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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上的耻辱:香港基本法草案
   

 

 

 

  满纸荒唐言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终于在由中国共产党一手把持控制,而最没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利益和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衙门上通过,香港居民的政治悲剧序幕,就在《人民日报》的欢呼和掌声中拉开。

 

  根据19841219日的《中英联合声明》,从199771日开始,香港的主权将重新归属中国版图。《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现代的文明法则,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任何的修改或变更,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为之,否则即为违反宪法,任何违反国家宪法者,就是人人得而诛之的人民公敌,这是普世价值,亦是司法伦理,更是政治常理,多半的现代文明国家如英、法、美、德等的元首就职之时,其誓词皆有要求遵守并保护宪法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现代的司法伦理告诉我们,宪法是国家最高的大法,任何地方法规如果与之抵触,地方法规则自动失效,香港在1997年回归以后,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而《香港基本法草案》是地方法规,因而无权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独立存在。

 

  基于此,许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法的条文,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有所抵触,因而严重地站不住脚,是不合法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8条说:“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任何的地方法规皆不允许抵触其国家最高的宪法,乃是现代文明国家公认的准则,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算不算是全国性法律呢?如果算是全国性法律的话,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不受其约束?可以不加以理会之?

 

  这种特殊权力和理论根据,唯一的来源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草案》,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地方法规,任何的地方法规,本身就根本无权通过并且执行抵触国家宪法的任何法律和法规,这条不合乎法理的地方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的一种藐视和挑战,也是对中国人民尊严的一种侮辱,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的一种羞辱。

 

  这种恶例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的地方势力,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模仿香港形式,随意按照自己的利益而胡乱通过他们自己想要的所谓法律,如此一来,国家和社会,将因失去节制而大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不是明文规定得清清楚楚吗?难道说这还会有另外一种的解释吗?如果说香港居民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国家基本大法的话,那么,香港居民当然要遵守并执行了,当然是要接受约束的了。可是,果真如此这般的话,香港居民的祸事则会随风而至!

 

  笔者举例证之。19821126日,彭真在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上作报告,向全中国人民解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定义和原则时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就是堂堂皇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华和精神了!香港居民如果接受了这种充满了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宪法约束并行之有效的话,那将会是种什么样子的生活呢?在习惯于自由生活的香港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香港居民会有人有兴趣去过那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生活和日子吗?

 

  香港居民如果不接受这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话,那可是犯法而且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要必须予以追究的。

 

  这种两难局面,正好印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里党棍们的不学无术,他们对法学理论认知上的肤浅,他们对逻辑推理之低能,是使人惊讶的,他们抛出来的东西,是无法不叫人流为笑谈的。

 

  笔者再举一例来证之。在法言法,就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不学而有术,即使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授权来制定某特定地区之地方法,但是他们绝对没有权力来制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地方法!即使强行地制成了,也会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所抵触而自动作废。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在法理上来说,是无法合法实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就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地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着什么权力和法理,胆敢公然公开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对着干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凭着什么来允许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呢?唾弃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否定自己吗?这不是公然公开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这不是公然公开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吗?难道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果真的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要大?还要高?还要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说:“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们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只不过为了想统战得逞,只为了经济利益,只为了麻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精神防线,这些躲在象牙塔里急功近利鼠目寸光的党棍们,就连自己的基本立场都不要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都放弃了。

 

  党官老爷们就情不自禁地热恋起他们心中的腐朽思想来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反对资本主义都不再反对了,他们非但不再反对他们心中万恶的资本主义,还恋腐情热地拥护起资本主义来了,更又一次信誓旦旦地保证什么五十年不变!

 

  这种五十年不变靠得住吗?世人可以从中国共产党玩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勾当里找到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弄出过一部像样子的宪法,中国共产党的原则是,一朝权在手,便把宪法改,毛泽东如是,华国锋如是,邓小平亦如是,宪法是他们的专政工具,而非他们的治国准则。

 

  197835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喜气洋洋地又重新通过了另外一部新的宪法,可是,只不过是四年多光景,这部所谓的宪法就玩完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上说:

 

  “197811月中国共产党113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这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后不过是四年的光景,就已经在许多方面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而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了,这不是直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短视和浅见吗?这不是直接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瞎搞乱搅吗?

 

  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完蛋大吉了,就要撕掉再来部新的,而居然没有任何的共产党员出来为此而感觉到羞愧,为此而感觉到有负中国人民的重托,更不用说为此而负起行政、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了。

 

  辨别民主法治和独裁专制的方法是听其言,观其行,香港居民会不由自主地作出如此这般的逻辑推理:连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将之作废了,那么,只是小小的一部《香港基本法》地方法,又有何用呢?连国家宪法都保证不了,又何能保证地方小法?五十年不变的诺言,又谁能置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9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的语文。”在英国殖民地年代的香港,其官方语言为英文,乃是英国帝国主义者要使香港完全殖民化的原因,除了培养殖民地的奴化教育以便其统治之外,并无其他用处,虽然可恶,但却是可以理解,但是在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已经不存在着殖民奴化教育的问题,因而没有再度的用法律形式来吹捧和独尊英语,中国人民应该有点骨气才对。

 

  由于英国帝国主义的横行霸道和侵略战争,致使英语之能在全世界各地得以风行,如果是因为实用或方便的理由和原因,由民间自行为之即可,没有必要在中国的领土上用法律的形式去推动另外一种外国语言。

 

  英国帝国主义者给予香港居民的是虚有其表的假自由,但是绝对不允许香港居民有任何点滴的真民主,这正印证了英国帝国主义政府的阴险与卑鄙,中国人民大可不必还要来个什么自甘下贱地英文也是正式的语文,难道说一百年的丧权辱国耻辱还不够长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条说:“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这是真统治而假自治,民主假自由和搞傀儡政权习以为常了,因而认为这就可以一手遮天,可以骗尽天下之人,真乃自欺欺人之谈。

 

  由此可见,中共由一开始,就将香港牢牢地人民民主专政了!中共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彻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由其背后操纵一切的行为中即可证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7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任何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这是一段神来之笔的文字游戏,中国共产党表面上允许香港居民拥有独立自主的立法权,但是骨子里却根本不是那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太上皇的姿势出现的。

 

  任何的香港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且立即失效,不但是立即失效,还且无溯及力,在这个太上皇杀手锏的控制下,任何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心意的香港立法,随时可以废止。所谓自治,谎言而已。

 

