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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二)
   

作者: 方鯤鵬

 

(四) 2010727日:高瞻把官司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總體上說,是美國最高層次的上訴法院。只有極其罕見的例外,比如說某個州政府要同聯邦政府打官司,就需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這時候美國最高法院的功能是個審判法院。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步是遞交請願書。粗略地解釋,這個程序是請求最高法院接受上訴。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訴請願,接下來才能遞交正式的上訴狀而將上訴案繼續下去;如果最高法院拒絕了上訴請願,案子就結束了。

 

2010722日,高瞻通過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了上訴請願書,尋求在美國最高法院上訴,以推翻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那個判決。2010727日,美國最高法院給高瞻的上訴請願立了案。

 

立案之後,高瞻案的另一方,也就是移民局或國土安全部的律師,要向最高法院遞交一份答辯書,而他們已幾次延展遞交答辯書的期限,至今還未遞交。最高法院要等收到答辯書後,才會考慮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訴請願。

 

最高法院只審理它感興趣的案子,因此絕大多數上訴請願的命運是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絕。

 

所以,上訴請願書的側重方面是陳述案件怎樣涉及到重要的憲法或法律問題,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如何至關重要,以說服最高法院批准請願。至於詳細展開案情和深入陳述辯護論據,則是請願獲批准後遞交的上訴狀的內容。我讀了高瞻呈送美國最高法院的請願書,感覺美國最高法院會批准這個請願的可能性很小,而即使獲批准,最終會作出有利於高瞻的判決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我沒能在網上找到高瞻呈送聯邦上訴法院的請願狀,想來她的律師沒有把這份法庭文件貼上對公眾開放的網站。從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書看,高瞻律師的辯護方向是掰法律條款上的字眼,而不是打人道主義牌。如果是這樣,可能是高瞻律師的一大失誤。在高瞻案子上掰法律條款字眼,我的看法是必輸無疑。能使高瞻案絕處逢生的唯一可能,是打人道牌。

 

高瞻的這個案子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訴法庭、聯邦上訴法庭的交鋒過程中,沒有一位法官,她的對手移民局和國土安全部的律師也沒有,對高瞻堅稱遣返原住國後會受原住國政府迫害的論據提出質疑。他們認同或默認這一論據,主要原因可能不是高瞻曾經高調反共,而是與高瞻為了減罪同美國執法部門的合作有關,這從移民法庭閉門聽證會長達兩星期之久可見端倪(高瞻高調反共文章都是公開發表的,沒必要作不公開的聽證)。

 

粗略地說,批准庇護的要件是,有理由相信申請庇護者由於政治原因返回原住國後將遭到原住國政府的迫害;或有理由相信申請庇護者確實存在遭受這種迫害的恐懼。因為“恐懼”是一種心理狀態,法律條款很難對此作具體規定,因此判斷申請者是否具有可資相信的“恐懼”,基本上依賴於承辦申請案的移民局官員的個人主觀判斷。

 

但是對於確定申請者返回原住國是否會遭到迫害,法規上有一條重要的準則,即如果申請者以前在原住國遭受過迫害,則這個事實可以合理判斷申請者返回原住國後還會遭受類似的迫害。而高瞻的情況,美國政府曾經無數次地為高瞻符合這條準則背過書了。2001年時的美國總統布什和國務卿鮑威爾曾多次直言批評中國政府非法拘捕高瞻,審判時高瞻沒有得到充分辯護權等等。還不止是背書,甚至有美國政府直接幫助高瞻不能返回中國的情節。高瞻“保外就醫”前簽署了保證書,按照規定到美國後不得會見記者,然而她一抵達華盛頓附近的杜勒斯機場,眾議員、參議員就幫助她召開記者會。聯邦參議員艾倫甚至還在記者會上說,他很高興高瞻“一下飛機就違反了假釋規定,跟新聞界見面”,而聯邦眾議員傑克森-李則稱高瞻為“美國英雄”。

 

高瞻能輕鬆滿足庇護要件不是個關鍵,只不過提供了一種技術上的方便。這個案子關鍵的人道問題,是在於她的三個美國籍小孩。如果把高瞻逐回中國後,作為美國公眾的知名人物,導演起“三個美國公民小孩思念中國媽媽萬里尋母記”的活話劇,恐怕會使美國政府非常難堪。

 

