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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迴路轉的玄機
   

作者:方鯤鵬

 

本月餘下的三個星期翟田田案的檢方如果還沒有動作,進入10月份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就到了交換座位的時候了;否則,這個時機將略有延後。

 

(一)翟田田案的迄今發展

 

翟這個姓有點兒冷僻,而且字典中有不同的讀法,根據翟田田護照上的英語名字,他的姓拼音是Zhai(讀“宅”)。翟田田案剛傳出時,網絡上他的姓名還曾一度被誤寫作霍田田。

 

除了特別說明外,本文中關於翟田田一案事實方面的敘述主要參考美國紐約時報的報道:《電話惹禍,中國學生面臨遣返》(After Call, Student Faces Deportation to China)。這篇報道刊載於201072日紐約時報網站上(http://www.nytimes.com/2010/07/03/nyregion/03chinese.html),第二天還刊登在該報的15A頁。紐約時報是美國名列前茅的主流大報,其報道絕不會向翟田田傾斜。所以,我採用紐約時報而不是華文媒體作為主要信息來源,以避免選擇同情翟田田媒體的嫌疑。

 

翟田田是中國陝西西安人,2003年赴美留學,從本科一年級開始,一直在美國新澤西州史蒂文斯技術學院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學習,已經在該校獲得了學士和碩士學位,事發前正在攻讀博士學位。

 

今年4月中旬翟田田突然人間蒸發,一個多月後,他通過曲折渠道向外界傳出消息,人們才知道他被關進了當地的縣監獄。

 

事情源起今年春天,翟田田在學校里發生一些人際方面的矛盾。311日,翟田田收到學校副校長助理的一封信,通知他學校決定給予他期限不確定的停課處分。這封信沒有給出具體的緣由,但聲稱翟田田違反了學校的一些規定,有威脅到別人精神和心理安全方面的行為。翟田田對這個處分提出申訴,但申訴很快被這位副校長助理駁回。翟田田不服氣,認為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於415日打電話到學校想同有關方面理論。但結果翟田田只能同總機房的一個接線員交談了幾句,據稱後者然後向警察報告翟田田要燒毀學校。

 

雖然這個案子不複雜,涉及到的人很少,但在案情關鍵之處各方發布的信息都語不詳而且前後不一,使案情顯得撲朔迷離。紐約時報的這篇報道中對於誰接聽了翟田田415日的電話,居然出現兩個矛盾的版本。報道先是稱接聽電話的是總機接線員,而在報道結束處又稱接電話的是一個學校警察。無論如何,就像報道的標題所確認的,是一個電話惹的禍。這一點十分重要,說明對話只在兩人間進行,沒有目擊證人。

 

當天(415日)晚上,這位校警手持法院逮捕令來到翟田田公寓,以涉嫌恐怖威脅的罪名將其逮捕。隨同校警前往的還有移民局官員。在逮捕翟田田時,沒有搜查住所,除了命令翟田田交出護照,對什麼都沒興趣。可以說從只要求上繳護照這一刻起,校方的意圖就昭然若揭了。翟田田再也沒有回到這個公寓,4個月後帶着手銬腳鏈從特別通道押送上目的地為中國北京的飛機,不能帶行李,機場上不准與送行的人見面,連他的律師趕到了機場也沒能見到他。

 

對於要燒毀學校的指控,翟田田十分憤怒。他聲明絕對沒有說過這話,是校方通過拆字把戲炮製出來的。據紐約時報轉引他的話,翟聲稱當時是說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翻譯成中文的意思是“我要到法庭去告他們,要到ABC CBS去,使史蒂文斯名譽掃地”。(註:ABC CBS是美國兩個著名的全國電視網。)翟在這裡用了動詞詞組“burn down”,這個詞組如果單獨列出沒有前後文的話,意思是“燒倒”;但是如用在不同的句子組合中,可以有不同的意思,甚至完全不存在“燒”的字面意義,像上一句顯然是指“名譽掃地”。要是把句中電視台和“到法庭去告他們”等有關狀語拆去後,只留下史蒂文斯,就變成燒倒燒毀史蒂文斯學院的意思了。

 

