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部落社會的財產、正義和戰爭 血緣關係和產權發展;部落社會中正義的性質;部落社會作為軍事組織;部落組織的優缺點 法國大革命以來,分隔左右兩派的最大爭議之一是私人財產。盧梭在《不平等》中,將不公平的起源,追溯到圈地標為己產的首位男人。卡爾·馬克思把廢除私有財產,定為政治目標;受他激勵的所有共產政權,所採取的最早施政之一,就是“生産工具的國有化”,不單是土地。相比之下,美國創始人之一的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論》第10篇中堅持,政府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護個人致富的能力不均。現代新古典主義的經濟學家,將私人產權,視作經濟持續增長的源泉。用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的話,“增長根本不會發生,除非現存經濟組織是高效率的。”這意味“制度和產權的建立。”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發生了雷根—柴契爾的革命。自那以後,市場導向的政策制訂者的當務之急,便是將國有企業私有化,以提高經濟效率,雖然遭到左派的頑強抵抗。 共產主義的經驗,大大提升了現代私人財產的重要性。基於對劉易斯·摩根等人類學家的誤解,馬克思和恩格斯爭辯,階級剝削興起之前,曾存在“原始共產主義”階段,是共產主義意圖恢復的理想國。摩根描述的共有財產(customary property),由密切相處的親屬團體所擁有。而前蘇聯和中國的實際共產政權,則強迫數百萬無親無故的農民,參加集體農莊。集體化打破努力和報酬之間的関連,摧毀對工作的獎勵,在俄羅斯和中國造成大規模饑荒,嚴重降低農業生產力。在前蘇聯,仍在私人手中的4%土地,卻提供將近四分之一的農業總產量。1978年的中國集體農莊,在改革家鄧小平的領導下獲得解散,農業産量僅在4年間就翻了一番。 私人財產重要性的爭論,大都牽涉所謂的共有財產災難(tragedy of the commons)。傳統的英國村莊,其放牧地由村莊居民集體擁有,共同使用;但其資源是可耗盡的,常因使用過度,而變為荒蕪。將共有財產轉為私人財產,是避免荒蕪的對策。業主心甘情願投資於維持,在持續的基礎上開發資源。加勒特·哈定(Garrett Hardin)的文章認為,眾多全球性的資源,如潔淨空氣和漁場等,都會遇上共有財產災難;如沒有私人產權或嚴格管理,將因過度消耗,而變得毫無用處。(3) 現代對產權的非歷史性討論中,人們往往覺得,因為缺乏現代私人產權,人類一直面對共有財產災難。集體所有與有效使用,是背道而馳的。(4) 現代產權的出現,被認為是經濟上的理性行為。人們討價還價來分割共有財產,就像霍布斯的《利維坦》,從自然狀態中脫穎而出。如此解釋,會遇上二個疑問:第一,現代產權出現之前,曾存在各種各樣的共有財產,雖未能像現代產權那樣鼓勵高效使用,但也沒導致類似的共有財產災難;第二,找不到很多案例來證明,現代產權始於和平自發的討價還價。共有財產讓位於現代產權,其過程是狂暴的,武力和欺騙扮演了重要角色。(5) 血緣關係和私人財產 最早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個人,而屬於血統或其它親屬團體。主要動機不僅是經濟的, 還是宗教和社會的。20世紀蘇聯和中國的強迫性集體化,試圖倒轉時鐘, 進入想像的、從未存在的理想國。它們讓無血緣關係的人合在一起,擁有共同財產。 