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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國民政府與蘇聯簽訂的幾個賣國協議
   

國民政府在抗戰勝利前夕出賣外蒙古,這是眾所周知的。下面的照片是當時國民黨外長與蘇聯代表簽字畫押的情形。


國民黨除了出賣外蒙之外,還出賣了旅順、大連及長春鐵路,允許蘇聯駐軍等。這些喪權辱國的條約在1950年經毛澤東與斯大林的多次交鋒,終於被廢除。


以下是國民黨簽訂的條約內容。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大連之協議

茲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既已簽訂友好同盟條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業已保證尊重中國管轄中國東三省全部之主權視其為中國之一不可分離部分,為保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對大連為其貨物進出口之利益獲得保障起見,中華民國同意:

一、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

二、中國政府同意依照另訂之協議,在該自由港指定碼頭及倉庫租與蘇聯。

三、大連之行政權屬於中國。港口主任由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在蘇籍人員中遴選於徵得大連市長同意後派充之,港口副主任應照上開手續在華籍人員中遴選派充之。

四、大連在平時不包括在基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順協議所定之海軍根據地章程效用範圍之內,僅於對日作戰時受該區域所設定之軍事統制。

五、 由國外進入該自由港經中國長春鐵路直運蘇聯領土之貨物,與由蘇聯領土經上開鐵路運經該自由港出口之貨物或由蘇聯運入為該港港口設備所需之器材,均免除關 稅。以上貨物均應用加封車輛運輸。由該自由港進入中國其它各地之貨物,應繳納中國進口稅,由中國其他各地運出至該自由港之貨物在中國繼續徵收出口稅期間, 應繳納出口稅。

六、本協議期限定為三十年。

七、本協議自批准之日生效。兩全權代表將本協議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議中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錶王世傑(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莫洛托夫(簽字)

 

附件關於大連協議之議定書

(一)中國政府為應蘇方之提請,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一半無償租與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其餘一半港口工事及設備由中國留用。港口之擴展或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為之。

(二)茲同意中國長春鐵路由大連通往瀋陽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區域以內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錶王世傑(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莫洛托夫(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議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願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權益為基礎,加強兩國間之友好關係暨經濟聯繫起見,議定各條如左:

第 一條、日本軍隊驅出東三省以後,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由滿州里至綏芬河由哈爾濱至大連旅順之幹線,合併成為一鐵路定名為中國長春鐵路,應歸中華民國及蘇維埃 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所有,並共同經營。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以中東鐵路在俄國及中蘇共同管理時期與南滿鐵路在俄國管理時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築之鐵路輔助線 而為該兩鐵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開時期所建置並直接供該兩鐵路之用之附屬事業為限,一切其它鐵路支線與附屬事業及土地應歸中國政府完全所有。上開鐵路之 共同經營,應在中國主權之下,由一單獨機構辦理,並為一純粹商業性質之運輸事業。

第二條、締約國同意上開鐵路之共同所有權,應平均屬於兩方,並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轉讓。

第三條、締約國為共同經營上開鐵路起見,同意組設中蘇合辦之中國長春鐵路公司,公司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人組織之,其中五人由中國政府派任,五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理事會設在長春。

第 四條、中國政府應在華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助理理事長,蘇聯政府應在蘇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助理副理事長,理事會表決時,理事 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理事會之法定人數為七人。理事會不能獲得協議之各項重要問題,應提請兩締約國政府予以考慮,並以公平與友好之精神解決之。

第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由監事六人組織之。其中三人由中國政府派任,三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監事長應在蘇籍監事中推選,副監事長應在華籍監事中推選,監事會表決時監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監事會之法定人數為五人。

第六條、為管理經常事務起見,理事會委派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一人,由蘇籍人員中遴選,副局長一人由華籍人員中遴選。