翟逮捕後被關進史蒂文斯學院所在縣的當地監獄。據翟解釋,他關進監獄時手機等都得上繳獄方,他的通訊錄在手機裡,而通訊錄上的電話和地址他沒有一個能背得出。監獄打出的電話是對方付費電話,必須接收方同意後線路才接通。他從監獄裡給學校打了幾次電話,但學校方面拒絕接通。直到一個多月後,翟田田乘同室獄友出獄之機,托他將一封求助信送到當地某台灣飯館的老闆處。翟曾在該飯館打過工。這位翟田田以前的雇主兼朋友接到信後立刻同翟在中國的父母取得聯繫,翟田田被捕的事件才浮上水面。

 

如果對於某件不愉快事件負有責任時,美國人典型的官方反應是冷漠而有紳士風度,撒謊且臉不紅。當問到為什麼翟田田被逮捕後校方不告知他的父母,史蒂文斯技術學院發言人說,“翟田田被捕後學院曾試圖同他的父母取得聯繫,很遺憾沒有成功。” 翟田田在該校讀了7年書,從本科讀到博士生,學校方面居然沒有方法同翟的親友聯繫上。史蒂文斯技術學院外國學生數量在全美大學中排在前二十幾名,故該校肯定設有很專業的外國學生辦公室,不會不懂聯繫不到翟親屬的情況下,還可以通知中國領事館。

 

一個美國公民如果在中國被捕,中國政府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美領事館。如果一個美國公民在中國人間蒸發一個月,事後發現是關在監獄裡,美國媒體至少會把這個事件作為一星期的重要新聞,鋪天蓋地報道。我想按照領事協議的對等原則,翟田田關進監獄後,美方也應該很快通知中國領事館,但史蒂文斯技術學院、警察、檢察官、監獄當局、移民局,沒有一個人想到要通知中領館。

 

美國雖然稱為法治國家,但執法人員卻普遍缺乏相稱的素質。翟田田被捕後根本沒人想到要通知中領館,而9天后的424日,在得克薩斯州發生的事就更為離譜了。那天中國駐休斯頓副總領事郁伯仁不知道他所開的車前後兩塊車牌中有一塊不見了(可能是被人偷走了)。於是他在前面開車,後面跟上了警車。當他回到領事館車庫,後面跟蹤的警察一擁而上將他在中國領事館內逮捕,過程中還動了粗,使副總領事受了傷。

 

將翟投入監獄這一事件,是在史蒂文斯學院主導下啟動的兩個針對他的案子,一個是恐怖威脅的刑事案件,另一個是移民局將其作為危險人物遞解出境的案子。史蒂文斯學院希望儘快把翟遞解出境,但移民局要將翟作為危險人物遞解出境,翟必須得在恐怖威脅這一個刑事案件上被判有罪,然後還要等翟服完刑,所以這一條路實際上不可行。在翟田田被捕的當天,史蒂文斯學院把對翟的停課處分加重為開除學籍處分,使翟馬上失去了學生簽證,意在為移民局啟動以翟田田非法居留為理由的普通遞解程序鋪路。但是學校的這種唐突開除,用意很明顯,程序不公正,翟是可以進行司法挑戰的。一時間,檢方、校方手上沒什麼好牌了。

 

到了7月下旬,翟田田表示願意自動離境,這對於校方、檢方、移民局,是正中下懷,於是一路綠燈放行。2010810日翟田田自願離境美國回到中國。雖然稱作“自願自由離境”,但實際上翟是帶着手銬腳鏈被移民局官員如同重罪犯似的押上飛機。

 

由於翟的恐怖威脅刑事控罪既沒撤銷又沒起訴,處於懸掛狀態,翟是以刑事案被告保釋在外的身份離開美國的。恐怖威脅一案檢方至今還沒起訴,保釋金只是微乎其微的1,500美元,由於保釋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條件,並且翟案尚未有結論,翟應該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更關鍵的是,翟從沒違反過移民法,移民局要求翟自己訂飛機票、自費買飛機票、自願自由離境,但移民局執法人員卻在眾目睽睽之下把翟如同重罪犯般押上飛機。這種做法顯然沒有法律依據,無端侮辱羞辱翟,侵犯了翟的最基本人權。

 

(二)控方腎上腺亢進之後是腎虛

 

檢方在逮捕翟田田後宣稱,翟被控罪如成立將判5年以上的刑期。當翟申請保釋時,檢方的條件是保釋金25,000美元,外加佩戴電子腳鐐。

 