高瞻被中國判了10年,卻在美國監獄裡執行,是中美司法合作夢幻般的成功範例。中美兩國政府,一個丟了面子,一個失了,在高瞻事件上兩造現在賬扯平,誰也不欠誰了。至於高瞻,是罪有應得,受到懲罰咎由自取。不過對她的懲罰也已綽綽有餘,美國政府可以放她一馬了。這不僅是她蹲監獄的時間已經很長,而且精神上、心理上的懲罰也是極為沉重超負荷了,沒必要把她的路都絕掉,生生地將三個美國籍孩子與她隔絕一生。

 

把高瞻逐回中國,既會使美國政府難堪,也讓中國政府燙手。所以,在再次成為中美之間沸沸揚揚的新聞事件之前,對於中美兩國政府均有利的解決之道,應當是移民局與高瞻“私了”,即移民局同意高瞻留下,高瞻則從最高法院撤銷上訴。我認為這是此案各種力量(包括網絡力量)的合力最終最可能推出的結局。

 

2001年的高瞻事件已快10年了,這期間世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當年用授予中國監獄裡的一名囚犯美國公民頭銜的方法,來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這等傲慢狂妄之舉,現在的美國議員不必說去做,就是連這樣的念頭都不會去想。2001年時,美國國會每年都以威脅不延長最惠國待遇把中國搞得狼狽不堪;而現在美國國會每年的差不多時候,是求中國政府將人民幣升值。國務卿鮑威爾20017月訪華是為布什總統訪華作安排,儘管中國政府不承認,但美國媒體一致認為江澤民怕影響布什訪華,所以在鮑威爾來前把高瞻放了以營造良好會談氣氛;現在則輪到奧巴馬擔心胡錦濤能否如期訪美了。

 

除了中國的自身變化,幫助中國崛起的最有力外部推手非小布什莫屬。小布什接任時,美國是如日中天的世界唯一超強;到他8年後離任時,美國已處於搖搖欲墜的崩潰狀態。

 

(五)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得出的結論表明法規優先於人權

 

由於名人效應,高瞻經歷的幾個案子,都得到了法院的重視。她在中國的那個間諜案,雖然10年刑期很重,但間諜罪的量刑各國都是給予很大的伸縮性,而判決之後第三天就放了她,沒有真正服刑,也算是很特殊的照顧了。

 

高瞻的官司以前都有律師幫助,直到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請願。不知是經濟原因還是其他因素,這時候她沒有律師了,是自我代表提出請願,要求聯邦上訴法院審核移民上訴法庭的決定。

 

移民案件不是刑事案,當事人不能享受公費律師的待遇。但高瞻大名在外,就非同一般了。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一看到請願人是高瞻,就為她指派了一位免費律師,重新寫了請願狀後再遞交,律師並替她進行法庭辯論。而且這位義務律師還不是等閒之輩,是一位主要業務為承接在美國最高法院打官司的高檔律師,當高瞻在聯邦上訴法院請願敗訴後,這位義務律師就熟門熟路地幫高瞻把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關於高瞻案的判決書也寫得很道地周全,共有15頁,陳述及邏輯都十分嚴謹。

 

其他自我代表的當事人就沒有這份關照了。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大致上每個星期里有兩天會公布新產生的判決。2010223日那天,該上訴法院總共公布了包括高瞻案在內的22個案子的判決。其中14個是當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這14個案子的判決書都只有兩頁;第一頁只有案件名稱、編號、當事人姓名等封面內容,所以實際上是一頁的判決書。而在這一頁的判決書裡只有以下幾句通用語句:

 

“某某某上訴(或請願審核)某法庭的某項判決。經審閱後我們沒有發現存在可推翻該判決的錯誤。因此我們確認該法庭的這項判決(或駁回當事人的請願)。我們免除了雙方的法庭辯論程序,因為書面材料已充分呈現了事實和論據,口頭辯論對於我們作決定的過程不會有幫助。”

 

所有這14份當事人沒有律師代理的判決書,都沒有提及具體的上訴或請願的論據與事實,就以如此二、三句話的標準語模式打發了。而另外有律師代理的8份判決書,都或多或少類似於高瞻案的判決書,只是高瞻案的判決書是其中寫得最嚴謹道地的一份。

 

移民法庭一審法官認為應當給予高瞻庇護,這一觀點在以後進一步訴訟中實際上沒有受到質疑,只是被以後的法官迴避了。問題在於美國的庇護法和遞解法是分別制定的,立法者沒有考慮到如果這兩項法規用於同一個人時,就會產生衝突。這種罕見的情況就落在了高瞻身上。

 

