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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06 - 11/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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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女雇員 報復男下屬?
   

--江蘇省外辦主任受黨紀處分一案再起波瀾

作者 李新德  來源 中國輿論監督網

     “我是江蘇省外事辦魯林的妻子,我在絕望中流着淚水給您寫信,控訴江蘇省外事辦主任王華利用手中的權力玩弄本單位的女性,因為他懷疑是我丈夫設計把他的事情捅了出去,於是處心積慮地製造冤假案殘酷迫害我丈夫魯林,最終利用關係把我丈夫打進監獄,懇請您們幫我申冤做主!”這是記者接到封來自一南京的投訴。

一、東窗事發

 
(圖一)江蘇省外辦主任王華(左)接受李新德採訪
 

記者在南京採訪期間,魯林的妻子吳堅向記者講述了她舉報王華的經歷……

 投訴信中提到的王華是江蘇省政府外辦主任,一位現職的正廳級高官。

 2003年7月,王華走上了江蘇省外辦的領導崗位。早在其任職之前,關於王華的生活作風問題就鬧得沸沸揚揚。前任外辦主任出於對王華本性的了解,在退休之前曾主動找到當時的省委組織部長徐國建(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逮捕)反映王華的生活作風問題,可是不知什麼原因,絲毫沒有影響王華的“帶病”升遷。
 隨着職務的升遷,王華玩弄女性也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2004年春節前夕,在省外辦組織的一次聯誼會上,王華盯上了下屬單位江蘇省國際交流中心主持節目的年輕女員工周蓓。
 1月27日晚,周蓓正和同學逛街,王華打來電話以了解“江蘇省國際交流中心”的情況為名,要求周蓓返回其單身宿舍。
 在單身宿舍內,王華對周蓓實施了強暴。

 (圖二)受害人周蓓寫給紀檢部門的舉報信


 事畢,王華扔下2000元購物卡給周蓓(周蓓已經將此卡上繳給了江蘇省紀委)。
 接下來一段時期內,王華經常糾纏周蓓,並多次登門強令與其發生關係。迫於王華的淫威,再加上剛做過心臟搭橋手術的母親身體不好,周蓓強忍屈辱不敢告知家人。
 為了擺脫這種被肆意糟蹋的窘境,周蓓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找到了自己的原來的老領導魯林(魯林曾任江蘇省國際交流中心總經理,此時已調到省外辦任職),請他給予幫助。魯林經慎重考慮後,建議周蓓按組織程序向紀委部門反映為妥。
 於是,周蓓寫了舉報信,通過省外辦紀檢組長上報到江蘇省紀委。
 江蘇省紀委非常重視,為此於2月19日成立王華強姦案調查組。調查組由省紀委王魯寧處長負責,江蘇省公安廳對現場和周某提供的精液遺留物進行了DNA檢測,證明確係王華王華遺留物。
 在省紀委立案後,王華交代了曾與另外五名女幹部女青年通姦或以用同樣的方式實施強姦的事實。
 就在江蘇省紀委準備將王華實施雙規作進一步審查的時候,王華的心中非常的恐懼,他狹隘地認為,是魯林有意識的幫助周蓓與其作對。
 
 二、栽贓陷害

 3月中旬,王華一邊安排自己的同學、省外事辦秘書處處長黃錫強給省主要領導和上級部門寫信,並授意黃將寫好的信讓各個處室人簽字,多數人礙於王華的權力不得不違心簽名,以此來證明王華是多麼的無辜,就這樣,王華通過欺騙的手段矇騙了上級領導。
 6月初的一天,王華還托人魯林傳說,大家在一起溝通一下,消除一些誤會。出於做人的良知,魯林沒有理睬。不久,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依仗着江蘇省某領導的“就事論事,不必深究”的批示,一項人證物證具全且手段卑鄙、道德敗壞、影響惡劣的廳級高官玩弄女性案,就這樣輕易的逃脫了法律的制裁,最後避重就輕,只給了這個色狼一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王華在有關領導的默許下,私自成立了打擊報復 “外辦魯林、周蓓專案組”。
 先是誣陷魯林有重大經濟問題,指使手下人寫舉報信,接着市檢察院指令雨花區檢察院於2004年5月份開始反覆審查魯林的所謂經濟問題,將與其往來的所有業務單位和個人逐一清查,檢查歷時兩個月,結果表明所謂的舉報都是誣陷。
 經濟誣陷剛澄清,新一輪的迫害又緊接而來。
 6月初,省外辦有人又散布、捏造“魯林給了周蓓20萬元錢讓其引誘王華”、“魯林和周蓓是情人關係”、“魯林用公款為周蓓買房”等一系列謠言,隨後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的罪名將受害人周蓓關押50多天。
 7月4日,知情人魯林也被公安局關押了16天,公安局之所以興師動眾,主要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要調查周蓓和魯林的所謂“設局陷害”王華問題。調查結果再次證明該誣陷罪名純屬“莫須有”。
 最終,這一起當時轟動南京市的所謂大案要案不得不悄悄收場了。
 在遲遲查不出魯林經濟問題以及“設局陷害”問題的情況下,一場更陰毒的行動又接踵而至。
 
