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那自然就涉及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条规虽然清晰明了,但是法律条规所涉及到的人情世故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一方面:这个世界上如果人人都是亲人,那么就没有亲人可言了。婚姻,虽然也是通过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家庭组成单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对夫妻间如果离异以后,就如断线的风筝,能飞多远是多远,在生活中可以不相关联。但另外一方面,婚姻的缔结,恰好又是缔结亲情的开始,夫妻相濡以沫,白头偕老,那不是亲情,又是什么呢? 父母跟子女,子女跟兄弟姊妹间都是血缘亲情,唯独夫妻间的亲情,不是血缘的亲情,但是搞得好的话,胜于血缘间的亲情。让人理不清,理还乱的纠结就在这里。
所以,当一对面临结婚的男女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双方在对待这个问题的反应上是不一样的。 剧团认为,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的态度和感情接受问题上,取决于双方对待该婚姻的把握,自信和决心上面。拥有财产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对待结婚的决定上更为谨慎才好。把结婚看成是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情,婚后的生活才更加稳定。如果一开始就心存:管它的,能走多远算多远,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那么遇到婚姻中的困难,自然双方都懒得去克服,选择匆匆忙忙结束算了,而不是都诚心诚意去解决,去理解,去倾听,去宽容,去退让等。
虽然说婚前财产公证在西方多见,但是早在90年代中期,剧团就知道一个海归男士,当他跟国内一个女律师结婚的时候,那个大龄女青年就要求婚前财产公证了,男方也答应。结果婚后,男的在外面红旗飘飘搞外遇,但是就不跟妻子离婚,让家中红旗不倒,女的拿这海归男没有办法,看在儿子的份上又不原意离婚。
而在海外,剧团也知道一个中国女人,当她即将跟一个西方男人结婚的时候,男方提出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女方就很纠结,也很郁闷,她是认为自己是出于感情方面的因素才决定结婚的,这婚前财产公证,让她感觉到对方不信任她的真感情。正因为她对男方感到满意才准备跟他结婚的,最后,虽然她对此有些郁闷,还是跟他结婚了。 婚后两人生活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还生育了3个孩子,过着平静的家庭生活。
而另外一对恋人,他们来自澳大利亚,男方离异,但是需要供养前面两个孩子,现在的女友,父母非常反对自己年轻的女儿跟一个中年男人交往,甚至以断绝关系相要挟,鉴于这样的情况,这对恋人选择到欧洲来工作,婚也懒得接,各自管理自己的财政,同居。
这样的一对,自然就少了这些结婚前公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现实生活中来自各家庭的纠纷就够多了,同居的方式,更有利于自己就把自己家庭的纠纷解决好,解决不好,能避免也好。同居,也感情融洽,相濡以沫的过。
当然还有一种婚前的方式,就是根本不去婚前公证,双方关系好,又对婚约的缔结关系深思熟虑,而且了解对方,双方都对自己的决定有把握,就没有进行婚前公证。所以,当那个要面临婚前公证的女人去问那一对没有进行婚前公证的朋友的时候,她问:为什么你们就没有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
他们回答:根据我们的情况来看,如果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那就意味着我们要失去对方,关键是,我们俩都不乐意。
这就是说,法律可以保护人们可以拥有的财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怎么样对待自己的财富在把握上,各自都有的选择权。
夜归(剧团摄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