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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06 - 11/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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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雇员 报复男下属?
   

--江苏省外办主任受党纪处分一案再起波澜

作者 李新德  来源 中国舆论监督网

     “我是江苏省外事办鲁林的妻子,我在绝望中流着泪水给您写信,控诉江苏省外事办主任王华利用手中的权力玩弄本单位的女性,因为他怀疑是我丈夫设计把他的事情捅了出去,于是处心积虑地制造冤假案残酷迫害我丈夫鲁林,最终利用关系把我丈夫打进监狱,恳请您们帮我申冤做主!”这是记者接到封来自一南京的投诉。

一、东窗事发

 
(图一)江苏省外办主任王华(左)接受李新德采访
 

记者在南京采访期间,鲁林的妻子吴坚向记者讲述了她举报王华的经历……

 投诉信中提到的王华是江苏省政府外办主任,一位现职的正厅级高官。

 2003年7月,王华走上了江苏省外办的领导岗位。早在其任职之前,关于王华的生活作风问题就闹得沸沸扬扬。前任外办主任出于对王华本性的了解,在退休之前曾主动找到当时的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反映王华的生活作风问题,可是不知什么原因,丝毫没有影响王华的“带病”升迁。
 随着职务的升迁,王华玩弄女性也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2004年春节前夕,在省外办组织的一次联谊会上,王华盯上了下属单位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主持节目的年轻女员工周蓓。
 1月27日晚,周蓓正和同学逛街,王华打来电话以了解“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的情况为名,要求周蓓返回其单身宿舍。
 在单身宿舍内,王华对周蓓实施了强暴。

 (图二)受害人周蓓写给纪检部门的举报信


 事毕,王华扔下2000元购物卡给周蓓(周蓓已经将此卡上缴给了江苏省纪委)。
 接下来一段时期内,王华经常纠缠周蓓,并多次登门强令与其发生关系。迫于王华的淫威,再加上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母亲身体不好,周蓓强忍屈辱不敢告知家人。
 为了摆脱这种被肆意糟蹋的窘境,周蓓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找到了自己的原来的老领导鲁林(鲁林曾任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总经理,此时已调到省外办任职),请他给予帮助。鲁林经慎重考虑后,建议周蓓按组织程序向纪委部门反映为妥。
 于是,周蓓写了举报信,通过省外办纪检组长上报到江苏省纪委。
 江苏省纪委非常重视,为此于2月19日成立王华强奸案调查组。调查组由省纪委王鲁宁处长负责,江苏省公安厅对现场和周某提供的精液遗留物进行了DNA检测,证明确系王华王华遗留物。
 在省纪委立案后,王华交代了曾与另外五名女干部女青年通奸或以用同样的方式实施强奸的事实。
 就在江苏省纪委准备将王华实施双规作进一步审查的时候,王华的心中非常的恐惧,他狭隘地认为,是鲁林有意识的帮助周蓓与其作对。
 
 二、栽赃陷害

 3月中旬,王华一边安排自己的同学、省外事办秘书处处长黄锡强给省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写信,并授意黄将写好的信让各个处室人签字,多数人碍于王华的权力不得不违心签名,以此来证明王华是多么的无辜,就这样,王华通过欺骗的手段蒙骗了上级领导。
 6月初的一天,王华还托人鲁林传说,大家在一起沟通一下,消除一些误会。出于做人的良知,鲁林没有理睬。不久,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依仗着江苏省某领导的“就事论事,不必深究”的批示,一项人证物证具全且手段卑鄙、道德败坏、影响恶劣的厅级高官玩弄女性案,就这样轻易的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最后避重就轻,只给了这个色狼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华在有关领导的默许下,私自成立了打击报复 “外办鲁林、周蓓专案组”。
 先是诬陷鲁林有重大经济问题,指使手下人写举报信,接着市检察院指令雨花区检察院于2004年5月份开始反复审查鲁林的所谓经济问题,将与其往来的所有业务单位和个人逐一清查,检查历时两个月,结果表明所谓的举报都是诬陷。
 经济诬陷刚澄清,新一轮的迫害又紧接而来。
 6月初,省外办有人又散布、捏造“鲁林给了周蓓20万元钱让其引诱王华”、“鲁林和周蓓是情人关系”、“鲁林用公款为周蓓买房”等一系列谣言,随后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将受害人周蓓关押50多天。
 7月4日,知情人鲁林也被公安局关押了16天,公安局之所以兴师动众,主要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调查周蓓和鲁林的所谓“设局陷害”王华问题。调查结果再次证明该诬陷罪名纯属“莫须有”。
 最终,这一起当时轰动南京市的所谓大案要案不得不悄悄收场了。
 在迟迟查不出鲁林经济问题以及“设局陷害”问题的情况下,一场更阴毒的行动又接踵而至。
 