  任何的文明国家,无一不实施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原则,是地方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地方法律不可抵触联邦法律,地方法律如果与联邦法律有所抵触的话,则地方法律自动失效;而联邦法律不可抵触宪法,如果联邦法律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话,则联邦法律自动失效。

 

  只要地方的法律不抵触国家的外交、国防以及联邦的法律,是应该拥有完全自主立法权的,而联邦对于地方的立法,只要不抵触联邦权限,是无权加以说三道四,是无权横加干涉的。

 

  这是所有文明世界一律采用的文明准则和司法伦理,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却不是如此,因而可以说,《香港基本法草案》是冒牌的自治区,是实际上的真傀儡骗局,香港立法会的太上皇就是全是由中国共产党充塞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太上皇其对香港立法会控制是无所不用其极的,这些党棍们,只要是看不顺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就可下条子将之无溯及力地作废,而其理由,居然是一句无边无际的什么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1997大限还没到,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幽魂,已经开始在香港的土地上随风游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2条说:“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中国人民到中国版图所有的土地上去公差、经商或旅游,居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这除了在严重地侵犯了中国人民宪法赋予的自由搬迁权利之外,也只能说这就是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特点和德政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31条说:“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迁徙的自由本来就是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可是在伪《香港基本法草案》统治下,连这点基本的人权都是没有的,都是特准的,都是恩赐的。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这条不伦不类的法案中,世人终于可以看到了《香港基本法草案》的狐狸尾巴!香港特别行政区既然是高度的自治,那么,香港居民当然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政长官;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傀儡魔法之下 ,即使是香港居民自己所选出来的行政首长,并不能走马上任,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条的要求,还须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换句话说,如果一贯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央人民政府因为某种原因而拒绝对香港居民自己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任命的话,那么所有的选举结果都将作废!说的更清楚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只能玩假的地方自治,而不可以来真格的地方自治,因为一切都必须要中国共产党说了才算,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被中国共产党吹呼成了自治而且是高度的自治吗?这就是所谓的高度自治的骗局真相。

 

  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傀儡假戏法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行政上,中国共产党都已经将香港紧紧地掌控住,不留半点活动的空间,香港的法律,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生效,香港所选出来的行政长官,没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得走马上任,香港永远无法跳出中国共产党的掌心。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下列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这是一条中国共产党为香港傀儡头子量身定做的恶法。

 

  依照这条的法律,香港行政长官的权力,已经完全被彻底架空,堂堂的一位经高度的自治选举产生的香港行政长官,居然对于自己政府的主要官员,只有提名权,而无任命权,居然连一位副司长的人事权力都没有!

 

  这不是名副其实的傀儡政权吗?这不是实至名归的在跑龙套吗?这又算是什么高度的自治呢?既然有了这种形同殖民政策一般也似的《香港基本法草案》,那么,未来香港居民的自由和民主,就算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春梦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157条说:“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条法案是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最为荒天下之唐和滑天下之大稽的一条,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不将法律解释权付予法院,地区法例由地区法院解释,州级法例由州最高法院解释,联邦法律由国家最高法院解释,这是举世公认的司法伦理和文明惯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机构,并无解释法律之权,哪有将法律的解释权交给立法当局的道理?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是全部由中国共产党把持的黑衙门,又哪有将法律的解释权交给黑衙门的道理?既然如此,还要大法官来干什么?干脆叫所有的大法官都回家去放羊算了!

 

  凭着观察《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基本常识,就叫人觉得他们是一些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党棍,就是一些不学无术的法盲,叫这种党棍与法盲们来解释法律的原则和定义,会有正确性的文明结论吗?能不解释出一些人民民主专政的结论吗?没有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不将司法的最后解释权,付予其国家的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手上的,按照文明国家法则,立法机关是不允许拥有司法权力,更不允许有解释法律之权力的,这就是为什么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必须要严格分开的基本理论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根本无权解释什么法律!要一个立法机关来执行司法机关的功能,非但是在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且更会沦为世人耻笑中国无人的把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法无天,胆敢以法西斯的形式来自我封王,擅自越权行事,恣意地糟蹋中国的司法系统,是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最大的侮辱!

 

  如果允许立法和释法混为一谈,扭成一团,那么,中国还要司法系统来干什么呢?随便稍一检查检查这份所谓的什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就会得出这样子的一个直觉:象牙只能在象嘴里才长得出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臭名昭著的黑衙门,为了麻痹和软化香港局民的恐共症,故意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只字不提他们平常朝夕念念有词的马列思想和共产主义等的口号,当然更不敢对着香港居民推销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共产主义真理了,而在事实上,这部彻头彻尾傀儡政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就是一部包藏祸心的地方恶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按照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是个空泛的政治名词,研究社会主义的著作,可以装满一火车,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里,有哪个国家是真格的去实行绝对的社会主义呢?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就能产生共产党,也不见得就会演变成为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历史演变的事实早已清楚地证明了共产主义社会乃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海市蜃楼,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反之,有着共产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并没有一定的必然性,英国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可是英国人并没有去实行共产主义的兴趣,中共据说是在想实行共产主义,并一直将共产主义制度作为吸引中国人民的热馒头,结果是独裁暴政,一党专制,贪污腐败,祸害人民,这就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制度吗?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如果用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又有何不可呢?难道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会拒绝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里所谓的社会主义,说穿了就是共产主义的代名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是怕一语共产主义而天下惊,才说成了是什么社会主义而已。其内心之虚,其气度之短,其自信之缺,在此尽见。

 

  中国共产党是假借社会主义之名而行独裁专制之实,目的就是制造垄断国家资源和权力的特权阶级,达到集体贪污腐败的经济目的,中国历代的贪污腐败,如果与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相比,只是九牛之一毛,芝麻比西瓜,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庭到官场,还有谁不贪污腐败吗?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而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乃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概念问题,除非中国共产党被推翻掉,除非中国共产党自己把共产主义扬弃掉,否则中共将在香港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式的贪污腐败,已经不是会与不会的问题,而是迟与早的时间问题,理由很简单,贪污腐败成性、独裁暴政成性、无法无天成性的中国共产党,没有在香港推行民主政治和廉政治港的能力。

 

  什么是共产主义?早在142年前,共产党党徒的老祖宗恩格斯就曾定论说:“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而无产阶级的定义是:“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无产阶级或无产者阶级就是十九世纪的劳动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无产阶级不是满街满巷都是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条说,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所谓的资本主义,即是资产者阶级或资产阶级,恩格斯在1847年为资产者阶级或资产阶级定调子时,就狠狠地指出说:“现在他们在所有文明国家里几乎是一切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 机器、工厂)的独占者。这就是资产者阶级或资产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资产阶级,不也是满街满巷吗?

