電話給認識 不久的楊麗萍,楊約她去網吧玩。天色漸黑時,楊、李兩人帶着小靜來到一家酒店,楊接了個電話,小靜隱約聽到是一男子要找女人玩,感覺危險,她轉身就跑,但 被楊、李二人當街按倒,拳打腳踢。

在酒店裡,兩名男子嫌小靜瘦小,讓楊換人。路上,楊麗萍接到楊得會一個“訂貨”電話。

“我 想出門,門已被反鎖。我親眼看見楊德會給了楊麗萍200元。”小靜說,她被帶到楊德會宿舍後,楊麗萍接過楊得會手中的200元錢就走了。小靜預感不妙,幾 次起身欲開門離去,都被楊將她拉了回來,楊說:“我出了錢,你還想走,等辦了事明天再走。”

小靜後來說,楊嬉皮笑臉要脫掉她的褲子,但她死 死拉着褲子。為了拖延時間,她謊稱要打電話給楊麗萍,卻打給哥哥,但手機關機,她又打家裡電話,卻發現家裡電話欠費停機。

無奈的小靜只能告 訴楊,她年齡小,還在念小學六年級,如果要強迫她做自己不願做的事,她事後一定要去報警察來抓他。

楊哼了一聲,警察算什麼?甩了小靜兩耳 光,令她屈從。次日6點,楊麗萍接走小靜送往學校。

怕被學校開除,小靜對這段夢魘守口如瓶。直到2009年3月,楊德會被舉報,警方才找到 她。

秘密原來是被小文揭開的——她平白無故地在兩天內慘遭何某和楊德會蹂躪,還被楊麗萍等人打得鼻口流血、滿臉青紫,回家後躲着哭,到了第 三天,才對家人說出遭遇。

家人怒火中燒趕到法院宿舍,要殺了法官楊德會,卻見楊門緊鎖。警察等候許久,抓走了楊。

奇 異的無罪

2009年9月3日,富源縣人大常委會免除楊德會副庭長和審判員職務。11月25日,富源縣法院以楊涉嫌嫖娼為 由將其開除公職。

小文顯然不願和楊得會這一陌生男子發生性關係,迫於楊麗娟和楊德會的暴力威脅才屈服。富源縣檢察院由此指控楊麗娟和楊德會 涉嫌強姦罪。

對楊德會侵害小靜的指控則頗費心思。小靜的戶口證明記載的是1995年9月28日出,則表明被楊侵害時還不滿14歲,且遭遇暴 力強迫,本應指控強姦罪,且是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強姦幼女罪,量刑10年以上甚至死刑。

 知情者透露說,檢察院不得不考慮四處而來的壓力和 該案的政治影響。富源縣法院雖然迅速和楊得會切割,但一個如狼似虎的強姦者令他們顏面盡失,如果楊的兩項強姦罪成立,將令法院陷入一場前所未有的公關災 難。

檢察院最後對楊侵害小靜定為涉嫌嫖宿幼女罪。

《刑法》曾規定只要性侵犯14歲以下女性,不論什麼原因,都以強姦罪論處, 實施對該群體的嚴格保護。但1997年,立法部門單列一項嫖宿幼女罪,對幼女的性侵害開始以是否存在交易,而對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所區別。修改者認為, 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有所區分可以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但批評者稱,嫖宿幼女罪將幼女區分為良家幼女和 賣淫幼女。對姦淫“良家幼女”仍按照強姦罪處罰,但對於姦淫“賣淫幼女”則按嫖宿幼女罪處罰,後者較大降低懲罰力度,取消了死刑、無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 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富源縣檢察院認定小靜是“賣淫幼女”,一併指控楊得會涉嫌嫖宿幼女罪。

2010年3月29日,楊德會一 案經接收指定管轄的馬龍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之前,楊德會的家屬對兩女生家屬軟硬兼施,試圖令他們放棄對楊的刑事追究,被拒 絕。

但一場奇異的審判開始了。

馬龍縣法院先固定楊麗萍是一個賣淫組織者。法官也承認楊麗萍對小文採取了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小文和楊德會等人發生性關係,但稱“楊麗萍主觀上為獲取 錢財,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小文與楊德會等人發生性關係,並非為了迫使被害人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採取暴力手段”,法院判定采楊麗萍不構成強迫罪,而是 強迫賣淫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

法院還判定楊麗萍長期、多次從事介紹她人從事賣淫並從中收取費用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判處2年有期徒 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

馬龍法院被批評對楊麗萍的判決“打了埋伏”——故意割裂小文和小靜兩案,不提及楊強迫14 歲以下的小靜和楊德會發生性關係,而《刑法》第358條規定,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在 固定楊麗萍強迫賣淫之罪後,法官楊德會得到了第一個救生圈,他只是被認定為一名普通嫖娼者。在中國的法律規定里,嫖娼只是違法,而非刑事犯罪,除黨紀、政 紀處分外,最嚴厲的處罰也只是治安拘留,並處於罰金。

