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报道,扭腰州州长签署法案允许同性恋们合法结婚。扭腰的同性恋团体举行每年一度的“骄傲游行。借此大肆庆祝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事儿,听得我心里不是很舒服。我对于同性恋群体始终有点瑜亮情结。一方面,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我一直认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神圣结合,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种成果|。虽然我不信啥基督教之类的,但是,既然上帝、阿拉、如来佛,等无形神佛创造了男女二性,男女性别乃自然之果,男女结合乃天作之合。上帝给男女造出的性器官巧妙配合的真只能说是天造地设,让人没法子想别的招儿找乐了。所以,我坚决支持把”婚姻“留给我们符合自然造化的男女。另一方面,受到美国民主自由尊重个体的文化影响,我也一直支持同性恋群体对于社会平等权利(除婚姻外)的诉求。我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个体的性取向而歧视。社会应该尊重个体性取向,即便同性恋不是自然造化的主流成品,那也是自然造就的。性取向,不论是我们大众的异性恋还是小众的同性恋,首先是个体事情,发生在二个成年人之间,具有相互意愿的特质。这样,在尊重个体的前提下,社会的确不应干涉异性恋。而对于同性恋,社会则应采取宽容态度。只要人家关上门爱的要死要活的,社会应该视而不见,甚至默默祝福同性恋人士。二个人喜欢对方,那是二个人的私事,咱们总不能插上一腿,非要棒打鸳鸯吧? 对于同性恋的原因,我一直认为是自然在造物过程中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本来应该是正极对负极,阳刚对阴柔。金咒棒对水帘洞,结果可能因为神造人太多累糊涂了的关系,偏偏有人喜欢二根筷子摩擦生热,二口水井暗通款曲。不过,这也没啥了不起的。既然人家彼此喜欢,那就成全人家么。人生苦短,干嘛非要人家跟咱们这种大宗产品·一样呢? 我也一直认为,社会应该给予同性恋们适度保障。不是总唠叨人权么,人家爱谁谁恨谁谁的是基本人权嘛。 但是我强烈反对同性恋群体使用”婚姻“这个词汇。 按照亚城华人基督教堂北堂王狗剩大师傅的说法,婚姻是神给予男女间的结合。咱活了这么多年,也习惯了男婚女嫁的事儿。突然告诉我说,二个男的结婚,二个女的连理,实在让我不能接受。我认为,英文中的civil union是非常合适的词汇。法律也应该保障这种”民事结合。“ 同性恋群体认为自己同另一个同伴的结合是”婚姻,那就自己“认为”好了,别搞上桌面。应该给我们大众异性恋们点余地,拉开点距离么。俺手按着圣经说,婚姻是上帝给自然的男女安排的。虽然上帝也很热爱同性恋们,但是上帝没给他们造出配合的性器官找乐。你自己想法找乐,那就应该自己创造一个新词汇,不要和千百年来我们自然男女的“婚姻”混在一起。 我可以接受某同性恋说,这是我的生活伙伴JOHN·。但是如果某同性恋说,这是我太太John。我肯定会转身走开。真的,同性恋朋友们,你们可曾想到我们异性恋大众的感受?你们爱上同性,咱也不说啥违背自然之类的,咱还把你们的恋情作为自然的一小部分。不管谁爱上谁,只要二个人爱上了,来电了,那就是二个人的事情。咱们外人只有祝福的份儿,没有嫉妒的心情。可是,你们怎么也要考虑千百年的文化传统吧?同性恋存在,公开还是暗中的不论,有很多年历史了。但是,同性恋结合是新事物。怎么也要创造出一个新词汇来庆祝,也同传统划分开为好。我赞同用Lover,也就是现在国内还在说的“爱人”作为同性恋之间的称呼。如果想给人表明你心有所属了,可以考虑说“我有合作社”这种说法。英文是否可以说,I have a domestic partner! 这样,有别于传统乏味的“婚姻”说法,人家听着也立刻明白你是性取向上的“反潮流派。” 我对于每年全美各地尤其旧金山等地的“骄傲大游行”很不以为然。还是那句俗话,关上门来,谁跟谁恋,谁跟谁练,那是个人事情。我看不到非要大张旗鼓地游行,表示自己所谓的骄傲有什么好处。每年看那些游行队伍里不男不女的人群,我就觉得难受。尊重同性恋的恋爱权利,不赞同他们的表达方式。如果异性恋,合乎自然的集合,不表达自己的骄傲的话,那同性恋更没有理由表示自己的所谓“骄傲”了。那在我看来,算是故弄玄虚,献丑于市。我基本不看这些不男不女的活动的。 任何事情做过了头,就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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