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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扰大楼”案
   

作者: 方鲲鹏  2010-10-13

 

两天前才发了一篇《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不出所料》,不想今晨意外瞥见网上有一封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同翟田田交流后,他也表示很意外,是先在网上看到,然后发现海明律师传给他一份扫描件。

 

检方办案方式着实令我惊恐莫名,怎么像捏一块橡皮泥,想捏成啥样就啥样。这封信是不可多得的佳品,贴在本文之后,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翟田田回中国前深陷两个案子,一个是恐怖威胁刑事案,该案有一位公派律师,名叫哎泊露·彼得森(April Petersen);另一个是非法居留案,海明先生是这个移民案的律师。翟田田回国后同两位律师仍然保持着正常的联系。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第一任检察官于827日离开检察官办公室,出任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任的检察官是克莉丝蒂娜·克劳萨默(Christina Krauthammer)。这位新检察官在9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师,哈德逊县的大陪审团将在921日审议检方起诉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申请。与此同时,海明律师向华文媒体送出了这一消息。

 

大陪审团审议之后,约在924日,彼得森律师同检察官通了电话,获知大陪审团已批准起诉翟田田,但是检察官不愿透露起诉的是什么罪名。与此同时,海明律师向各华文主要媒体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接获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已无异议同意检方的起诉要求,翟田田将被起诉恐怖威胁罪,并且会被再次逮捕。

 

约两星期后,108日,海明律师向各华文主要媒体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再次称接获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将此案的控罪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而霍博肯镇检察官已决定不予起诉。与此同时,克劳萨默检察官通过电话通知了彼得森律师相同的消息。

 

彼得森律师从922日大陪审团会议的第二天起,就开始与翟田田讨论在大陪审团的决定公布后发布一个声明。彼得森和翟田田一致同意必须先看到大陪审团决定的书面文件。于是翟田田一再催促彼得森,后者则紧盯着克劳萨默,但检方始终闪烁其词不给要领。时至今日,彼得森律师通知翟田田,她改变主意了,决定不向媒体发表声明,因为预计媒体提出的问题会超出她能回答的范围。

 

在这段时期,翟田田挺沉得住气,谨言慎行,不随消息起舞,不发表声明,只作一件事,就是索取大陪审团决定的正式文件。检方倒有点沉不住了,在放出大陪审团将此案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消息后仅仅5天,1012日做出了一件怪异的事。检察官将一直在向他们索取大陪审团文件的彼得森律师扔到了一边,直接给翟田田写了一封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信(见本文附录),并把信往他在美国读书时住的公寓地址寄,同时把副本传给海明。于是就发生翟田田刑事案律师根本不知有这封结案信,而翟田田是从网上先看到检察官写给他的公文。

 

检察官撇开彼得森律师的行为,从技术上看勉强说得过去,因为现在检方称翟田田被控的罪名是骚扰。这是属于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照规定不能享受公费律师的待遇。

 

海明不是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律师,是位关注者,检方没义务向他通报该案发展。然而,检方似乎有意通过海明向华人社会放话。这是两厢情愿的游戏。多亏了海明,今天打开Google查看翟田田的最新消息,满眼都是“新泽西检方证明留美博士生翟田田无罪”。检方的工作是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证明无罪。新闻界有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我想新闻记者们一定是想人咬狗的新闻想昏了,于是把“检方证明翟田田无罪”的话囫囵吞进,批量贩卖。

 

对于阅读英语有困难的读者,我把这封检察官给翟田田的信中的第一句话,也是这封信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816日被行政撤销。(The above matter has been administratively dismissed on August 16, 2010.

