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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二)
   

作者: 方鲲鹏

 

(四) 2010727日:高瞻把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总体上说,是美国最高层次的上诉法院。只有极其罕见的例外,比如说某个州政府要同联邦政府打官司,就需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这时候美国最高法院的功能是个审判法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步是递交请愿书。粗略地解释,这个程序是请求最高法院接受上诉。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愿,接下来才能递交正式的上诉状而将上诉案继续下去;如果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愿,案子就结束了。

 

2010722日,高瞻通过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愿书,寻求在美国最高法院上诉,以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那个判决。2010727日,美国最高法院给高瞻的上诉请愿立了案。

 

立案之后,高瞻案的另一方,也就是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的律师,要向最高法院递交一份答辩书,而他们已几次延展递交答辩书的期限,至今还未递交。最高法院要等收到答辩书后,才会考虑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诉请愿。

 

最高法院只审理它感兴趣的案子,因此绝大多数上诉请愿的命运是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绝。

 

所以,上诉请愿书的侧重方面是陈述案件怎样涉及到重要的宪法或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如何至关重要,以说服最高法院批准请愿。至于详细展开案情和深入陈述辩护论据,则是请愿获批准后递交的上诉状的内容。我读了高瞻呈送美国最高法院的请愿书,感觉美国最高法院会批准这个请愿的可能性很小,而即使获批准,最终会作出有利于高瞻的判决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我没能在网上找到高瞻呈送联邦上诉法院的请愿状,想来她的律师没有把这份法庭文件贴上对公众开放的网站。从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看,高瞻律师的辩护方向是掰法律条款上的字眼,而不是打人道主义牌。如果是这样,可能是高瞻律师的一大失误。在高瞻案子上掰法律条款字眼,我的看法是必输无疑。能使高瞻案绝处逢生的唯一可能,是打人道牌。

 

高瞻的这个案子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的交锋过程中,没有一位法官,她的对手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的律师也没有,对高瞻坚称遣返原住国后会受原住国政府迫害的论据提出质疑。他们认同或默认这一论据,主要原因可能不是高瞻曾经高调反共,而是与高瞻为了减罪同美国执法部门的合作有关,这从移民法庭闭门听证会长达两星期之久可见端倪(高瞻高调反共文章都是公开发表的,没必要作不公开的听证)。

 

粗略地说,批准庇护的要件是,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由于政治原因返回原住国后将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确实存在遭受这种迫害的恐惧。因为“恐惧”是一种心理状态,法律条款很难对此作具体规定,因此判断申请者是否具有可资相信的“恐惧”,基本上依赖于承办申请案的移民局官员的个人主观判断。

 

但是对于确定申请者返回原住国是否会遭到迫害,法规上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即如果申请者以前在原住国遭受过迫害,则这个事实可以合理判断申请者返回原住国后还会遭受类似的迫害。而高瞻的情况,美国政府曾经无数次地为高瞻符合这条准则背过书了。2001年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和国务卿鲍威尔曾多次直言批评中国政府非法拘捕高瞻,审判时高瞻没有得到充分辩护权等等。还不止是背书,甚至有美国政府直接帮助高瞻不能返回中国的情节。高瞻“保外就医”前签署了保证书,按照规定到美国后不得会见记者,然而她一抵达华盛顿附近的杜勒斯机场,众议员、参议员就帮助她召开记者会。联邦参议员艾伦甚至还在记者会上说,他很高兴高瞻“一下飞机就违反了假释规定,跟新闻界见面”,而联邦众议员杰克森-李则称高瞻为“美国英雄”。

 

高瞻能轻松满足庇护要件不是个关键,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方便。这个案子关键的人道问题,是在于她的三个美国籍小孩。如果把高瞻逐回中国后,作为美国公众的知名人物,导演起“三个美国公民小孩思念中国妈妈万里寻母记”的活话剧,恐怕会使美国政府非常难堪。

 