 
三、刑讯逼供
 
  7月初,一个与江苏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有业务联系的加拿大华人李春水,首先被市检察院关押起来。
 李春水在后来写给有关部门的投诉信中称,他被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逼迫其交待并承认曾经行贿鲁林的“事实”。办案人员诱骗他说“鲁林已经承认你送钱给他,如果你不交待就永远别想出去”,并将编好的“行贿”事实,“苦口婆心”地对他进行诱供。他违心地按办案人员的设计要求,在写好的“交待”供词上签了字。



 (图三)李春水被释放后写给贾春旺的亲笔信

图四)李春水的举报材料
 
 

(图五 )李春水的举报材料

 
 (图六)
李春水的举报材料
 
 
(说明)上述带有编号的举报信转到南京检察机关但未在法庭出示
 

 解除关押后,李春水直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投诉南京市检察院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事实。同时,李春水也通过北京的有关部门向鲁林的亲属转告了他被南京市检察院非法刑讯逼供的情况。
    在拿到李春水的“交待”材料后,南京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将鲁林抓捕。羁押期间办案人员连续四天四夜不准鲁林睡觉,污辱谩骂体罚更是家常便饭,同时积极进行案情受贿诱导,声称李春水已经承认送钱行贿,并以不让女儿出国留学相威胁,逼迫鲁林交待承认。
 从2004年7月份起,针对鲁林的迫害有预谋的逐步升级。
 7月4日,南京市检察院于以“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对鲁林实施监视居住;
 7月20日“诬告陷害罪名”不成立宣布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当天,南京市检察院又以“涉嫌经济犯罪”的罪名对鲁林实施监视居住;
 8月12日南京市检察院更以“受贿”罪名对鲁林实施逮捕并羁押至10月12日;
 10月12日在仍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延期羁押一个月;
 11月12日又继续延期羁三个月。
    12月15日,检察院在律师反复追问下极不情愿地告之羁押期限再次延长一个月,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至此鲁林的羁押期已四个月。 
    目前,查办王华案件的江苏省纪委王鲁林处长被调离省纪委。
 王华事件暴露后,周蓓多次遭受威胁:你不是没有问题,如你出去后乱说乱告,我们随时会把你抓进来,周从被抓到放人出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为了生存,周强忍屈辱逃离南京。

 四、被判入狱
 
 根据李春水的口供,检察机关指控鲁林,认为:2001年11月,鲁林时任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主任,代表本单位与加拿大凯旗国际集团负责人李春水鲁林在签约,为感谢鲁林在费用结算,续约等方面为其提供的便利,于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先后10次送给犯罪嫌疑人鲁林先后受贿9.7万元人民币。
  鲁林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39.5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5月16日,为归还中信银行40万元贷款,犯罪嫌疑人鲁林对本单位会计王茜谎称其妹妹买房急需用钱,从本单位小金库中借款4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2002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鲁林将该40万元小金库借款归还本单位。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鲁林有期徒刑8年。
 在南京,鲁林的代理律师倪韶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是鲁林受贿一说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鲁林有罪主要是因为李春水的证言。检方早在一审之前就到了最高检转来李春水的投诉,但作为公诉机关却始终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二审期间,我们查到了李春水的投诉(其中包括李春水在加拿大的投诉)这对鲁林是否有罪起决定作用,对于这份新的证据,法院是应该要开庭的,他们开始也多次通知我们说要开庭审理。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法院改变了主意,他们认为“向有关部门调取了一封署名‘李春水’的信件复印件,但不能确定该信件系李春水所写,信件内容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故不能作为新的证据进入庭审程序进行质证。”
 证人李春水曾在羁押期间承认过向鲁林行贿,但他在释放后即向北京多家相关部门申诉,否认其曾向鲁林行贿。相关证据已提请法庭向相关部门调取。根据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在庭前多次证言相互矛盾,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其矛盾证言不可采信。”
 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应当要求控方让证人李春水出庭,并对李春水的证言当庭进行质证。
 关于鲁林挪用单位40万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我们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首先,鲁林没有挪用公款赢利的主观故意。他在自己的贷款到期前,为了还款,将自己的股票割肉备好40万,以便及时归还自己的第一笔银行贷款。鲁林出差归来想提款归还贷款时被告知,当天下午股市已经闭市,无法提取那么多现金,为避免自己信誉受损,鲁林向财务部经理借用40万偿还债务,并在第二天上午将自己准备还银行的40万还给财务部,从借款到还款,前后不到20个小时。
 值得深思的是,李春水曾经被检察机关关押审讯过,也做过大量的笔录,对于李春水出来以后向有关部门的投诉信真伪,他们要想辨别的话只要做一下李春水的笔记鉴定就会真相大白,但检察机为什么不对其笔记进行鉴定?
 五、外办采访

