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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有權停止居民用水?
   

供水公司有權停止居民用水?


    國家三令五申關愛民生,行政強制執行不准採取停水、停電的方式。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行政強製法》。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2012年1月1日《行政強製法》在全國推行。
    本人居住的城市,是全國百強縣市,本市供水公司又是全省先進。本市沒有全部用上插卡供水。居民無法知道自己是否還有水費,絕大多數居民不是惡意欠費。供水公司應人性化、智慧化管理,但其職工簡單粗暴,蠻橫無理,非法停水屢屢存在。把為用戶服務的義務變為懲治用戶方便自己的權利。今年我家兩次非法停水,每次我都預交幾百元,供水公司暗箱作業,錢用完了?沒錢又不通知,發個短信、電話、公示、函告都行,國有壟斷就牛?不把公民當人看。兩次非法扣除我的違約金,我問為什麼要扣違約金?水站說:“電腦扣的,我們不知道。”用戶何時候簽約了?怎麼違約了?公民的知情權何在?我找供水公司領導,他說:我們買的上海軟件公司的,全國最好的水費軟件。帳上一沒錢再交就扣違約金。我們正和上海聯繫。我想上海軟件公司為什麼不要人權?沒有人性?國有壟斷企業就需要霸王軟件?
    1994年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就是說:罰款先要限期改正,臨時停水也要縣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2000年頒發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未繳納水費的,自第16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水費和滯納金的,供水單位可採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採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單位應提前10日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了足額水費和滯納金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接受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監督。
    雖然以上條款仍然在用,但以跟不上時代發展。
    以人為本,民生為天!今天的中國政府和企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准隨意停止公民用水,水、電、暖、氣等屬公共產品,就算有人真正交不起水費,也不能隨意斷水,一停了之。政府補貼也必須解決,公民生存權利至上。
    山西省政府給全省農民今冬每戶贈送一噸煤,說明國家關愛民生已提高到議事日程。而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粘官就牛,國有就霸,的醜陋文化何時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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