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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伯利亚是我民族的渊源;中山郡是先人埋骨所在;华夏是文化的土壤; 美利坚是安身立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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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弭关于同性恋问题的纷争?
   

名人就是不一样,吕丽萍引述《圣经》批评同性恋的一句话居然掀起华人世界中的壮阔波澜,连万维也为此吵了几天。有人从人权人性角度维护同性恋权益,有人从宗教或者道德立场批判同性恋,也有人苦口婆心劝同性恋者接受医治……

 

很可惜,这些辩论大多数以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论断。任何对于同性恋的的道德判断,应该要建立在对同性恋根由的事实认知的基础上。同性恋问题首先是个科学问题,是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的问题。如果不先从科学角度获得对同性恋问题的共识,是无法凭借宗教或道德说教来获得共识的。

 

我没有特别研究过同性恋问题。 我个人认为对于同性恋现象,大抵有以下五种观点:

 

1 同性恋是后天的,是道德败坏的性欲望;

2 同性恋是后天的,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生理或心理的疾病;

3 同性恋是先天的,需要改变而且可以改变;

4  同性恋是先天的,需要改变但是目前改变不了;

5   同性恋是先天的,而且不需要加以改变。

 

第一种是对于同性恋的传统看法,这种看法带有居高临下的对同性恋者的道德歧视。现代科学的研究基本上普遍否定了这种肤浅的看法。但是,我个人怀疑一部分所谓的同性恋者(尤其是所谓的双性恋者)实际上属于这一种。比如,716日《世界日报》登载一篇写同性恋配偶离婚难的文章,举例一个女士赶在2000年与同性登记结婚,2004却又离异,与另一男士结婚生子。 这位女士是真的同性恋吗?我无法理解她为什么可以迅速地转为异性恋。而《红楼梦》中的薛蟠未必真是同性恋,却像属于生活糜烂追求异趣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多了怜悯之心,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既然是疾病,就需要治疗;虽然不歧视同性恋者,但是他们应该接受治疗。如果认为同性恋是后天的,是成长的环境因素影响造就的,则应该也可以通过某种治疗来扭转性倾向。而同性恋者如果拒绝接受治疗,自甘于病态的性倾向,也是一种道德的堕落。

 

第三种看法类似于第二种,也是把同性恋当作一种疾病,不过是属于一种先天的疾病。先天的缺陷大抵更难以治疗,但既然是疾病,总是要寻求治疗。持这种观点的不少人是宗教人士,他们甚至认为在没有医学手段的时候可以凭借宗教手段来治疗。那么,就要看是否有足够的成功见证来支持这种看法。 我私自以为:既然一个和尚或神父都不可能杜绝自己的性冲动,天生的同性恋者又如何可以依靠宗教意志来扭转自己的性倾向?

 

第四种观点承认同性恋是天生的而且无法加以改变。依照研究,过去对于同性恋的治疗很不成功,反而导致众多同性恋者自杀或者造成心理自卑、人格自闭。如果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那么只能说同性恋是一种比癌症更难攻克的医学绝症。对于这种“疾病”,即使不排除人类将来可以找到治疗的手段,人类目前无法有效治疗。 既然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人类是否只能依照无法治疗的态度来对待同性恋者?同性恋既无法改变,个人性倾向对于他人也没有伤害,人们不是应该允许同性恋者顺从他们天然的性倾向,享受他们的性追求?

 

道德判断的前提是人的精神自由、人有选择的自由。老虎要吃人、狼要吃羊…… 动物依照本性生活,是不存在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的。谴责老虎或者大灰狼不道德、不善良是没有意义的。一个人可以偷也可以不偷,所以偷窃才是不道德的;一个人可以抢也可以不抢,所以抢劫才是不道德的…… 也因为如此,当特殊情况下一个人不得不偷时,这种不道德就比较容易得到他人谅解。同样的,如果同性恋是先天的、根由于人类的基因,又无法依靠人的精神意志或者药物治疗去改变,那么,从道德上谴责或贬低同性恋者是不成立的。

 

但是,持第四种观点的人认为性是生物繁衍的手段,只有异性恋才能达成繁衍;同时, 同性恋者无法像异性恋者那样享有性器官的契合。 所以,同性恋不是造物主对人类的理想设计或与人类身体构造有冲突的。尽管同性恋不是不道德,但绝不理想。 如果可能的话,同性恋还是需要改变的。

 

第五种观点一定是多数同性恋者所主张的。如果人类以性取向来划分,那么同性恋是数量较少的一种人。 虽然少、虽然非典型,但是不等于不应该如此。 只要是天生的,就是好的,是“天赋的,“上帝创造”的。而且性取向是私事,并不妨碍他人和社会。那么,同性恋不仅不是不道德、不是病,而且根本就不需要改变。同性恋者应该拥有与异性恋者完全平等的地位。

 

如果同性恋是不可以改变的,那么再争论需要改变或不需要改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也就是说,第四种观点和第五种观点是不应该有实质的分歧,因为人类社会不能以理想来代替现实。

 

讨论同性恋问题的时候,各人要先理清自己对于同性恋的认识: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可改变的还是不可改变的。做出这种判断的时候最好不要凭借自己的主观印象,先阅读一些对于同性恋问题的科学研究介绍。如果这样子,就比较容易消弭分歧,把价值之争还原为科学探讨。罔顾科学事实,基于个人的主观好恶或宗教信仰来争论,不可能说服任何不同意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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