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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何以藐视中国法庭
   方舟子(方是民)有一篇标题为《武汉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窃取公民合法财产》的博文(下面简称《肖氏法院》)。我看了之后,感觉是,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首先要维护法院的尊严。
方舟子这篇《肖氏法院》缘由如下。若干年前,肖传国教授指控方舟子的一篇科普文章抄了《科学》杂志一篇英文论文。这个指控,经将方舟子的中文文章与英文论文逐句比较,确实成立(相关的比较可见亦明所著《方舟子恶斗肖传国》一书)。另外,有人指控方舟子确实有“抄”的习惯(参见,《方舟子抄袭颍河》)。可以说,肖教授对方舟子的指控并非诬告。
后来,方舟子多次著文指证肖教授作假(注一)。对肖传国的“假”,方舟子的主要“依据”是:(1)肖教授用“用集会摘要冒充论文”, 在简历中“玩掩眼法”,20年中在国际刊物上揭晓的论文只有4篇,被引用总共只有9次;(2)“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的,“在海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3)肖教授同时在美国的纽约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任全职,脚踏两只船(因此没有资格当中国科学院院士)。
对此,肖传国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方舟子,指控方舟子损害他的名誉权(注二)。2006年,江汉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判,判决方舟子使用虚假的事实陈述攻击肖传国,给后者造成名誉损失,责成方舟子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刊登声明向肖传国赔罪道歉、并赔偿肖传国精力损害抚慰金3万人民币。方舟子不服并且上诉。他向法院提供了支持他的《473名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但此信因没有签名,被视为不可信证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网上公开的判决,法院考虑的证据文件有几十件,包括:(1)肖教授揭晓论文有93篇;(2)肖传国发现“人工体神经器官—内脏神经器官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手术)被列入国家卫生部刊行的高档医学院教材和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S UROLOGY;(3)肖教授于2003年与2005年,两次获得JACK LAPIDES尿流动力学和神经器官泌尿外科研究特等奖(附该奖为权威奖项的洋基金、洋教授证明);(4)肖教授获二百五十一万美元NIH(美国卫生研究院)研究经费的证明(附NIH对肖反射弧的评价);(5)纽约大学证明肖教授为兼职而非全职的证明;如此,等等,等等。根据这些证据,方舟子针对肖传国的言论确实构成诽谤(注三)。
方舟子在终审判决之后不知有没有按判决刊登道歉书,但是显然没有缴纳赔偿金(具体经过,在亦明书中有详述)。后来,武汉法院从方舟子配偶的账号上取走了判决裁定的3万元(再加利息等)。这才引发了方舟子这篇《肖氏法院》。
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下,法庭极具权威。当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总统竞选不得再重数票数,戈尔也不敢说那是“布什法院”。如果美国法庭做出判决,而诉讼人没有执行,那么违令者就可能视为藐视法庭,最终可能因“民事藐视”(Civil contempt)而坐牢。加州有个叫RICHARD FINE的70岁律师大肆揭露加州法庭的“黑幕”,被法院吊销律师执照并判缴纳几万美元律师费,该律师拒绝交钱,于2009年被打入大牢,在牢里呆了1年多,他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也被驳回。按加州法院的说法,FINE律师牢房的钥匙在他自己手里:交钱不就得了?在另一个案子中,一位男士离婚后拒绝缴纳法庭裁定的金额给其前妻,在牢里呆了几十年。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就此判决道,既然他宁愿坐牢也不愿交钱,如果放了他岂不是让他钻了法律的空子。
“肖传国v方是民”的判决如果是在美国,基本过程如下:(1)15天内如果方舟子没有执行判决,则法庭发出一个SHOW CAUSE ORDER,命令他到法庭说明为什么他拒不执行不是藐视法庭(如果拒不出庭甚至逃跑,则立刻会被追捕入狱);(2)如果方舟子在法庭上当庭对法庭不敬,后果可想而知,他要想逃脱藐视法庭的结果,只有为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法庭会给他一个机会,命令他在新的期限内执行;(3)如果继续不执行,法庭将裁定他藐视法庭。藐视有两种,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刑事藐视等同于刑事犯罪,但要确定相对较难。而民事藐视的目的是迫使服从。一般来说,法庭会将人关入监狱,直到判决被执行为止。这种关押并非刑事处罚,其目的只是迫使被关押者服从法庭命令,服从了就可以出来。所以,法官一句话就行了,无需审判,关押也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涉及经济赔偿的问题,美国的程序是强制赔偿方进行财产检查。象上面两个不给钱被关押的例子其实都是因为在进行财产检查时拒不交代财产所在。
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重点在刑法,在民事法方面的发展相当贫乏。而西方在很早以前就制订了相对完善的民法体系(现代欧洲的法律基本沿袭罗马法,英美的普通法也有几百年历史)。在欧洲民事法规不完善之前,私人之间的民事争端主要通过斗殴(包括决斗)等暴力手段解决。民事法规的完善及其执行力的加强正是减少因民事纠纷而产生暴力冲突的基本途径。如果法庭判决的没有尊严、不能警示社会,那也就起不到让民事纠纷中受伤的一方平息愤怒的作用。如果方舟子遵守、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刊登向肖传国道歉书,双方的个人恩怨可能就不会进一步恶性发展。
将“肖传国v方是民”案与美国的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结论,中国法庭的权威还得大大的增强。
注一: 当然,一个人的“抄”,并不能说明他没有打假的资格。有时候,搞假的人打假也许更知己知彼、更得力。但是,搞假的人制造假案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如果打假的内容涉及打假者的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恩怨,则打假者本身的诚信度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任何人遇到与自己私利相关的事情的时候,都应被假定抱有偏见。一个人不能既是裁判,又是队员。违背这个原则,就是缺乏基本品德。
注二:由于种种原因,法庭传票历经波折才终于送达到方舟子手上。根据亦明的书,这个法庭传票的送达过程演变为一场捉迷藏,还引发了一场闹剧。从方舟子回避传票送达的过程看,他是善于利用中国法律的相关程序的。
注三:诽谤指以虚假的事实陈述损害他人。在英美法系中,只要事实陈述有误,则诽谤成立,一般无需证明发言者存有恶意(造成的伤害自动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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