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 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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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再分配)的正義之外——與昭君商榷
昭君在《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道德分析(上)》中使用了羅爾斯的正義論作為分析的工具。在我看來,羅爾斯的正義論沒有跳出“分配(再分配)的正義”(以下簡稱“分配論”)的窠臼。 分配論把社會正義的領域等同於分配的領域;因此,在分配論看來,社會正義的問題就是: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如何合乎道德地、妥善地分配(再分配)社會福利和負擔的問題。 艾麗斯•揚在《正義與差異政治學》指出:分配論的兩大弊病為: 其一,忽視了導致不正義的社會結構、程序和實踐。其二,沒有認識到把分配論延伸到非物質的物品和資源時存在着邏輯局限。 先說第一點:對社會結構、程序和實踐的忽略。分配論採用了個人主義的看法,把人們和他們所占有的商品之間的關係看作外在的、膚淺的;把人與人之間關係簡單化為一種比較關係,即占有商品數量上的比較;而完全忽略了導致社會不正義的體制性環境。正是這種體制性環境作用於分配機制——分配什麼、如何分配、誰來分配、誰來接受,以及結果如何,等等。 例如,經濟上的不平等問題。揚認為分配論常常省略了對於決定經濟關係的決策結構的分析。她指出:經濟上的壓迫並不僅僅是因為有些人比其他人占有更多財富和獲得更多收入;和占有多少同等重要的是企業和法律上的結構和程序,這些結構和程序賦予某些人權力來為成千上萬的人做出經濟方面的重要決定。這個決策結構的運作保證了經濟不平等的現狀得以繁殖和再生。 關於第二點,揚認為分配論是誤導的,因為社會生活中的某些方面與其被理解為東西(因而可以被分配),更應該被理解為規則的作用、關係和程序。 比如,權利和機會,二者都不是可以占有的東西,分配和再分配它們就不能和分配和再分配收入一樣。權利不是東西,而是關係。權利更多地在行使中而不是占有中實現。經常我們可以看到:人們可以擁有某種權利但是卻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因為某些具體的社會約束條件的限制。例如,一個貧窮的人有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但是他聘不起好律師,因而他無法行使這項權利。 類似的,機會也是在利用中得以實現的。人們可以有某些機會但是由於社會環境和實踐的局限,他們實際上不能真正利用這些機會。例如,在北美,原住民擁有受教育的機會。然而,他們的學校通常教學質量差、資源有限、他們較少能夠獲得課外輔導和接觸電腦的機會;如果他們的孩子到聚居區之外的學校上學的話,他們又會因為強烈的文化衝擊而感到很不適應。結論:原住民有受教育的機會,不等於他們能夠真正利用這一機會。沒有被利用的機會和沒有被行使的權利一樣,不具有實際意義。 因此,揚把社會正義定義為“消滅體制性的統治和壓迫”。另一個學者阿格尼斯•海勒認為:正義首先是公民權的特質;在這種特質中,人們集體思考在他們的體制和行動範圍內的問題和議題,他們這樣做的時候免受壓迫和統治,且帶着互惠互利和對差異的寬容的態度。如果從這樣的觀點出發,社會的不正義不僅僅包括不公平的對商品和資源的分配,而且包括任何標準、社會條件、社會程序或社會實踐阻礙或限制一個人完全地參與到社會中,或者說,成為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公民。 從這樣的社會正義觀點出發, 前一陣子加拿大的麥考林雜誌炮製的Too Asian 事件就一種社會不正義的表現。利用新聞實踐來(鼓吹)限制亞裔加拿大學生完全地行使他們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限制亞裔加拿大學生充分利用他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就是該事件的性質。而導致這種社會不正義的根源在於加拿大壓迫性的社會結構。要消滅社會的不正義,分配論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如果昭君只是從分配論角度出發對資本主義經濟進行道德分析的話,我認為,這種分析也將會是“盒子中的思維”,相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