高瞻被中国判了10年,却在美国监狱里执行,是中美司法合作梦幻般的成功范例。中美两国政府,一个丢了面子,一个失了,在高瞻事件上两造现在账扯平,谁也不欠谁了。至于高瞻,是罪有应得,受到惩罚咎由自取。不过对她的惩罚也已绰绰有余,美国政府可以放她一马了。这不仅是她蹲监狱的时间已经很长,而且精神上、心理上的惩罚也是极为沉重超负荷了,没必要把她的路都绝掉,生生地将三个美国籍孩子与她隔绝一生。

 

把高瞻逐回中国,既会使美国政府难堪,也让中国政府烫手。所以,在再次成为中美之间沸沸扬扬的新闻事件之前,对于中美两国政府均有利的解决之道,应当是移民局与高瞻“私了”,即移民局同意高瞻留下,高瞻则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我认为这是此案各种力量(包括网络力量)的合力最终最可能推出的结局。

 

2001年的高瞻事件已快10年了,这期间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用授予中国监狱里的一名囚犯美国公民头衔的方法,来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这等傲慢狂妄之举,现在的美国议员不必说去做,就是连这样的念头都不会去想。2001年时,美国国会每年都以威胁不延长最惠国待遇把中国搞得狼狈不堪;而现在美国国会每年的差不多时候,是求中国政府将人民币升值。国务卿鲍威尔20017月访华是为布什总统访华作安排,尽管中国政府不承认,但美国媒体一致认为江泽民怕影响布什访华,所以在鲍威尔来前把高瞻放了以营造良好会谈气氛;现在则轮到奥巴马担心胡锦涛能否如期访美了。

 

除了中国的自身变化,帮助中国崛起的最有力外部推手非小布什莫属。小布什接任时,美国是如日中天的世界唯一超强;到他8年后离任时,美国已处于摇摇欲坠的崩溃状态。

 

(五)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表明法规优先于人权

 

由于名人效应,高瞻经历的几个案子,都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她在中国的那个间谍案,虽然10年刑期很重,但间谍罪的量刑各国都是给予很大的伸缩性,而判决之后第三天就放了她,没有真正服刑,也算是很特殊的照顾了。

 

高瞻的官司以前都有律师帮助,直到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不知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因素,这时候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表提出请愿,要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

 

移民案件不是刑事案,当事人不能享受公费律师的待遇。但高瞻大名在外,就非同一般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一看到请愿人是高瞻,就为她指派了一位免费律师,重新写了请愿状后再递交,律师并替她进行法庭辩论。而且这位义务律师还不是等闲之辈,是一位主要业务为承接在美国最高法院打官司的高档律师,当高瞻在联邦上诉法院请愿败诉后,这位义务律师就熟门熟路地帮高瞻把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关于高瞻案的判决书也写得很道地周全,共有15页,陈述及逻辑都十分严谨。

 

其他自我代表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份关照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大致上每个星期里有两天会公布新产生的判决。2010223日那天,该上诉法院总共公布了包括高瞻案在内的22个案子的判决。其中14个是当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这14个案子的判决书都只有两页;第一页只有案件名称、编号、当事人姓名等封面内容,所以实际上是一页的判决书。而在这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以下几句通用语句:

 

“某某某上诉(或请愿审核)某法庭的某项判决。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请愿)。我们免除了双方的法庭辩论程序,因为书面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口头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的判决书,都没有提及具体的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与事实,就以如此二、三句话的标准语模式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或多或少类似于高瞻案的判决书,只是高瞻案的判决书是其中写得最严谨道地的一份。

 

移民法庭一审法官认为应当给予高瞻庇护,这一观点在以后进一步诉讼中实际上没有受到质疑,只是被以后的法官回避了。问题在于美国的庇护法和递解法是分别制定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如果这两项法规用于同一个人时,就会产生冲突。这种罕见的情况就落在了高瞻身上。

 

联邦上诉法院完全从法规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高瞻案,得出因为她所犯的罪属于必须被递解,所以没资格申请庇护的结论。从而,联邦上诉法院就没有去考察她遣返原住国后是否会因政治因素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她是否心怀遭受迫害的恐惧。

 

一般说,庇护的考量属于人权范畴,而一个国家的法规属于主权范畴。联邦上诉法院避免从人道观点谈高瞻是否应当受庇护,而只是从法规角度谈高瞻是否有资格申请庇护,这实际上体现了法规重于人权,不过我觉得只要法理上站得住,也就无可厚非。