把希臘和羅馬人的家庭牽連到具體地產的,有兩樣東西:屋內供聖火的家灶(hearth)和附近的祖墳。渴望得到地產,不僅是為了它的生産潛力,還為了死去的祖先和不可移動的家灶。地產必須是私人的,只有如此,陌生人或國家才無法侵犯祖先的安息地。另一方面,早期私人財產缺乏現代產權的重要特徵:它們通常只是使用權(usufructuary),不能出售,也不得改造。(6)其主人不是單獨的業主,而是現存和死去親屬的整個社團。財產就像一種信託,為死去的祖先和未來的後裔。很多現代社會,也有類似的安排。20世紀初,一名尼日利亞酋長說,“我想,地產屬於一個大家庭,其成員中,很多已死,少數還活着,還有無數尚未出生的。”(7) 地產和血緣關係,由此而緊密相連;它使你有能力,照顧前世和後世的親人,並透過與你休戚相關的祖先和後裔,來照顧你本人。 殖民前的部分非洲,親屬團體受到土地的束縛,因為他們祖先葬在那裡,就像希臘和羅馬人。(8)西非的長期定居點,則有不同形式的宗教運作。首批定居者的後裔被指定為地球教士,來維持地球聖廟,並主持與使用土地有關的各式禮儀。新移民不是透過買賣,而是透過加入當地禮儀社團,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社團把種植、狩獵和捕魚權,當作社團會員的特權,但不是永久的。(9) 部落社會中,財產有時由部落集體擁有。歷史人類學家保羅·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 ,如此描繪凱爾特部落(Celtic) ,“自由民和非自由民,依血緣關係而聚居(父系家族)。他們集體擁有土地,其地界往往與村莊邊界不同,像蜘蛛網,分布在不同定居點。”(10)集體擁有,並不表示集體耕耘,像20世紀蘇聯或中國的集體農莊,個別家庭經常分到自己的耕地。其它情況下,個人可以擁有地產,但受嚴重限制,因為他有對親屬的義務——活的,死的,還有未出生的。(11)你的土地挨着你表親的,收穫時互相合作,很難想像將你的土地賣給陌生人。如你死而無後,你的土地歸還給親屬團體,部落經常有權再分配地產。根據維諾格拉多夫,在印度的邊界地區,戰勝的部落在大塊土地上定居下來,沒把土地劃分給親屬。有時或定期的重新分配,證明部落對土地的有效統治。(12) 現代的美拉尼西亞,仍有親屬團體的共有財產。在巴布亞新幾內亞和索羅門群島,95%以上的土地仍是共有財產。採礦公司或棕櫚油公司想買地產,必須應付整個家族(wantoks)。(13)任何交易,家族中每個人都享有潛在的否決權,而且不受時効法律的限制。因此,某親屬團體決定將土地賣給公司,10年後,另一團體會站出來,説土地是他們的,只在數代前被人偷走了。(14) 還有很多人,不願在任何情況下出賣土地,因為祖先的神靈仍在那裡居住。 親屬團體中的個人,不能充分利用其財產,不能將之出售。但這並不表示,他們會忽略或不負責任。部落社會中的產權分得很清楚,即使不是正式的,或是法律上的。(15)部落擁有的財產是否得到很好的照顧,與部落內部的聚合力有關,而與部落所有權無關。哈定敍述的共有財產災難,在英國歷史中到底造成多大災難,尚不清楚。以國會圈地運動而告終的敞田制,並不是有效的土地使用方法。18和19世紀的富裕地主,懷有強烈動機,把農民趕出共有地產。一開初,敞田制與血緣關係有關,以鄰里耕耘者的團結為前提,(16)通常沒有使用過度和浪費的現象。(17)如果有,那是由於英國鄉村中社會凝聚力的下降。世界上其它運作良好的部落社會裡,很難找到共有財產災難的紀錄。(18)此類問題,肯定沒有騷擾美拉尼西亞。 努爾人那樣的部落社會,從事的是畜牧,而非農業,其規則是不同的。他們不把祖先埋入需要永久保護的墳墓,因為追隨牛群,便要跋涉很寬廣的地域。他們對土地的權利不是排他的,只是為了通行和使用,就像希臘和羅馬家庭的土地。