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和 “三寸金莲”,或者民间的通俗说法“小脚”,就是曾在中国流行了上千年、“千人爱,万人贪”(第五十二回)的时尚。 “三寸金莲”是指经过缠裹后的小脚,这种尖形小脚平日所穿的鞋称“弓鞋”(或“绣履”,或“弓鞋绣履”),睡觉时换上睡鞋(或“眠鞋”)。所以 也可以把“三寸金莲”看作是小脚与弓鞋的复合体。“小脚”的各种称谓,史书中提到的有近四十种之多,如金莲、香莲、莲瓣、莲足、莲趺、莲钩、凤钩、琼钩、 玉钩、蟾钩等。 “足恋”和“鞋恋”本来就是中国文化人解不脱的“情结”,曹植、陶潜、谢灵运、李白、杜甫、杜牧、李商隐等人都有歌足、咏鞋的诗赋,如“凌波微步,罗袜生尘”(曹植《洛神赋》)、“屐上足如霜,不着鸦头袜”(李白《越女诗》)之类。 “缠足”源于何时尚无定论,一般认为大约起自南唐,据元代陶宗仪在《辍耕录》中引用《道山新闻》说: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之中,回旋有凌云之态。 此后一千多年,上起皇亲国戚,下至贩夫走卒,围绕着女人的“三寸金莲”,如蝇逐臭,如蚁附膻,意乱心迷,丑态百出。 宋代的苏东坡曾写《菩萨蛮》词咏缠足: 涂香莫惜莲承步,
长愁罗袜凌波去;
只见舞回风,
都无行处踪。 偷穿宫样稳,
并立双趺困;
纤妙说应难,
须从掌上看。 传说辽代赵王耶律乙辛诬陷懿德皇后萧氏的《十香词》,全是描写女子体味的,每首描写身体的一个方面(发、乳、颊、颈、舌、口、手、足、阴、肤),其第八首云: 凤靴抛合缝,
罗袜卸轻霜。
谁将暖白玉,
雕出软钩香。 明代唐寅写过一首《咏纤足俳歌》: 第一娇娃,
金莲最佳,
看凤头一对堪夸。
新荷脱瓣月生芽,
尖瘦帮柔绣满花。 从别后,
不见他,
双凫何日再交加。
腰边搂,
肩上架,
背儿擎住手儿拿。 清代方绚著《香莲品藻》,将小脚分为“三贵”(肥软秀),“五式”(莲瓣、新月、和弓、竹萌、菱角),“九品”,十八种。无聊、无趣以致无耻到如此地步,实是无药石可救。 与“束腰”、“隆胸”相比,虽然同是对女性身体的摧残,但“裹小脚”更蛮横霸道,更残无人性。“小脚”文化是中国性变态的极致,浸透着女性的血泪。
清代李渔《闲情偶记》记载:“宜兴周相国,以千金购一丽人,名为‘抱小姐’,因其脚小之至,寸步难移,每行必须人抱,是以得名。”李渔对缠足抱以欣赏 态度,但还是谴责了这种极端作法:造物生人以足,欲其行也。昔形容女子聘婷者,非曰“步步生金莲”,即曰“行行如玉立”,皆谓其脚小能行,又复行而入画, 是以可珍可宝,如其小而不行,则与刖足者何异?此小脚之累之不可有也(声容部“选姿第一”)。 清代李汝珍在《镜花缘》中,借君子国吴之和之口,痛斥了缠足恶习: 吾闻尊处向有妇女缠足之说。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 小子以为此女或有不肖,其母不忍置之于死,故以此法治之。谁知系为美观而设,若不如此,即不为美!试问鼻大者削之使小,额高者削之使平,人必谓为残废之 人,何以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为美?即如西子、王嫱,皆绝世佳人,彼时又何尝将其两足削去一半?况细推其由,与造淫具何异?此圣人之所必诛,贤者之所 不取,恨世之君子,尽绝其习,此风自可渐息。(第十二回) 清廷多次下令不准民间缠足,尤其禁止满族人缠足。如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入关后,清太宗又谕旨,有效汉人 裹足者,将“重治其罪”。顺治元年(1644),孝庄皇后谕示,凡有缠足女子入宫者,必斩不贷。次年下诏严厉禁止。顺治十七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 父杖八十,流三千里。但是对于汉族的成效不大,所谓“男降女不降”,汉族妇女缠足比前更甚。满人则少有缠足。康熙朝初叶时,此令便趋松弛,所谓悉听民便, 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大臣可熙奏免其禁,于是民间又可公然缠足了,旗人妇女也纷纷仿效。到了乾隆时,多次降旨严责,不许旗女裹脚。嘉庆九年 (1804)谕旨称:“今镶黄旗汉军应选秀女,内缠足者竟至十九人,殊为非是。此次传谕后,仍有不遵循者,定将秀女父兄照违例治罪。” 自宋至清,“足”之大小成为中国妇女审美的重要标准,“缠足”成为中国历史的代表性文化现象。依现代标准,回头观察,显然,这是一股污垢肆虐、恶臭逼人的浊流。
——节选自《缠足时代:性变态的极致》
三個女人五張床
《金瓶梅》揭密市井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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