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拥有外国国籍,本国政府是否有权剥夺其内国国籍? 陈树庆 (参与2011年11月25日讯)本国国籍的确认,虽然属于国家主权,但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文明的国家也必须遵守自己签署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也应该尊重普世的文明价值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所以,在国籍确认上,对于单一本国国籍的公民,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被追究各种法律责任,代表国家的政府无权剥夺其本国国籍。 那么,对于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家是否有权剥夺其本国国籍呢? 在专制社会代表统治者的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这种国籍确认关系,“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就像主人丢弃他(或她)的财产那样轻而易举。 在民主社会,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得以兼顾和适当平衡的。经过对各国国籍政策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没有明显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国籍管理制度本身的情况下,代表国家的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这一行为或事实就单方面剥夺该公民的本国国籍。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其中国国籍的丧失应严格限制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民以政府认可的法定形式或程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或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而得到政府批准,属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双方合意行为。第二,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做出了严重损害国家的“存在、统一和完整”利益的行为,或者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利用外国国籍之身份严重扰乱或损害本国国籍管理制度的行为,除了发生这两种情形外,以服务和保障公民权利为职责的政府无权单方面解除已经确认的中国国籍之法律关系,或者说政府没有权力去剥夺发生这两种情形外的任何中国公民之本国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因自己的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而确认其丧失本国国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却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为渊驱鱼”,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专门利外为原则的情形,我们在对各国国籍法的比较研究中实在少见,以民主法治的理念来看是“奴(公仆)剥主(公民)权”,可以认为是明显侵犯人民主权的僭越之举,非常荒唐的。当然,现行国籍法的制定和立法,在法律宗旨上民意的决定性以及在程序上民权的参与性,都有社会和历史的原因而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在所难免,我们希望在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同时,国籍法的修正能够予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