(19)權利不全是私人的,但像其它的共有安排,這並不表示牧場一定會經歷過度開發。肯亞的特卡納人(Turkana)和馬賽人(Masai),西非的游牧民族富拉尼人(Fulani),都發展了互相可以享用牧場,但拒絕外人的制度。(20) 西方人沒能理解共有財產的性質,以及它與血緣團體的難解難分。這或多或少,是非洲目前政治失調的根源之一。歐洲殖民官員相信,缺乏現代產權,經濟發展是不可能發生的。這個產權,是獨立且可轉讓的,並獲法律制度的確定。很多人相信,如聽任自由,非洲人不懂如何有效且持久地使用土地。(21)他們自己也有私心,或為天然資源,或為商業農場,或代表歐洲移民。他們想獲得地契,便假設酋長“擁有”部落土地,宛如歐洲的封建君主,可以擅自簽約轉讓。(22)在其它情況下,他們請酋長作代理人,不僅為土地,還把他招為殖民政府的一員。在非洲的部落社會中,傳統領袖的權力曾受到複雜血緣系統的有效制衡。馬莫德·曼大尼(Mahmood Mamdani)認為,歐洲人慾建立現代產權,便故意讓一幫貪婪的非洲大佬攫取權力,以非傳統的方式,欺負自己部落的夥伴,從而助長了獨立後世襲政府的滋長。(23) 法律和正義 部落社會只有軟弱的中央權威——大佬或酋長——因此,其強制他人的能力,遠低於國家的。他們沒有現代法律制度中的第三方執法。維諾格拉多夫指出,部落社會中的正義,有點像現代世界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各式各樣的主權決策者,有時互相談判,有時全靠自助。(24) 埃文普理查如此解説努爾人的正義: 血親復仇是部落社會的規則,發生於違反法律之後,以獲補償。事實上,對血親復仇的恐懼,是部落中最重要的合法懲罰,也是個人生命和財產的主要保障…個人覺得受了損害,但投訴無門,無法得到賠償。所以,他便向損害自己的人提出決鬥,這一挑戰必須獲得接受。(25) 顯而易見,埃文普理查在此提到的“法律”和“合法懲罰”都是泛指的,因為國家層次的法律,與部落社會的正義,存在很少関聯。 然而,如何實施血親復仇,又有一套規則。遇害努爾人的親戚,可以追緝作案者,以及作案者的男性近親,但不能碰觸作案者母親的兄弟、父親的姐妹和母親的姐妹,因為他們不是作案者的血統成員。豹皮酋長會在中間調解,其住房又供作案者尋求避難,遵循禮儀,以淨化自己沾上的遇害者的血。有關各方也需遵守精心的禮儀,以防衝突的擴大。例如,把傷害對方的矛,送去受害者的村莊,以獲魔法處理,從而避免傷口變得致命。豹皮酋長作為中立人士,享受一定的權威。他與被告村莊的其他長者一起,傾聽對方的申述,但沒權執行判決,就像聯合國仲裁人,無法執行現代國家之間的判決。仍以國際關係為例,實力是至關重要的,弱小的血統,很難從強大的血統獲得賠償。(26) 討囘公道的程度,則取決於爭執雙方出於私利的斟酌。大家都不願看到,血親復仇逐步升級,造成更多傷害。 實際上,所有部落社會都有尋求正義的相似規則:親戚們有義務為受害者,尋求報仇和賠償;無約束力的仲裁制度,以幫助爭端的和平解決;與各種犯罪相對稱的賠償表,北歐日爾曼部落將之稱為 wergeld。《貝奧武甫》(Beowuif)傳奇,就是一篇親戚們為遇害者尋求報仇或賠償的英雄敘事長詩。不同的部落社會,自有不同的仲裁制度。太平洋海岸克拉馬斯河(Klamath)的印地安社會中,“游洛克(Yurok)人如想提出訴求,就要雇用2,3或4名越界者(crosser),他們是來自其它社團的非親人士,被告也要雇用自己的越界者。這群人合在一起充當中間人,確定訴求和反駁,並收集證據。聽過所有證據之後,越界者會作出賠償裁決。”(27) 就像努爾人的豹皮酋長,越界者無權執行自己的判決,如當事人拒絕接受裁決,只能付諸於排斥的威脅。