 

  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徒们看来,香港既然在理论上已经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两大阶级矛盾斗争而最终的两大阶级对决,是会无法避免地必然发生的。香港社会上两大阶级对决之时,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香港实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之日。

 

  如果论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其鲜血淋淋,其精彩绝伦,其脸厚心黑,任谁都比不上中国共产党党徒们心中的红太阳毛主席。毛泽东在40年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说:

 

  “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累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对这些人,要他们规规矩矩,不准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们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中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198212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并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序言里就说: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真是一段伟大的空话、认真的假话和无耻的黑话!中国共产党党徒们唯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不够彻底,唯恐羞耻中国人民尊严之不够地道,所以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连哄带骗的塞了一些下流而见不得光的东西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所以在这部三流以下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开门见山地就丑表态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现代的文明历史里,从来就没有一部歌颂一党一派或个人的宪法是受到世人尊重和被执行的,也没有一部这样子的所谓宪法是能维持得长久的,毫无司法观念的中国共产党,总误以为只要用宪法在自己的脸上贴了金,就能一步到位的永远地、长期地享受着冷猪肉的殊荣,就能遮天蔽日地长久地蒙蔽住中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块愚弄中国人民的遮羞布,是一种强奸中国人民意志的手段,而不是为国为民长安久居的百年大计。就是因为如此的诈欺、乱搞、短视和肤浅,导致中国共产党至今已经建国了几十年了,连一部像样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拿不出来,井底之蛙们不但不以之为羞耻,不但不觉得为之汗颜,还在那里自欺欺人地吹嘘什么高度文明、高度民主呢!

 

  在这种霸王式的假文明假民主假自由的幌子下,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独创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就成为了一根误国误民的大毒草,毒汁四溢,见缝就钻,终于形成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大浩劫!

 

  按理说在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大浩劫之后,应该有所改进才对,应该知错就改才对,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新出炉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然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是五十步笑百步,依然是一部三流以下的宪法。

 

  这部三流以下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上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内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照此看来,在可见的未来岁月里,狂热的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将会在中国占上了主流的位置,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要向之拱手称臣,都要为之退避三舍,那么,香港满街满巷都是的资产阶级,亦即是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帮凶、反动派、帝国主义的走狗,全是一些最佳的被专政对象,那能置身事外吗?

 

  因此,1997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跳出来立即取缔和予以制裁!即使是最有权威性的宪法专家,也不能说中国人在中国的领土上,可以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吧?恶法之误国误民,恶法之害国害民,莫此为甚。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条第5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只能是“提名并请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这是一条专为培养傀儡政权而精心设下的地方恶法!如此一来,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因为没有行政长官所必须具备的人事权,而必然成为一位无关紧要而且已被彻底架空了的傀儡角色,而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的司、局、署、专、警、审等的官员,只需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即可,而无需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既无兵也无将,更无实权,连革一位副司长职务的权力都没有,又如何的能带领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走出困境呢?如此这般的绑手绑脚,如此这般的阻三挡四,那么所谓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了要规规矩矩之外,除了不要乱说乱动之外,除了充当傀儡,除了做应声跟屁虫之外,可谓毫无作为可言。

 

  其实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提名任命也好,提议革职也罢,都是已经不切实际的了,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已经明确地指出:

 

  “我们已经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得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暴力的干预,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它们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分和没有效力的,但在运动进程中它们却会越出本身,成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最为注意的是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共产党人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是可鄙的事情。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那些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前颤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自己颈上的锁链,而他们所能获得的却是整个世界。”

 

  这几段理论,是世界上所有共产党党徒们视之为永恒不变真理的共同准则,是不会改变的夺权斗争手段和哲学,离开了这种血腥暴力大前提,共产党将会不再是共产党。

 

  从这种理论上来看《香港基本法草案》中所说的什么五十年不变的意义是什么呢?这只能说明有两种未来发展的可能:中国共产党改变香港,或者香港改变中国共产党,但是香港能改变中国共产党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只是说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并没有提到说不在香港推销共产主义,或者马恩列斯毛等的思想,更没有任何可以约束中国共产党在香港活动的条文,而香港不可能离开大陆而能生存的特殊地理环境,和香港的行政长官又必然会是傀儡的事实。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部门主要领导更是中国共产党的马前卒,如此一来,那些什么五十年不变、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高度的自治等的口号,不都是一些政治骗子的虚假诺言吗?不都是一些毫无意义的魔术名词吗?香港居民的前途,不是已经清清楚楚地描叙出来了吗?

 

  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这份充满了封建观念、虚假奸伪、傀儡心态和奴才意识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来看,加之前有毛泽东思想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后有马克思恩格斯主义的实行暴力的干预、用暴力推翻,香港未来的前途,是无需再去算命了。

 

  一国两制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胡同,是一种为达到统战目的而设计的阴谋圈套,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大英帝国主义者势力从香港撤出后,当这部毒汁横溢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成为了事实后,当中国共产党的势力紧紧地全面地掌握住香港后,就像今天“享有高度自治”的新疆和西藏一样,还有谁胆敢出来向手握屠刀的中国共产党讨价还价呢?

 

  1989321日,美国《华盛顿时报》有新闻报道说,英国政府恐怕中共最近在西藏的激烈铁腕横行霸道野蛮干法,会在1997年后的香港重演,所以计划着在英国国会通过一项名为《香港民权法案(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的法律,旨在为香港的居民提供一项基本性的保护。

 

  英国人的这个政治动作,是在猫哭老鼠假慈悲,英国历来就是一个阴险毒辣的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其老窝不过只是英伦三岛而已,其之所以风云际会地有机会称霸世界,所靠者并非其慈悲,乃是与慈悲正好相反的残忍和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到处抬头,到处高涨,愿意继续接受英国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的国家越来越少了,纷纷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有太阳照到的地方就要有大英帝国的旗子的牛皮,也跟着英国国力的日落西山而不吹自破。

 

  这个年老多病的老牌帝国,其没落和式微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定律,也是所有愚民政府终将必然失败的最佳写照,天理昭昭,把英国帝国主义的残余势力从香港清理出去,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当年英国的无良商人,持着英国维多利亚女皇特别批准签发的合法贩卖毒品营业执照,到处在全球各地公开贩卖鸦片和其他的毒品,害人无数,而英国帝国主义政府则凭着其船坚炮厉和脸厚心黑,为了金钱,公开充当毒贩子们的后台总老板。

