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作約(神的公義)、作光,完成神的救恩(2)
晨興聖言-以賽亞書結晶讀經(四)(w20-d3)
綱 目
貳 基督蒙耶和華所召,作眾民的約─賽四二6下,四九8下, 來七22:
一 約是神和他子民之間法定的同意書;(參耶三一31~34, 來八8~12;)藉著
基督的死,這約成了遺命、遺囑。(九16~ 17。)
二 約和遺命相同;只是立約者還活著的時候,那就是約;他若死了, 那就是遺命;
用今天的話來說,遺命就是遺囑。
三 約是合同,包含一些應許,要為受約的人成就一些事;遺命是遺書, 包含一些
已成就的事實,遺贈給承受的人─16~17節, 參申十一29,二八1,15,耶三一31~
32。
四 基督照著神的義,藉著他救贖的死,用他的血立了新約( 這新約成了新遺命─
遺囑)─太二六28,路二二20,來九15。
五 在復活里,基督成了新遺命一切遺贈的實際;在升天裡, 在他天上的職事裡,
他是中保、施行者,照著神的公義執行新遺命─ 八6,九15,十二24。
六 因此,基督就是新約,新遺命;基督是神格的豐富的具體化身,( 西二9,一
19,)也是那釘死並復活者, 他已成了神給他子民的約。
七 基督作為神確定的憐憫,就是神一切所是, 以及神給我們之一切的實際;神的
救恩、公義、稱義、赦免、救贖、 豐富、以及神一切所有並將要作的,都已經立約
給了我們─ 賽五五1~4,徒十三34~35。
八 基督作為新遺命中一切遺贈的實際,乃是那包羅萬有、賜生命、 內住並終極完
成的靈,在我們的靈里,並與我們成為一靈─ 林前十五45,林後三17,羅八9~11,
提後四22, 林前六17。
九 基督作為約乃是保證,(來七22,)那靈是憑質,(林後一22, 弗一14,)擔
保那具體化在基督里的神,是他子民承受的產業。( 羅八17上,徒二六18。)
經 文
賽四二6 『我是耶和華,憑公義召了你;我必緊握你的手,保守你, 使你作眾民
的約,作外邦人的光。』
來七22 『他〔耶穌〕就成了更美之約的保證。』
晨興餵養
基督作耶和華的僕人,乃是眾民的約,和外邦人的光。 基督就是神所賜給我們的約。
他不只是約,更是光。 約是給神選民以色列的,光是給外邦人的。 以色列和外邦
人都充分彀格承受耶穌基督作約,並享受他作光。
約與公義有關,是依照法律的。每一個約乃是法定的同意書。 約成就法律的要求;
法律的要求若不得成就,約就沒有意義。 所以約乃是公義的事。(以賽亞書生命讀
經,四一?至四一一頁。)
信息選讀
耶穌基督成了給我們的約。(賽四二6下,四九8下。)他既是約, 就保證神是他子
民的產業。(來七22。)這約乃是擔保 神自己是我們的基業。以弗所一章十四節說,
那靈就是神作我們基業的憑質。不僅如此,那靈的蓋印來印塗我們, 使我們成為
神的基業。(13,11。) 那靈將自己作印記蓋在我們身上,指明我們是屬神的;
神要承受我們。聖靈這樣蓋印之後,就留在我們裡面作憑質, 擔保我們有權利承受
神作我們的基業。
我們是神的基業,因為我們已經蒙救贖到基督這元素里。 因著基督是我們的元素,
我們就成為絕佳的、寶貝的, 作了神的基業。神自己也是我們的基業; 他神聖的
屬性成了我們所承受基督那追測不盡的豐富。為此, 基督乃是保證,那靈乃是憑質。
在法理上,我們這些得罪神到極點的罪人,無法承受神的任何事物。 但基督為我們
滿足了神公義一切的要求。這樣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成了公理,我們藉此就得了赦
免並救贖。如今我們不再是罪人, 乃是聖徒。就法理而言,我們這些聖徒乃是有資
格的。 我們有一個公義的立場,合法的立場,來承受神一切的事物! 實際上,神
一切的事物就是神自己。基督乃是保證, 擔保我們要承受具體化在基督里一切屬神
的事物。
基督用他的血立了新約(這新約成了新遺命─遺囑), 贖了神子民的過犯。(太二
六28,來九15。)〔基督〕 按著神公義的要求為我們死,而他藉著死所流的血,就
用來立約。〔 林前十一25。〕他將我們救贖回來歸神, 使我們有資格承受神的一
切。這就是新約。〔這新約〕 就是基督自己。
在復活里,基督成了新遺命的遺贈,以及施行新遺命的中保、 施行者。(來九15~
17。)這含示基督就是那約。 新遺命乃是神給我們的約。但如果沒有基督就怎麼樣
呢?若是這樣, 新遺命(遺囑)中一切的遺贈,就是無有的。 當神將聖經作為遺
囑給我們時,這就是說,神將基督給了我們。 基督乃是中心與普及,作新約的實際。
當基督被賜下,那就是說, 他就是約。我們不僅有新約的項目在我們心思里,更有
這約的實際, 就是基督,在我們靈里。基督在我們靈里是新約的實際, 所以他乃
是約。
基督是神格的豐富的具體化身,也是那釘死並復活者, 他已成了神給他子民的約。
(西二9,一19。) 他是神給我們的約,就是神一切所是,以及神給我們之一切的
實際。 (以賽亞書生命讀經,四二四至四二七頁。)
參讀:以賽亞書生命讀經,第四十六、二十五篇; 使徒行傳生命讀經,第三十八篇。
基督作約(神的公義)、作光,完成神的救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