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美國投資移民議題(2) 2004年,來源:匿名 原以吸引香港97年資金為目地的投資移民,在96年移民法創了投資移民後 , 每年辦理的投資移民都是以中國大陸的人士為最大宗,其後才是亞洲各國及歐洲的投資移民 。簡單的說,投資移民是向美國投資100 萬元,創造10個美國人的工作機會 , 或者在濟落後失業率高的地方投資50萬元,投資人在領取兩年臨時綠卡後成為永久居民 。 由於法本身的文字和執行細則的解釋,使移民局認為大部分的投資移民並沒有達到在美國投資創業的要求。而在97 年11月檢討投資移民,98 年2 月國務院命令所有批準的投資移民案都從各地領事館交回移民局重審,3 月11日移民局發出備忘錄,實際上停止及擱置了投資移民的申請案 。 1998年 8 月 31 日移民局依據四個投資移民案的判例,通知民局審理投資移民的分局及移民律師協會,有關投資移民的新規則及定義,實際上完全改變了實行了6 年的美國投資移民辦法。改變 的主要範圍包括,投資資金不能以“信托”方式處理,因為移民局認為信託不具創業的的特性;移民局禁止投資移民在取得居留權後,把投資回銷;移民局不認為在初步投資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達到投資總資金要求是合適的投資方法;投資者應明投資款來源的細節 。 有關的四個投資移民判例分別是Soffci, Izuumi, Ho 及Hsiung等四人的投資案 。 移民局雖然對資金的來源、數額、貸款及分期和投資的回收有了不同的解釋及規定,但是並沒有阻絕以部分投資方式及投資以其他保證回收或財務安排來作投資 移民 ,而且也開始依新規則收件審理,鬧得很多資者心不安的投資移民又開放了 。
美國在1990 年仿效加拿大設置了投資移民,因為加拿大投資移民帶給加拿大資金和經營的人才,美國的投資移民當時以香港的資金和商業人才為對向,希望1997 年的回歸能為香港的資金流到美國設置一條通道,不過投資移民演變至今,以中國大陸的投資為最大宗。 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美國的居留權和「 現有或新設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 投資及實際經營投資」,數額是100 萬美元或是鄉村或失業率高蕭條地區50 萬元,並至少創造10 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EB-5 項目每年有一萬個名額, 3000 名保留給到鄉村或失業率高的蕭條區域的投資者。 投資移民一般分為三類: A.「 新 企 業」投資, 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擴 張 現 有 之 企 業」,可以投資或注資以增加資產或員工四成以上, 也就是注資後,資產價值或員工人數,都為原有規模的一點四倍。 C.「 困 難 企 業」之投資,企業在注資之前的十二到十四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五分之一。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於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 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 實 際 的 經 營 及 投 資」,但是移民局允許投資者能 證明在投資的企業「 投下相當的時間」,也可以符合條件。 投資者不需要有任何經營經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 有足夠的資金」。 當然資金的來源要「 合 法 」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資者資金的來源,可以從薪資, 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 貸 款」。貸款要經過設 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挑剔。 申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個人的財務資料,經商計劃,投資地區說明,及其他的輔助證明。 請投資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約有五成。
可否用「 集 資 」 的方式獲取「 投 資 」 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確的允許多位投資者集資,可以符合所有集資者申 請 投資移民的方式, 唯 一 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資者都符合「 個 別 」 作為投資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資者, 不只是本人可以作為投資「 移 民 」,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子 女也能同時作為「 移 民 」。投資者的移民先拿兩年的「 有 條 件 」永久居民 的「 臨 時 」 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似, 只是在兩年到期之前要更換為正式的綠卡, 程序與婚姻的 配偶移民同 。 快 到了兩年, 要更換為永久居民身份, 投 資 者 要 證 明 投 資 情 況 與當 初 在 申 請 投 資 移 民 相 類 似, 例 如 聘用的十 個美國員工正常的得 到工資, 只要證明投資項 目 仍舊屬實, 則 移民局允許更換為正常的綠卡。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另一項比較不同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 應該在以美國為「 主 要 」 居住地點, 例如開了個人的銀行帳戶,駕照,交了地方及聯邦稅,買了或 租了住宅, 同時投資人, 每 年 都 應 該 在 美 國 至 少要居住一段時間, 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 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 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 」, 就是美國的綠卡。 而加拿大的投資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住一段特定的時間。 投資移民一定要留在國外超 過 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請「 回 美 證 」 [Re-entry Permit], 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多了。 美國施 實投資移民的效果沒有像加拿那麼 好, 原因除了投資數額 較 大, 有聘用美 國員工限制,及不能投入「 投 資 基 金 」 的被動投資外, 美國職業移優先的第 三 類 傑出商業人材,相形之下比 較簡單,不過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已充分利用 了美國的投資移民條例,大量地投資美國。
在職業移民的種類中,有兩個類別是和在美國投資設立公司並進行經營有直接的聯繫,就是企業家投資移民(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C類,EB-1C)。
外國人如果想通過在美國投資方式得到綠卡,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條件選擇其一。
1、企業家投資移民 外國企業家可以通過在美國投資的方式給自己,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申請綠卡。他們必須有一定數額的投資在美國建立商業企業,並證明他們的投資將會使美國經濟受益並能創造規定的就業人數。
具體的要求是:
(1) 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淨資產和僱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雇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 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 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 外國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I-526被批准後,如果外國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 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他們將會得到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內,他們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目前轉正式綠卡程式緩慢要接近3年多時間。
2、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
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 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雇主於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購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 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這個移民類別中的經理是指:
管理公司的某個部門,職能或組成部分;指揮,監督其他人員及工作;有權力解僱或聘用員工,並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
而行政主管人員是指:
指導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門,確立目標和政策,有權作出較大的決定,只受命於更高級別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東的管理人員。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的程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140)。經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如果在美國的,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或在I-140被批准後,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後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這兩類移民類別的區別:
(1)投資移民需要有實力,就是有錢,只有投資額達到要求才能辦移民。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的對金錢的要求,錢多錢少都有可能辦到。關鍵取決於營業實績,而不在乎金錢投資多少。
(2)投資移民先拿臨時綠卡,在2年考驗期滿後才能拿正式綠卡,並且等待正式綠卡的時間較長。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拿到的就是正式綠卡。
(3)投資移民風險較大,還要雇10個美國人工作。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經歷,美國公司必須有一年歷史。
這兩類移民類別在辦理時既要符合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對公司法和會計知識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來需要有專業經驗和專門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