部落男性同居於“流汗屋”(sweathouse)的事實,使之較為有效。被告核算,如自己將來受到委屈,也需要流汗屋團體的支持。因此,付出賠償是得到鼓勵的。(28) 6世紀後的克洛維一世(Clovis)時代,在日耳曼各部落中勝出的薩利恩法蘭克人(Lex Salica),也建立正義規則:“薩利恩法蘭克部落成員,如向鄰居提出訴求,一定要在傳召對方時遵循精確的程序。他必須前去對方屋子,在目擊者面前宣布他的訴求,並定下對方出席司法聚會的日期。如被告不來,他必須數次重複如此的傳召。” 維諾格拉多夫總結說,“我們清楚看到部落社會司法的固有弱點:其法律裁決的執行,通常不靠主權機構,而在很大程度上,落在訴訟者和其朋友的手中。所以只能說,這是部落社會在司法上批准和認可的自助。”(29) 第三方強制執行司法裁決,還必須等待國家的出現。但部落社會確實開發了愈益複雜的機構,以便在民事和刑事糾紛中,提供妥當的裁決。部落法律通常不是書面的,但為了引用前例和建立賠償額,仍需要監護人。斯堪地那維亞發明了雷格曼一職(laghman),他是民選的法律專家,專門在審訊時發表有關法律規則的演講。 民芯芻幔鷦從誆柯渚婪椎吶芯觥!兌晾翹亍酚泄匕⒒鎪夠ざ艿惱陸冢兔枋鮃懷∩婕氨簧蹦凶蛹鄹竦惱郟謔諧〈筇闃詰拿媲胺⑸儆剎柯涑ふ叨臉鱟詈蟮牟鎂觥=哺齦嚀宓陌咐蔥腥鞣傻氖翹醵伲Teutonic)機構,稱作百人法庭,由當地村民組成(現代“模擬法庭”的源頭)。百人法庭在露天開會,其法官都是住在本地的自由民。百人法庭的主席(Thingman)是推選的,他主持實際上的仲裁法庭。根據亨利·緬因,“其主要功能是讓熱血有時間冷卻,防止人們自行尋求賠償,把爭執接管過來,並協調賠償的方法。如有不服從法庭的,最早的懲罰可能是逐入另冊:不願遵守其判決的人,便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被殺,其親戚們迫於輿論壓力,將不得參與本屬職責和權利的報仇。(30)緬因指出,英國王也派代表出席類似的法庭,最初是為了分享罰款。隨國家的出現,英國王逐漸堅持自己的裁決權和更重要的執法權(參看第17章)。百人法庭和主席一職,作為司法機構,早已消失,作為地方政府的工具,卻得以保存。我們將看到,它最終成為現代民主代議制的一部分。 戰爭和軍事組織 迄今為止,我沒從理論上解説,人類為什麽自團隊層次過渡到部落社會。我只提及,它與歷史上出現農業,從而大大提高生產力有關。農業令人口的高度密集成為可能,並間接創造了對大型社會和私人財產的需求。如我們所見,私人財產與複雜的血緣組織,緊密糾結,盤根錯節, 人類過渡到部落社會的另一原因是戰爭。固定農業社會的發展,意味人類群體變成了近鄰。他們生產的糧食,遠遠超過生存所必需的,從而有更多的動產和不動產,需要保護,或可以偷竊。部落社會的規模,遠遠超過團隊層次的,在人口數量上可壓倒後者。它還有其它優勢,其中最重要的,是組織上的靈活性。我們在努爾人身上看到,部落社會遇上緊急狀況可迅速擴展,不同層次的分段能組成各式聯盟。凱撒在介紹他所戰勝的高盧人(Gauls)時指出,一竢戰爭爆發,其部落便選出聯盟的共同領袖,開始對他手下行使生死權。(31)基於此,人類學家馬歇爾 ·薩林斯(Marshall Sahlins) 把分段式血統,描述成“掠奪性的擴張組織”。(32) 類人猿祖先和人類的連貫性,似乎是暴力傾向。霍布斯有個着名的聲明: 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盧梭則不同,明確表示霍布斯弄錯了。他認為,原始人是溫和隔絕的,暴力出現只是在社會使人腐化的較遲階段。霍布斯比較接近事實,但要有重大調整,即暴力應發生於社會團體中,而不是隔離的個人之間。