 

  中国和英国的鸦片战争,就是最好的罪证,中国不允许英国帝国主义者再继续在中国贩卖毒品而招来了一场侵略战争,因军事失利,被迫签下城下之盟而割让香港,英国帝国主义者自从因贩毒战争而意外地侵占了香港以来,就一直没在香港安过好心眼,他们从来都是唯利是图而且是唯英国之利是图,其所设立的殖民地政府,更是如此,仅以香港政府的所谓立法局为例证之。

 

  香港立法局是根据英国所谓的《皇室训令》和《英皇制诰》而成立的,英国帝国主义者在他们自己老家里,倒是将其自己的政治体系搞得头头是道有板有眼的,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清清楚楚,可够文明现代化了,可是当他们在搞殖民地政府时,就完全不是那回子事。

 

  满肚子坏水的大英帝国主义者,为了全面而有效地牢牢掌握住香港这块肥猪肉,无所不用其极,什么下流无耻的手段都使出来了,全部的立法局人员总数是57人,这57人中,扣除了港督、布政司、律政司、财政司、7名官守议员和22名委任议员外,只有24席是民选的议员。

 

  香港的港督是官派的,又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立法局主席,布政、律政、财政三司是港督委任的,亦是理所当然的官守议员,另外7席来历不明的官守议员,和所谓港督御点的22名委任议员,都是一些标准的英国殖民地走狗式的政权傀儡,他们更身受《香港行政法规》的约束,在表决任何的立法动议时,除了预先宣布了可以随意表决之外,其投票行动硬性规定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

 

  在整个香港立法局的57席位中,这帮子家伙就独占高达33席之多,所以在任何的情况之下,即使民选的24席议员全是反对党,亦无伤大雅,因为香港殖民地政府拥有过半的铁票,可以紧紧地掌控住香港的立法局,可以为所欲为,香港立法局的不公平野蛮结构,就是英国帝国主义者在香港的胡作非为的缩影。

 

  这样子的腐败政府,这样子的傀儡政治组合,这样子的反动立法机关,会有可能替香港人民争取得幸福和权利吗?这虽然是可恶和反动的了,但是真正最可恶和反动透顶的,却是香港立法局虽有立法之权,但无立法之实。

 

  根据《皇室训令》和《英皇制诰》的严格规定,英皇有对香港立法权之最后保留权和否决权,意思即是英皇有权以行政命令来推翻任何香港立法局经过三读而通过的法案,使之立即失效,这种殖民地式的悲哀,正充分地显示出英国帝国主义者的虚伪、阴险、野蛮而下流的庐山真面目!

 

  但是如果将英国帝国主义式的香港立法局把戏,和《香港基本法草案》中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把戏作一比较的话,会惊讶地发现,它们虽然戏法不一,但是结局雷同,完全一模一样,毫无分别之处!

 

  可是,香港在英国的统治是殖民地政府,但是在九七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主权地啊,怎么跟英国殖民地是一个调调呢?可怜巴巴的香港居民,才离狼穴,又进虎口!

 

  英国殖民地的香港立法局,已经是够差劲的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立法会,也并不高明到哪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第6条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55人组成,其中,地区性代表人士15人,工商、金融界16人,专业界12人,农工、社会服务、宗教等12人。”

 

  这好像是在开玩笑,农工界的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专业界指的又是谁?也许中国共产党侮辱中国人民成性,也许是将中国人民分类分得顺了手,一下子忘了自己的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诺言和保证,而且还迫不及待地就在香港分起成分来了,不但要分,而且大分特分。

 

  一时间,什么什么共产党味十足的工商界、金融界、宗教界、专业界等等,这不是些大荒其唐、不伦不类吗?五十年不变的空头许诺言犹在耳,《香港基本法草案》上的信誓旦旦墨迹未干,阶级分类的架势就已拉开了,如果说英国式的香港立法局是强盗式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则可呼之为分赃式。

 

  同一条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又说:

 

  “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凡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案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这一条的决定,真是决定得莫名其妙!在英国强盗式的香港立法局中,现任的港督,是香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也是英国在香港的全权代表,难道也可以留下来不成?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三人,是香港港督委任,更是天生的官守议员,另外再加上7名官守议员和22名非官守议员,全由香港港督委任,也全是英国在香港的马仔或龙套,这批家伙们,全都受着英国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的所谓行政约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民意基础,更没有任何的代表性可言,他们职位的存在,其本身就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严重的侮辱和极度的讽刺,更是中国人民羞耻的烙印,难道还要留下这些狗腿子立法委员们,继续来羞辱中国人民吗?

 

  中国人在香港恢复了主权后,有什么必要还去留恋这些羞耻的烙印?他们凭什么还要继续来凌辱中国人民?人民的立法代表,本来就是有着时间性的委任制度,时限一到,不连任就走路,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余地,平常都已如此,何况主权更易?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说:“第1至第4届立法会按本附件的规定组成。在第4届立法会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立法会的议员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主制度的精华和实质内容有三:即言论自由、议会政治和全民选举,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所说的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这根本就是做贼心虚,有什么理由反对全部由普选产生呢?只有傀儡政权才会在属于人民基本权利的普选面前颤抖、惊怕和心虚,如果连全部由普选产生都加以反对的话,那么又和英国帝国主义的强盗式的香港立法局有何分别呢?提出这种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议题并将之列入《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家伙,其本身必然是不知民主政治为何物而心术不正的民主罪人。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30%以上的合法选民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行。”

 

  照这个恶法看来,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如果想表达点意见,则先须过关斩将之后,才能有机会举行公投!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是一关,征得行政长官同意是一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又是一关!这三大黑关,关关都是鬼门关,而且关关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把持着的鬼门关!

 

  在这些地方恶法的威慑下,在这些硬性条件的限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是绝对不可能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的,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这一关,就已经是几乎不可能的了,因为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是一些来自阶级性的特殊代表,他们怎么可能不要乌纱帽而要民意呢?

