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处 置 刘 青 ? ---- 郭少坤对中国人权理事会贪污丑闻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权”风波已经吵嚷了这么长时间了,可仍不见有任何结果,离任的理事们该走的走了,留任的理事们也不见任何动作,那个“终身主席”还在那里任凭“笑骂由人笑骂,好官我自为之”,反正那十多年的“大牢”不能白坐,好不容易弄个“中国人权主席”当当,决不能轻易下台,而且还要准备培养接班人以图后事。总之,“风波”就是风波,也像八九“六四”一样,过去就过去了,至于事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也就让历史去评说吧,荣光一天少一天,享受一天是一天,这种既得利益者的哲学思想也就这样左右着“主席”在不顾大局,继续危害着“中国人权”应有的形象,尤其是民运的进程。
怎么办哪?我看大伙都在默不做声,一任事情在恶性发展,那些口口声声叫嚷“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人也都不知道干什么去了,怎么就没有考虑考虑“己不正、不能正人”的道理?怎么就不想想自己内部的腐败都不反、又如何去反人家共产党的腐败这一根本问题?当年共产党为了纯洁队伍,在延安曾经开展过“整风“运动,尽管是不讲法治并残害无辜,但是,他们的那种对自己组织的负责精神还是值得肯定的,借鉴历史,在今日“民主、法治”甚嚣尘上的历史时期,我们用合法的程序来对待民运队伍出现的问题,并以此来纯洁民运队伍、树立民运形象,让那些骂我们的共产党人闭嘴又何尝不可哪?!
因此,用赵紫阳先生在“六四”其间所说的“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一符合现代文明的基本方针来处理“中国人权”风波和刘青本人还是恰如其分的,至少,它要比网上有人说的对刘青“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要文明得多,要合法得多吧!
那么,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极其法律条款来处理问题哪?我想,在外的一些民运人士、包括在“中国人权”工作的理事们,恐怕精通法律的还是大有人在,举世皆知,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违规操作是违纪,滥用职权是违法,贪污腐化是犯罪,拒绝法律和道义的审判制裁是无赖,不论是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衡量刘青的行为,刘青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指控和程度不同的处罚,连毛泽东都懂得“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一道理,并且对共产党内的刘青山等贪官严惩不怠,而我们口口声声喊“反腐败、要民主”的“斗士”们为什么不敢对刘青采取法律措施和运用民主手段来解决“中国人权”和刘青的问题哪?!
我这个得罪了共产党被扫地出门的“多管闲事”者,想在今天再“多管”一下民运的“闲事”,反正我在给共产党卖命时都从来没想到过“捞稻草”,今天和民运“混”更没想到过捞取任何好处,年已半百的人了,还能活几天,只想把该说的话说完,该做的事做了,也就不枉此生啦,因此,我在此 再此建议所有真正关心民主和法治的朋友们运用民主程序和法律手段来彻底解决“中国人权”以及刘青的问题,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创造出一个好的试验田,为国内外所有关心中国的民主事业的人们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为此,我提议如下:
吁请所有离任的理事们尽快的回到“中国人权”的工作岗位,依照“中国人权”的章程和法规进行工作,要知道,“中国人权”组织不是刘家的天下,也不是那些利欲熏心的家伙们借此骗取钱财和沽名钓誉的地方,它是海内外所有向往人权和自由民主的中国人所企盼的一个良心组织和传声器,请你们看在国人的份上,充分行使你们的合法权利来解决“中国人权”的所有问题,而不是回避。
聘请美国方面的审计工作者对“中国人权”的经济状况进行审计,之后,将实际情况通报舆论界,以正视听。
如果通过审计查出“主席”刘青或者其中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贪污或者是诈骗(以虚构事实骗取钱财)问题,应当在美国当地司法部门立案和备案,请司法部门介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以彰显法律之神圣。
重新选出“中国人权”的理事和主席,并请在国内外广泛征取有关人士的意见,选出一些深得人心的同志和朋友担任“中国人权”的理事及其主席,以负众望。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和基础,没有法治,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必须要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来彻底解决“中国人权”以及“主席”刘青的问题,否则,我们还奢谈什么“民主法治和自由人权”?!因此,请所有关注中国民主事业的人们在通过关注“中国人权”风波的同时,来更多的思考一下自己的责任和对民主法治的态度吧?!
郭少坤 2005年5月7日星期六 于徐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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