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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圖時,規避隱私責任四原則 |
| | 我們在寫博文時常常把一些自己所拍攝的照片應景式地貼上網絡。我本人也是。初始時,我還經常為了所貼照片是否侵犯他人隱私、肖像權,自己是否會負連帶責任而擔心。
為此,我特地翻看了一下我居住國的相關法規條文,心中就有了底。
自此,但凡網上貼圖,我就堅持這避責四原則。
公共場所這類地方(地點)可包括很多,諸如車站、碼頭、街道、商店、廣場,學校等。在這類地方拍照,無須徵求被拍人(走進鏡頭人)的同意。攝影者對所拍照片有100%的支配使用的權利。界定公共場所的標準是:可以免費、自由出入。
半公開場所這類地方可包括辦公室、生產車間。在這些地方拍攝應得到事主的同意方可作為,否則引火燒身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收費場所(合)符合這個定義的場所(合)可包括音樂會、影院等。如果組織者或收費服務提供者沒有明令禁止拍攝,對所拍圖片可照‘公共場所’類處理。
起居安寧這個定義下的地方可包括私家宅院、旅館房間、更衣室、廁所等。這種場合下,沒有得到事主同意,絕對不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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