楊德會由此辯解,他沒有毆打小文,也不知道楊、李兩人威脅強迫小文和他發生性關係,所 以他沒有強姦小文。

馬龍縣法院稱,楊德會在當時只想花錢買春,並無強姦的主觀故意。而楊麗萍、李心愛、小文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楊 得會在當時知曉小文被毆打”,故判定楊不構成強姦罪。

但楊德會遇到的另一個嚴峻問題是小靜不滿14周歲,他可以逃避強姦罪卻難逃嫖宿幼女 罪,馬龍縣法院想到了找小靜做骨齡鑑定,在年齡方面看看有無空間。

骨齡鑑定是通過活體的肩、肘、腕、髖、膝、踝六大關節X線片上所示的骨骼 發育情況來推斷個體年齡。但鮮為人知的是,有關骨齡鑑定的準確性在理論界與實務界仍然爭議很大,有人認為通過各種技術測出的骨骼誤差會±2歲甚至更多。

此 外,由於孩子的骨齡發育存在提前趨勢,也極大動搖“骨齡=年齡”的判定基礎。據新華社報道,浙江省國民體質測定與監測中心對300多名杭州市及周邊發達縣 城的8至18歲青少年隨機抽檢,發現有近五成青少年的骨齡發育提前。

在在司法實踐中,骨齡鑑定的準確性無法和準確率在99%以上的DNA鑒 定等同,它證據效力只是略高於測謊儀結果,一般不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即使要啟動骨齡鑑定,也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在 2000年的一個批覆中稱“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鑑定或其他科學鑑定”,而具有公安戶籍證明的小雯顯然不在此列。

一 切都需要悄悄進行,見不得陽光,所以警察們要求小靜不得告訴家人。

雲南省公安廳司法鑑定中心提交報告稱,骨齡鑑定顯示小靜的年齡在14周歲 與16周歲之間。

法官們顯然怯於認定該份報告確鑿無疑,但他們再次展現了驚人的“模糊大法”和玩弄法律之深厚功力——如果無法推翻戶口證 明,模糊戶口證明也能湊合——法官稱公安機關出具的小靜戶口證明該證據和骨齡鑑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小靜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 唯一結論。

法官據此認定無法證明小靜當時就是未滿14歲的幼女,進而認定檢察院“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在 如此運作之下,楊德會被判無罪。

至於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由楊德會賠償小文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 22000元;楊麗萍賠償小文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2000元。而小靜卻至今未獲得一分賠償

遲到而殘缺的正義

楊 德會無罪令兩名女生家屬驚愕,拿着判決書,他們稱無法相信自己的眼睛。

楊麗萍的父親、楊德會的堂兄大罵法院,他一直稱他的女兒是楊德會的替 罪羊,如果叔叔不開口,侄女是無論如何不敢幫助他找“小姐”,也不至於走到現在這一步。

馬龍縣法院對楊得會的判決令富源縣檢察院大為震驚。 知情者透露說,檢察院認為已經對楊得會和富源縣法院留有空間,馬龍縣法院卻不給檢察院任何餘地,還將檢察院置於危險境地——楊德會無罪則意味着對他的兩項 指控有誤,將可能導致追究辦案檢察官的相關責任。

檢察官專程趕到小靜家,進一步核實和固定小靜年齡,提起抗訴。

消息流向了媒 體。雲南《生活新報》報道法官性侵害兩女生竟然無罪,然後通過互聯網傳播,將該案置於中國社會的視野。

 5月17日,此案二審在富源縣法院 不公開開庭審理。曲靖中院作出逮捕決定,當庭將楊德會重新收監。

5月17日凌晨,一個叫張洪峰的湖南網友在搜狐博客發表《黑幕重重:雲南富 源縣法官強姦幼女被判無罪——最後十四小時的網絡馳援》。張呼籲中國社會嚴密關注並監督雲南依法審判,引發互聯網無數共鳴。這個邊陲之省的政法醜聞不絕, 看守所“躲貓貓事件”、昆明的“幼女賣淫事件”已令無數網民不滿。

四面八方的指責令雲南政法系統不安,有高層指令該案儘快、依法審理。

富 源縣檢察院提供了足以證明小靜當時不滿14歲的戶口證明的存根等證據。5月21日,曲靖中院做出判決,認定戶口簿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的情況下,法律效力高於其他證據,而骨齡鑑定只作為參考,從而認定案發時小靜不滿14歲,改判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0 元。

把楊德會送進監獄令互聯網歡聲一片。

但有評論稱,曲靖中院的正義遲到而殘缺,根本就不值得讚揚。

在接受當 地媒體採訪時,曲靖中院副院長沈慶高斷然否定一審法院判決中存有違法審判和司法腐敗,他稱一審和二審結論不一樣,完全是因為審判人員對證據採信存在偏差, 沈稱,迄今為止,尚未發現有證據表明一審辦案人有徇私枉法的情況。