 

美国是施行判例法的国家。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高瞻的上诉请愿,联邦上诉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就成为法律,以后的类似案件要遵循这个判决。近来互联网上有不少关于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的争论,建议争论双方仔细阅读联邦上诉法院关于高瞻案的判决,可以获得一些启迪。

 

我本人对于抽象、绝对地讨论主权大还是人权大没有兴趣。从高瞻案的那份判决来看,法规大于人权;但这个问题不能绝对化,理智的人都会赞成联合国当年出兵阻止卢旺达政府的种族屠杀,而且还会认为这种干涉应该更积极更果断。在当今世界,采取人权高于主权的干涉行动,应当经由联合国授权和主导,使之具有合法性。

 

(六) 没有间谍细胞的“三面谍”

 

“三面谍”一词加了引号,表示不是法律严格意义下的“间谍”,而是取媒体的界定。高瞻在中国被控台湾间谍,不过在美国被控的不是间谍罪,而是非法出口管制物品罪。然而高瞻向美国联邦法庭认罪后,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报道的标题就是《人权英雄为中国当间谍》。高瞻帮助过FBI诱捕违禁向中国出口高科技管制品的人士,因此从广义上也可说成是“人权英雄为美国当间谍”。故谓“三面谍”

 

然而从高瞻的言行看,这个人应该没有间谍细胞。高瞻行事作风常常高调得令人觉得过分,显示她城府不深,不是一块作间谍的料。

 

即使在触犯法律认罪后,她仍不改语惊四方的高调作风。认罪后的第二天,她接受《美国之音》的中文采访时对记者说:因为有些话我不能讲,等到有一天,我能讲了,那又是石破天惊的故事。现在,有法庭文件在约束著我。美国检方指控高瞻向中国出口违禁电子元件,而她语带讽刺地对《美国之音》记者说:“这个Processor 不过就是一个Chip,小小的,方方的,一两都不到。

 

虽然高瞻的专业是社会学,但科盲到如此程度,以大小重量来评估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含量,还是能使人叹为观止。

 

同一天她还在互联网上发表《我的声明》。在该篇声明中,她说:

 

“我现在经历的是2001年事件的继续。一个政府要借刀杀人,或是一些小人要藉机弘扬自己而名正言顺地使用公权力,我作为一个微弱的个人,无力抵抗。”

 

“稍微懂电子器件的人会知道我所出口的80Intel486芯片,只是一堆垃圾。在我买的2000年,这种芯片已经停产5年。美国海关的人硬要说是可以用来造多高级的武器,不懂的人惊讶,懂的人笑话。”

 

“做三个幼子的母亲让我必须地软弱。如若是我单身一人,我会用性命拼到底。”

 

“我从来不会对逼迫我的恶人流泪,在中国也是如此。”

 

“有很多事我现在还不能说,但我所经历的这些惊心动魄,黑暗无比的逼迫,会有一天被说出来。”

 

 “借刀杀人”,显然是指中国政府;“惊心动魄,黑暗无比的逼迫”,显然是指在美国的遭遇;“我从来不会对逼迫我的恶人流泪,在中国也是如此”,则把中美两国办案人员一网打尽。高瞻在这里左右开弓,把中美两国政府都开罪了,还顺便骂了一通美国的执法人员。高瞻认为在这两个国家都遭遇了莫大的委屈,她的高调性格使她十分想一吐为快,无奈条件不允许,只能话中有话作些暗示。我希望她能将那些“石破天惊的故事”说出来,一定会有吸引人之处。

 

声称出口到中国的“只是一堆垃圾”,不能使人信服。按照法庭的起诉文件和判决书,中国方面汇给高瞻购买80个军用芯片的款项是539,296美元,而美国法庭没收她出售80个军用芯片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是505,521美元。两者的差额为33,775美元,即每个芯片她用422美元买进。南京的研究所愿意用市场价格16倍的钱买这批元件,显然不会是“垃圾”。这是玩命的游戏,而高瞻却财迷心窍,以为钱就这么好赚。

 