第七條、監事會應委派總稽核副總稽核各一人,總稽核由華籍人員中遴選,副總稽核由蘇籍人員中遴選。

第 八條、上開鐵路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及重要車站之站長,應由理事會委派。鐵路局長有權推薦上項職位之人選,理事會各理事亦得於徵得局長之同意時,推薦上 項人選,處長為華籍時,副處長應為蘇籍;處長為蘇籍時,副處長應為華籍。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站長應依照中蘇兩國人員平均充任之原則任用。

第九條、中國政府擔任上開鐵路之保護。中國政府應組織及監督鐵路警察以保護鐵路之房屋設備暨其它產業與貨運,使免受毀壞損失與搶劫,該鐵路警察並應維持鐵路之正常秩序,關於鐵路警察執行本條規定之職務,由中國政府諮商蘇聯政府決定之。

第一○條、上開鐵路僅得於對日本作戰時期供運輸蘇聯軍隊之用,蘇聯政府有權在上開鐵路用加封車輛運輸過境之軍需品,免除海關查驗。該項軍需品之保衛工作,由鐵路警察擔任,蘇聯不派武裝護送人員。

第一一條、經上開鐵路由一蘇聯車站至另一蘇聯車站過境運輸,以及由蘇聯領土至大連旅順二港口往返直運之貨物,應免中國關稅或其他任何捐稅,此項貨物在入中國領土時,應受中國海關之查驗。

第一二條、中國政府依照另訂之協議,對上開鐵路業務上所需燃煤之供應,擔任充分之保證。

第一三條、上開鐵路應與中國政府國營鐵路,向中國政府同樣繳納稅捐。

第一四條、締約國同意供給中國長春鐵路理事會以流動資金,其數額由鐵路章規定之。經營上開鐵路之盈虧,由雙方平均分配之。

第一五條、締約國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一個月內各派代表三人在重慶會同擬訂共同經營上開鐵路之章程。該項章程應於兩個月擬訂完畢,呈報兩國政府核准。

第一六條、依照本協議第一條規定,應歸中蘇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之資產,應由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委員會議定之。該委員會應於本協議簽字後一個月在重慶組織成立,並於上開鐵路開始共同經營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工作,該委員會之議定事項應呈報兩國政府核准。

第一七條、本協議期限為三十年,期滿之後,中國長春鐵路連同該鐵路之一切財產,均應無償移轉中華民國所有。

第一八條、本協議自批准之日生效。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錶王世傑(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莫洛托夫(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議

茲為符合併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定(見附件)。

第三條、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中蘇兩國軍艦及商船使用。關於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之。該委員會由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第四條、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託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府得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自行負擔。

第 五條、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對於主要民政人員之委派,將顧及蘇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徵得蘇聯 軍事指揮當局之同意為之。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政當局所作之建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件應提請 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六條、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紮陸海空軍,並決定其駐紮地點。

第七條、蘇聯政府並擔任設置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信號及其它設備。

第八條、本協議期滿後,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及公產應無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本協議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兩全權代表將本協議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議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錶王世傑(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莫洛托夫(簽字)

 

附 件:關於旅順港協議第二條所規定海軍根據地區域之境界,自遼東半島西岸候山島灣以南之地點起,向東方面經過石河站及鄒家咀子至該半島東岸東西劃為一線,此 線以南為本地區陸路之界線,但大連市除外。協議所規定遼東半島區域西方水面下列橫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橫線系自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 分之點起,至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點止,將兩點連為一線以後轉向東北普蘭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陸路界線之起點。遼東半島地區東方水 面,在下列曲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曲線系自陸上界線終點起,向東經過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之點後轉向東南至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 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點為止(附俄國五十萬分之一地圖)。地區境界將由中蘇混合委員會在當地劃定,並設置標識,必要時在水面亦設標識,屆時應繪就水陸地 圖,附具詳細說明,所繪陸上地圖為一比二五、○○○。所繪海上地圖為一比三○○、○○○。該混合委員會工作開始日期,由雙方另定之。上述委員會所擬定地區 境界之說明及地圖,應由兩國政府核准之。

王世傑(簽字)

莫洛托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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