人類高度成熟的社交技術和合作能力,與黑猩猩和人類社會中常見的暴力,並不矛盾。說得確切些,前者還是後者的必要條件。這是說,暴力是一項社交活動,參與者是成群結隊的雄性,有時甚至包括雌性。黑猩猩或人類,都面對其同類的暴力威脅,從而需要更多的社會合作。孤獨者容易受到相鄰領土的打劫幫派的攻擊,與夥伴攜手合作得以自保的,方能將自己的基因,傳給下一代。 人性中的暴力傾向,對很多人來說,是很難接受的。眾多人類學家,像盧梭一樣,堅信暴力是文明社會的產物;還有很多人情願相信,早期社會懂得如何與生態環境保持平衡。但很不幸,無法找到任何證據,來支撐這兩種觀點。人類學家勞倫斯·基雷(Lawrence Keeley)和斯蒂芬·勒布萊克(Steven LeBlanc),以詳盡的考古記錄顯示,史前人類社會的暴力一直持續不斷。(33)基雷還指出,根據跨文化的調查,過去五年中,70%到90%的原生社會——團隊、部落和酋長領地的層次——參與戰爭;相比之下,國家層次的有86%。這樣的社會中,只有極少數經歷低水平的突襲或暴力,通常是因為環境,提供了屏障。(34)狩獵採集者的殘餘群體,如卡拉哈里沙漠的布須曼人和加拿大的愛斯基摩人,如果不受干涉,我行我素,其兇殺率是美國的四倍。(35) 就黑猩猩和人類而言,狩獵似乎是戰爭的源泉。(36)黑猩猩組織起來,成群結隊地追捕猴子,再以同樣技術,追捕其它黑猩猩。人類也是如此,只不過人類的獵物更大更危險,所以要求更高度的社會合作和更精良的武器。將狩獵技術用於殺人是司空見慣的,我們有歷史記錄,例如蒙古人,他們的騎術和馬背上打獵,正好用來對付敵人。人類完善了追獵大動物的技術,以至考古學家,往往把某處巨大動物群的絕跡,定在人類遷移至該地的時期。乳齒象、劍齒虎、巨型鴯鶓和大樹獺——這些大動物,似乎都被組織良好的原始獵人滅絕了。 隨部落社會的出現,我們看到武士階層的興起,還看到人類最基本最持久的政治組織,即領袖和他的武裝侍從。後續的歷史中,這種組織實際上無孔不入,至今依然安在,如軍閥和他手下、民兵隊、販毒卡特爾和鄰里幫派。他們掌握了武器和戰爭的專門技術,開始行使以前團隊層次中所沒有的強制權力。 部落社會中,致富顯然是發動戰爭的動機。講到10世紀末戰勝俄羅斯的維京人精英時,歷史學家傑羅姆·勃魯姆(Jerome Blum) 說: 王子(維京人酋長)支持和保護他的侍從,以換取他們的服務。開初,他們與王子同住,像他的家庭成員。其贍養費,則靠贏得的戰利品和部落上繳的保護費…弗拉底米爾王子的侍從埋怨,因為沒有銀勺,他們必須用木勺進食。王子旋即命令,趕快安排銀勺,並評論說“金銀難買侍從,有了侍從,就能獲得金銀。”(37) 20世紀90年代,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亞兩國淪為軍閥混戰,因為福岱·桑宼(Foday Sankoh)和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 積極招募侍從。這次,他們藉武裝侍從來爭奪的,不是銀勺,而是血鑽石。 但戰爭的暴發,不單單依靠致富的衝動。武士可能貪婪金銀,但他們在戰場上表現勇敢,不是為了資源,而是為了榮譽。(38) 為一個目標而甘冒生命危險,為獲得其他武士的認可,這就是榮譽。請看塔西佗(Tacitus)在1世紀編寫的日耳曼部落歷史,這是有關歐洲人祖先極少數的同時代人的觀察: 侍從中有很大競爭,決定誰是酋長手下第一副將;酋長中也有很大競爭,決定誰擁有最多最犀利的侍從。身邊有大量精選青年的簇擁,這意味着等級和實力…到達戰場時,酋長的膂力比不上他人的,侍從的膂力跟不上酋長的,那是丟臉;比酋長活得更久,得以離開戰場的,那是終身的臭名和恥辱;保衛酋長,以壯舉頌揚酋長,那是侍從忠誠的精髓。酋長為勝利而戰,侍從為酋長而戰。