 

  征得行政长官同意这一关,也是绝不可能的,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无可避免地必然是些唯共产党之命是从的傀儡角色,否则绝不可能出任此职,要这样子的傀儡角色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争取民主和自由,那比要求母猪去爬树还要艰难。

 

   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这一关,就更加的玄而妙之了,要这样子一个全由中国共产党把持着而恶名昭彰的黑衙门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来搞民主,笔者看就不用再浪费时间去算命了,只要想一想狐狸修鸡窝的寓言,就可举一反三。

 

  这条恶法,乃典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香港版,表面富丽堂皇,实际狗皮倒灶!要如此这般的组合人马来推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来执行民主和法治,香港哪里还有希望?这不是在开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玩笑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4说:“如上述投票决定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从第5届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十年可按照第3项的规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从第5届起实施的意义是什么呢?请看《香港基本法草案》第66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以此类推,就算是香港居民有了自己的民意立法代表,也要等到14年以后了,如果14年之后的三关中有任何一关不同意的话,那么,可怜巴巴的香港居民,就要再等四年,如果在四年以后再不过关的话,则要再等四年,或者再四年,再四年……!

 

  这就是《香港基本法草案》的真正嘴脸,真正的庐山真面目!天下间的愚民恶法,莫此为甚,何况,中国共产党能允许香港居民享有民主和自由制度吗?别天真烂漫了!如果香港居民接受了这种安排的话,就像接受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铁链一样,其结局可想而知。

 

  为什么要拖延到第5届才能来举行呢?为什么不由第一届就开始普选呢?只有愚民政策的傀儡政府才害怕选举,才害怕公投!因为选举尤其是公投可以使愚民政策者露出狐狸尾巴,使人民民主专政原形毕露!中国共产党使尽了全身的解数而不敢面对香港居民的自由选择,其反动而心虚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类的反动心态,贯穿着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作出破坏宪法的规定,可是中国共产党却肆无忌惮地宣布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约束的《香港基本法草案》!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管不住一党独裁、精通暴政而贪污腐败的中国共产党,那么一部小小的地方性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又有何用呢?其实,中国共产党所谓的基本方针政策,就像他们保证的五十年不变一样,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在事实上,都是靠不住的,都是无法成功的。

 

    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里,只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宪法之说,但绝没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什么基本方针政策之理,基本方针政策是根据国内外环境和利益需求而可随时调整的行政策略,又岂有不随时调整之理?不按照客观环境需求而作出调整的基本方针政策,必然是僵硬的基本方针政策,必然是死板的基本方针政策,也必然是失败的基本方针政策!

 

    这批不知道自己在立什么法的独裁暴政傀儡们,居然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什么基本方针政策,焉能不闹笑话?弃国家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用,而取朝令夕改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本末倒置,是轻重不分,是见树不见林的短视,是盲从附会的为自身利益取宠。

 

    中国共产党数十年来天天万嘴一声地痛骂腐败的资本主义,却忽然间发现资本主义能有救穷脱贫的功用,又忽然间发现万恶的资本主义有点可爱起来了,不仅搞起什么改革开放,而且要琵琶半遮面地学习起来,还美其名为什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难道这不是一些正确性的调整吗?难道说这不是在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方针政策吗?言行不一,自相矛盾,说的是一套,干的又是另外一套,在中国共产党党徒们的封建眼睛里,在那些起草《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傀儡心目中,哪里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影子?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官僚们,闹出了这些什么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式的笑话,世上还有比这些荒唐笑话更反动的所谓法律条文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3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是文明法治国家的普世价值,三个机构权力平等,互相监督与制衡,这已经是妇孺皆知的基本原则,可是这种普世价值和基本原则到了中国共产党手里,却把立法变成了行政的附属机构,立法会要提出特殊的立法,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这是一个在文明世界面前丢人现眼的大笑话!这个大笑话正好说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法盲程度,已经到了使人吃惊的地步,这样子一批连这种三权分立原则都不知道的傀儡,居然胆敢参与《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工作,香港居民能不倒霉吗?

 

  立法会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乎人民利益的政府政策,可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法贼们的傀儡形态和奴才意识的运作下,居然变成了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如此一来,把香港居民委以重任的立法权力,无条件地直接双手奉送给了既无权又无势,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傀儡的香港行政长官,也就是间接地拱手交给了腐败透顶而无法无天的中国共产党,这能不完蛋吗?

 

   这批罪人们,无能为力如斯,饭桶伪善至此,他们还有何面目见香港的江东父老?他们又如何的向历史交代?耻哉!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

 

  尤其是政府的公共开支、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这两项,更是立法会议员们最为重要的职责,没有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批准,行政当局不得任意花费税金,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正是立法会议员们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唯有将这两项掌握好,纳税人的血汗税钱才会有所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得以落实。

 

  可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方针政策之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不但没给香港立法会议员们辖免言责权利,以让议员们毫无顾忌地为其选民尽忠尽责,而且大反其道而行之,在香港立法会议员们的脖子上,套上这条太上皇式的枷锁,使他们果真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了。

 

  中国共产党党徒们在香港立法会中所玩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远远超过了英国帝国主义者那套伪善、奸诈而阴险的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的行政法规。

 

   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然会是一位毫无作为而且对着中国共产党必须鞠躬哈腰的傀儡小丑,也必然是些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要有这种背景的人去插手香港立法会,本身就是对香港居民权利的一种侵略和犯罪,更是直接对香港议会制度的严重刻意破坏。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唆使它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去管住了立法局,不允许立法会议员们去碰公共开支、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两大禁区,正好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香港居民的不信任和惧怕,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自己那套什么基本方针政策的完全没有信心。

 

    按照这条恶法的严格规定,如果未来的香港立法会议员要提案讨论香港自己本身的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的话,则必须要在提出前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是一招阴险毒辣的糖衣炮弹,是愚弄香港居民的砒霜,是强奸香港居民意志的暴行。

 

    英国老牌帝国主义者再坏,也不过是唆使其傀儡和走狗们在投票表决时,其行动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而已,英国老牌帝国主义者的脸皮再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下条子说三道四,现在快要高度的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却被中国共产党的傀儡们,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成了不得讨论的禁区!照这种言行不一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恶法看来,所谓将会高度的自治的香港居民的政治地位,连英国老牌帝国主义殖民时代都不如。

 

