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子吃貓”——夏俊峰案引出的思考 貓吃耗子不是新聞,耗子吃(殺)貓,還一口氣殺倆那就是新聞了。昨天的人民網頭條就登了一條這樣的新聞。 夏俊峰,本是瀋陽一普通小販。不普通的是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在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濱河勤務室內,為維護自身人格尊嚴,手起刀落把一個叫申凱、一個叫張旭東的倆施暴城管殺了,還造成另一叫張偉的城管深度重傷。2011年5月9日法院終審時維持一審原判,判處夏俊峰死刑。 城管與小販是目前中國城市中的一道風景,兩者之間很象貓與耗子,執法與違法天然對立。耗子怕貓是常態,所以正常情況下小販是怕城管的,但也有特殊,那就是城管以暴力執法時。當遭遇暴力執法,也許有的小販可能會忍氣吞聲,認栽認罰;也許有的小販就會魯莽從事,發泄私憤。夏俊峰是一個後者,他是一隻耗子,但是一隻膽大妄為敢於抗貓的耗子。 從維護法條法理的正義出發,一個小販敢在朗朗青天之下殺城管,而最後被法院終審判處死刑是無可厚非的。但關鍵是在審理此案的程序中是否存有瑕疵?為什麼不允許那六個辨方的證人出庭作證?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的正義比法條法理本身的正義更重要。因為,只有程序正義才是實現法條法理正義的基本前提。 本文想討論的是,前不久從藥家鑫案中所引申出的關於“廢黜死刑”的話題,現將“夏案與藥案”作一個比較。 比較前,先交待一個觀點:社會是發展的、進步的,所以追求文明是每個社會的責任,而在法律的法條中能逐步地越來越人性化將是一個社會不斷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社會能逐步地廢黜死刑,這對從根本上推動這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是有着巨大的積極意義! 如果這個“意義”可以被普遍接受,那麼選擇什麼樣的案件來做為突破口就變得十分地考究,下面就將夏俊峰案與藥家鑫案作一個具體地比較。 一、先說夏俊峰案,夏俊峰殺害的是兩個城管,而城管是執法者,作為執法者的城管首先應該比一般民眾具有更高的法律素養和法律常識,至少不能在執法中犯法——使用暴力執法。暴力執法的惡果,傷害的不僅僅是被傷害者,同時對執法者本身也是一種傷害。一個城管在執法中沒有很好地維護法律,並過錯在先,因此才惹惱被執法者;才導致悲劇的發生。城管因公而悲劇是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免去他們應該在本案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才是維護法律的正義。同情在法律中沒有意義,因為,法律是不講良心的。 二、再說藥家鑫案,藥家鑫殺害的是一個無辜婦女,婦女在藥家鑫面前本來就是一個弱者,事實上她已經受到了來自藥家鑫的傷害,被他的車撞倒。這時的藥家鑫做為一個加害者,就已經具有了對傷者施救的義務,但他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對傷者所付的內疚,而是首先想到如何的逃避責任和打擊。因此,他不但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反而是為了殺人滅口對受害者進行了再次加害,直至殘忍地將一個無辜婦女殺害。這哪裡還有什麼“激情”可言,分明是經過思索算計才走向了極端。 三、夏俊峰案與藥家鑫案,雖然都是由走極端所導致的惡果,但從一、二兩點中可看出,兩者有明顯不同:1、夏俊峰傷害的是比自己強的強者,而藥家鑫傷害的是比自己弱的弱者;2、如果強者的城管不首先對夏俊峰施以暴力執法,那麼夏俊峰就沒有必要也沒有膽量對城管舉刀,而強者的藥家鑫是在弱者無任何反抗能力下實施的再加害;3、城管的悲劇值得同情,但城管有責任,過錯在先,而弱勢婦女的悲劇既值得同情,又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4、夏俊峰案民憤極小,處理好反倒會贏得社會的掌聲,而藥家鑫案民憤極大,處理不好反倒會遭到社會的譴責。 通過以上對兩案比較,不難發現,如果從本文要探討的主題“廢黜死刑”出發,站在人性的立場上,那麼顯然選擇夏俊峰案比選擇藥家鑫案作為案例的突破口要積極正面地多。 當然,中國是否已經具備了“廢黜死刑”的社會基礎也是不能忽略的一個方面。從兩個案件的共通惡劣程度看,中國目前明顯不具備“廢黜死刑”的基本條件。還有,不要說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和常識,就連執法者的法律意識和常識也完全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 最後,如果連夏俊峰案都不具備“免死”的法律條件和社會條件的話,那麼藥家鑫案又是哪裡來的“免死”的法律條件和社會條件呢? 夏案連接: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html/27/n-289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