 
三、刑訊逼供
 
  7月初,一個與江蘇省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有業務聯繫的加拿大華人李春水,首先被市檢察院關押起來。
 李春水在後來寫給有關部門的投訴信中稱,他被關押期間,辦案人員對他進行刑訊逼供,逼迫其交待並承認曾經行賄魯林的“事實”。辦案人員誘騙他說“魯林已經承認你送錢給他,如果你不交待就永遠別想出去”,並將編好的“行賄”事實,“苦口婆心”地對他進行誘供。他違心地按辦案人員的設計要求,在寫好的“交待”供詞上簽了字。



 (圖三)李春水被釋放後寫給賈春旺的親筆信

圖四)李春水的舉報材料
 
 

(圖五 )李春水的舉報材料

 
 (圖六)
李春水的舉報材料
 
 
(說明)上述帶有編號的舉報信轉到南京檢察機關但未在法庭出示
 

 解除關押後,李春水直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投訴南京市檢察院捏造事實陷害他人、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事實。同時,李春水也通過北京的有關部門向魯林的親屬轉告了他被南京市檢察院非法刑訊逼供的情況。
    在拿到李春水的“交待”材料後,南京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將魯林抓捕。羈押期間辦案人員連續四天四夜不准魯林睡覺,污辱謾罵體罰更是家常便飯,同時積極進行案情受賄誘導,聲稱李春水已經承認送錢行賄,並以不讓女兒出國留學相威脅,逼迫魯林交待承認。
 從2004年7月份起,針對魯林的迫害有預謀的逐步升級。
 7月4日,南京市檢察院於以“涉嫌誣告陷害”的罪名對魯林實施監視居住;
 7月20日“誣告陷害罪名”不成立宣布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的當天,南京市檢察院又以“涉嫌經濟犯罪”的罪名對魯林實施監視居住;
 8月12日南京市檢察院更以“受賄”罪名對魯林實施逮捕並羈押至10月12日;
 10月12日在仍然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延期羈押一個月;
 11月12日又繼續延期羈三個月。
    12月15日,檢察院在律師反覆追問下極不情願地告之羈押期限再次延長一個月,且沒有說明任何理由,至此魯林的羈押期已四個月。 
    目前,查辦王華案件的江蘇省紀委王魯林處長被調離省紀委。
 王華事件暴露後,周蓓多次遭受威脅:你不是沒有問題,如你出去後亂說亂告,我們隨時會把你抓進來,周從被抓到放人出來,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為了生存,周強忍屈辱逃離南京。

 四、被判入獄
 
 根據李春水的口供,檢察機關指控魯林,認為:2001年11月,魯林時任江蘇省國際交流中心主任,代表本單位與加拿大凱旗國際集團負責人李春水魯林在簽約,為感謝魯林在費用結算,續約等方面為其提供的便利,於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先後10次送給犯罪嫌疑人魯林先後受賄9.7萬元人民幣。
  魯林的另一項罪名是挪用公款39.5萬元人民幣。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5月16日,為歸還中信銀行40萬元貸款,犯罪嫌疑人魯林對本單位會計王茜謊稱其妹妹買房急需用錢,從本單位小金庫中借款40萬元用於歸還其個人貸款。2002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魯林將該40萬元小金庫借款歸還本單位。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魯林有期徒刑8年。
 在南京,魯林的代理律師倪韶鳳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首先是魯林受賄一說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指控魯林有罪主要是因為李春水的證言。檢方早在一審之前就到了最高檢轉來李春水的投訴,但作為公訴機關卻始終沒有在法庭上出示。二審期間,我們查到了李春水的投訴(其中包括李春水在加拿大的投訴)這對魯林是否有罪起決定作用,對於這份新的證據,法院是應該要開庭的,他們開始也多次通知我們說要開庭審理。但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法院改變了主意,他們認為“向有關部門調取了一封署名‘李春水’的信件複印件,但不能確定該信件系李春水所寫,信件內容的真實性亦無法確認,故不能作為新的證據進入庭審程序進行質證。”
 證人李春水曾在羈押期間承認過向魯林行賄,但他在釋放後即向北京多家相關部門申訴,否認其曾向魯林行賄。相關證據已提請法庭向相關部門調取。根據江蘇省高院《若干意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在庭前多次證言相互矛盾,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未能出庭作證,其矛盾證言不可採信。”
 所以我們認為法院應當要求控方讓證人李春水出庭,並對李春水的證言當庭進行質證。
 關於魯林挪用單位40萬資金歸還銀行貸款的行為,我們認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首先,魯林沒有挪用公款贏利的主觀故意。他在自己的貸款到期前,為了還款,將自己的股票割肉備好40萬,以便及時歸還自己的第一筆銀行貸款。魯林出差歸來想提款歸還貸款時被告知,當天下午股市已經閉市,無法提取那麼多現金,為避免自己信譽受損,魯林向財務部經理借用40萬償還債務,並在第二天上午將自己準備還銀行的40萬還給財務部,從借款到還款,前後不到20個小時。
 值得深思的是,李春水曾經被檢察機關關押審訊過,也做過大量的筆錄,對於李春水出來以後向有關部門的投訴信真偽,他們要想辨別的話只要做一下李春水的筆記鑑定就會真相大白,但檢察機為什麼不對其筆記進行鑑定?
 五、外辦採訪