然而,逮捕翟田田後快6個月了,檢方迄今還沒有向大陪審團提交起訴申請。對於不熟悉大陪審團制度的讀者,我在這裡作一個解說。“大陪審團”是英語Grand Jury的譯名,這個名稱比起普通陪審團名稱多了一個“大”字,表示陪審員的人數多於普通的陪審團。大陪審團的功能是決定檢察官提出的指控是否有充足的證據,以免檢方沒有相當的證據就貿然起訴,浪費納稅人的錢。美國現在只有不到半數的州還採用大陪審團制度,新澤西州是其中之一。在新澤西州,普通陪審團(庭審陪審團)的陪審員為6-12人,大陪審團則由16-23個陪審員組成。新澤西州規定,刑事案可起訴罪(相當於重罪)正式起訴前,要提交大陪審團審議批准,如超過半數的陪審員同意,就可獲得大陪審團的批准。因為大陪審團只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不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大陪審團聚集一次往往同時審議很多起訴申請,所以批準的條件不很嚴格,一般檢察官的起訴申請總能獲得大陪審團的批准。法律規定除極為罕見的例外情況,被告方及其律師不得在大陪審團面前出現,還規定大陪審團審議不僅全程保密,在大陪審團解散後,原陪審員對大陪審團審議內容也不得泄露。網絡上不斷有“新聞”稱翟田田要求在大陪審團前陳述被拒,或稱他失去了在大陪審團的聽證會上自辯的機會,這說明假新聞製造者們對美國的司法制度一無所知。

 

雖然檢方氣壯如牛,但其實手上連一件像個樣的證據都沒有。檢察官心知肚明,所以一方面揚言翟肯定會被定罪,刑期至少有5年,另一方面又積極同翟的律師談交易。

 

新澤西州對刑事罪不像其他州分為重罪和輕罪兩類,而是分成三類:可起訴罪(Indictable),行為不檢人士罪(Disorderly persons),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Petty disorderly persons)。可起訴罪包括各種嚴重犯罪行為,另兩個類別則屬於輕罪,行為不檢人士罪刑期不超過6個月,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刑期不超過3個月。檢方先是提議,如果翟田田願意對行為不檢人士罪認罪,檢方就把恐怖威脅的控罪撤銷。這個提議遭到翟田田拒絕後,檢方進一步降低身段,提議只要翟田田願意對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認罪就可以立刻結案,用翟已被監禁的時間沖銷刑期,翟馬上自由,一天都不用再蹲在監獄了。翟田田還是拒絕了。

 

翟田田在檢方提供的認輕罪交易後猶豫不決,早日出獄的渴望使他難以拒絕交易,為此兩次徵詢其父的意見。翟父對兒子說,“中國有句老話,就是寧可站着死,不能跪着生。”翟田田於是下定決心不接受認輕罪協議。翟父給予翟田田士可殺不可辱的中國傳統教育,這個父親做得好,讚一個。雖然從說話語氣看,拒絕認罪協議實際上只是為爭一口氣,但對此案將來的峰迴路轉這是舉足輕重的一步。因為翟田田在不具可信犯罪證據下被關了幾個月,再輕的認罪協議也一定會包含一個放棄反訴學校和政府的條款;如果簽了這樣的協議,以後就沒戲唱了。

 

在保釋金方面,檢方也表現了戲劇性的變化。一開始檢方要求保釋金25,000美元,後來降為20,000美元,再後來乾脆大大方方地大幅降低到象徵性的1,500美元。

 

更微妙的是,翟尚處於保釋狀態,等待恐怖威脅案的起訴和審判;如果跑出美國司法管轄範圍,棄保潛逃豈不易如反掌。翟田田“自願離境”的操作是在檢方的眼皮底下進行,檢方佯裝不知,一聲不吱。在我看來,檢方不僅沒有對顯見的棄保潛逃風險採取任何措施,反而更像是在鼓勵他棄保潛逃,最好是再也不要回來了。

 

校方腎上腺亢進之後的腎虛症狀更是甚於檢方。學校僅憑一通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可以各執一詞無法印證的電話,就作出效率奇高的反應,僅僅半天時間裡,辦了對翟田田的正式逮捕令,開除了翟田田學籍,報告了移民局,聯繫移民局一起執行了對翟田田的逮捕,啟動了翟涉嫌恐怖威脅的刑事案件,啟動了將其遞解出境的移民局案件。真是活脫脫的腎上腺亢進,激素分泌過旺。

