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受害者态度前拒后恭
庐泽恩县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东北部地区,南下驾车120英哩(约200公里)是费城(Philadelphia)。费城是宾夕法尼亚州最大的城市,也是美国著名的大城市。一个很小的非盈利机构,称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费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网站的介绍,这个中心有10位律师,宗旨是保护少年儿童的公共利益,依靠个人和团体的捐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绍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为一个无伤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监禁三个月,她的家长在被法官的判决惊呆之余,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寻求帮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调查这个案子时,发现庐泽恩县法院多年来系统性地剥夺少年被告的宪法权利。于是他们搜集了500多个违法案例,提出集体诉讼。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在庐泽恩县法院不配合还阻扰的情况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个案例要花多么巨大的精力和时间,这个少年法律中心代表了正直律师的良心。
这是一个事关下级法院系统性地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诉讼案,按照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这种性质的集体诉讼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书称为请愿书(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和家长们,向宾夕法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约七十页的一个请愿,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审查庐泽恩县法院少年庭剥夺少年被告宪法权利的事实,审查对这些孩子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给予了空前的强力支持。宾夕法尼亚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两个重要机构,分别向州最高法院递交支持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法律文书,它们都强调庐泽恩县异乎寻常高的少年犯比率可能与少年被告没有律师代表有关联。州的审计部门也支持少年法律中心,指出庐泽恩县支付的少年犯监禁费用高得离谱。
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都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又明文规定,少年被告不仅有要求政府提供免费律师的权利,而且法院必须告诉少年被告他们有这项权利。这个集体诉讼要求州最高法院复审的500多个案子,全是庭审时没有律师在场,许多甚至连放弃律师书的表面文章也没有做,庭审的时间都是只有一、二分钟。这些案子违反美国联邦宪法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显而易见,而即使撇开法律层的专业讨论,州最高法院接受这个请愿进行调查也是天经地义之事。试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狱前,若没钱聘律师,政府还要提供公共辩护律师,而且还有陪审团,正规的听证程序等等,肯定不会有未成年人的受审判待遇还不如成年人的法律,况且此类案件数量又如此惊人。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在2009年1月8日驳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请愿,拒绝命令上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但至少可以理解为州最高法院支持庐泽恩县法院,不认为有违法的情节。
一个在州司法系统管辖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驳回,一般就是划上了句号。然而这个案子一个月后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2009年2月10日,媒体报道了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同联邦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的消息,法官利用少年被告赚钱的新闻立刻引起舆论大哗。第二天,即2月11日,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发布一项命令,改颁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个请愿,宣布马上着手进行少年法律中心请愿中所诉求的调查。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颁布的命令如果不算空前绝后,也一定是极为罕见的。这个最高法院前拒后恭,于同年10月29日又发布一项命令,宣布撤销恰瓦雷拉法官受贿期间作出的6,500件少年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