聯邦上訴法院完全從法規之間關係的角度分析高瞻案,得出因為她所犯的罪屬於必須被遞解,所以沒資格申請庇護的結論。從而,聯邦上訴法院就沒有去考察她遣返原住國後是否會因政治因素遭到原住國政府的迫害,或她是否心懷遭受迫害的恐懼。

 

一般說,庇護的考量屬於人權範疇,而一個國家的法規屬於主權範疇。聯邦上訴法院避免從人道觀點談高瞻是否應當受庇護,而只是從法規角度談高瞻是否有資格申請庇護,這實際上體現了法規重於人權,不過我覺得只要法理上站得住,也就無可厚非。

 

美國是施行判例法的國家。如果美國最高法院拒絕高瞻的上訴請願,聯邦上訴法院的這份判決書就成為法律,以後的類似案件要遵循這個判決。近來互聯網上有不少關於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的爭論,建議爭論雙方仔細閱讀聯邦上訴法院關於高瞻案的判決,可以獲得一些啟迪。

 

我本人對於抽象、絕對地討論主權大還是人權大沒有興趣。從高瞻案的那份判決來看,法規大於人權;但這個問題不能絕對化,理智的人都會贊成聯合國當年出兵阻止盧旺達政府的種族屠殺,而且還會認為這種干涉應該更積極更果斷。在當今世界,採取人權高於主權的干涉行動,應當經由聯合國授權和主導,使之具有合法性。

 

(六) 沒有間諜細胞的“三面諜”

 

“三面諜”一詞加了引號,表示不是法律嚴格意義下的“間諜”,而是取媒體的界定。高瞻在中國被控台灣間諜,不過在美國被控的不是間諜罪,而是非法出口管制物品罪。然而高瞻向美國聯邦法庭認罪後,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報道的標題就是《人權英雄為中國當間諜》。高瞻幫助過FBI誘捕違禁向中國出口高科技管製品的人士,因此從廣義上也可說成是“人權英雄為美國當間諜”。故謂“三面諜”

 

然而從高瞻的言行看,這個人應該沒有間諜細胞。高瞻行事作風常常高調得令人覺得過分,顯示她城府不深,不是一塊作間諜的料。

 

即使在觸犯法律認罪後,她仍不改語驚四方的高調作風。認罪後的第二天,她接受《美國之音》的中文採訪時對記者說:因為有些話我不能講,等到有一天,我能講了,那又是石破天驚的故事。現在,有法庭文件在約束著我。美國檢方指控高瞻向中國出口違禁電子元件,而她語帶諷刺地對《美國之音》記者說:“這個Processor 不過就是一個Chip,小小的,方方的,一兩都不到。

 

雖然高瞻的專業是社會學,但科盲到如此程度,以大小重量來評估高科技產品的技術含量,還是能使人嘆為觀止。

 

同一天她還在互聯網上發表《我的聲明》。在該篇聲明中,她說:

 

“我現在經歷的是2001年事件的繼續。一個政府要借刀殺人,或是一些小人要藉機弘揚自己而名正言順地使用公權力,我作為一個微弱的個人,無力抵抗。”

 

“稍微懂電子器件的人會知道我所出口的80Intel486芯片,只是一堆垃圾。在我買的2000年,這種芯片已經停產5年。美國海關的人硬要說是可以用來造多高級的武器,不懂的人驚訝,懂的人笑話。”

 

“做三個幼子的母親讓我必須地軟弱。如若是我單身一人,我會用性命拼到底。”

 

“我從來不會對逼迫我的惡人流淚,在中國也是如此。”

 

“有很多事我現在還不能說,但我所經歷的這些驚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會有一天被說出來。”

 

 “借刀殺人”,顯然是指中國政府;“驚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顯然是指在美國的遭遇;“我從來不會對逼迫我的惡人流淚,在中國也是如此”,則把中美兩國辦案人員一網打盡。高瞻在這裡左右開弓,把中美兩國政府都開罪了,還順便罵了一通美國的執法人員。高瞻認為在這兩個國家都遭遇了莫大的委屈,她的高調性格使她十分想一吐為快,無奈條件不允許,只能話中有話作些暗示。我希望她能將那些“石破天驚的故事”說出來,一定會有吸引人之處。

 

聲稱出口到中國的“只是一堆垃圾”,不能使人信服。按照法庭的起訴文件和判決書,中國方面匯給高瞻購買80個軍用芯片的款項是539,296美元,而美國法庭沒收她出售80個軍用芯片所獲得的非法收入是505,521美元。兩者的差額為33,775美元,即每個芯片她用422美元買進。南京的研究所願意用市場價格16倍的錢買這批元件,顯然不會是“垃圾”。這是玩命的遊戲,而高瞻卻財迷心竅,以為錢就這麼好賺。