 

然而當媒體開始報道這一事件時,史蒂文斯腎虛了。最初一段時間,中文媒體根據對英文“恐怖威脅”一詞的理解,將其意譯成“恐怖分子”,史蒂文斯學院對此非常不滿,多次通過主流媒體抱怨中文媒體歪曲,指出“恐怖威脅”要比“恐怖分子”的罪名輕,是指語言威脅。而在檢察官宣稱如翟被控的罪名成立將至少獲判5年以上刑期時,史蒂文斯學院的法律顧問卻對紐約時報潑冷水,稱如果翟被控的罪名成立,最多判35年。顯然引起媒體關注後,史蒂文斯學院想儘量把這一事件弱化,同4月份時的“腎亢”狀態大不一樣了。

 

我在事件初曝光時就懷疑逮捕翟田田沒有法律依據。隨着事件輪廓清晰化,我現在認為逮捕翟田田是一次濫用司法公權力的行為。

 

警察可以在犯罪現場先斬後奏逮捕嫌疑人,但是如果夜晚進入住宅逮捕,一定得持有法官簽發的正式逮捕令。法律對於法官在怎麼樣的情形下可以發布逮捕令有嚴格的規定。新澤西州法院規則中的R.3:3-1(c)條款對適用於逮捕被控告對象的具體情況逐一列出,翟涉嫌的語言威脅行為根本沒有在其中。從該法律條款還可以看到,當翟僅被單方面地指控有語言威脅後,法官至多可以發一張傳票傳喚他到庭接受法官的問話。作為預防性措施,法官至多還可向翟發一份臨時禁止令,禁止翟在史蒂文斯學院附近(比如說3條街區內)出現,如有違反警察即可執行逮捕。同時法律規定,發了臨時禁止令後必須在10天之內召開聽證會,就事實真相進行法庭辯論,以便作進一步處置。這不是說語言威脅就沒事了,語言威脅可以立案、起訴、審判,但一般直到審判結束,宣判被告犯罪後,才會對被告逮捕。

 

逮捕關押翟田田過程中,校方、警方、檢方犯了許多低級的錯誤,構成了硬傷和致命傷。從逮捕翟田田這一刻起,到他離開美國,控方實際上很清楚翟田田沒有對任何人、任何物形成真實的威脅。換句話說,他們從頭到尾一直明白,沒有一個真實的理由逮捕關押翟田田。證據俯拾皆是,隨便撿幾個來說說。

 

翟被控告要燒毀學校大樓,如果上綱上線的話,在法律規定(R.3:3-1)屬於可逮捕的具體列表中,只有縱火這一項可能沾得到一點邊。但是,執法部門卻只逮捕翟,根本不考慮搜查他的公寓尋找企圖縱火的物證。顯然他們一開始就清楚:即便翟真的說了這個話,也是說說而已,絕對不會付諸實施,沒有現實的危險。

 

在事件引起媒體注意後,學院的法律顧問強調翟被控的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恐怖威脅,是指語言方面,強調是新澤西州可控罪中最輕的一種。既然如此,為何採取激烈的逮捕關押手段?

 

檢方主動提供的認罪協議,把罪名降低到只相當於不遵守交通規則這樣輕微的程度,更顯出這個逮捕莫名其妙。

 

檢方主動把保釋條件降低到只剩下僅具象徵性意義的1,500美元保釋金,保釋後沒有監視機制,沒有行動限制,佐證了翟沒有危險性。這樣的保釋條件事實上是在鼓勵翟棄保潛逃,因為翟如果真的棄保潛逃了,損失充其量不過是1,500美元。

 

翟田田被關進關出監獄的事件,不禁使我想起一個惡警察的故事。這位警察開車撞壞了一個小百姓的車後,擺擺手把車主喚到跟前問,“你是自己把車開走,還是要我給你開一張罰單?”