張在博客里呼籲追究馬龍縣法院一審法官們的刑事責任,他認為該些法官“捨近求遠”做骨齡鑑定,而不就近調取事後二審被採信的戶口證明,在年齡不明的 情況下,推定受害人已滿14周歲,對楊做出無罪判決,屬於一種顯而易見的蓄意庇護,而絕非認識偏差問題。張稱,沈無權定論一審法官沒有徇私枉法罪的主觀故 意,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是否起訴的部門應該是人民檢察院,而非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

一條幫助性侵幼女的惡 法

二審選在富源縣法院。

楊德會家人說,楊在他們所有弟兄中長得最帥,學歷最高,但因學歷高,遭到排擠,工 作很不順心,後因和女友分手導致精神創傷,有精神病,法院判刑不公。但楊德會不認為自己有精神病,卻一直堅稱自己無罪。

2010年5月17 日一早,小靜特意向老師請了假,來到富源縣法院,看見楊得會和楊麗萍被押進法庭,她淚流滿面。法庭已經被十餘名着防彈衣、手持棍棒的法警和保安把守,稱 “本案涉及到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

小靜也無法進入法庭,傾聽和她直接相關的宣判。她恢復了孩子活潑天性,趁保安不注意,她就趴在大門門 縫聽裡面的動靜,不時跑回來嘰嘰喳喳告訴她的父兄。

後來,她的神色一點點黯然,“法院說我是賣淫的,我原來是只雞”。

 “ 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看似公正,但對小靜她們帶來的是新一輪傷害”有網友在博客里寫道,法院在法律上確認她們為賣淫女,在法律上承認幼女具有賣淫的行為能 力,並給她們貼上賣淫標籤,“這種傷害比生理上的傷害影響更大”。

衝突的是,中國刑法典規定:14歲以下的人出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階段,不對 任何刑事責任負責。

司法界將這一項罪名稱為“惡法”,並指責它保護的性侵害未成年女生的眾多嫖客,客觀上拉升了該類案件飆升。

2010 年3月全國人大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農工黨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疾呼,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其明知對方 是幼女而姦淫,這完全具備姦淫幼女的強姦罪構成要件,理應按強姦罪論處。

孫稱,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姦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後, 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作為‘嫖資’,將自己的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

值得注目的是,1997年之前對 14歲以下女生的性侵案很少見,但是1997年後,各類媒體報道的案件不斷增加,而且每一類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數量都有所增加。2007年10月到2008 年8月期間,習水縣輟學學生劉某、袁某先後在縣城的3所中學和一所小學門口附近守候,多次將 10多名中小學女生挾持、哄騙到偏僻處,以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脅迫到袁某經營的小旅館中賣淫,該些女生未滿14歲的幼女有3名,其餘均未滿 18歲。

14歲以下的幼女是買春場上稀有資源,標價甚高。專家們分析稱,1997前,14歲以下的幼女如同碰不得的危險品,很少有人打她們 的主意。但新刑法單列嫖宿幼女罪後,一些本該定為強姦罪的最後輕易淡化為嫖宿幼女——處罰輕微和暴利刺激令各個賣淫團伙不折手段儘量多吸納幼女,並將幼女 強行捲入痛苦的賣淫鏈條。

事實上,中國法律界一直在為廢除這條“惡法”而努力。

2008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劉白駒 提交《關於修訂刑法,將“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的提案》稱,現行刑法中,將“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排除的規定,欠缺法理基礎,實際效果不好,需要修改。

2009 年10月16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召開的婦女性侵害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專家們一致認為,“嫖宿幼女罪”存在十多年,其後果就是嫖宿幼 女現象在一些地區的不斷發生和幼女群體性權利保護的日益艱難,效果很差,需要廢止。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主任錢列陽則試圖摧毀該罪 的法理基礎。他稱嫖宿幼女罪是建立在金錢交易的基礎上,金錢交易一定是甲方和乙方,是一種交易。但作為一方的14歲以下女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便 出賣自己的性權利也不代表本人意志,不具備合同一方的主體資格,也就合同無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強調說,中國需要廢除嫖宿幼女罪,重 新建立鐵律保護未成年少女——只要跟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管什麼地點,什麼手段,都是犯罪的,且是強姦幼女罪。

楊德會堅稱自己只 是一個性生活混亂的買春者,不認為自己犯罪,他發誓要申訴。

楊麗萍的父親告訴記者說,楊德會比女兒多坐一年牢,他心裡平衡了,好受多了。

無 辜捲入的兩個女生——小文已經離開了學校,她害怕被人指指點點。現在14歲多一點的小靜把自己關在家裡,一言不發,“像根木頭一樣發呆”,沒有人知道法院 宿舍的那個暗夜和法院審判的那個白天,將在她的心裡烙上怎樣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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