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美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人性化多了。
美国法律注重程序,而往往忽略实质。
前些年,有个死刑犯要被处决,期间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案例正好要出来,也许会影响结果,该死刑犯的律师要递交申请,暂缓执行。但其计算机(或互联网)故障,只能亲自开车去递交文件。结果到那,晚了30分钟。法官其实还在,但是就是拒绝接受文件。数小时候,此人被执行死刑。后来,犯人亲属大骂法官是杀人犯,可是那又有什么用?法官说,律师早干什么去了,为什么要等到最后一分钟才想起递交申请?
后来这名法官被指控行为不当。经过很长时间的调查,结论是:其行为完全合法,没有任何错误。
最近的一个案子也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杀人,而且有新证据说不是他干的。结果还是被处决了。
像美国这样的情况很多。即使有新证据,往往很难推翻原来的判决。
有一个人被判强奸,后来DNA证据显示,他不是强奸犯。但是法院拒绝重申,维持原判。法官理由是,如果都这么干,案子永远没完没了。法官无情,最后是小布什发慈悲,特赦了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