 

(三)翟田田有保護神但絕不會是法律和法庭

 

翟田田的律師海明律師上個星期對媒體說,如果檢方9月份還不把這個案子送大陪審團,根據憲法,被捕6個月不起訴,翟田田將被宣布無罪。海明律師認為檢方不向大陪審團提出這個案子的可能性很大。

 

美國司法系統的貓膩即使是在江湖上一直混得主兒也常常識別不了。檢察官不是省油的燈,這樣一個簡單的小案件,逮捕近6個月了還沒起訴,當然是手上沒證據。但是如果以為檢方就這樣算了,讓翟案過了起訴期後自動撤銷,未免太天真了。檢察官一定要有作為,不為別的,只為翟田田已吃了4個月的牢飯,還欠着他一份4個月刑期的賬單。不過我估計檢察官也不願將此案做成一個讓陪審團來裁決的官司。僅憑一個各自表述有爭議的電話,沒有物證,要讓每一位陪審員都相信翟田田欲燒毀學校大樓,那是不可能的任務,白白損耗了檢察官自家聲譽。大陪審團的功能是審議檢察官對可起訴案的起訴申請,一般都是直接批准,但法律也容許大陪審團把起訴罪別降級。而檢察官能在大陪審團前作陳述,可以影響引導大陪審團作決定,我估計此案大陪審團會按檢方希望,把罪名降級後發回鎮法院審理。前已介紹,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最高判3個月;行為不檢人士罪最高判6個月。雖然檢方曾提議翟田田接受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但那時翟在獄中還不到3個月,而現在翟已有了4個月的牢獄經歷,這個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已不能再作為選項了。所以最有可能的是,大陪審團把罪名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後交鎮法院審理。

 

如果是這樣,案件將下發到史蒂文斯學院所在地的鎮法院審理,就是那個史蒂文斯向其要翟田田逮捕令如同在囊中取物一般容易的法院,而受理法官很可能是簽發了翟田田逮捕令的那位法官。

 

審理行為不檢人士罪沒有陪審團,是由法官召開聽證會,由法官一個人作判決,而這類案件的受理法官又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官獨立辦案的規定一直以來是美國引以為榮的事情。法官獨立辦案是指法官審理案件不受任何人的影響,即使是法官的上司,比如說首席法官,也不准對審理案件的法官指手畫腳。這些在理論上是如此,如果信以為真,那就太天真了。筆者恰好對新澤西州法官獨立辦案的情形作過一些考察,寫下一篇博文《曬曬美國上訴庭法官的獨立辦案》,網絡上容易找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

 

然而即使行為不檢人士罪的案子得到最壞的判決結果,翟田田不過是名譽受些損失罷了,他還是可以為遭遇到的不公正進行反控,因為他沒有簽署過一攬子的認罪協議。

 

這些是翟田田的弱勢因素分析。然而翟已擁有了兩個極為強勢的發力點,只要拿捏得當,翟的弱勢可以被完全壓制住。我估計,如果翟表現出決戰到底的勇氣,指示律師積極取證備戰,他對手的腎虛一定加倍發作,以至於不敢應戰,就算以上假設的情況成了現實,也會找個技術性理由,把行為不檢人士罪的案子撤銷。

 

翟田田的保護神和強勢發力點,恰好是他對手的死穴:

 

1) 翟田田現在是全世界華人媒體的寵兒,他這個案子的一舉一動,全世界華人媒體都搶着報道,繼而帶動一些美國主流媒體跟進。

 

要問這有什麼用,請看看翟田田的坐牢經歷與媒體關注度的相關性:最初一個多月人間蒸發時期,過得暗無天日,叫天天不靈,喊地地不應。媒體披露事件後,檢方主動提議把控罪級別降低。隨着報道的擴散和增強,檢方甚至願意降低到不算刑事罪,不留案底,就像闖個紅燈。保釋金也從25,000美元大幅下降到1,500美元。最後甚至裝作沒看見棄保潛逃的風險,讓翟出境回中國。

 

背靠媒體,翟各方面都有了保護。檢察官不會是傻瓜,說不定故意在玩棄保潛逃的遊戲,先放他走,然後通知他的律師要開庭,再玩點技術故障,使翟拿不到簽證,坐實了棄保潛逃罪。但在媒體放大鏡下,這些“小事”都變得不好辦了。法庭上也如此,法官的言行將被媒體傳播,形同被督查。

 

2)史蒂文斯技術學院是一所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技術工程學院。該校網頁上稱學校擁有大量外國學生,但是沒有具體的統計數據。而根據Top Universities網站收集的資料( http://www.topuniversities.com/university/3898/stevens-institute-of-technology ),2009年史蒂文斯技術學院共有研究生6118人,其中外國學生1876人,占了31%

 

