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阿庆的博客  
中国民主党人,浙江杭州,作为一个战士,我知道自己的使命所在。  
https://blog.creaders.net/u/5438/ > 复制 > 收藏本页
我的名片
阿庆
注册日期: 2011-08-10
访问总量: 432,275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栏
最新发布
· 陈树庆转帖《孙立勇:2014年度“
· 浙江陈树庆被当局警告 民主党人
· 浙江民主党人陈树庆被以涉“颠覆
· 陈树庆:朱虞夫先生心系狱外中国
· 陈树庆转帖:李化平所谓聚众扰乱
· 陈树庆:中国民主党人徐光获释后
· 陈树庆:民运同仁缅怀王荣清先生
友好链接
分类目录
【作者文章】
· 陈树庆转帖《孙立勇:2014年度“
· 浙江陈树庆被当局警告 民主党人
· 浙江民主党人陈树庆被以涉“颠覆
· 陈树庆:朱虞夫先生心系狱外中国
· 陈树庆转帖:李化平所谓聚众扰乱
· 陈树庆:中国民主党人徐光获释后
· 陈树庆:民运同仁缅怀王荣清先生
· 杭州国保颠覆罪再传陈树庆
· 陈树庆转帖:吴魁明律师关于刘家
· 陈树庆转帖:常玮平律师人身及执
存档目录
08/01/2014 - 08/31/2014
07/01/2014 - 07/31/2014
06/01/2014 - 06/30/2014
05/01/2014 - 05/31/2014
04/01/2014 - 04/30/2014
03/01/2014 - 03/31/2014
02/01/2014 - 02/28/2014
01/01/2014 - 01/31/2014
12/01/2013 - 12/31/2013
11/01/2013 - 11/30/2013
10/01/2013 - 10/31/2013
09/01/2013 - 09/30/2013
08/01/2013 - 08/31/2013
07/01/2013 - 07/31/2013
05/01/2013 - 05/31/2013
04/01/2013 - 04/30/2013
03/01/2013 - 03/31/2013
02/01/2013 - 02/28/2013
12/01/2012 - 12/31/2012
11/01/2012 - 11/30/2012
09/01/2012 - 09/30/2012
08/01/2012 - 08/31/2012
07/01/2012 - 07/31/2012
06/01/2012 - 06/30/2012
05/01/2012 - 05/31/2012
04/01/2012 - 04/30/2012
03/01/2012 - 03/31/2012
02/01/2012 - 02/29/2012
01/01/2012 - 01/31/2012
12/01/2011 - 12/31/2011
11/01/2011 - 11/30/2011
10/01/2011 - 10/31/2011
09/01/2011 - 09/30/2011
08/01/2011 - 08/31/2011
发表评论
作者:
用户名: 密码: 您还不是博客/论坛用户?现在就注册!
     
评论:
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权利?(三)
    三、公民拥有外国国籍,本国政府是否有权剥夺其内国国籍?

  

  陈树庆

 

   (参与2011年11月25日讯本国国籍的确认,虽然属于国家主权,但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文明的国家也必须遵守自己签署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也应该尊重普世的文明价值观。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权利。”,所以,在国籍确认上,对于单一本国国籍的公民,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被追究各种法律责任,代表国家的政府无权剥夺其本国国籍。

  

  那么,对于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家是否有权剥夺其本国国籍呢?

  

  在专制社会代表统治者的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这种国籍确认关系,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就像主人丢弃他(或她)的财产那样轻而易举。

  

  在民主社会,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得以兼顾和适当平衡的。经过对各国国籍政策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没有明显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国籍管理制度本身的情况下,代表国家的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这一行为或事实就单方面剥夺该公民的本国国籍。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其中国国籍的丧失应严格限制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民以政府认可的法定形式或程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或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而得到政府批准,属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双方合意行为。第二,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做出了严重损害国家的“存在、统一和完整”利益的行为,或者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利用外国国籍之身份严重扰乱或损害本国国籍管理制度的行为,除了发生这两种情形外,以服务和保障公民权利为职责的政府无权单方面解除已经确认的中国国籍之法律关系,或者说政府没有权力去剥夺发生这两种情形外的任何中国公民之本国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因自己的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而确认其丧失本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却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为渊驱鱼”,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专门利外为原则的情形,我们在对各国国籍法的比较研究中实在少见,以民主法治的理念来看是“奴(公仆)剥主(公民)权”,可以认为是明显侵犯人民主权的僭越之举,非常荒唐的。当然,现行国籍法的制定和立法,在法律宗旨上民意的决定性以及在程序上民权的参与性,都有社会和历史的原因而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在所难免,我们希望在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同时,国籍法的修正能够予以改正。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