    中国共产党员口口声声大声宣传的要相信人民,牛皮在这里不吹自破,既然如此,还要香港立法会这种花瓶议会来干什么呢?不觉得累吗?依笔者看来,不需理会什么国际视听了,什么脸面不脸面,也都无关紧要了,更不需要再满头大汗地搞这些傀儡立法游戏了,稳定第一,革命第一,以后全凭条子办事好了,干脆直截了当地宣布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一次伟大的胜利,这岂不是更得心应手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条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单从这条文字来看,可真的是既富丽堂皇又优雅文明,可真的是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可真是使人五内俱感,误以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热恋资本主义后的头脑发热副作用,但是骨子里根本就不是那回事!原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的自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黑衙门授权给予的!中国共产党真可谓是民主大王了。

 

    什么叫做行政管理权?为何不敢称之为行政主权或行政权呢?这就是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玩弄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行政管理权的真正意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只有管理权而没有真正的行政权!管理权与行政权的最大差异之处,就是傀儡与自治的分别。

 

    这就是所谓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真相,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送给香港居民的见面礼!在中国共产党来说,本来《香港基本法草案》就从来未曾赋予香港任何的行政主权,所以大家一齐来演假戏和当傀儡,应该是天公地道,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至于香港自己拥有司法终审权,亦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文明国家的终审权不是设在其首都的最高法院的,也没有任何的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终审权,香港是地方政府,因而不该允许拥有司法终审权,允许香港拥有司法终审权,是对中国司法系统尤其是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藐视和侮辱。

 

    只要是稍微深入地去了解一下香港立法会的新结构,和这份指鹿为马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之后,就会清楚地见到一个使人担忧的现实:所谓的实行高度自治,无一不是些政治骗子的愚民花招,真正的高度自治,还装在国贼邓小平的口袋里呢!

 

    中国共产党替香港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部集封建、落后、愚民、荒谬和水准低下的三流地方恶法,在诸多的恶法条文中,有关《政党法》问题的议题,最为差劲,也最为反动,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政党法》是现代政治的主题,也是主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党法》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势将永无宁日。

 

    今年19日,《文汇报》新闻报道说,邓小平最近作了指示,要求切实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从来都是只知弄权而不知民主自由为何物的邓小平,忽然以一副民主大王的高势态,一改其平常仇视民主与自由为毒草的常态,要发展多党合作了,要完善民主政治了,难怪《文汇报》会将之当成特号新闻来报道。

 

  《香港基本法草案》对香港的未来,信誓旦旦的说是什么五十年不变,可是邓小平的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的最高指示,一百多天就大变特变了,前几天美联社从北京发出了一条不算是新闻的新闻报道说:中国共产党将绝对不会允许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紧跟着中国共产党鹦鹉学舌的九三学社秘书长赵伟之,在政协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解释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是因为现存的八个民主党派已代表广大的社会,不需要新政党,赵伟之的另外一个更玄的理由是,由中国人民来成立新的政党的话,是和中国国家精神不符,更强调说,中共控制下运作的八个民主党派,将继续受到严密的管制。

 

   政治骗子们老是以为自己的头脑比任何人都来得聪明,来得灵光,来得手法高超,老是认为中国人民都是一些没有独立思想的行尸走肉,是一群只会婢膝奴颜的白痴,在中国共产党的暴政统治下的那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其实连所谓的花瓶党的资格都没有,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些傀儡党而已。

 

    在中国共产党的严密监管和领导下,这八个傀儡政党的领导人,全都是些中国共产党或者是准中国共产党,更加荒唐的是,任何人如果要参加这几个傀儡党的话,则必须要经过中国共产党的推荐或批准,其堕落无耻,其自我作贱,一至于斯,一至于此,这算得上是哪门子的民间政党呢?

 

  如果要求这些傀儡党徒们去发挥在野党的监督功能,不是在白日活见鬼吗?邓小平居然内疚神明地痴想这些无能而腐败的傀儡党徒们来完善民主政治,那不是在痴人说梦吗?那不是在自欺欺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未曾有过《政党法》,也没有《政党登记法》,更没有《政党成立法》,在法理上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并不具有法人团体资格,未经合法登记在案的非法民间社团组织。

 

  中国共产党自己本身在法律上已经站不住脚了,又何来的法律权力在大庭广众下指手画脚地说不会允许中国人民来成立新的政党?难道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人的太上老祖宗?难道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太上皇?

 

  中国共产党党徒赵伟之凭什么敢跳出来,公然公开地说中国共产党是不会允许中国人民成立新的政党呢?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的法律基础又是什么?说穿了,这就是赤裸裸的特权,赤裸裸的野蛮,赤裸裸的背叛真理,赤裸裸的无法无天,更是赤裸裸的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中国人民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和自由”。可是中国共产党与其傀儡党徒们,却胆敢粗暴地藐视共和国的宪法,胆敢非法地与共和国宪法对着干,胆敢厚颜无耻地非法地宣布中国共产党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7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有着结社的权利和自由。”在中国共产党的脚下,连共和国的宪法保证都没有用,都被视之为废纸,那么,小小一部三流的地方《香港基本法草案》恶法,会有什么用处呢?

 

  在连共和国的宪法保证都没有用的大前提之下,《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恶法的保证会管用吗?五十年不变的诺言能靠得住吗?有公信力吗?连共和国的宪法都约束不住中国共产党的胡搞,《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地方恶法,又如何能禁止得了中国共产党的乱来? 

 

    笔者查遍了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都见不到有任何关于《政党组织法》片言只字的影子,难道起草委员们当时都睡着了?成立一个新的政党在文明的国家来说,根本就算不得是个问题,也不可能会有人出来无聊地去讨论成立新政党是否犯法的问题,也不存在会否有另外一个政党跳出来叫嚣允不允许的怪状。

 

  但是对长久以来就一党包办了中国的党、政、军、特、警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人民正当权益之组织新的政党行为,无疑是一种对其权威地位的挑战,是一种敌我矛盾的革命行为,甚至于是一种会有人头落地的反革命的行为!

 

  大英帝国主义者统治下的殖民地香港,因为根本性上就没有民主制度存在,所以政党问题也就并不突出,没有选举,又哪来的民主呢?香港一直到了198599日才举行了香港历史性的首次立法局部分议员选举,全部加了起来,也不过是24席位,哪里起得了什么作用?主要的大权全部还是操在英国人手里。

 

  政党问题是现代文明国家不可或缺的民主话题,亦是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了落实政党的法律地位,许多现代文明国家将政党问题直截了当地载入国家宪法,以明文规定之。

 

  法国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就说:“任何政治的结合的目的都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4条说:“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法国的《法国人权宣言》到今年为止,正好二百年,二百年来,《法国人权宣言》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原则,像一种福音,不停地鼓舞着全世界被压迫者的斗志,它的光辉,始终不因时间的流逝,没有因其年华的老去而稍减。

 

  如果将1989年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放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面前,不觉得猥琐吗?不觉得鄙微吗?不觉得黯然无光吗?难道说现代的中国人,还比不上二百年前的法国人?