 

在《我的聲明》以及其他場合,高瞻對移民局海關屢屢出言不遜,恐怕也是移民局鐵了心,要把她逐回中國的原因之一。

 

在高瞻涉及的台灣間諜案中,也可以明顯看出,她被人利用(估計也是錢的驅使)從事危險的事情還渾然不知。當時的中國副總理錢其琛似乎也是這樣的看法,他2001年在華盛頓回答美國記者問及高瞻被拘案時說:“也許她犯了法還不知道。”

 

(七) 高瞻案陰差陽錯怪事多

 

伴隨着高瞻的一系列案件,陰差陽錯現象之多可以輕輕鬆鬆列出好幾打。除了上述的沒有間諜細胞卻卷進“三面諜的遊戲”之外,再舉幾個顯著的例子:

 

2001110日,高瞻收到倒賣給南京研究所80微處理器芯片的款項。10天后高瞻就前往中國探親,目的地就是南京,想來此行順便也會談些生意上的事。高瞻才幫助了中國軍方,這時候她怕的是美國警察,卻被中國警察抓了去。

 

高瞻中國探親前好幾個月,就被美國警察盯上了。高瞻在中國被抓後,美國政府已經知道高瞻作了違反美國法律的事,而且還有間諜嫌疑,但是仍然大張旗鼓轟轟烈烈“在每一級外交層次上向北京施加壓力,促使中國以人道理由釋放高瞻”,連美國總統也親自上陣了。

 

結果北京判高瞻10年,但在華盛頓附近的美國監獄執行,開啟了中美司法合作的新篇章。不過此舉被高瞻指為是“借刀殺人”,而美國的納稅人跟着倒霉,得為昂貴的監獄費用買單。

 

高瞻作了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正在調查中,聯邦眾議員錦上添花為她加冕了“美國英雄”的稱號。

 

國會要為高瞻度身定製一項新法律把她從中國接來美國,而已有的美國法律要把她從美國逐回中國。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高瞻在向法官認罪前的一整年,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資助的《中國觀察》的正式雇員。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資金來源是美國國務院撥款。換言之,高瞻因涉嫌幫助中共危害美國安全而被調查期間,卻成為薪水由美國政府的錢支付的職業反中共人士。不過高瞻為《中國觀察》寫的文章只有鼓譟之音,沒有什麼獨到的見解,看來目的是為自己製作保護傘,為對抗移民局遞解預先布棋。

 

高瞻從接受調查到被判決這段時期多了倆孩子。我對他們家的私人事務毫無興趣,只是純粹從打官司角度作些分析。按照高瞻《我的聲明》裡的說辭,她一回到美國就知道被聯邦調查局調查了;而移民局突然取消她的入籍儀式也足以使她心知肚明。在接下來的兩年裡她連生了兩個孩子,可以合理推測有籍以減輕判刑的動機。一位孕婦或有着嗷嗷待哺嬰兒的婦女,自然很容易搏得法官同情。

 

應該說這個策略是有效的,200435日,法官只判處高瞻入獄7個月。她開始這7個月的徒刑是在20049月,沒有在宣判後即入獄的原因,是等待高瞻最小孩子的哺育期結束。由此看來,她去監獄時,那個最小的孩子剛滿一歲,第二個孩子是二歲。

 

如果上面的推測沒有錯,高瞻是把孩子作道具期望減輕刑罰;但是如果她能預知以後由此帶來的殘酷痛苦,可以肯定她絕對不會這麼辦。

 

她進了監獄以後就沒能出來。在美國,未成年人不准探監,不過囚犯親生的孩子憑出生證可以免除這條禁令。然而監獄這樣的環境,探視被囚禁的母親這樣的事情,對於年幼孩子的心理肯定極為傷害。而且美國監獄的探視是隔着玻璃,如果對於如此年幼的孩子,相見而不能相擁,實在是不如不相見。

 

孩子是無辜的。可憐可憐三個孩子,放高瞻一馬。懲罰已經足夠重了,懲罰期已經足夠漫長了。

 

甚至高瞻的名字也透露出奇怪的陰差陽錯。高瞻姓名一體,起得很好,一看就知是取高瞻遠矚之意,然高瞻的所作所為卻顯出她反其道而行之,真鬧不明白是怎麼一回事。

 

諺曰:不知深淺,切莫下水;我想還可以增加四個字:高瞻為鑑。

 

 

附上篇的鏈接: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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