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瞩目的药家鑫案初审判处死刑之际,许多人欢呼这是司法的胜利,似乎看到了中国法制的曙光。4月30日,新疆智障包身工案悄然结案,罪犯根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再次活生生地暴露了中国司法的黑暗和虚设。这就是托克逊检察院和法院在国际劳动节给世界劳动者和中国的残障被迫劳动者的节日献礼。 据报道,罪犯李兴林和李云华夫妇自2006年起至去年12月在其经营的建材化工厂, 以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强迫18个智障工人进行高强度体力劳动。这些残疾人在毫无防范条件下超负荷劳动,稍有懈怠,即遭非人惩罚。期间造成一人死亡,罪犯私自掩埋尸体。 托克逊法院庭审结果,李兴林只被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罚金5万;李云华2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罚金5万。这是什么判决?放水!包庇罪犯!李云华有了缓刑就不必入狱,李兴林有可能服完2年多刑期后就能减刑或假释出狱,甚至更早保外就医。而区区10万元罚金对于罪犯犹如九牛一毛,不值一提。 此案的起诉罪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对于一个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检察院不以故意人身伤害罪、过失杀人罪、、妨害人身自由罪、甚至组织黑社会罪起诉,却仅仅起诉什么强制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难道对智障人员的“恐吓殴打”不算罪行、“限制人身自由”不算罪行? 一个现代国家的智障残疾人,本该呆在福利院享受社会的照顾和保护,而不是充当可以任意虐打、牛马不如的免费劳力。这是中国社会的耻辱!象征着这个社会还有赤裸裸的弱肉强食的野蛮现象! 而托克逊法院的定罪量刑更是轻放一马。依据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罪犯先后强迫了18个智障人员从事无偿的超负荷劳动,其对任何一人的犯罪都可以属于“情节严重”而应该至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再加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成,数罪并罚,对18人的犯罪至少也应该处以强迫劳动罪里的十年最高刑期。为什么李兴林只被判处4年半,而李云华还获得了缓刑?这是明显的轻判和纵容。 罪犯夫妇多年来从18名不支薪的智障劳工身上非法牟利多少?判决本该没收他们的所有财产来补偿犯罪受害人,区区10万元罚金如何弥补对于智障劳工的工资和伤害? 这样的算术题也只有该法院法官能做得出来! 从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不是这个共和国的司法太智障了,就是太黑暗了。或者说智障人员在中国不是被当作人来看?!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测:罪犯把当地的公检法上上下下都打点到了,才会获得如此轻微的惩处。 惩处犯罪的一个目的就是遏制犯罪,该判案能起到这种作用吗?如果我是个无良的商人,今天我可发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我应该拐骗、绑架智障人员到我的矿窑免费高强度劳动,一旦案发,我面临的不过是区区的几年刑期和微不足道的罚金。但是我获得了巨额利润,可以迅速发财致富。如果我打点得到位,可能还不会东窗案发。 该黑厂厂主夫妇固然受到了法律的一定制裁,那出售智障人员的四川渠县“乞丐收容所”和“残疾人自强队”的负责人呢(“残疾人自强队”这名称此时听来具有何等地具有讽刺效果?)、负责监管该黑工厂的托克逊政府部门的相关官员、还有协助厂主夫妇的打手们,他们难道不应该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这些就没有下文了。 大约四年前山西黑砖窑案发,举国震惊,罪犯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起诉,尚且被认为司法放水,对从犯们判罪过轻。如今的新疆智障劳工案呢?它将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还是鼓励犯罪的作用?我不禁心惊:今日中国,还有多少正被强迫劳动的奴工?还有多少弱智人员行将踏上奴隶之路?对于四年前的黑窑案,舆论普遍义愤填膺;对于今天的智障包身工案,媒体轻轻地带过,舆论也淡漠得多,这又是一个令人不安的变化。 一个政府放任着满街的少年乞丐不管,放任着弱智人员被残酷剥削虐待,放任腐败的司法不整治,却天天盯着教会聚会人数的多少、盯着为上访人员鸣冤的维权律师、囚禁统计地震死亡学生人数的谭作人…… 这样的政府叫做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中国人需要一个搞法治、维护社会公义、保护弱小群体的政府,不是一个搞宗教、唱红歌的政府! 朗朗乾坤,竟有如此黑暗不公的政治和司法。一个药家鑫案的初审合法不足以喜,因为每日都有更多的冤案、错案、和吃案在众人无暇顾及之余发生。中国的司法,一向可以为了权贵拐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