 

  以宪法的形式来保护其公民的自由组党权利,意大利并不让法国专美于前,意大利在1947年通过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9条说:“为了采取各种民主方法帮助决定国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组织政党之权利。”由此证明,欧美诸民主自由法治国家 ,不存在可否成立政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之不敢将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之权力交给香港人民,唯一的解释就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那套制度没有信心,也对香港居民没有信心,他们害怕民主,害怕自由,害怕货比货,唯恐香港居民,一修改就将他们那套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庐山真面目暴露出来。

 

   国无信固然不立,但是国如果没有制度,则更将难以为立。政治制度之良劣,决定了国家的成败,此乃定论,人类发展史证明了,没有一个骗人的愚民政策可以长兴不败,也没有一个以欺诈自己老百姓为目标的政权不以羞耻的覆亡下场而告终。

 

  健全、公平、自由、民主和均富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目前在找到更好的政治制度之前,比较可行性的一个选择。但《香港基本法草案》所描绘出来的,就是一幅充满了专制、封建、落伍、虚伪、伪善、独裁和愚民的远景。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说:“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职权上的混淆,也是中国政治上的乱伦,此乃为后代的中国人民树立了一个中央政府非法干涉地方立法权的恶例,真正自治区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拥有在不与国家宪法有所抵触之情况下的自我完整立法权,中央政府无权过问。如果连这点的权力都没有,还谈什么地方自治不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无权修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话,又何异于傀儡政权?中国共产党对外号称未来的香港是高度的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那么高度的自治在哪里呢?世上绝对没有中央政府越权替地方立法与修法而可呼之自治之理,一边强霸地方主权而一边号称高度的自治,乃一彻头彻尾的政治骗子把戏。

 

   中共的所谓宪法是一种统治和愚弄中国人民的工具。每一批新权贵上台,莫不立即大动宪法的主意,毛泽东如是,刘少奇如是,林彪如是,邓小平亦如是,1982年通过的邓小平宪法,大部分的条文是原封不动的从1954年版本上抄过来的。

 

   这批目无法纪的法贼们只是为了眼前的短暂利益,就匆匆忙忙地炮制出许多笑话式的所谓法条,譬如邓小平宪法第31条说:“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定之。”

 

   这就是专为香港而量身定做的特别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完全全的是个橡皮印章机构,完完全全的由中国共产党掌控,所谓的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定之,意思即是由中国共产党来说了算。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四个字:制定法律,可是到了邓小平宪法时,却变成了:“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样一来,邓小平宪法就变成了无远弗届无所不能的万能魔术师了。

 

    其他的基本法律,不就是指的类如《香港基本法草案》吗?在这样子的宪法之下,所有在中国境内的自治区,全都变成了些空洞无物的空话,没有了任何的实质意义,今天中国共产党之民心尽丧和民怨满国,毫无向心力和毫无亲和力,究其原因,这种以权乱法的瞎搅乱搞,是为主要关键性的原因。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3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行政长官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乃理所当然之事,但并没有必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香港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就是在意图要搞假地方自治,就是在意图玩弄傀儡政权的游戏,就是在与高度的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条法律必将是将未来的香港行政长官变成形如傀儡的杀手锏,因为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点头任命,香港行政长官则无法宣誓就任,在这条地方恶法的局限下,未来的香港行政长官必然会是些形如傀儡的小丑人物。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条第8款规定未来香港行政长官的另外一项职责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所谓指令者,条子是也,中央人民政府居然可以直接向号称拥有高度的自治的香港行政长官下条子办事,这不是自暴其丑吗?这不就是露骨的人民民主专政吗?高度的自治还未开始,露骨的傀儡心态也未免露得太早了点吧?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0条说:“如果新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它的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这种是英国式的政治体系,在一个成熟的政治体系里,是有其一定的可行性的,但是这个可行性必须要建立在立法与行政的互相平等地位上,因而立法机构亦同时拥有对行政长官以不信任投票而将之赶下台的权力。

 

  这是英国式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其目的是在互相监督和牵制,从而达到民主政治的最佳效果。这种制度是缺点多于优点,所以美国在开国立法时,即将之遗弃而改采取《罗马法》原则,立法机构无权对行政长官以不信任投票的方式去之,同时行政长官亦无权解散立法机构。这是基于民选官员不可以行政命令去之的政治伦理原则。如果民选官员有了非法行为,只能以弹劾方式处理,或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即使权重如美国总统,亦无权以行政命令对任何地方民选官员的去留说三道四,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允许未来的香港行政长官有权去解散立法会,而对于应该相对而来的立法会可以有权以不信任投票将香港行政长官赶下台一事只字不提上看来,这完全是一种彻头彻尾掌控香港特区立法会的阴谋诡计,中国共产党的如意算盘是:只要掌控住香港行政长官,就可以全面地掌控住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

 

  美国总统无权解散美国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也无权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行政长官不可授权去解散民选的香港立法会,此乃民主政治伦理。这条立法显示出来的意义,就是直接证明《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条如假包换的地方傀儡恶法。

 

  在这样子的香港恶法开路下,未来的香港政府内,必然会是由中国共产党或准中国共产党们所绝对地把持和控制。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难道说未来的香港政府可以跳出这条久经考验的历史定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替香港量身定做的所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未来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不是来自香港居民的普选,而是像那批所谓的立法会议员一样,是来自一些阶级分类的代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7条说:“在第3任行政长官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票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30%以上的选民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施。”

 

  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严格控制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设计出来的铁枷锁,这条挥之不去的铁枷锁,将牢牢地套在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脖子上。

 

  在民主制度里去谈论需不需要普选,就像讨论人类需不需要吃饭一样的滑稽和愚蠢,可是滑稽和愚蠢之事,却偏偏有人喜爱,而且乐此不疲,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黑规矩来说,香港居民如果想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必须要经过这些繁杂而困难重重的所谓法律程序。

 

  中国共产党之故意炮制出这种刁难香港居民的民主制度,其目的是见不得光的,是在转弯抹角地刻意拒绝未来香港居民有着任何的民主政治体系,未来香港居民如果想要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在有机会将候选人的名字印在选票上之前,按照中国共产党为未来香港居民量身定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要过三关:第一关是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通过,第二关是香港行政长官的同意,第三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第一道关卡,是由一些阶级分类而弄出来的所谓立法会议员同意,他们能不看中国共产党的脸色吃饭吗?他们敢不听从中国共产党的话吗?他们会不顺着中国共产党的指挥棒转吗?

