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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民運雖門可羅雀,卻是一潭深不可測的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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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民運雖門可羅雀,卻是一潭深不可測的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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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京生不斷寫“經費”報告 向台灣和外國人要錢
   

 

魏京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199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魏京生案,以陰謀顛覆政府罪,一審依法判處魏京生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魏京生早在1979年就因向外國人提供我國重要軍事情報,並公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活動,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魏京生在1993年9月14日被依法假釋。在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期間,魏京生又進行陰謀顛覆政府的活動。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於1995年11月21日依法逮捕了魏京生。

  魏京生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11月23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審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於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魏京生從事陰謀顛覆政府的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法庭審理查明,魏京生為達到陰謀顛覆政府的目的,策劃並制定了行動計劃,包括建立金融機構籌集經費,以便“從資金方面支持民運活動”,買下幾家報紙,開辦組織文化活動的公司,組織一些非政府的畫展、演出、出版等活動,以建立宣傳聯絡和活動陣地等,圖謀“掀起足以動搖現政權的風波”。魏京生積極組織實施上述計劃,為籌建所謂“民運銀行”,買下了北京市某城市信用社的12.5%的股份,還將他親筆書寫的《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交給境外某組織負責人,並索要數10萬美元作為活動經費。他還以其弟名義在香港註冊“生濤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在北京籌辦畫展,企圖形成對他有利的“力量和組織”。魏京生還積極秘密串聯境內外某些人,研究所謂鬥爭策略,策劃將非法組織勢力聯合起來,“蓄勢待發”,為陰謀顛覆政府作組織上的準備。魏京生還通過非法渠道在境外發表了大量攻擊中國政府,污衊、詆毀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鼓吹西藏獨立的文章,與境外敵視中國的力量和組織相呼應,為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製造輿論。

  法庭出示了魏京生書寫的《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和在境外發表的大量文章、手稿等書證,宣讀了證人的證言。魏京生對法庭認定的事實供認不諱。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魏京生委託其親屬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為魏京生作了辯護。魏京生也為自己作了充分的辯護。法庭辯論結束後,魏京生作了最後陳述。

19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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