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火灾的教训:有保险也不能大意
过去常听人说,美国的房子都是上了保险的,即使发生个风灾火灾什么的,损失都有保险公司兜着呢,房主不用太过担心。可是近来耳闻目睹的两场火灾,情况并非传说的那样乐观。 这两场火灾,一场是离我们很近的一座独立屋,户主利用放长假的机会,举家出去游玩,房子交给装修公司装修时发生火灾,不仅整个室内及门窗被烟熏火燎得一塌糊涂,还烧坏了部分梁柱、墙板和家什;一场是别处的一栋公寓楼,因为一户人家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整栋楼被烧的面目全非,不能住人。 这两栋房子都是买了火灾保险的。按想象,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来了解一下情况,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房子该修的修,该拆的拆,即使房子坏的需要全部拆了重建,也就需要三几个月的时间(房子基础与地下室都完好无损)。可是实际情况怎样呢?那栋只需更换部分梁、板、门窗以及外表装饰的独立屋,从火灾发生后就开始进人干活,中间干干停停,一直拖了接近一年的时间,户主才被通知可以入住;而那栋公寓搂,火灾发生一年多了,连个赔偿方案还没定下来! 问题出在哪里呢? 一方面由于赔偿过程本身就比较复杂、漫长:首先保险公司要进行“灾因”认定――调查发生火灾的原因,确定是否属于他们承保的范围。按照当前美国通行的纽约标准火险保单承保的范围:构成火的条件为:①有火光或火焰,并快速燃烧所引起;②须由敌意之火而非善意之火造成( 所谓“善意之火”,如标的物在加热过程中因过热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对此损失可不予赔偿);二是灾害损失调查与计算:包括被火灾直接烧毁的财物、因为火灾带来的住户搬迁费、房屋修建期间的租房费、搬迁财物造成的损失费等等,都必须依法调查、计算清楚; 更重要的是投保方与承保方,即户主与保险公司,在进行上述调查认定以及具体赔偿方案的商定时,因为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一些问题的认知上,容易发生争执,相互扯皮。而在上述两起火灾中,独立屋的户主可能会与装修公司、保险公司两个单位发生纠纷,而公寓楼的户主们在与保险公司交往时,很可能是七个和尚八样腔,如果遇上“扯皮钉子户”,麻烦就更大了。 姑且把这些费心劳神的扯皮麻烦放到一边,即使保险公司顺顺当当地按照保险合同及时给予了赔偿,房子也很快修好或建好了,火灾带给户主的负面影响也很可能是相当严重的: 比如按照纽约标准火险保单对损失赔偿的六条限制(1.赔偿金额不 能超过保单面值;2.按实际现金价值赔偿,即财产损失当时的重置成本减折旧;3.对财产修理和重置只按与修建时的类似材料支付赔偿金;4.对根据法令规定 增加的修理成本概不负责;5.对营业收入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负责; 6.必须以可保利益为限),火灾给投保方带来的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又如保险公司,可能会像汽车保险公司给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人提髙汽车保险金一样,也会对火灾事故户提髙保险费率,还有可能向投保户提出更严格的火灾预防措施,等等。 还有就是住得好好的房子一下子被火烧了,谁的心里能够好受?加上火灾发生后在赔偿问题上、在来回搬家的折腾上造成的精神伤害,那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由此可见,即使你的房子买了火灾保险,仍要十分的小心谨慎,将一切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因素都要及早考虑到,切切实突地做好预防工作;一旦发生了火灾,则要沉着应对,依法索赔,不要有其他非分之想。上述独立屋火灾的发生,与户主的麻痺大意有一定关系;而公寓楼火灾后久拖不决,很可能与一些住户索赔要求超过法定数额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