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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中立性(Neutrality)问题
   

1221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以32的微弱多数通过了一项关于互联网的中立性条款(Net Neutrality Rules),规定“有线”互联网提供商不能区别对待网络中合法流量,“无线”互联网提供商的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该条款将极大地影响到网络服务及网络信息的传播,其影响还将波及政治和经济层面。虽然条款今后有可能被修改(两位共和党委员投了反对派,有共和党议员提出将在国会挑战该条款),我们还是有必要深究一下网络的中立性问题。

何谓互联网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不能干扰合法内容(Content)在网络上传输?举例来说,如果AT&T是互联网接入的提供商,那么AT&T就具有干扰网络上其他服务的能力。AT&T可以阻断Google Voice的电话,Netflix的视频,Yahooemail服务。即使不完全阻断这些服务,AT&T可以通过其网络的掌控,减缓这些服务的网络流量速度,到底降低其服务质量的目的。如此一来,AT&T可以自己提供类似的服务,也可以向GoogleNetflixYahoo这些公司收取费用,或者说,收取“买路钱”。

实际上,这类收取“买路钱”的案子已经发生。20108月,GoogleVerizon提出合作方案,建议在Verizon的网络中给Google另辟蹊径,快速地传输Google的流量。Google则付给Verizon一定数量的报酬。

这种留下“买路钱”的做法,将加速互联网的商业化。但是,由于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也是将来媒体的主要载体,互联网的这种商业化,就将必将限制大众选择其所需要的服务的能力,也必将使互联网成为非公平的竞争平台。Google长期以来是“Net Neutrality ”的鼓吹者。当Google意识到自己的规模和能力可以让它在一个非公平的平台上获利的时候,它就摇身一变,成为互联网分化的支持者了。

在这种非公平的竞争平台下,拥有金钱和资源的商家,可以获得快速的网络服务,而不具有丰富资源的一般民众,他们的声音将湮没在网络之中。因此,我们有必要保持网络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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