眾所周知,外國學生在美國就讀要付更高的學費和其他費用。一個外國學生比例接近三分之一的學校,可以說外國學生是這個學校的經濟支柱和財神。翟田田在它那裡從大學一年級開始,讀了7年,博士生也讀了一半,給學校賺了不少錢,但說開除就開除,還恨不得連夜趕出美國。按照翟的說法,這是種族歧視對待。史蒂文斯是一所技術工程學院,亞裔外國學生是重要的生源。中國大陸留學生占了外國學生的最大比例,新澤西州是亞裔聚集的州,加上香港、台灣、印度等地來的學生,我估計亞裔外國學生應該占到該校外國學生的4/5。因此,保持亞裔外國學生生源,維護好學校在亞裔外國學生心目中的形象,對於該校有戰略意義。

 

從現在已披露的信息可以肯定,這個學校在開除逮捕翟田田事件中犯了很多低級錯誤,事實真相不難查清。如果在媒體關注下,通過法庭辯論追查開除逮捕翟田田的決策過程,追查是否有違法情節,會是史蒂文斯最不願意看到的惡夢。

 

以上(1)(2),暗藏着翟田田之案峰迴路轉的玄機,拿捏得當,所向披靡。

 

(四)應當組建一個因應新局面的律師團隊

 

根據翟田田的介紹,海明律師是他的移民案件律師,他至今還沒有一個刑事案的律師。海明律師實際上在刑事案上也幫了他很多,特別在與媒體溝通上作得非常漂亮和老練。不僅短時間裡使海外華文主流媒體,如世界日報、星島日報等出現大量報道,連美國的英文主流大報紐約時報也跟進了,確實不簡單。但發布消息的準確性亟需提高,爾而錯不成問題,多了會損形象。

 

翟案要想有好的結局,必須雇對政府索賠有經驗的律師。李文和案的律師既有對抗莫須有刑事控告案的經驗,又有向政府索賠的經驗,可以同他們聯繫,請他們接案,或請他們引薦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索賠案是打贏了律師分成,輸了客戶不欠律師費,避免了籌集律師費的困難。

 

李文和案的控方也是腎亢之後是腎虛。一開始窮凶極惡地起訴李59項重罪,關了李9個月後與李達成認罪協議時,只剩下其中一項最輕的非法下機密資料罪,其餘58罪名都不見了。李文和接受此認罪協議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因為他確實把一些不應該下載的資料下載到他的手提電腦,不可能全身而退了。但是李文和對這項罪名很憤怒,他後來出書公開稱被定此罪只是因為他的黃膚色。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所有其他膚色的同事們作得和他一模一樣,為圖方便把一些不應該下載的資料下載到個人手提電腦,但只有他一個被控罪。

 

由於李文和被迫簽了一攬子的認罪協議,雖然立刻獲釋,雖然法官在釋放他時,為當初批准關押他而當面向他道歉,但他受認罪協議的約束,不能就這9個月的冤獄追究政府的責任。好在他以政府向媒體泄露他的隱私為由控告政府,最後獲得164.5萬美元的賠償。

 

(五) 維權的事兒不分東方西方

 

人的本能自然屬性里大概有一種濫用權力傾向,所以“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才會成為至聖名言。實際上還用不着到有“絕對的權力”的時候,手上只要有了點芝麻權,甚至通過人際關係而有點兒間接的、假手的權力,也可能濫用。因此維權的故事不分東方西方普遍存在,並非只是某個或某些國家的特產。曝光的濫權事件、傳播的維權故事,只是實際發生的滄海一粟,不過這些極少量有幸曝光的事件,至少對於抑制權力濫用現象會起些作用。

 

我在《美國法院的信訪制度及其作用》一文中曾介紹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15歲女孩,因為在互聯網上放上了一頁諷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學的校長助理,雖然明確註明只是開個玩笑,還是被法官在1.5分鐘(90秒)的審判中判處了3個月的監禁。無獨有偶,翟田田到了北京後公開聲稱,他之所以被關了4個月,只是因為得罪了副校長助理。這是翟田田一方的說辭,翟案遠未揭開黑幕,期待後續的法庭辯論有助釐清真相。

 

小人物也有人權,小人物的自由也有普世價值,小人物的尊嚴也是尊嚴。如果翟案中確有濫用權力、公器私用、挾權報復這等情節,始作俑者就應該為翟田田的冤獄,為他被屈辱地押上飛機買單。支持翟田田討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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