 

从这封信中还可以看到,警察报告编号2010-17,逮捕令编号2010-000572同我在《二评翟田田之案》和《三评翟田田之案》中讨论的文件一致,但是这封信上列出的原始指控代码是2C:33-4C,而不是警察报告和逮捕令上的指控代码2C:12-3A(恐怖威胁罪)。查阅了新泽西州的有关法律,代码2C:33-4C属于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中的骚扰罪,该罪名的定义全文如下:

 

Engages in any other course of alarming conduct or of repeatedly committed acts with purpose to alarm or seriously annoy such other person.(以任何其他方式涉及使人惊吓的行为,或者反复从事以惊吓或严重骚扰别人为目的活动。)

 

这个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指明,这项控罪只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这封信中的2C:33-4C指控,依据是警察报告和逮捕令,而参照警察报告和逮捕令的记录,电话接线员显然没有受到骚扰,于是不得不令人得出一个荒诞走板的结论,原来警察、法官、检察官是指控翟田田“骚扰”学校大楼。

 

大家都知道翟田田遭逮捕和关入大牢并在里面4个月是被控“恐怖威胁”。史蒂文斯科技学院的法律顾问和发言人还各自通过媒体向读者解释了“恐怖威胁”与“恐怖分子”两个罪名间的不同,强调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胁”。但是这封结案信告诉我们,从立案到案件撤销,翟田田被控的都是“骚扰学校大楼”罪,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胁”的事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

 

该案检察官克劳萨默9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师和海明律师,哈德逊县的大陪审团将在921日审议检方起诉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申请。大陪审团921日审议之后,检方又两次通知彼得森律师和海明律师大陪审团关于此案的决定。但是这封结案信告诉我们,从来没有大陪审团这回事,因为翟田田案早在816日就被行政撤销了。

 

读懂了这封结案信,就读懂了美国司法的大半。

 

信中称翟田田刑事案已在2010816日行政撤销,是最令人大惑不解之处,从哪看都像是为把大陪审团的事“洗掉”而度身定制的。检方在这销案日期之后有很多动作,如8月底任命该案新检察官,9月上旬通知被告律师将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申请,9月中旬完成向大陪审团提出申请的手续。在大陪审团921日审议之后的三个星期里,又发布了大陪审团批准检方的起诉申请、大陪审团将案件转给镇法院、案件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撤销,这样三个面目全非的版本。

 

行政撤销一般来说是表示办案有显而易见的错误,是在纠正错误。既然在816日就已经知道错了,已经销案了,怎么不马上通知被告,为什么还要任命新检察官,而且还走大陪审团的程序,一错再错,又差不多错了两个月,这算哪门子的纠错?

 

大陪审团作出的决定,无论是起诉,转送镇法院,还是直接撤销案件,都应该立即真实地告诉被告。三个星期来翟田田要求确切知道大陪审团的决定,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清楚的答复。

 

如果大陪审团撤销了案件,或者大陪审团将案件转送镇法院,然后在镇法院这一层次上撤销案件,看不出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难和不便之处。相反,把816日撤销案件的结论扣压了两个月不告诉被告是个明显的错误;而如果这个销案结论不是在两个月前作出,是现在作出的,则更有伪造文件的嫌疑。

 

如果给翟田田一份大陪审团决定的副本会产生更大的麻烦、在镇法院结案有更多不利之处、扣压大陪审团结果三个星期是更严重的法律问题,从逻辑来看,只有在这些因素存在时,才会出此下策,在大陪审团审议之后以这封应该两个月前发出的信来结案。无法理解,很蹊跷的现象。

 

有话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虽然行政撤销可以神来一笔倒溯上去两个月,从而把大陪审团审议的事化为乌有,躲过了翟田田索要大陪审团文件这个事儿。然而大陪审团指令该案转镇法院的这个决定,检察官不可能倒过来撤销,因为这是大陪审团给他们的命令。要撤销大陪审团的决定还需经过法官程序。不过综观这件案子的起伏,毫无疑问,这些业内高手自有妙法解决。

 

像案件突兀而起,使人疑窦丛生;结案也是突兀而落,使人更疑窦丛生。唉,黑幕重重,留下太多找不到解答的疑问。

 

 

有关链接:

 

专访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须有的“恐怖威胁”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0598

 

一评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8766

 

二评翟田田之案 - 论美国的国骂涉嫌强奸威胁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9564

 

三评翟田田之案 - 解说逮捕翟田田的命令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0666

 

四评翟田田之案 - 大陪审团的决定不出所料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1141

 

 

附录: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

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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