 
 (图七)
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总经理吴忠德接收记者采访

 2006年10月20日,记者来到江苏省外办主任办公室,采访了王华。
 记者就此前发给了王华有上述内容的初稿,征求他的意见时,王华说:稿件内容百分之九十五、甚至百分之百都是错误的。涉嫌强奸这个罪要判8年,你可能听了一面之词,一看这个初稿,就知道拿了鲁林家里的钱了,要不然不会这么写。
 当记者问王华,你受到处分是不是因为周蓓的原因。王华没有否认,他很干脆的回答:是的,但这是鲁林等人设置的陷井。
 王华告诉记者,当初我查处国际交流中心关于16名高中毕业留学德国的学生受到欺骗而引起了纠纷,为此,我们省外办赔偿了150多万元。就在查办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时任交流中心主任鲁林不配合,他们就设置了这个陷井,和我们前任纪委书记一起搞我。我是党员,自己一时不谨慎犯了错误,2004年给我了处分。鲁林犯事在前,我犯事在后,领导说:你虽然抓了腐败,但你也犯了错误,也要承担责任。
 这个事情看来不会就这样了结,我不会善罢甘休的,我准备通过组织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找鲁林的老婆。
 在国际交流中心采访期间,现任主任吴忠德告诉记者,我接手这个中心的时候,这里的账目管理很乱,现在虽然经过了审计,但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如果深挖起来,这里面还有更大的问题。其中16名高中生留学德国的学生,最后每人赔偿给他们3.5万元。
 当记者问,既然问题很多,为什么不查下去呢?吴忠德主任回答说:那是领导们的事情了。
   作为一位厅级高官,王华的腐败问题在南京曾轰动一时,一位南京市民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高级干部涉嫌强奸可以按照生活作风问题处理,这摆明了避重就轻,以权代法,其实就是护犊子,如果这事发生在一个普通市民身上绝不会是这样的结果。王华一事在南京市民中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如果不按照法律进行处理,直接危害的是我们党的威信。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半年以来,记者通过多种途径试图与远在加拿大的华人李春水取得联系,但得到的答复是,他已经离开加拿大凯旗国际集团,望有知其下落者,请转告他与本文作者李新德联系。信箱:
fazhijizhe@126.com
 
 
 
 作者简介
 
 李新德,安徽人,2003年10月创办中国舆论监督网,2004年首发“下跪副市长丑行录”一文崭露头角,从而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民间反腐网站46天扳倒下跪副市长》(城市快报)、《他们最害怕光》(中国青年报)、《中国网络自由飞翔的雄鹰》(路透社)、《互联网改变中国政治版图》(纽约时报)。
   近期报道了辽宁阜新“退休高官”王亚忱案件、辽宁鞍山国税局李文娟举报案件、河北国投公司董事长梁云才双规致死案件、黑龙江富锦市57万亩土地案件、天津塘沽区政府“腐败楼”事件、“两头通吃”的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湖南省)等文章。
 更多的文章请在网络搜索“李新德”或“中国舆论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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