 
 (圖七)
江蘇省國際交流中心總經理吳忠德接收記者採訪

 2006年10月20日,記者來到江蘇省外辦主任辦公室,採訪了王華。
 記者就此前發給了王華有上述內容的初稿,徵求他的意見時,王華說:稿件內容百分之九十五、甚至百分之百都是錯誤的。涉嫌強姦這個罪要判8年,你可能聽了一面之詞,一看這個初稿,就知道拿了魯林家裡的錢了,要不然不會這麼寫。
 當記者問王華,你受到處分是不是因為周蓓的原因。王華沒有否認,他很乾脆的回答:是的,但這是魯林等人設置的陷井。
 王華告訴記者,當初我查處國際交流中心關於16名高中畢業留學德國的學生受到欺騙而引起了糾紛,為此,我們省外辦賠償了150多萬元。就在查辦這件事情的過程中,時任交流中心主任魯林不配合,他們就設置了這個陷井,和我們前任紀委書記一起搞我。我是黨員,自己一時不謹慎犯了錯誤,2004年給我了處分。魯林犯事在前,我犯事在後,領導說:你雖然抓了腐敗,但你也犯了錯誤,也要承擔責任。
 這個事情看來不會就這樣了結,我不會善罷甘休的,我準備通過組織或者通過法律手段找魯林的老婆。
 在國際交流中心採訪期間,現任主任吳忠德告訴記者,我接手這個中心的時候,這裡的賬目管理很亂,現在雖然經過了審計,但存在的問題沒有解決,如果深挖起來,這裡面還有更大的問題。其中16名高中生留學德國的學生,最後每人賠償給他們3.5萬元。
 當記者問,既然問題很多,為什麼不查下去呢?吳忠德主任回答說:那是領導們的事情了。
   作為一位廳級高官,王華的腐敗問題在南京曾轟動一時,一位南京市民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說,高級幹部涉嫌強姦可以按照生活作風問題處理,這擺明了避重就輕,以權代法,其實就是護犢子,如果這事發生在一個普通市民身上絕不會是這樣的結果。王華一事在南京市民中產生的影響是惡劣的,如果不按照法律進行處理,直接危害的是我們黨的威信。
 
 相關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五十條  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九條進行淫亂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猥褻、侮辱婦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半年以來,記者通過多種途徑試圖與遠在加拿大的華人李春水取得聯繫,但得到的答覆是,他已經離開加拿大凱旗國際集團,望有知其下落者,請轉告他與本文作者李新德聯繫。信箱:
fazhijizhe@126.com
 
 
 
 作者簡介
 
 李新德,安徽人,2003年10月創辦中國輿論監督網,2004年首發“下跪副市長醜行錄”一文嶄露頭角,從而引起國內外媒體的關注:《民間反腐網站46天扳倒下跪副市長》(城市快報)、《他們最害怕光》(中國青年報)、《中國網絡自由飛翔的雄鷹》(路透社)、《互聯網改變中國政治版圖》(紐約時報)。
   近期報道了遼寧阜新“退休高官”王亞忱案件、遼寧鞍山國稅局李文娟舉報案件、河北國投公司董事長梁雲才雙規致死案件、黑龍江富錦市57萬畝土地案件、天津塘沽區政府“腐敗樓”事件、“兩頭通吃”的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湖南省)等文章。
 更多的文章請在網絡搜索“李新德”或“中國輿論監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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