(39) 即使從事農業或貿易的報酬更高,武士也不願與農夫或商人交換地位,因為致富只是其動機的一部分。武士發現農夫生活可鄙,因為它不牽涉危險和社區: 如果出生地的社區長期享有和平和寧靜,很多出身高貴的青年,寧可自願尋求其時忙於戰爭的其它部落;休息於比賽無補,他們更容易在動亂中,功成名就;再說,除了戰爭和暴力,你很難挽留優秀的侍從…說服他們向敵人挑戰,以傷疤為榮,比讓他們犁地以待豐收,更為容易;憑流血可獲的,你偏要透過辛苦勞作,這似乎有點窩囊和閒散。(40) 塔西佗評論,戰爭之間的空閒期,年輕武士們懶散度日,因為從事任何民間工作,只會降低他們的身分。取代這種武士道德,一直要等到歐洲資產階級興起的17和18世紀。其時,以獲利和經濟計算為內涵的道德規範,替代榮譽,成為傑出人士的標誌。(41) 政治是一項藝術,而不是一門科學,其原因之一,就是無法預知領袖與侍從之間的道德信任。他們的共同利益以經濟為主,因為他們組織起來,主要是為了掠奪。但單靠經濟,是不能把追隨者與領袖捆綁在一起的。1991年和2003年與薩達姆·侯賽因的伊拉克作戰時,美國相信,戰場上失敗將迅速導致其政府的倒台,因為他的重要部屬會認識到,去掉侯賽因應是件好事。但那些部屬,由於家庭和私人的聯繫,還有害怕,結果卻精誠團結,同舟共濟。 長期互惠所建立的互相忠誠,是凝聚力的非經濟原因。部落社會向血緣關係,注入宗教意義和神靈制裁。此外,民兵通常由尚未成家、沒有土地和其它財產的年輕人組成;他們身上荷爾蒙高漲,偏愛冒險生活;對他們而言,經濟資源不是掠奪的唯一對象。我們不應低估,性和俘獲女人在造就政治組織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經常交換女人的分段式社會。這些社會相對狹小,由於缺少非親女子,其成員往往透過對外侵略,來遵循異親通婚的規則。蒙古帝國的創始者成吉思汗,據稱如此宣稱,“最大的快樂是…擊敗你的敵人,追逐他們,剝奪他們的財富,看他們的親人痛哭流涕,騎他們的馬,把他們的妻女擁入懷中。”(42)在實現這最後一項抱負上,他是相當成功的。根據DNA的測試,亞洲很大一塊地區,其現存的男性居民中,約有8%是他的後裔,或屬於他的血統。(43) 部落社會中的酋長和侍從,不同於國家層次中的將軍和軍隊,因為兩者的領導性質和權威,是絕然不同的。在努爾人中,豹皮酋長基本上是一名仲裁人,沒有指揮權,也不是世襲的。現代的巴布亞新幾內亞或索羅門群島,其大佬處於同等地位。根據傳統,他是親戚們選出的,也可以同樣方式失去該職。塔西佗寫道,日耳曼部落中,“他們國王的權力不是無限或任意的;他們的將軍不是透過命令,而是透過榜樣、他人由衷的讚美和站在隊伍的前列,來控制人民。”(44)其它的部落,則組織得更為鬆懈。“19世紀的康曼契(Comanche)印地安人,甚至沒有稱作部落的政治組織,沒有率領百姓的強悍酋長…康曼契的人口,由大量組織鬆散的自治團隊組成,沒有應付戰爭的正式組織。戰爭頭領,只是戰績累累的傑出戰士;如能說服他人,任何人都可動員一支戰鬥隊伍;但他的領導地位,必須依賴他人的自願跟從,只在攻襲期間有效。”(45)等到歐洲移民入侵北美,施加了軍事壓力,夏安人等的印地安部落,才開始發展持久和集中的指揮機構,如固定的部落理事會。(46) 疏鬆且分散的組織,對部落社會來説,既是優點,也是缺點。他們聯網的組織,有時可以發起強大的攻擊。配備以馬匹,游牧民族的部落能奔赴遠方,征服廣袤的領土。阿爾摩哈德王朝就是一個案例,其柏柏爾部落在12世紀突然崛起,征服了所有的北非和西班牙南部的安達盧斯。沒人可與蒙古帝國媲美,他們自亞洲內陸的大本營,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裡,設法攻克了中亞、中東大部、俄羅斯、部分東歐、印度北部和整個中國。