在《我的声明》以及其他场合,高瞻对移民局海关屡屡出言不逊,恐怕也是移民局铁了心,要把她逐回中国的原因之一。

 

在高瞻涉及的台湾间谍案中,也可以明显看出,她被人利用(估计也是钱的驱使)从事危险的事情还浑然不知。当时的中国副总理钱其琛似乎也是这样的看法,他2001年在华盛顿回答美国记者问及高瞻被拘案时说:“也许她犯了法还不知道。”

 

(七) 高瞻案阴差阳错怪事多

 

伴随着高瞻的一系列案件,阴差阳错现象之多可以轻轻松松列出好几打。除了上述的没有间谍细胞却卷进“三面谍的游戏”之外,再举几个显著的例子:

 

2001110日,高瞻收到倒卖给南京研究所80微处理器芯片的款项。10天后高瞻就前往中国探亲,目的地就是南京,想来此行顺便也会谈些生意上的事。高瞻才帮助了中国军方,这时候她怕的是美国警察,却被中国警察抓了去。

 

高瞻中国探亲前好几个月,就被美国警察盯上了。高瞻在中国被抓后,美国政府已经知道高瞻作了违反美国法律的事,而且还有间谍嫌疑,但是仍然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在每一级外交层次上向北京施加压力,促使中国以人道理由释放高瞻”,连美国总统也亲自上阵了。

 

结果北京判高瞻10年,但在华盛顿附近的美国监狱执行,开启了中美司法合作的新篇章。不过此举被高瞻指为是“借刀杀人”,而美国的纳税人跟着倒霉,得为昂贵的监狱费用买单。

 

高瞻作了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正在调查中,联邦众议员锦上添花为她加冕了“美国英雄”的称号。

 

国会要为高瞻度身定制一项新法律把她从中国接来美国,而已有的美国法律要把她从美国逐回中国。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高瞻在向法官认罪前的一整年,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中国观察》的正式雇员。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美国国务院拨款。换言之,高瞻因涉嫌帮助中共危害美国安全而被调查期间,却成为薪水由美国政府的钱支付的职业反中共人士。不过高瞻为《中国观察》写的文章只有鼓噪之音,没有什么独到的见解,看来目的是为自己制作保护伞,为对抗移民局递解预先布棋。

 

高瞻从接受调查到被判决这段时期多了俩孩子。我对他们家的私人事务毫无兴趣,只是纯粹从打官司角度作些分析。按照高瞻《我的声明》里的说辞,她一回到美国就知道被联邦调查局调查了;而移民局突然取消她的入籍仪式也足以使她心知肚明。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她连生了两个孩子,可以合理推测有籍以减轻判刑的动机。一位孕妇或有着嗷嗷待哺婴儿的妇女,自然很容易搏得法官同情。

 

应该说这个策略是有效的,200435日,法官只判处高瞻入狱7个月。她开始这7个月的徒刑是在20049月,没有在宣判后即入狱的原因,是等待高瞻最小孩子的哺育期结束。由此看来,她去监狱时,那个最小的孩子刚满一岁,第二个孩子是二岁。

 

如果上面的推测没有错,高瞻是把孩子作道具期望减轻刑罚;但是如果她能预知以后由此带来的残酷痛苦,可以肯定她绝对不会这么办。

 

她进了监狱以后就没能出来。在美国,未成年人不准探监,不过囚犯亲生的孩子凭出生证可以免除这条禁令。然而监狱这样的环境,探视被囚禁的母亲这样的事情,对于年幼孩子的心理肯定极为伤害。而且美国监狱的探视是隔着玻璃,如果对于如此年幼的孩子,相见而不能相拥,实在是不如不相见。

 

孩子是无辜的。可怜可怜三个孩子,放高瞻一马。惩罚已经足够重了,惩罚期已经足够漫长了。

 

甚至高瞻的名字也透露出奇怪的阴差阳错。高瞻姓名一体,起得很好,一看就知是取高瞻远瞩之意,然高瞻的所作所为却显出她反其道而行之,真闹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谚曰:不知深浅,切莫下水;我想还可以增加四个字:高瞻为鉴。

 

 

附上篇的链接: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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