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3) 作者: 方鯤鵬 三、 法官終身制和絕對豁免權 中國原來有不成文的職業鐵飯碗和官員終身制的規定,大約在30年前國人已達成應予廢除的共識。而美國的法官至今仍享受着法律明文規定的鐵飯碗和終身制特權。美國法院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聯邦法官的鐵飯碗和終身制受美國憲法保護,一旦任命為聯邦法官,就享有終身制和工資不得削減的憲法權利,除了犯下嚴重的刑事罪,可以坐在法官這個職位上一直到自己膩了,所以80多歲的聯邦法官很常見。州法官的待遇由州的憲法規定,雖然各州不盡相同,但大致上也都體現了,或有利於,形成法官鐵飯碗和終身制。 要撤職一位聯邦法官,唯一的方法是經由國會的彈劾程序。彈劾法官的標準很嚴,法律規定必須是法官“嚴重犯罪或嚴重行為不當”(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才可彈劾。在20世紀,只有當聯邦法官已經被定罪,送進監獄服刑卻還在領取法官薪水(因為憲法規定任何情況下法官工資不得削減)的情形下,國會才願意展開彈劾程序。 因此,聯邦法官托馬斯·波蒂厄斯(Thomas Porteous)沒有被刑事定罪,於2010年12月8日被國會彈劾趕下台的事件非常罕見。波蒂厄斯是路易斯安那州的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最低層次的法院,因此他是最低級別的聯邦法官。國會指控波蒂厄斯犯了4項罪,包括幾十年來持續收受律師賄賂和多次向國會和聯邦調查局(FBI)作偽證。在國會聽證會上讓波蒂厄斯申辯後,國會議員如同陪審員對4項罪名逐項表決,結果是以接近全票的表決比數,判決波蒂厄斯4項罪全都成立,然後立刻罷免波蒂厄斯的法官職位。 關於波蒂厄斯法官,有些細節值得向讀者介紹。 波蒂厄斯是本世紀第1個,美國建國二百二十多年來第8個,被國會彈劾下台的聯邦法官。彈劾頻率低得出奇,其警示作用大可懷疑。 在國會彈劾過程中傳訊了一批證人。有兩個律師到國會作證,承認他們1999年一件民事案件宣判前,將一個裝了2,000美元的信封交給波蒂厄斯法官,結果得到有利於他們客戶的判決。另一個專做保釋交易的經紀人在國會作證,他長期用高檔酒菜招待波蒂厄斯法官,為他的旅遊買單,以換取這個經紀人想要的保釋條件。 波蒂厄斯在國會聽證會上沒有否認他的犯行,但竭盡全力喊冤,認為雖然他犯了這些“錯誤”,不過沒有達到“嚴重犯罪或嚴重行為不當”的彈劾標準,國會啟動彈劾程序使他覺得太冤了。 FBI(美國聯邦調查局)在1999年就開始調查波蒂厄斯的腐敗案,經過8年調查後,證實了他多次作偽證,數十次向至少5名律師索賄和受賄。但沒有起訴他,而是在2007年5月寫了一封揭發信,隨同FBI的犯罪調查報告寄給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然後建議國會啟動彈劾程序。國會於2008年秋天開始彈劾,最終在2010年12月8日把他趕下法官座位。這倒很像中國開除黨籍了結的辦案模式,問題是中國的民眾恐怕不會有美國人這般“涵養”,平靜耐心地讓一個作偽證、索賄受賄東窗事發後的法官,仍然高貴地坐在法庭上主持“正義”,等着程序慢吞吞地走完10年的流程後才把他趕下台。 美國法官在行使法官權力時犯下無論多麼嚴重的錯誤,都不用承擔責任,這就是法官享有絕對豁免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廬澤恩縣(Luzerne County)法院兩個法官,將數千犯了輕微過失的少年投入私人經營的監獄,增加監獄業主的利潤,用以交換業主的巨額回扣。東窗事發後,檢方只能起訴法官受賄的刑事罪責,而不能追究法官濫判少年牟利的罪行。儘管受賄和濫判少年有直接因果關係,但作判決是在行使法官權力,所以享有絕對豁免權。這兩個法官製造了數千起冤獄牟利,卻沒有法律能使他們為這種令人髮指的罪行蹲一天監獄。 法官終身制、鐵飯碗、絕對豁免任何錯誤判決的責任,罷免一個腐敗的法官如此之艱難,如此之耗時,這些美國特色在中國的土壤里融入中國特色後,會長出什麼樣的瓜(官)?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