但其永久領導的缺席、分段式聯盟的鬆散和繼位規則的缺乏,註定了部落社會最終衰弱的命運。他們沒有永久的政治權力和行政能力,無法治理征服的領土,只好依賴當地定居社會提供例行的管理。幾乎所有征戰的部落社會——至少是沒能迅速演進為國家層次的——都會在一代或二代以內四分五裂,因為兄弟、表親和孫子,都要爭奪創始領袖的遺產。 國家層次的社會繼承部落層次的社會後,部落主義並不消失。在中國、印度、中東和哥倫比亞之前的美國,國家機構只是重疊在部落機構上,兩者長期共存,只是處於勉強的平衡。早期現代化理論的錯誤,一是認為政治、經濟和文化必須相互匹配,二是認為不同歷史“階段”之間的過渡,是乾淨和不可逆轉的。世界上只有在歐洲,自覺自愿和個人主義的社會關係,完全取代了部落主義;基督教發揮決定性作用,打破了以血緣關係為凝聚基礎的傳統。多數早期的現代化理論家,都是歐洲人。他們假設,世界其它地區走上現代化,會經歷類似的與血緣關係的告別,但他們錯了。中國雖是發明現代國家的第一文明,但在社會和文化的層面,卻從沒能成功壓抑血緣關係的弄權。因此,其二千年政治歷史的大部分,一直圍繞在如何阻止血緣關係重新滲透國家管理機構。在印度,血緣關係與宗教互動,演變成種姓制度(caste),迄今仍是定位印度社會的最好特徵。從美拉尼西亞的家族(wantok)、阿拉伯部落、台灣人血統,到玻利維亞的阿魯社團(ayllu),複雜的血緣關係組織,仍是現代世界眾多社交生活的主要場所,並塑造其與現代政治機構的相互交往。 從部落主義到保護人、門客和政治機器 我以血緣關係來定位部落主義(tribalism),但部落社會也在進化。分段血統的嚴格系譜,慢慢變成父母雙傳的部落,甚至是接受無血緣成員的部落。如果我們採用更廣泛的定義,部落不但包括分享共同祖先的親屬們,還包括因互惠和私人關係而牽在一起的保護人和門客,那麽,部落主義便成了政治發展的大常數。 例如在羅馬,甫斯特爾·德·庫朗日所描述的父系家族,叫做家族(gentes)。但到共和國初期,家族開始積累大量無親屬關係的追隨者,叫做門客(clientes),由自由民、佃戶和家庭侍從所組成,到後來甚至包括願意出賣支持的貧窮平民(plebeian)。從共和國晚期至帝國初期,羅馬的政治離不開,像凱撒 (Caesar) ,蘇拉(Sulla)和龐培 (Pompey) 的強悍領袖,如何動員各自的門客,來攫取國家機構。富有的保護人,把他們的門客,編成私人軍隊。歷史學家塞繆爾·芬訥(Samuel Finer),在檢閲共和國末期的羅馬政治時,很小心地指出,“如果撇開個性…你將找不到任何超越拉丁美洲香蕉共和國的精細、無私和高貴。你可稱之為自由共和國,時間在19世紀中期,想像蘇拉、龐培和凱撒就是加西亞、佩德羅和傑姆。你將找到門客的幫派、私人化的軍隊和爭奪總統職位的軍事鬥爭;其在每一細節上,與行將崩潰的羅馬共和國,都是平行不悖的。(47) 廣延意義中的部落主義,仍是生活事實。例如,印度自1947年建國以來,一直是成功的民主政體。但印度政治家在國會競選中,仍需依賴保護人和門客之間的私人關係。嚴格講,這些關係有時仍屬部落的,因為部落主義仍存在於印度較窮較落後的地區。其它時候,政治支持以種姓制度或宗派主義為基礎。但在每一件案例中,政治家與支持者的社會關係,與在血緣團體中的,一模一樣。它仍建築於領袖和追隨者的相互交換恩惠:領袖幫助促進團體利益,團體幫他獲得競選。異曲同工的,是美國城市的贊助政治。其政治機器所依據的,仍是誰為誰搔了癢,而不是意識形態和公共政策的“現代”動機。所以,以非個人形式的政治關係,取代“部落”政治的鬥爭,仍在21世紀繼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