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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性交事务管理办法
   

公民性交事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性交局令第5号

《公民性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务院性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牛乐吼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性交自由,尊重传统性交方式,规范性交事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性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性交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性交
正常秩序的原则。

  公民性交尊重历史传统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性交姿势。

  公民性交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公民性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交双方一致同意要求性交;

  (二)性交器官真实并运转正常;

  (三)申请性交的公民应为拟性交的所在方,并具备依法登记的性交场所和工具,且具备一定的性交能力。

  第四条申请性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性交:

  (一)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性交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性交的。

  第五条公民性交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性交的公民所在地居委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性交事务部门提出性交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性交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性交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凡是群交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兽交的,报国务院性交局批准;同时群交和兽交的,报国务院总理批准。

  审核批准公民性交申请,应当征求双方父母的意见。

  第六条对性交器官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性交协会认定,报国务院性交局备案。

  第七条公民性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性交器官大小形状, 由拟性交公民所在地相应的性交协会组建性交指导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性交事宜。

  公民性交成功后由省、自治区性交协会或者中国性交教协会根据性交成果统一
颁发性交证书予以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性交活动的认定活动。

  第八条公民性交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性交管理部门批准。在性交时
间超过半小时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性交姿势超过七种的,报国务院性
交局批准;性交出人命的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性交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民性交
活动,报国务院性交局备案。

  第九条公民性交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性交协会颁发性交准
许证书。

  性交准许证书的式样由中国性交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务院性交局备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公民性交申请事宜的,由人民政府性交事务管理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性交法》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没收性交工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涉及公民性交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
务院性交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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