 

   第二道关卡,是要香港行政长官的同意。在这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之下弄出来的香港行政长官,不可能不是些傀儡式的中国共产党,或比中国共产党还要中国共产党的准中国共产党,要一个暴政的傀儡出来推行未来香港的民主制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道关卡就更不可思议,是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里,哪个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比中国共产党还要中国共产党的准中国共产党?要这么一帮子的贪污腐败的党棍来批准香港居民的民主制度,这不是在开未来香港居民的玩笑吗?这不是在耍弄未来香港居民的猴子戏吗?

 

  这三道全由中国共产党把持操纵的民主关卡,只要有其中一关不过,未来香港行政长官就不可能是来自普选!一关尚且过不了,何况是三关?就算是三道关卡全都过了也没有用,因为中国共产党还在这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里伏下了另外一道的杀手锏: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

 

  顾名思义,这个飘在半空中的什么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会有可能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傀儡吗?能有可能是替香港居民争取权利的人吗?

 

  按照中国共产党绞尽了脑汁精心炮制出来的这套规矩,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十四年内没有普选,十四年之后,要过普选三关才可能会有举行普选的机会,普选三关之中如果有任何一关没有通过,那么香港居民就要再等上四年,才有再过普选三关的机会,周而复始,复始周而,周周始始,始始周周,左一个四年,右一个四年,前一个四年,后一个四年,四年又四年,长此以往,民主普选对香港居民来说,就像挂在高杆子头上的热馒头,永远是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永远是被中国共产党牵着鼻子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2条第9项说:“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过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搞出这一条草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的基本法律常识,是苍白得使人惊讶的,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如果未来的香港行政首长有了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该有权进行调查研究,立法部门可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听证后以投票来决定弹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弹劾案被多数立法会议员通过,香港行政长官则必须辞职。

 

    问题的要害是出在另外两方面。第一个要害,是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这是对未来香港立法会职权的严重藐视和侵犯,立法会的职权除了制定法律外,其功能就是要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发挥监督作用,其重要的手段和武器之一,就是拥有公开听证权和票决弹劾权,现代文明国家无不将此视为立法机构不可让渡的权力,可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却将之放弃了。

 

  就算是慷慨大方地将之送了出去,也是送错了地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审判官,岂可自己调查自己审判?调查工作是属于检察部门的职责,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去自己调查自己审判,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是有悖司法公平原则的。

 

    第二个要害是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国共产党的黑手,伸到了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每一个角落,连立法会的弹劾权都不放过,按照这条恶法的规定,即使香港立法会以多数票通过了对香港行政长官的弹劾案,亦会是白白的折腾一顿,因为香港立法会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在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法律规定下,决定要否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权,还是掌控在中国共产党的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不具备任何的司法职权,既然没有司法权力,那么由根本没有资格和权力的行政机关来处理来决定一件司法案件,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之说,是彻头彻尾的地方恶法,是无法无天的司法乱伦,这不但严重地藐视了共和国的司法独立精神,严重地侮辱了共和国的司法尊严,更严重地侮辱了共和国的国格。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这条典型的恶法,充分地显露出中国共产党和其傀儡组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的重权轻法心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香港的主权既然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这种主权当然是包括司法主权在内。

 

  中国的司法主权是属于共和国的,任何人均无权将国家的司法主权当作卖弄风情的工具,更不允许将之作为便宜行事的手段,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不将其司法终审权赋予其首都的最高法院,因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必须是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可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规定,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甚至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来自北京中国共产党的御点专派,行政主权既然是在北京,那么为什么司法主权不在北京呢?

 

  目无法纪的中国共产党和其傀儡组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将共和国中央和地方的职权胡搞得像乱麻一般,留下千古笑谈,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就是断送在这批司法恶棍们的手上,共和国的司法乱伦,就是始于这帮子司法败类们的无知上。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任,其能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这简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南京条约》,当中国主权在香港恢复时,司法主权理所当然地同时恢复,当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什么理由要留住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

 

  在中国的领土上,英国人有什么权力来审判中国人?堂堂中国人民,为何在中国的领土上接受英国人的审判?果真如此,那与殖民主义时代或租界时代的治外法权又有何别?这条恶法出卖了中国的司法尊严和司法主权!

 

    如果要从实际情况的出发点来处理未来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话,那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应该给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英国国籍法官和司法人员两个选择:限期归化成为中国国籍,或给以适当的遣散费,请走路回老家,难道说在十多亿的中国人中,居然找不出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的人选?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0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这违反了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害怕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暴政,而并非本来就是义务的税捐。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说:“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一条最能显示出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诸公的法学修养了:这是典型的共产党式法律为政治服务样板草案。

 

  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需要根据客观现实而不停地加以调动和修改的,难道《香港基本法》也要一时三刻的跟着调动和修改吗?难道说未来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在提案前,首先需要坐下来研究研究什么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香港当代各有专长的的精英名流,这些所谓的精英名流的共同性有三,一是全是些与中国共产党有利益关系的亲共分子,或是一些准亲共分子;二是全些和稀泥的乡愿;三是全是些与中国共产党串假戏的傀儡人物,由这么一些傀儡人物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指挥棒子炮制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不笑话百出、矛盾满篇吗?能够起草一部像样而可以傲视后世的经典法律出来吗?

 

  也许这些傀儡们会有那种能力,但是没有那种胆量,也没有那种气节,更没有那种情操,这是所有傀儡人物的可怜共同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部典型的傀儡法典,他们难逃香港法贼、共党傀儡与司法败类的历史罪名。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说,要求以后的香港议员不得修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的立法,就像中国共产党认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塞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就能万世不变一样,这不仅荒唐,而且不切实际,因为那是一件幼稚而不可能的事情。

 

  早在203年之前,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杰弗逊就曾经在其流传千古的《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中,严厉地批评过这种谬论:“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集会,是人民为了一般立法选举出来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集会的法案,因为他们成立后,是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我们这一个法案是以后永远不得推翻的,那么事实上这将没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如此这般简单的法律基本理论,香港的傀儡政客们都搞不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法贼们还好意思在那里撰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呢!

 

 

1989315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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